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三百三十九 列傳第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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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遂為此計。
本部雖知不便,而以工部之事,不敢復言。
此工部將作監為戶部之害,三也。
凡事之類此者多矣,臣不能遍舉也。
故願明詔有司,罷外水監丞,舉河北河事及諸路都作院皆歸轉運司,至於都水、軍器、將作三監,皆兼隸戶部,使定其事之可否,裁其費之多少,而工部任其功之良苦,程其作之遲速。
苟可否、多少在戶部,則傷財害民,戶部無所逃其責矣。
苟良苦、遲速在工部,則敗事乏用,工部無所辭其譴矣。
制出于一,而後天下貧富,可責之戶部矣。
哲宗從之,惟都水仍舊。
朝廷以吏部元豐所定吏額,比舊額數倍,命轍量事裁減。
吏有白中孚曰:「吏額不難定也。
昔之流內銓,今侍郎左選也,事之煩劇,莫過此矣。
昔銓吏止十數,而今左選吏至數十,事不加舊而用吏至數倍,何也?昔無重法、重祿,吏通賕賂,則不欲人多以分所得。
今行重法,給重祿,賕賂比舊為少,則不忌人多而幸於少事。
此吏額多少之大情也。
舊法,日生事以難易分七等,重者至一分,輕者至一釐以下,積若幹分而為一人。
今若取逐司兩月事定其分數,則吏額多少之限,無所逃矣。
」轍曰:「此羣吏身計所係也。
若以分數為人數,必大有所損,將大緻紛訴,雖朝廷亦不能守。
」乃具以白宰執,請據實立額,俟吏之年滿轉出,或事故死亡者勿補,及額而止。
不過十年,羨額當盡。
功雖稍緩,而見吏知非身患,不復怨矣。
呂大防命諸司吏任永壽與省吏數人典之,遂背轍議以立額,日裁損吏員,復以好惡改易諸局次。
永壽復以贓刺配,大防略依轍議行之。
代軾為翰林學士,尋權吏部尚書。
使契丹,館客者侍讀學士王師儒能誦洵、軾之文及轍茯苓賦,恨不得見全集。
使還,為禦史中丞。
自元祐初,一新庶政,至是五年矣。
人心已定,惟元豐舊黨分布中外,多起邪說以搖撼在位,呂大防、劉摯患之,欲稍引用,以平夙怨,謂之「調停」。
宣仁後疑不決,轍面斥其非,復上疏曰: 臣近面論,君子小人不可並處,聖意似不以臣言為非者。
然天威咫尺,言詞迫遽,有所不盡,臣而不言,誰當救其失者!親君子,遠小人,則主尊國安;疏君子,任小人,則主憂國殆。
此理之必然。
未聞以小人在外,憂其不悅而引之於內,以自遺患也。
故臣謂小人雖不可任以腹心,至於牧守四方,奔走庶務,無所偏廢可也。
若遂引之於內,是猶患盜賊之欲得財,而導之於寢室,知虎豹之欲食肉,而開之以坰牧,無是理也。
且君子小人,勢同冰炭,同處必爭。
一爭之後,小人必勝,君子必敗。
何者?小人貪利忍恥,擊之則難去,君子潔身重義,沮之則引退。
古語曰:「一薰一蕕,十年尚猶有臭。
」蓋謂此矣。
先帝聰明聖智,疾頹靡之俗,將以綱紀四方,比隆三代。
而臣下不能將順,造作諸法,上逆天意,下失民心。
二聖因民所願,取而更之,上下忻慰。
則前者用事之臣,今朝廷雖不加斥逐,其勢亦不能復留矣。
尚賴二聖慈仁,宥之於外,蓋已厚矣。
而議者惑於說,乃欲招而納之,與之共事,謂之「調停」。
此輩若返,豈肯但已哉?必將戕害正人,漸復舊事,以快私忿。
人臣被禍,蓋不足言,臣所惜者,祖宗朝廷也。
惟陛下斷自聖心,勿為流言所惑,勿使小人一進,後有噬臍之悔,則天下幸甚。
疏入,宣仁後命宰執讀於簾前,曰:「轍疑吾君臣兼用邪正,其言極中理。
」諸臣從而和之,「調停」之說遂已。
轍又奏曰: 竊見方今天下雖未大治,而祖宗綱紀具在,州郡民物粗安。
若大臣正己平心,無生事要功之意,因弊修法,為安民靖國之術,則人心自定,雖有異黨,誰不歸心?向者異同反覆之心,蓋亦不足慮矣。
但患朝廷舉事,類不審詳。
曩者,黃河北流,正得水性,而水官穿鑿,欲導之使東,移下就高,汨五行之理。
及陛下遣使按視,知不可為,猶或固執不從。
經今累歲,回河雖罷,減水尚存,遂使河朔生靈,財力俱困。
今者西夏、青唐,外皆臣順,朝廷招來之厚,惟恐失之。
而熙河將吏創築二堡,以侵其膏腴,議納醇忠,以奪其節鉞,功未可覬,爭已先形。
