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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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從四品。
母、妻、各封贈恭人 正從五品。
母、妻、各封贈宜人 正從六品。
母、妻、各封贈安人 ○二十九年、令凡義男承襲義父官職、又隨義父姓者、當封贈義父母。
若出姓者、不封贈。
其親父母、亦未得封贈。
若本官以後自立功陞職者、許封贈親父母。
若代義父總旗先鋒身役、後自立功得官、而尚隨義父姓者、封贈義父母。
出姓者、封贈親父母、女婿承襲妻父職事者。
封贈妻父母。
若代妻父總小旗役、後自得官者、當封贈父母 ○正統六年、令武官有廢疾、或年幼、其弟若叔替職者。
兄姪終身無子、方得封妻。
婦人夫與子、俱有官、依文職例、從其高者封贈 ○正德八年議準、一凡伯叔自已立功、故絕。
本人係親姪、或聽繼為嗣、未聽繼為嗣、今襲職、止合封伯叔父母。
若伯叔父襲祖職、故絕。
本人曾聽繼為嗣。
亦止合封贈伯叔父母。
本身父母、俱不得封贈。
若伯叔父襲祖職、故絕。
本人不曾立為嗣子、隻以倫序應該承襲祖職者。
各封贈本人父母 ○一兄立功授職。
親弟襲職。
封贈本身父母。
其妻不得授封。
待傳之子、照姪襲伯叔事例、封贈伯叔父母。
本身父母理無封贈。
其有移已及妻之封於其父母者、聽○一軍職母、祖母、係再醮、母子無絕道。
俱準授封 ○一武官生母見在、壓於嫡母、不得授封者。
本官之妻、亦不得授封。
若軍職緣事問革為民者、見在。
本身及妻、不得授封。
待亡後、方許授贈 ○一姪代伯叔總小旗役、以後自立軍功陞職者。
以自已立功論。
當封本生父母。
其姪男襲替伯叔職、係為人後者。
已及妻、照例封贈 ○一軍職除犯該強盜妄保官員、揭黃罷職等項、應該追奪誥命、照例不準外。
其犯該人命、失機、不孝、及竊盜掏摸、盜官畜產、白晝搶奪、姦宿軍妻、行止有虧、敗倫傷化、賣放軍餘十名以上、充軍為民、或身終、或年六十、子孫襲替後、能立功陞職、大於祖職者。
止得本身封贈。
若父祖六十歲尚在、則本身亦不授封。
若充軍為民之人、復還原衛原職、又自立功陞職者。
亦不得封贈 ○一武職由 恩廕傳乞報捷等項、緻位通顯。
雖無軍功。
或先世姻連 國家。
或本身竭力王事。
非如納銀等項陞級者。
及雖係納銀等項進身、能自立軍功三級以上者。
俱準給應得誥命。
其專以納銀等項進身、雖有軍功一二級、或恩廕一二次者。
不準給。
若奉一時 特恩、臨時奏請子孫襲替。
不係軍功者、照例減革 ○嘉靖十一年題準、軍職有以妾作妻冒受封 誥者。
許令首官改正、免罪。
若有欺隱。
事發重治 ○萬曆元年題準、凡錦衣衛官旗將軍、及不係世襲者。
照文職例、以三年為率、查無違礙、方許保結請 誥 ○十二年題準、武職旁枝子孫、繼襲祖職、俱待三年滿日。
在內從兵部、在外從撫按、批允請 誥。
方冊結送部覆覈。
照例題請撰給。
若未及三年、或在任犯罪者、俱不準 凡武職有子任在京文職者。
成化二十三年詔、封贈依文官例、父職高於子者、進原職一階。
卑者、從子官封 ○萬曆元年題準、武職子孫見任文職、進階授封者。
兵部照例查送謄黃衙門、轉開吏部、行翰林官撰述頒給 ○六年議定、職高於子者、仍舊進階。
卑者、照子文官品級、查武官品同者封贈俱給武軸。
前撰述例停止 凡軍職授誥之後。
子孫不能保守、如遇水火盜賊者。
例無重給 凡土官、無封贈父祖例。
止與本身誥敕。
成化以來。
該撫按衙門、查勘無礙、奏請。
兵部覆題。
亦準封贈 ○嘉靖元年奏準、長官司長官敕命。
準照土官資格、六品封贈★正長官、作正六品。
副、從六品☆凡夷官。
天順四年奏準、野人女直等、原授職事敕書、有齎至告襲者。
拘收在部。
俟定奪職事後、給新敕照回其拘收者、通類年終、會官燒燬 凡加增。
