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三百三十 列傳第八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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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轉運使。
三司下諸道責羨財,淮南獨上金九錢,三司使怒,移文譙切,瓌以賦數民貧對。
入修起居注、知制誥。
草故相劉沆贈官制,頗言其附會取顯位。
沆子瑾帥子弟婦女衰絰詣闕,哭訴瓌挾私怨,且醜詆其人。
執政以褒贈乃恩典,瓌不當為貶詞,出知黃州,然瑾亦竟不敢請父謚。
還判流內銓。
英宗時,論第在先朝乞蚤定儲副者,進左諫議大夫、翰林侍讀學士。
劉瑾又訟其判銓日調其子不應法,復出濠州。
歷應天府、河南、河陽,請為太平州。
瓌平生薦士,後雖不如所舉,未嘗以令自首,故再坐削階。
當官遇事輒言,觸忤勢要,至屢黜,終不悔。
卒,年七十。
孫瑜字叔禮,博平人。
以父任為將作監主簿,賈昌朝薦為崇文檢討、同知禮院、開封府判官。
使契丹,適西討捷書至,館伴要入賀,啖以厚餉。
瑜辭以奉使有指,不肯賀。
加祕閣校理、兩浙轉運使。
入辭,仁宗訪其家世,謂曰:「卿孫奭子邪?奭,大儒也,久以道輔朕。
」因面賜金紫。
先是,郡縣倉庾以鬥斛大小為姦,瑜奏均其制,黜吏之亡狀者,民大喜。
有言其變新器非便,下遷知曹州。
尋有言瑜所作量法均一誠便者,乃還其元資。
徙知蔡州,毀吳元濟像,以其祠事裴度。
大水緣城隙入,瑜使囊沙數千扞其衝,城得弗壞。
更相、兗、濰、單四州,累官工部侍郎,卒,年七十九。
始,奭之亡,朝廷錄其子孫,時瑜之子為諸孫長,瑜曰:「吾忍因父喪而官吾子乎?」以兄之孤上之。
瑜天資整敏,齊家以嚴稱。
善與人交,一受知終身不易。
所薦士有過,或教使自言,曰:「已知之而復擠之,吾不為也。
」 論曰:宋至神宗,承平百餘年,風行政成,士皆守官稱職,雖上之化,亦下之氣習使然也。
當時仕於朝廷,出守方嶽,持節一道,專對四方者,各有其人,其政蹟且多可紀,自顓至瑜是已。
顓能折夏人,屈元昊使者;參擊貪除害,乃心邊事;申錫除兇黨,詆權倖;求黥黠吏,禁盜鑄;卞以身活人;瓌不貢羨財;景憲因母死而髮白;孫瑜不忍以父喪而得官;此其行尤昭昭者歟。
許遵字仲塗,泗州人。
第進士,又中明法,擢大理寺詳斷官、知長興縣。
水災,民多流徙,遵募民出米振濟,竟以無患。
益興水利,溉田甚博,邑人便利,立石紀之。
為審刑院詳議官,知宿州、登州。
遵累典刑獄,強敏明恕。
及為登州,執政許以判大理,遵欲立奇以自鬻。
會婦人阿雲獄起。
初,雲許嫁未行,嫌壻陋,伺其寢田舍,懷刀斫之,十餘創,不能殺,斷其一指。
吏求盜弗得,疑雲所為,執而詰之,欲加訊掠,乃吐實。
遵按雲納采之日,母服未除,應以凡人論,讞於朝。
有司當為謀殺已傷,遵駁言:「雲被問即承,應為按問。
審刑、大理當絞刑,非是。
」事下刑部,以遵為妄,詔以贖論。
未幾,果判大理。
恥用議法坐劾,復言:「刑部定議非直,雲合免所因之罪。
今棄敕不用,但引斷例,一切按而殺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惟輕之義。
