第八章 明清 第一節 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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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明清(鴉片戰争前) (1368&mdash1840) 第一節明朝 (1368&mdash1644) 一、制度與律令 1.中央機構 六部在中央機構方面,朱元璋建國之初,仍沿襲元制,設立中書省,綜理政務。

    中書省有左、右丞相(正一品),左、右丞(正二品)等官。

    中書省下置六部,六部各有尚書(正三品)、侍郎(正四品)。

    這時六部是中書省的機構,尚書不過是丞相的屬員,丞相大權獨攬,位處皇帝一人之下,百官之上。

    到了洪武十三年(1380年),因丞相胡惟庸專權攬政,且欲謀反,朱元璋殺胡惟庸,廢除中書省及丞相,并且規定以後子孫不準設丞相,臣下有奏請者處以極刑。

    這個規定永為後人遵守。

    朱元璋廢掉中書省和丞相後,即提高六部的地位,升尚書為正二品,侍郎為正三品,委大政于六部,由六部分理天下庶務。

    由此六部尚書之上更無首長,六部各不相屬,六部尚書平列,上面總其成者是皇帝。

    明政一府經過這樣的改革,一切大權就都集中到皇帝手中,出現了絕對君主獨一裁的政治體制。

     六部是中央政一府中最重要的機構。

    六部各有尚書、侍郎,皆為堂上官,下設各司,以理事務,都稱某某清吏司,每司有郎中(正五品)、員外郎(從五品)、主事(正六品),皆為司官、屬官。

    吏部為六部之首,因掌用人一大權,在六部中權最重。

    吏部主管文官的考核與任免,下設四個清吏司,其中最重要的是文選清吏司和考功清吏司。

    文官的考核與任免,即由這兩個司的司官贊理尚書進行。

    六部中權重的,吏部以外,便是兵部。

    兵部主管軍隊調遣、武官及士官的升遷。

    有關軍事的會議,也由兵部主持。

    明朝中後期,兵部尚書、侍郎常出外督師,參贊軍務,甚至協理京營戎政,兼領禁軍。

    兵部也下設四個清吏司,其中以武選清吏司最為重要。

    凡武官、士官的選用以及罷黜,皆歸武選司。

    戶部主管土地、戶口、賦稅、俸饷、糧倉、錢庫、鑄錢等等,其中主要是征收賦稅。

    戶部因為事務繁重,按省下設十三個清吏司,各管一省之事。

    刑部主管天下刑政,審定和執行律例,判案定罪,管理囚犯。

    因為訟事繁重,也按省分為十三個清吏司,各管一省刑政。

    刑部在六部中的權力較小,受到很多制約。

    首先大獄要由三法司審理,稱為&ldquo三司會審&rdquo。

    所謂三法司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凡有大獄發生,由刑部負責審理,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

    又有朝審、大審、熱審。

    朝審是每年霜降後,由公、侯、伯和三法司會審重囚,由吏部尚書主筆,有時大學士也參與。

    大審是由皇帝派宦官一員會同三法司長官,在大理寺審錄罪囚,每五年舉行一次,宦官居中坐大理寺大堂,刑部尚書等隻能在旁列侍。

    熱審是每年盛暑時在京師審錄輕罪囚犯,或釋放,或減罪等。

    此外,又有特殊司法機關廠(東廠)、衛(錦衣衛)掌管诏獄,最為殘酷,可以胡作非為,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禮部主管禮儀、祭祀、學校、朝貢、宴會等,也分四個司,事情也很多。

