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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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務 按諸司職掌。

    軍務條、有開設衛所、整點軍士。

    今衛所詳載職方司。

    軍士載職方車駕二司。

    其職掌舊文存此、而以聲息附、總之為軍務雲 凡開設衛所。

    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要衝、及邊方去處、奉旨刱立衛所。

    即便行移禮部、鑄印作缺、入奏請旨、除調官員。

    仍行所在官司開設、撥軍守禦★詳具職方司城隍條下☆ 凡整點軍士。

    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外衛所軍士隊伍、俱有定數。

    如是奉旨差人點視、真給勘合戶由、於內明寫收軍來歷緣由。

    除開設衙門原有旗軍外。

    其續後調到補伍軍士、必須窮究原伍旗軍下落明白、庶不迷失軍伍。

    如是伍內空歇、未填勘合、亦須咨呈該府、著令勾補、以憑填給。

    其新收軍人應關戶由者、一體照戶出給勘合戶由★詳具識方司及車駕司守衛條下☆ 凡聲息。

    洪武二十六年定、腹裏邊境險要去處、或有嘯聚者、飛報聲息到部、火速入奏。

    毋得遲滯★詳具職方司☆ 功次 國初、論功行賞、皆臨時取 旨。

    差次重輕、不預為令。

    承平以來。

    意存激勸、率以首功定賞格。

    條例漸廣。

    凡官及軍有功。

    查勘明白、造冊到部。

    當陞賞者、各照立功地方則例、具奏陞賞。

    其論功、以擒斬北虜為首。

    遼東女直次之。

    西番及苗蠻又次之。

    內地反賊又次之。

    詳列于後功賞勘合字號 神威精勇猛   強壯毅英雄 克勝兼超捷   奇功奮銳鋒 智謀宣妙略   剛烈效忠誠 果敢能安定   揚名顯大勳 永樂以來。

    俱用此四十字編號。

    用 寶。

    印綬監收貯應用。

    其嘉靖元年、新編垂拱等字號、題準不用 達賊功次★遼東女直附☆ 甘肅寧夏、陜西、延綏、偏頭關、大同、宣府、山海關、一帶虜賊。

    成化十四年申明、一人擒斬一名顆、陞一級。

    至三名顆、陞三級。

    二人共擒斬一名顆、為首、陞一級。

    至三名顆、陞三級。

    驗係壯男、與實授。

    幼男婦女、與署職。

    為從、及四名顆以上、俱給賞 ○正德十年奏定、一人獨斬一顆、陞實授一級。

    不賞。

    三人共斬一顆、為首者、陞署一級。

    為從、給賞。

    四人五人六人共斬一顆、為首者、給賞。

    為從、量賞。

    二人共斬幼小賊一顆、為首者、陞署一級。

    為從、量賞。

    不願陞者、每實授一級、賞銀五十兩。

    署職、二十兩。

    陣亡及被賊殺死夜不收墩軍人役、亦陞實授一級不願陞者、賞銀三十兩。

    重傷回營身故、陞署一級。

    不願陞者、賞銀一十五兩 ○嘉靖二十三年題準、各項人等、如遇虜賊入邊。

    但有能出邊擒斬賊首一顆者、除照例陞級外。

    仍賞銀三十兩。

    所得馬匹等物、盡給本人 ○隆慶元年題準、薊鎮與大眾達賊血戰、臨陣擒斬賊級一顆者、超陞二級。

    ★今亦止陞一級☆不願陞者、賞銀一百兩。

    所獲馬牛貨物、盡給本人。

    各邊不得援以為例 ○萬曆十二年題準、以後斬獲達賊。

    巡按禦史詳加查覈。

    如真正聞名夷酋頭目、方準照例陞賞。

    若平時未聞姓名、止係斬後認出者、量陞實授二級。

    不願陞者、賞銀一百兩如原非賊首、官軍賂買通事妄報者、查究問罪。

    首級止照常陞賞。

    其例前襲過、有不係賊首者、子孫襲替日查革 凡斬獲達賊領軍官。

