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三百三十六 列傳第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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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光子康 呂公著子希哲 希純 司馬光字君實,陝州夏縣人也。

    父池,天章閣待制。

    光生七歲,凜然如成人,聞講左氏春秋,愛之,退為家人講,即了其大指。

    自是手不釋書,至不知飢渴寒暑。

    羣兒戲於庭,一兒登甕,足跌沒水中,衆皆棄去,光持石擊甕破之,水迸,兒得活。

    其後京、洛間畫以為圖。

    仁宗寶元初,中進士甲科。

    年甫冠,性不喜華靡,聞喜宴獨不戴花,同列語之曰:「君賜不可違。

    」乃簪一枝。

     除奉禮郎,時池在杭,求簽蘇州判官事以便親,許之。

    丁內外艱,執喪累年,毀瘠如禮。

    服除,簽書武成軍判官事,改大理評事,補國子直講。

    樞密副使龐籍薦為館閣校勘,同知禮院。

     中官麥允言死,給鹵簿。

    光言:「繁纓以朝,孔子且猶不可。

    允言近習之臣,非有元勳大勞,而贈以三公官,給一品鹵簿,其視繁纓,不亦大乎。

    」夏竦賜謚文正,光言:「此謚之至美者,竦何人,可以當之?」改文莊。

    加集賢校理。

     從龐籍辟,通判并州。

    麟州屈野河西多良田,夏人蠶食其地,為河東患。

    籍命光按視,光建:「築二堡以制夏人,募民耕之,耕者衆則糴賤,亦可漸紓河東貴糴遠輸之憂。

    」籍從其策;而麟將郭恩勇且狂,引兵夜渡河,不設備,沒於敵,籍得罪去。

    光三上書自引咎,不報。

    籍沒,光升堂拜其妻如母,撫其子如昆弟,時人賢之。

     改直祕閣、開封府推官。

    交趾貢異獸,謂之麟,光言:「真偽不可知,使其真,非自至不足為瑞,願還其獻。

    」又奏賦以風。

    修起居注,判禮部。

    有司奏日當食,故事食不滿分,或京師不見,皆表賀。

    光言:「四方見、京師不見,此人君為陰邪所蔽;天下皆知而朝廷獨不知,其為災當益甚,不當賀。

    」從之。

     同知諫院。

    蘇轍答制策切直,考官胡宿將黜之,光言:「轍有愛君憂國之心,不宜黜。

    」詔寘末級。

     仁宗始不豫,國嗣未立,天下寒心而莫敢言。

    諫官範鎮首發其議,光在并州聞而繼之,且貽書勸鎮以死爭。

    至是,復面言:「臣昔通判并州,所上三章,願陛下果斷力行。

    」帝沉思久之,曰:「得非欲選宗室為繼嗣者乎?此忠臣之言,但人不敢及耳。

    」光曰:「臣言此,自謂必死,不意陛下開納。

    」帝曰:「此何害,古今皆有之。

    」光退未聞命,復上疏曰:「臣向者進說,意謂即行,今寂無所聞,此必有小人言陛下春秋鼎盛,何遽為不祥之事。

    小人無遠慮,特欲倉卒之際,援立其所厚善者耳。

    『定策國老』、『門生天子』之禍,可勝言哉?」帝大感動曰:「送中書。

    」光見韓琦等曰:「諸公不及今定議,異日禁中夜半出寸紙,以某人為嗣,則天下莫敢違。

    」琦等拱手曰:「敢不盡力。

    」未幾,詔英宗判宗正,辭不就,遂立為皇子,又稱疾不入。

    光言:「皇子辭不貲之富,至于旬月,其賢於人遠矣。

    然父召無諾,君命召不俟駕,願以臣子大義責皇子,宜必入。

    」英宗遂受命。

     兗國公主嫁李瑋,不相能,詔出瑋衞州,母楊歸其兄璋,主入居禁中。

    光言:「陛下追念章懿太後,故使瑋尚主。