」詔司馬光、王安石議。
光以為不可,安石主遵,禦史中丞滕甫、侍禦史錢顗皆言遵所爭戾法意,自是廷論紛然。
安石既執政,悉罪異己者,遂從遵議。
雖累問不承者,亦得為按問。
或兩人同為盜劫,吏先問左,則按問在左;先問右,則按問在右。
獄之生死,在問之先後,而非盜之情,天下益厭其說。
熙寧間,出知壽州,再判大理寺,請知潤州,又請提舉崇福宮。
尋緻仕,累官中散大夫。
卒,年八十一。
盧士宗字公彥,濰州昌樂人。
舉五經,歷審刑院詳議、編敕刪定官,提點江西刑獄。
侍講楊安國以經術薦之,仁宗禦延和殿,詔講官悉升殿聽其講易。
明日,復命講泰卦,又召經筵官及僕射賈昌朝聽之。
授天章閣侍講,賜三品服,加直龍圖閣、天章閣待制、判流內銓。
李參、郭申錫有決河訟,詔士宗劾之。
士宗言兩人皆為時用,有罪當驗問,不宜逮鞫。
於是但黜申錫為州。
進龍圖閣直學士、知審刑院、通進銀臺司。
仁宗神主祔廟,禮院請以太祖、太宗為一世,而增一室以備天子事七世之禮。
詔兩制與禮官考議,孫抃等欲如之。
士宗以為:「在禮,太祖之廟,萬世不毀;其餘昭穆,親盡即毀,示有終也。
自漢以來,天子受命之初,太祖尚在三昭、三穆之次,祀四世或六世,其以上之主,屬雖尊於太祖,親盡則遷。
故漢元帝之世,瘞太上廟主於國,魏明帝遷處士主於園邑,晉武、惠祔廟,遷征西、豫章府君。
大抵過六世則遷其主,蓋太祖已正東向之位,則并三昭三穆為七世矣。
唐高祖初祀四世,太宗增祀六世,太宗祔廟則遷弘農府君,高宗祔廟又遷宣宗,皆前世成法,惟明皇九廟祀八世,於事為不經。
今大行祔廟,僖祖親盡當遷,於典禮為合,不當添展一室。
」詔抃等再議,卒從八室之說。
議者咎之。
出知青州,入辭,英宗曰:「學士忠純之操,朕所素知,豈當久處外。
」命再對,及見,論知人安民之要,勸帝守祖宗法。
禦史言其罕通吏事,且衰病,改沂州。
熙寧初,以禮部侍郎緻仕,卒,年七十一。
士宗以儒者長刑名之學,而
三司下諸道責羨財,淮南獨上金九錢,三司使怒,移文譙切,瓌以賦數民貧對。
入修起居注、知制誥。
草故相劉沆贈官制,頗言其附會取顯位。
沆子瑾帥子弟婦女衰絰詣闕,哭訴瓌挾私怨,且醜詆其人。
執政以褒贈乃恩典,瓌不當為貶詞,出知黃州,然瑾亦竟不敢請父謚。
還判流內銓。
英宗時,論第在先朝乞蚤定儲副者,進左諫議大夫、翰林侍讀學士。
劉瑾又訟其判銓日調其子不應法,復出濠州。
歷應天府、河南、河陽,請為太平州。
瓌平生薦士,後雖不如所舉,未嘗以令自首,故再坐削階。
當官遇事輒言,觸忤勢要,至屢黜,終不悔。
卒,年七十。
孫瑜字叔禮,博平人。
以父任為將作監主簿,賈昌朝薦為崇文檢討、同知禮院、開封府判官。
使契丹,適西討捷書至,館伴要入賀,啖以厚餉。
瑜辭以奉使有指,不肯賀。
加祕閣校理、兩浙轉運使。
入辭,仁宗訪其家世,謂曰:「卿孫奭子邪?奭,大儒也,久以道輔朕。
」因面賜金紫。
先是,郡縣倉庾以鬥斛大小為姦,瑜奏均其制,黜吏之亡狀者,民大喜。
有言其變新器非便,下遷知曹州。
尋有言瑜所作量法均一誠便者,乃還其元資。
徙知蔡州,毀吳元濟像,以其祠事裴度。
大水緣城隙入,瑜使囊沙數千扞其衝,城得弗壞。
更相、兗、濰、單四州,累官工部侍郎,卒,年七十九。
始,奭之亡,朝廷錄其子孫,時瑜之子為諸孫長,瑜曰:「吾忍因父喪而官吾子乎?」以兄之孤上之。
瑜天資整敏,齊家以嚴稱。
善與人交,一受知終身不易。
所薦士有過,或教使自言,曰:「已知之而復擠之,吾不為也。