    工部主管修建宮殿、衙署、陵墓,以及開采、織造、治河、屯田等,也分為四個司,是容易貪一污的部門。

     内閣皇帝日理萬機,總得有輔佐的人。

    因此,朱元璋廢丞相後,便設置殿(華蓋殿、武英殿等)、閣(文淵閣、東閣)大學士,皆為正五品,使侍左右,備顧問,并不參預機務,不過是皇帝的私人秘書,僅承旨辦事而已。

    明成祖即位以後,則特簡解缙、胡廣、楊榮等七人入直文淵閣,得以參預機務,稱為内閣學士,漸升為大學士。

    内閣之名及閣臣參預機務自此始。

    但這時内閣仍是皇帝的秘書處,入閣者官位并不高,僅是六、七品的小辟,有的升至大學士,也不過是五品官,而且不設置屬官,不得幹預諸衙門職掌,諸衙門奏事也不通告他們。

    閣臣雖說參預機務,僅備顧問而已,凡事不能有所參決,皆由皇帝決定。

    以後仁宗、宣宗時,閣臣逐漸進官,進至尚書、侍郎等。

    從這之後,閣臣的官銜一般是六部尚書、侍郎兼殿閣大學士,這樣他們的地位就高起來了。

    另外,内閣的職權也在發生變化。

    宣宗常到内閣,命閣臣票拟。

    特别到英宗時,小皇帝九歲即位,不能處理國事,凡章奏皆由閣臣票拟呈進,以後内閣票拟遂成為制度。

    所謂票拟,即是一切内外章奏送到内閣,由閣臣代替皇帝先看,提出處理意見,墨書在一張小票(紙條)上,附貼在章奏上,呈進皇帝。

    皇帝看過之後,把小票撕了,親用紅筆寫批在章奏上,這叫作批紅。

    内閣票拟經皇帝批紅之後,就變成正式谕旨發下。

    内閣票拟必經皇帝批示才有效,決定權還是在皇帝那裡,然而很能左右皇帝的決定,所以票拟極其重要,這是内閣最大的權力所在。

    自從内閣職在票拟之後,内閣之權日重,大學士雖無宰相之名,卻有宰相之實。

    為避宰相之名,統稱為輔臣,有首輔、次輔、群輔之分。

    票拟即由首輔執筆,其他輔臣不過參論而已。

     五府、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中央還設有五府、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等機構,以管理軍事、監察、刑法等事。