    成化十四年申明、把總領官軍五百人、部下擒斬達賊五名顆、陞一級。

    每五名顆、加一級。

    領軍一千人者、十名顆、陞一級每十名顆、加一級 ○嘉靖十五年題準、千總領官軍五百人、部下斬獲達賊十名顆、陞一級。

    每十名顆、加一級。

    領軍一千人者、二十名顆、陞一級。

    每二十名顆、加一級。

    凡把總千總加級、俱至三級而止。

    二級實授、一級署職。

    若係都指揮使以上、止陞署職二級。

    其餘加賞。

    ★今都指揮獲功。

    止賞、不陞。

    ☆別種寇賊、推類而行。

    已陞之外、功次更多、并不及數者、止給賞。

    不陞 凡虜中逃回人口。

    嘉靖四十二年題準、有自虜中逃回、能率其黨類歸順者、計其眾寡、以次犒賞。

    如十人、即與小旗。

    百人、即與百戶。

    三十名口以上、與做冠帶總旗。

    仍各給官銀三十兩安家就令管束降眾、隨營截殺。

    願歸者、應付還家 ○四十三年題準、各邊虜中逃回人口。

    每歲總兵官、招至七百人以上、參將、至四百人以上、守備把總備禦官、至三百人以上、各陞一級 ○隆慶元年題準、總兵官七百名外再多者、止計數加賞 ○二年議準、大同山西二鎮副總兵所轄地方、招徠降人至五百名以上、準陞一級。

    不及數者、照常給賞 ○萬曆四年題準、守備備禦等官、招徠人口、照舊以三百名陞一級。

    分守參遊各官倍之。

    副總兵係加銜、仍管分守參遊事者、如參遊例。

    協守副總兵八百名、鎮守總兵官一千名、準各陞一級。

    然亦止陞一級。

    多者、與不及數者、各照前數、以三分為率、二分以上者、加賞。

    一分以上、給賞。

    半分以上、量賞。

    其各該招徠人口、止令解赴該管兵備道驗發。

    該道季終、類報巡撫。

    歲終類題。

    覆行巡按禦史、查弔各道卷。

    或就近摘拘數名、審覈明實、題請加恩 ○九年議準、臨陣救回被虜二名口者、照首級一顆例、賞銀五十兩 凡哨夜軍丁。

    嘉靖二十五年題準、夜不收哨探虜情得實、照斬首一顆例、賞銀三十兩 ○四十二年題準、果能傳報的實、防守有賴。

    各邊者、陞世襲一級。

    薊鎮獨石者、陞世襲二級。

    被殺者、各邊、陞世襲一級。

    賞銀五兩、布五疋。

    薊鎮獨石、陞世襲二級。

    賞銀十兩、布十疋。

    如虛捏誤事者、以軍法重治 ○隆慶元年題準、薊遼鎮夜不收、深入虜營、哨探得實。

    如果賊犯、保障無失、或挫斬虜首七十顆以上。

    其哨探之人、比照獲功事例、陞一級。

    不願陞者、賞銀五十兩。

    如出境哨探、被賊殺傷、亦照陣亡陣傷例、優卹陞賞 凡遼東女直。

    成化十四年申明、一人擒斬二名顆、陞一級。

    至六名顆、陞三級。

    驗係壯男、與實授。

    幼男婦女、與七名顆以上、并不及數者、俱給賞。

    不陞★今亦照達虜例☆ 番賊功次★苗蠻倭賊附☆ 凡陜西、甘肅、四川、貴州、湖廣、兩廣、番賊。

    苗蠻。

    成化十四年申明、一人擒斬三名顆、陞一級。

    至九名顆、陞三級。

    驗係壯男、與實授。

    幼男婦女、與十名顆以上、并不及數者、俱給賞 ○萬曆三年題準、陜西番賊功次、如成化中例。

    陞至三級而止。

    餘功扣賞。

    又一人為首、二三人為從、擒斬三名顆、為首者、陞署一級。

    為從、加賞。

    陣亡者、陞一級。

    征傷者、量賞。

    其不願陞者、驗果壯大首級、每顆、賞銀十兩。

    幼男婦女、俱照舊例給賞 ○四年題準、一人為首、二人三人四人為從、斬首二顆。

    為首、給賞。

    為從、量賞。

    一人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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