」 論曰:宋至神宗,承平百餘年,風行政成,士皆守官稱職,雖上之化,亦下之氣習使然也。
當時仕於朝廷,出守方嶽,持節一道,專對四方者,各有其人,其政蹟且多可紀,自顓至瑜是已。
顓能折夏人,屈元昊使者;參擊貪除害,乃心邊事;申錫除兇黨,詆權倖;求黥黠吏,禁盜鑄;卞以身活人;瓌不貢羨財;景憲因母死而髮白;孫瑜不忍以父喪而得官;此其行尤昭昭者歟。
許遵字仲塗,泗州人。
第進士,又中明法,擢大理寺詳斷官、知長興縣。
水災,民多流徙,遵募民出米振濟,竟以無患。
益興水利,溉田甚博,邑人便利,立石紀之。
為審刑院詳議官,知宿州、登州。
遵累典刑獄,強敏明恕。
及為登州,執政許以判大理,遵欲立奇以自鬻。
會婦人阿雲獄起。
初,雲許嫁未行,嫌壻陋,伺其寢田舍,懷刀斫之,十餘創,不能殺,斷其一指。
吏求盜弗得,疑雲所為,執而詰之,欲加訊掠,乃吐實。
遵按雲納采之日,母服未除,應以凡人論,讞於朝。
有司當為謀殺已傷,遵駁言:「雲被問即承,應為按問。
審刑、大理當絞刑,非是。
」事下刑部,以遵為妄,詔以贖論。
未幾,果判大理。
恥用議法坐劾,復言:「刑部定議非直,雲合免所因之罪。
今棄敕不用,但引斷例,一切按而殺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惟輕之義。
」詔司馬光、王安石議。
光以為不可,安石主遵,禦史中丞滕甫、侍禦史錢顗皆言遵所爭戾法意,自是廷論紛然。
安石既執政,悉罪異己者,遂從遵議。
雖累問不承者,亦得為按問。
或兩人同為盜劫,吏先問左,則按問在左;先問右,則按問在右。
獄之生死,在問之先後,而非盜之情,天下益厭其說。
熙寧間,出知壽州,再判大理寺,請知潤州,又請提舉崇福宮。
尋緻仕,累官中散大夫。
卒,年八十一。
盧士宗字公彥,濰州昌樂人。
舉五經,歷審刑院詳議、編敕刪定官,提點江西刑獄。
侍講楊安國以經術薦之,仁宗禦延和殿,詔講官悉升殿聽其講易。
明日,復命講泰卦,又召經筵官及僕射賈昌朝聽之。
授天章閣侍講,賜三品服,加直龍圖閣、天章閣待制、判流內銓。
李參、郭申錫有決河訟,詔士宗劾之。
士宗言兩人皆為時用,有罪當驗問,不宜逮鞫。
於是但黜申錫為州。
進龍圖閣直學士、知審刑院、通進銀臺司。
仁宗神主祔廟,禮院請以太祖、太宗為一世,而增一室以備天子事七世之禮。
詔兩制與禮官考議,孫抃等欲如之。
士宗以為:「在禮,太祖之廟,萬世不毀;其餘昭穆,親盡即毀,示有終也。
自漢以來,天子受命之初,太祖尚在三昭、三穆之次,祀四世或六世,其以上之主,屬雖尊於太祖,親盡則遷。
故漢元帝之世,瘞太上廟主於國,魏明帝遷處士主於園邑,晉武、惠祔廟,遷征西、豫章府君。
大抵過六世則遷其主,蓋太祖已正東向之位,則并三昭三穆為七世矣。
唐高祖初祀四世,太宗增祀六世,太宗祔廟則遷弘農府君,高宗祔廟又遷宣宗,皆前世成法,惟明皇九廟祀八世,於事為不經。
今大行祔廟,僖祖親盡當遷,於典禮為合,不當添展一室。
」詔抃等再議,卒從八室之說。
議者咎之。
出知青州,入辭,英宗曰:「學士忠純之操,朕所素知,豈當久處外。
」命再對,及見,論知人安民之要,勸帝守祖宗法。
禦史言其罕通吏事,且衰病,改沂州。
熙寧初,以禮部侍郎緻仕,卒,年七十一。
士宗以儒者長刑名之學,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