     五府是軍事機關,即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

    明初原設大都督府,節制天下兵馬,大都督成為全國最高的軍事長官。

    後來朱元璋覺得大都督府的權力太大,即将大都督府分為五府,使之分别統領在京及在外的軍隊。

    設左、右都督(正一品)為各府的長官,以治理府事。

    五軍都督府與兵部共掌兵權。

    兵部是任命将領、發布調遣命令的機構(調兵必須奉旨),但不直接統率軍隊。

    五軍都督府則是主管軍籍和軍政的機構,雖然分領在京及在各地的軍隊,但不能自己調遣軍隊及任命将領。

    這二者互相鉗制,又都不能指揮軍隊,以使最高統一指揮權一操一于皇帝手中。

    但是明成祖永樂以後,有關兵事大權盡遍兵部,而五府不過徒擁虛名而已。

     都察院為明代所創設,把曆代相沿的禦史台改為都察院,但不完全承襲曆代的禦史台制。

    都察院是監察機關,長官為左、右都禦史(正二品)。

    其下設有十三道(按省分為十三道)監察禦史(正七品),共計一百一十人。

    都禦史與六部尚書平行,合稱七卿。

    都禦史一操一彈劾及建言之權,關于官吏的考察升降,則會同吏部進行,關于重大刑獄,則會同刑部、大理寺審理。

    監察禦史官品雖低,但權勢很大,對王公大臣都有權加以糾劾。

    尤其監察禦史在外稽察州縣,則稱為巡按,代表天子出巡,權力極大,大事奏裁,小事立斷。

    另外,在監察方面,朱元璋又按六部的建制,設立吏、戶、禮、兵、刑、工六科,各置都給事中(正七品)、左右給事中(從七品)、給事中(從七品)等官,共五十餘人。

    這六科是獨立的,其職在分别稽察六部事務,六部有違失,可以駁正。

    給事中與監察禦史合稱為科道官。

    給事中權力很大,一是有封駁權,诏令有不當者,可以封還;一是有劾奏權,如官員有違法事實,可以劾奏;一是有論事權,朝政有失,可以上疏匡正。

     大理寺是司法機關,主管複審大案,平反冤獄,長官為大理寺卿(正三品)。

    凡刑部、都察院問過案件,皆移送大理寺複審,聽候指駁。

     通政司是明代創設的,掌收内外一切章奏、封駁和臣民密封申訴之件。

    長官為通政使(正三品)。

    朱元璋認為政務如水,應當使之常通,即下情上達之意,所以這個機關以通政為名。

     2.地方制度 盛道、府、縣地方行政制度為盛府、縣三級制。

    明初仍沿元制,在各地設行中書省,在各行省設平章政事、左右丞、參知政事等官。

    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習慣上仍稱為省),簡稱為布政司。

    這不僅是名稱的改變,而意義實有不同。

    元朝的行中書省職權太大,幾乎無所不統,而布政司的職權則僅限于掌管民政、财政。

    到宣德三年(1428年),全國除南北兩京外,共有十三個布政司,即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川、江西、湖廣、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終明之世不變。

    布政司設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從二品),又設左、右參政(從三品),左、右參議(從四品),均無定員。

    布政使俗稱為藩司或藩台,掌管民政與财政,實為一省最高行政長官,權重位尊。

    參政、參議掌管各道事務,詳見于下。

    各省除布政司外,又有提刑按察使司,簡稱按察司;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合稱為三司。

    按察司掌管司法和監察,設按察使一人(正三品),又設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均無定員。