洪武二十六年定、武官歿於王事者。
照依生前職事、加贈二等。
死於鋒鏑者。
照依生前職事、褒贈一等
母、妻、各封贈恭人 正從五品。
母、妻、各封贈宜人 正從六品。
母、妻、各封贈安人 ○二十九年、令凡義男承襲義父官職、又隨義父姓者、當封贈義父母。
若出姓者、不封贈。
其親父母、亦未得封贈。
若本官以後自立功陞職者、許封贈親父母。
若代義父總旗先鋒身役、後自立功得官、而尚隨義父姓者、封贈義父母。
出姓者、封贈親父母、女婿承襲妻父職事者。
封贈妻父母。
若代妻父總小旗役、後自得官者、當封贈父母 ○正統六年、令武官有廢疾、或年幼、其弟若叔替職者。
兄姪終身無子、方得封妻。
婦人夫與子、俱有官、依文職例、從其高者封贈 ○正德八年議準、一凡伯叔自已立功、故絕。
本人係親姪、或聽繼為嗣、未聽繼為嗣、今襲職、止合封伯叔父母。
若伯叔父襲祖職、故絕。
本人曾聽繼為嗣。
亦止合封贈伯叔父母。
本身父母、俱不得封贈。
若伯叔父襲祖職、故絕。
本人不曾立為嗣子、隻以倫序應該承襲祖職者。
各封贈本人父母 ○一兄立功授職。
親弟襲職。
封贈本身父母。
其妻不得授封。
待傳之子、照姪襲伯叔事例、封贈伯叔父母。
本身父母理無封贈。
其有移已及妻之封於其父母者、聽○一軍職母、祖母、係再醮、母子無絕道。
俱準授封 ○一武官生母見在、壓於嫡母、不得授封者。
本官之妻、亦不得授封。
若軍職緣事問革為民者、見在。
本身及妻、不得授封。
待亡後、方許授贈 ○一姪代伯叔總小旗役、以後自立軍功陞職者。
以自已立功論。
當封本生父母。
其姪男襲替伯叔職、係為人後者。
已及妻、照例封贈 ○一軍職除犯該強盜妄保官員、揭黃罷職等項、應該追奪誥命、照例不準外。
其犯該人命、失機、不孝、及竊盜掏摸、盜官畜產、白晝搶奪、姦宿軍妻、行止有虧、敗倫傷化、賣放軍餘十名以上、充軍為民、或身終、或年六十、子孫襲替後、能立功陞職、大於祖職者。
止得本身封贈。
若父祖六十歲尚在、則本身亦不授封。
若充軍為民之人、復還原衛原職、又自立功陞職者。
亦不得封贈 ○一武職由 恩廕傳乞報捷等項、緻位通顯。
雖無軍功。
或先世姻連 國家。
或本身竭力王事。
非如納銀等項陞級者。
及雖係納銀等項進身、能自立軍功三級以上者。
俱準給應得誥命。
其專以納銀等項進身、雖有軍功一二級、或恩廕一二次者。
不準給。
若奉一時 特恩、臨時奏請子孫襲替。
不係軍功者、照例減革 ○嘉靖十一年題準、軍職有以妾作妻冒受封 誥者。
許令首官改正、免罪。
若有欺隱。
事發重治 ○萬曆元年題準、凡錦衣衛官旗將軍、及不係世襲者。
照文職例、以三年為率、查無違礙、方許保結請 誥 ○十二年題準、武職旁枝子孫、繼襲祖職、俱待三年滿日。
在內從兵部、在外從撫按、批允請 誥。
方冊結送部覆覈。
照例題請撰給。
若未及三年、或在任犯罪者、俱不準 凡武職有子任在京文職者。
成化二十三年詔、封贈依文官例、父職高於子者、進原職一階。
卑者、從子官封 ○萬曆元年題準、武職子孫見任文職、進階授封者。
兵部照例查送謄黃衙門、轉開吏部、行翰林官撰述頒給 ○六年議定、職高於子者、仍舊進階。
卑者、照子文官品級、查武官品同者封贈俱給武軸。
前撰述例停止 凡軍職授誥之後。
子孫不能保守、如遇水火盜賊者。
例無重給 凡土官、無封贈父祖例。
止與本身誥敕。
成化以來。
該撫按衙門、查勘無礙、奏請。
兵部覆題。
亦準封贈 ○嘉靖元年奏準、長官司長官敕命。
準照土官資格、六品封贈★正長官、作正六品。
副、從六品☆凡夷官。
天順四年奏準、野人女直等、原授職事敕書、有齎至告襲者。
拘收在部。
俟定奪職事後、給新敕照回其拘收者、通類年終、會官燒燬 凡加增。
洪武二十六年定、武官歿於王事者。
照依生前職事、加贈二等。
死於鋒鏑者。
照依生前職事、褒贈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