    今乃母子離析,家事流落,獨無雨露之感乎?瑋既黜,主安得無罪?」帝悟,降主沂國,待李氏恩不衰。

     進知制誥,固辭,改天章閣待制兼侍講、知諫院。

    時朝政頗姑息,胥史喧譁則逐中執法,輦官悖慢則退宰相,衞士兇逆而獄不窮治,軍卒詈三司使而以為非犯階級。

    光言皆陵遲之漸,不可以不正。

     充媛董氏薨,贈淑妃,輟朝成服,百官奉慰,定謚,行冊禮,葬給鹵簿。

    光言:「董氏秩本微,病革方拜充媛。

    古者婦人無謚,近制惟皇後有之。

    鹵簿本以賞軍功,未嘗施於婦人。

    唐平陽公主有舉兵佐高祖定天下功,乃得給。

    至韋庶人始令妃主葬日皆給鼓吹,非令典,不足法。

    」時有司定後宮封贈法,後與妃俱贈三代,光論:「妃不當與後同,袁盎引卻慎夫人席,正為此耳。

    天聖親郊,太妃止贈二代,而況妃乎?」 英宗立,遇疾,慈聖光獻後同聽政。

    光上疏曰:「昔章獻明肅有保佑先帝之功,特以親用外戚小人,負謗海內。

    今攝政之際,大臣忠厚如王曾,清純如張知白,剛正如魯宗道,質直如薛奎者,當信用之;猥鄙如馬季良,讒諂如羅崇勳者,當疏遠之,則天下服。

    」 帝疾愈,光料必有追隆本生事,即奏言:「漢宣帝為孝昭後,終不追尊衞太子、史皇孫;光武上繼元帝,亦不追尊鉅鹿、南頓君,此萬世法也。

    」後詔兩制集議濮王典禮,學士王珪等相視莫敢先,光獨奮筆書曰:「為人後者為之子,不得顧私親。

    王宜準封贈期親尊屬故事,稱為皇伯,高官大國,極其尊榮。

    」議成,珪即命吏以其手稿為按。

    既上與大臣意殊,禦史六人爭之力,皆斥去。

    光乞留之,不可,遂請與俱貶。

     初,西夏遣使緻祭,延州指使高宜押伴,傲其使者,侮其國主,使者訴於朝。

    光與呂誨乞加宜罪,不從。

    明年,夏人犯邊,殺略吏士。

    趙滋為雄州,專以猛悍治邊,光論其不可。

    至是,契丹之民捕魚界河,伐柳白溝之南,朝廷以知雄州李中祐為不材,將代之。

    光謂:「國家當戎夷附順時,好與之計較末節,及其桀驁,又從而姑息之。

    近者西禍生於高宜,北禍起於趙滋;時方賢此二人,故邊臣皆以生事為能,漸不可長。

    宜敕邊吏,疆埸細故輒以矢刃相加者,罪之。

    」 仁宗遺賜直百餘萬,光率同列三上章,謂:「國有大憂,中外窘乏,不可專用乾興故事。

    若遺賜不可辭,宜許侍從上進金錢佐山陵。

    」不許。

    光乃以所得珠為諫院公使錢,金以遺舅氏,義不藏於家。

    後還政,有司立式,凡後有所取用,當覆奏乃供。

    光雲:「當移所屬使立供已,乃具數白後,以防矯偽。

    」 曹佾無功除使相,兩府皆遷官。

    光言:「陛下欲以慰母心,而遷除無名,則宿衞將帥、內侍小臣,必有覬望。

    」已而遷都知任守忠等官,光復爭之,因論:「守忠大姦,陛下為皇子,非守忠意,沮壞大策,離間百端,賴先帝不聽;及陛下嗣位,反覆交構,國之大賊。

    乞斬於都市,以謝天下。

    」責守忠為節度副使,蘄州安置,天下快之。

     詔刺陝西義勇二十萬,民情驚撓,而紀律疏略不可用。

    光抗言其非,持白韓琦。

    琦曰:「兵貴先聲,諒祚方桀驁,使驟聞益兵二十萬,豈不震慴?」光曰:「兵之貴先聲,為無其實也,獨可欺之於一日之間耳。

    今吾雖益兵,實不可用,不過十日,彼將知其詳,尚何懼?」琦曰:「君但見慶曆間鄉兵刺為保捷,憂今復然,已降敕榜與民約,永不充軍戍邊矣。

    」光曰:「朝廷嘗失信,民未敢以為然,雖光亦不能不疑也。

    」琦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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