    按察使不僅主管一省刑獄,也兼有糾劾官吏之責,俗稱為按台或臬台。

    副使、佥事的職務是分道管事,詳見于下。

    都司掌管軍政,設都指揮使一人(正二品),都指揮同知二人(從二品),都指揮佥事四人(正三品)。

    都指揮使的官品高于布、按二司,号稱為二品大帥,凡有聯名公文,序銜皆在二司官之上。

    三司在省裡是平行的,彼此不相統屬,各同中央有關部門發生聯系。

    如布政司與六部發生聯系,也與都察院有聯系。

    按察司聽命于刑部、都察院,都司聽命于兵部及五府。

    這樣,三司分權鼎立,可以防止地方權力過大,形成獨立局面。

    但事無總統,又有運轉不靈之弊。

    所以明中期以後,朝廷紛紛派部院大臣出任總督、巡撫各差,以駕于三司之上。

    這些總督、巡撫并非官名,隻是一種差遣。

    但日久之後,也變成定制,到清代便把總督、巡撫作為一省的最高長官。

     省以下有道的設置,但道是監察區,不是行政區。

    道的情況比較複雜,主要有分守道與分巡道兩種。

    凡由布政司的佐官左右參政、參議分理各道錢糧的,稱為分守道。

    各省分道數目不等,全國共有六十道。

    凡由按察司的佐官副使、佥事分理各道刑名的,稱為分巡道。

    各省分道數目不等,全國共有六十九道。

     省以下的行政單位為府,直隸于布政司。

    全國共有府一百五十九個。

    府有知府一人(正四品),同知(俗稱司馬,正五品)、通判(俗稱别駕,正六品)無定員,推官一人(俗稱司理或司李,正七品)。

    知府掌一府之政,在明初很受重視,知府到任,多由皇帝賜給敕書,以加強威權。

    同知、通判分掌清軍、巡捕、管糧、治農、水利、屯田、牧馬等事。

    推官掌理刑名。

    但兩京府的組織不同,在府之上,沒有布政使。

    北京稱為順天府,設府尹一人(正三品),府丞一人(正四品),治中一人(正五品),通判六人(後減為三人,正六品),推官一人(從六品),等等。

    南京稱為應天府,設官同于順天府。

     府以下為縣,全國共有縣一千一百七十一個。

    縣有知縣一人(正七品),縣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

    知縣掌一縣之政。

    縣丞、主簿分掌糧馬、巡捕之事。

     州另外,還有州的設置,全國共有二百三十四州。

    州分為直隸州(隸于布政司)和散州(隸于府),直隸州地位同府,散州地位同縣,但州官品秩皆相同。

    州有知州一人(從五品),同知(從六品)、判官(從七品)無定員。

    知州掌一州之政,同知掌清軍或兼巡捕,判官督糧、管馬、捕盜、治農、管河等事。

     3.衛所制度 明朝的軍隊的基層組織分為衛、所兩級,叫做&ldquo衛所制度&rdquo。

    大緻五千六百人為一衛,稱為衛指揮使司,衛的長官是指揮使(正三品)。

    一衛轄有五個千戶所,每千戶所一千一百二十人,設千戶一人(正五品)。

    千戶所轄有十個百戶所,每百戶所一百一十二人,設百戶一人(正六品)。

    百戶所轄有總旗二,小旗十。

    約五十人為一總旗,一個總旗領五個小旗,約十人為一小旗。

    衛、所遍布全國各地,自京師至府、縣皆有衛、所。

    衛隸屬于都指揮使司,都指揮使司又分隸于五軍都督府,并聽命于兵部。

    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統計,全國衛、所兵數有一百二十餘萬。

    永樂以後,衛、所兵數達到二百七十餘萬。

     為保證軍隊的兵源及供給,明初又實行軍戶和屯田制度。

    凡軍士都是世襲的,單獨編戶籍,叫作軍戶。

    全國軍戶約有二百萬家,占全國戶數很大的比例。

    凡各地衛、所皆實行屯田,以保證軍饷的供一應。

    軍士分為屯田與守城兩部分,屯田者專事耕墾,供一應軍糧;守城者專務防守一操一練。

    軍士守城與屯種的比例,大緻是邊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種。

    明初一個時期之内,幾乎無軍不屯,軍隊大體能夠屯田自養,屯田收入成為軍饷的主要來源,這就使國家免去養兵之費,大大減輕了人民的負擔。

    遇有戰事發生,則由兵部奉旨調衛、所兵,臨時命将充總兵官,發給印信,統兵出征。

    戰事結束,總兵官交還印信,兵士回到衛、所。

    這樣将不專軍,軍無私将,而軍權集于中央。

     4.明律與《大诰》 《大明律》朱元璋自稱吳王時起,即命人議定律例。

    在洪武六年(1373年),又命刑部尚書劉惟謙詳定《大明律》,于次年初成書。

    此後《大明律》幾經修定,于洪武三十年(1397年)頒行天下。

     《大明律》是明朝的主要法律,是依據唐律及明初實際情況寫成的。

    全書凡三十卷,四百六十條,改變唐律的篇目,分為名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律。

    《大明律》的刑名有五,即笞、杖、徒、流、死。

    但五刑之外,又有淩遲、刺字、充軍等刑。

    《大明律》的主要内容是從各方面來維護封建社會秩序和封建統治制度。

    如為了鎮壓反抗、冒犯皇權及觸犯綱常名教的行為,《大明律》把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内亂定為十惡,凡犯十惡之條者皆從重治罪,并且遇赦不赦。

    又如為了鞏固君主專制制度,《大明律》專設&ldquo一奸一黨一&rdquo一條,用以禁治大臣結一黨一弄權。

    又如為了保障封建國家的賦役剝削,《大明律》對于隐匿戶口及田産以逃避賦役者,莫不加以處罰。

    此外,《大明律》還規定了各階級和各等級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

    如有所謂&ldquo八議&rdquo之條,即議親、議故、議功、議賢、議能、議勤、議貴、議兵,用以優待皇親國戚及勳貴顯宦之家。

    凡在&ldquo八議&rdquo者犯法,官吏不得擅自勾問,隻能奏聞請旨。

    若奉旨推問,則開列應得之罪,由皇帝裁決。

    又如規定主人犯罪,奴婢不得首告。

    凡奴婢毆家長者皆斬,殺家長者皆淩遲處死,過失殺家長者則絞,罵家長者亦絞。

    若家長不告官府而毆死有罪奴婢者,僅杖一百,如果殺死無罪奴婢者,也隻杖六十、徒一年。

    凡雇工人毆家長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家長者絞,毆死家長者斬,故意殺家長者淩遲處死。

    若家長毆雇工人未折傷者勿論,折傷雇工人者較凡人減罪三等,毆死雇工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意殺雇工人者絞,過失殺雇工人者勿論。

