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三百三十九 列傳第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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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或出己見,不專用王氏學。

    仍罷律義,令舉人知有定論,一意為學,以待選試,然後徐議元祐五年以後科舉格式,未為晚也。

    」光皆不能從。

     初,神宗以夏國內亂,用兵攻討,乃於熙河增蘭州,於延安增安疆、米脂等五砦。

    二年,夏遣使賀登位,使還,未出境,又遣使入境。

    朝廷知其有請蘭州、五砦地意,大臣議棄守未決。

    轍言曰:「頃者西人雖至,疆埸之事,初不自言。

    度其狡心,蓋知朝廷厭兵,確然不請,欲使此議發自朝廷,得以為重。

    朝廷深覺其意,忍而不予,情得勢窮,始來請命,一失此機,必為後悔。

    彼若點集兵馬,屯聚境上,許之則畏兵而予,不復為恩;不予則邊釁一開,禍難無已。

    間不容髮,正在此時,不可失也。

    況今日之事,主上妙年,母後聽斷,將帥吏士,恩情未接,兵交之日,誰使效命?若其羽書沓至,勝負紛然,臨機決斷,誰任其責?惟乞聖心以此反覆思慮,早賜裁斷,無使西人別緻猖狂。

    」於是朝廷許還五砦,夏人遂服。

    遷起居郎、中書舍人。

     朝廷議回河故道,轍為公著言:「河決而北,自先帝不能回。

    今不因其舊而修其未至,乃欲取而回之,其為力也難,而為責也重,是謂智勇勢力過先帝也。

    」公著悟,竟未能用。

    進戶部侍郎。

    轍因轉對,言曰:「財賦之原,出於四方,而委於中都。

    故善為國者,藏之於民,其次藏之州郡。

    州郡有餘,則轉運司常足;轉運司既足,則戶部不困。

    唐制,天下賦稅,其一上供,其一送使,其一留州。

    比之於今,上供之數可謂少矣。

    然每有緩急,王命一出,舟車相銜,大事以濟。

    祖宗以來,法制雖殊,而諸道蓄藏之計,猶極豐厚。

    是以斂散及時,縱捨由己,利柄所在,所為必成。

    自熙寧以來,言利之臣,不知本末之術,欲求富國,而先困轉運司。

    轉運司既困,則上供不繼;上供不繼,而戶部亦憊矣。

    兩司既困,故內帑別藏,雖積如丘山,而委為朽壤,無益於算也。

    」 尋又言: 臣以祖宗故事考之,今日本部所行,體例不同,利害相遠,宜隨事措置,以塞弊原。

    謹具三弊以聞:其一曰分河渠案以為都水監,其二曰分冑案以為軍器監,其三曰分修造案以為將作監。

    三監皆隸工部,則本部所專,其餘無幾,出納損益,制在他司。

    頃者,司馬光秉政,知其為害,嘗使本部收攬諸司利權。

    當時所收,不得其要,至今三案猶為他司所擅,深可惜也。

     蓋國之有財,猶人之有飲食。

    飲食之道,當使口司出納,而腹制多寡。

    然後分布氣血,以養百骸,耳目賴之以為聰明,手足賴之以為力。

    若不專任口腹,而使手足、耳目得分治之,則雖欲求一飽不可得矣,而況於安且壽乎!今戶部之在朝廷,猶口腹也,而使他司分治其事,何以異此?自數十年以來,羣臣每因一事不舉,輒入建他司。

    利權一分,用財無藝。

    他司以辦事為效,則不恤財之有無;戶部以給財為功,則不問事之當否。

    彼此各營一職,其勢不復相知,雖使戶部得材智之臣,終亦無益,能否同病,府庫卒空。

    今不早救,後患必甚。

     昔嘉祐中,京師頻歲大水,大臣始取河渠案置都水監。

    置監以來,比之舊案,所補何事?而大不便者,河北有外監丞,侵奪轉運司職事。

    轉運司之領河事也,郡之諸埽,埽之吏兵、儲蓄,無事則分,有事則合。

    水之所向,諸埽趨之,吏兵得以併功,儲蓄得以併用。

    故事作之日,無暴斂傷財之患,事定之後,徐補其闕,兩無所妨。

    自有監丞,據法責成,緩急之際,諸埽不相為用,而轉運司不勝其弊矣。

    此工部都水監為戶部之害,一也。

     先帝一新官制,並建六曹,隨曹付事,故三司故事多隸工曹,名雖近正而實非利。

    昔冑案所掌,今內為軍器監而上隸工部,外為都作院而上隸提刑司,欲有興作,戶部不得與議。

    訪聞河北道近歲為羊渾脫,動以千計。

    渾脫之用,必軍行乏水,過渡無船,然後須之。

    而其為物,稍經歲月,必至蠧敗。

    朝廷無出兵之計,而有司營戢,不顧利害,至使公私應副,虧財害物。

    若專在轉運司,必不至此。

    此工部都作院為戶部之害,二也。

     昔修造案掌百工之事,事有緩急,物有利害,皆得專之。

    今工部以辦職為事,則緩急利害,誰當議之?朝廷近以箔場竹箔,積久損爛,創令出賣,上下皆以為當。

    指揮未幾,復以諸處營造,歲有科制,遂令般運堆積,以破出賣之計。

    臣不知將作見工幾何,一歲所用幾何?取此積彼,未用之間,有無損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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