朝廷雖知其非,終不明白處置,若遂養成邊釁,關陝豈復安居?如此二事,則臣所謂宜正己平心,無生事要功者也。
昔嘉祐以前,鄉差衙前,民間常有破產之患。
熙寧以後,出賣坊場以雇衙前,民間不復知有衙前之苦。
及元祐之初,務於復舊,一例復
本部雖知不便,而以工部之事,不敢復言。
此工部將作監為戶部之害,三也。
凡事之類此者多矣,臣不能遍舉也。
故願明詔有司,罷外水監丞,舉河北河事及諸路都作院皆歸轉運司,至於都水、軍器、將作三監,皆兼隸戶部,使定其事之可否,裁其費之多少,而工部任其功之良苦,程其作之遲速。
苟可否、多少在戶部,則傷財害民,戶部無所逃其責矣。
苟良苦、遲速在工部,則敗事乏用,工部無所辭其譴矣。
制出于一,而後天下貧富,可責之戶部矣。
哲宗從之,惟都水仍舊。
朝廷以吏部元豐所定吏額,比舊額數倍,命轍量事裁減。
吏有白中孚曰:「吏額不難定也。
昔之流內銓,今侍郎左選也,事之煩劇,莫過此矣。
昔銓吏止十數,而今左選吏至數十,事不加舊而用吏至數倍,何也?昔無重法、重祿,吏通賕賂,則不欲人多以分所得。
今行重法,給重祿,賕賂比舊為少,則不忌人多而幸於少事。
此吏額多少之大情也。
舊法,日生事以難易分七等,重者至一分,輕者至一釐以下,積若幹分而為一人。
今若取逐司兩月事定其分數,則吏額多少之限,無所逃矣。
」轍曰:「此羣吏身計所係也。
若以分數為人數,必大有所損,將大緻紛訴,雖朝廷亦不能守。
」乃具以白宰執,請據實立額,俟吏之年滿轉出,或事故死亡者勿補,及額而止。
不過十年,羨額當盡。
功雖稍緩,而見吏知非身患,不復怨矣。
呂大防命諸司吏任永壽與省吏數人典之,遂背轍議以立額,日裁損吏員,復以好惡改易諸局次。
永壽復以贓刺配,大防略依轍議行之。
代軾為翰林學士,尋權吏部尚書。
使契丹,館客者侍讀學士王師儒能誦洵、軾之文及轍茯苓賦,恨不得見全集。
使還,為禦史中丞。
自元祐初,一新庶政,至是五年矣。
人心已定,惟元豐舊黨分布中外,多起邪說以搖撼在位,呂大防、劉摯患之,欲稍引用,以平夙怨,謂之「調停」。
宣仁後疑不決,轍面斥其非,復上疏曰: 臣近面論,君子小人不可並處,聖意似不以臣言為非者。
然天威咫尺,言詞迫遽,有所不盡,臣而不言,誰當救其失者!親君子,遠小人,則主尊國安;疏君子,任小人,則主憂國殆。
此理之必然。
未聞以小人在外,憂其不悅而引之於內,以自遺患也。
故臣謂小人雖不可任以腹心,至於牧守四方,奔走庶務,無所偏廢可也。
若遂引之於內,是猶患盜賊之欲得財,而導之於寢室,知虎豹之欲食肉,而開之以坰牧,無是理也。
且君子小人,勢同冰炭,同處必爭。
一爭之後,小人必勝,君子必敗。
何者?小人貪利忍恥,擊之則難去,君子潔身重義,沮之則引退。
古語曰:「一薰一蕕,十年尚猶有臭。
」蓋謂此矣。
先帝聰明聖智,疾頹靡之俗,將以綱紀四方,比隆三代。
而臣下不能將順,造作諸法,上逆天意,下失民心。
二聖因民所願,取而更之,上下忻慰。
則前者用事之臣,今朝廷雖不加斥逐,其勢亦不能復留矣。
尚賴二聖慈仁,宥之於外,蓋已厚矣。
而議者惑於說,乃欲招而納之,與之共事,謂之「調停」。
此輩若返,豈肯但已哉?必將戕害正人,漸復舊事,以快私忿。
人臣被禍,蓋不足言,臣所惜者,祖宗朝廷也。
惟陛下斷自聖心,勿為流言所惑,勿使小人一進,後有噬臍之悔,則天下幸甚。
疏入,宣仁後命宰執讀於簾前,曰:「轍疑吾君臣兼用邪正,其言極中理。
」諸臣從而和之,「調停」之說遂已。
轍又奏曰: 竊見方今天下雖未大治,而祖宗綱紀具在,州郡民物粗安。
若大臣正己平心,無生事要功之意,因弊修法,為安民靖國之術,則人心自定,雖有異黨,誰不歸心?向者異同反覆之心,蓋亦不足慮矣。
但患朝廷舉事,類不審詳。
曩者,黃河北流,正得水性,而水官穿鑿,欲導之使東,移下就高,汨五行之理。
及陛下遣使按視,知不可為,猶或固執不從。
經今累歲,回河雖罷,減水尚存,遂使河朔生靈,財力俱困。
今者西夏、青唐,外皆臣順,朝廷招來之厚,惟恐失之。
而熙河將吏創築二堡,以侵其膏腴,議納醇忠,以奪其節鉞,功未可覬,爭已先形。
朝廷雖知其非,終不明白處置,若遂養成邊釁,關陝豈復安居?如此二事,則臣所謂宜正己平心,無生事要功者也。
昔嘉祐以前,鄉差衙前,民間常有破產之患。
熙寧以後,出賣坊場以雇衙前,民間不復知有衙前之苦。
及元祐之初,務於復舊,一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