     《大诰》明初的法律除《大明律》外,還有朱元璋所親撰的《大诰》三編。

    朱元璋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作《大诰》七十四條,又于次年作《大诰續編》八十七條及《大诰三編》四十三條,皆頒示于天下學宮,作為師生必讀的教本。

    并且規定一切軍民也必須熟觀,要戶戶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等罪,可以減罪一等;如果沒有此本,則加罪一等。

    此令一出,于是天下有講讀《大诰》師生來朝者十九萬餘人,朱元璋皆賜錢遣歸。

    《大诰》三編的主要内容是列舉明政一府用嚴刑峻法所處理的種種案件。

    凡所列淩遲、枭首、族誅等案件不隻千百,而斬首以下等案件則至萬餘,這些案件大都出自朱元璋的親裁。

    朱元璋決斷這些案件,多是法外用刑,用刑要較《大明律》重得多。

    《大诰》三編中有種種酷刑,如有族誅、淩遲、枭首、挑筋、去指、斷手、砍腳等,不下三十餘種。

    朱元璋頒行《大诰》三編的目的,即在于公布一系列酷刑案件,用以威懾及警戒臣民,使之安分守己,不敢輕易犯法。

    《大诰》三編是朱元璋用嚴刑峻法治理臣民的記錄,也是朱元璋推行專制主義的一種手段。

     二、&ldquo分封&rdquo與&ldquo靖難&rdquo 明初的分封朱元璋為鞏固朱家王朝的統治,既大力推行中央集權制度,又實行與中央集權制相矛盾的政策,即分封諸皇子為王,用他們&ldquo屏藩王室&rdquo。

    朱元璋實行分封制度的目的,一是在于加強對北方蒙古馬隊的防禦,一是為了防止朝廷中一奸一臣篡奪皇位。

    朱元璋共有二十六子,除一子為皇太子、另一子出生不久即死外,先後分封二十四子為王,又分封一個從孫為王,共有二十五王,使之出鎮全國各地。

    一部分鎮守北方以防蒙古貴族的侵擾。

    如燕王朱棣鎮守北平(今北京),甯王朱權鎮守大甯(今内蒙古甯城縣西大名城),谷王朱橞鎮守宣府(今河北宣化),遼王朱植鎮守廣甯(今遼甯北鎮),代王朱桂鎮守大同,晉王朱鎮守太原,慶王朱■(zhān占)鎮守甯夏(今銀川市),秦王朱樉鎮守西安,肅王朱楧鎮守甘州(今甘肅張掖),稱為&ldquo守邊&rdquo九王。

    其他諸王分駐内地。

    為了使諸王發揮作用,朱元璋規定各王府均設親王護衛指揮使司,共三護衛,甲士少者三千人,多者至一萬九千人。

    在諸王中,以北方諸王的勢力最大。

    如甯王有甲士八萬,戰車六千。

    燕王和晉王權力尤高,如中央派來的宋國公馮勝、颍國公傅友德等均受其節制,甚至朱元璋允許此二王擴展其軍事勢力,軍中事大者方才奏聞。

     為防朝廷中一奸一臣篡位,朱元璋規定諸王可以移文中央索取一奸一臣,必要時得以&ldquo奉天子密诏&rdquo領兵&ldquo靖難&rdquo。

    為防止諸王跋扈難制,朱元璋又允許以後皇帝在必要時可以下令&ldquo削藩&rdquo。

    朱元璋以為事可萬全了,但分封制度卻造成分裂和割據,引起骨肉相殘。

    朱元璋一死,分封之禍就降臨了。

     靖難之變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朱元璋死,因太子朱标早死,皇太孫朱允炆繼位,年号建文,是為建文帝。

    建文帝即位後,即與親信大臣齊泰,黃子澄等密謀削藩,決定先削那些力量較小的藩王,于是首先襲執周王朱炆(燕王朱棣的同母弟),把他廢為庶人,又拘代王朱桂于大同,囚齊王朱炆于京師,湘王朱柏自一焚死。

    與此同時,也在北平周圍及城内部署兵力,又以防邊為名,把燕王的護衛一精一兵調出塞外戍守,準備削除燕王。

    建文帝以為準備停當了,便秘密下令擒拿燕王,但是沒有成功,燕王朱棣即起兵南下。

    這時建文帝已無大将可用,因為元功宿将早已被朱元璋除掉,隻好起用幸存的老将耿炳文統兵北伐,又派纨袴子弟李景隆繼續讨伐,均被朱棣打得大敗。

    戰争曆時四年(1399&mdash1402年),結果朱棣得勝,占領南京,即皇帝位,年号永樂,是為明成祖。

    建文帝下落不明,或說于宮中自一焚死,或說由地道逃去,隐藏于雲、貴一帶為僧。

     明成祖削藩明成祖即位以後,繼續執行朱元璋的鞏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策。

    他接受&ldquo靖難&rdquo的教訓,首先積極進行削藩。

    在北方一操一兵一柄一的諸王,有的被遷至南方,如甯王被徙于南昌;有的被削去護衛,如代王、遼王;有的被廢為庶人,如齊王、谷王,從此諸王的勢力大為削弱了,軍政大權更集中于皇帝。

    他又于永樂十九年(1421年),把都城從南京遷到北京。

    遷都北京有利于鞏固北部邊防,又能進一步控制東北地區。

     三、明初對邊疆地區的經營 經營蒙古地區明朝初年,蒙古分裂為鞑靼、瓦剌和兀良哈三大部。

    鞑靼部居住在今鄂嫩河、克魯倫河以及貝加爾湖一帶。

    瓦剌部居住在今科布多河、額爾齊斯河和準噶爾盆地一帶。

    兀良哈部居住在今興安嶺以東,松花江以西,呼倫湖以南,西剌木倫河以北。

    永樂時,鞑靼和瓦剌不斷興兵南侵,因而明成祖曾先後五次率兵親征,給予了沉重打擊。

     元朝被推翻以後,元朝皇族退回蒙古草原,起初仍保持元朝國号,繼帝位者仍稱皇帝,曆史上叫作北元。

    到建文四年(1402年),始廢除元朝國号,改稱鞑靼,皇帝改稱可汗。

    永樂七年(1409年),明朝遣使與鞑靼通好,被鞑靼殺死。

    明即派兵讨伐鞑靼,被鞑靼擊敗。

    次年,明成祖親率五十萬大軍第一次北征,在今鄂嫩河沿岸擊敗鞑靼主力軍,鞑靼歸降明朝。

    明封鞑靼首領阿魯台為和甯王。

     瓦剌與鞑靼矛盾嚴重,曾攻殺鞑靼可汗。

    後又準備進攻明朝。

    明成祖于永樂十二年(1414年)第二次北征,大敗瓦剌軍于忽蘭忽失溫(今烏蘭巴托東。

    瓦剌請降,明封其首領脫歡為順甯王。

     鞑靼後來又興兵南下侵犯明的邊區,明成祖連續北征,鞑靼也都北撤,未發生戰鬥。

    明成祖第五次親征,是在永樂二十二年(1424年),他病死于歸途中。

     明成祖五次北征,打敗了鞑靼和瓦剌,鞏固了明朝的北部邊防。

     兀良哈部在洪武時歸附明朝,明太祖朱元璋在其居地設置朵顔、福餘、泰甯三衛指揮使司,任用其首領為指揮使。

    又封兒子朱權為甯王,鎮守大甯,以控制兀良哈三衛①。

    明成祖發動靖難之變時,恐甯王在後扼制,即脅迫甯王入關,又借用兀良哈三衛兵從征南京。

    明成祖即位以後,遷甯王于南昌,因為兀良哈兵從征有功,便把大甯割給兀良哈,仍為三衛。

    把大甯地方割讓,是明成祖的一大失策。

    明成祖以後,兀良哈三衛不斷南遷,遷徙到今遼河以西地區,一方面和明朝互市貿易,一方面對明朝叛服無常,不時入邊抄掠,成為明朝北部邊境的不安定因素。

     奴兒幹都司在東北地區,主要居住着女真族。

    明朝初年。

    女真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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