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三百二十一 列傳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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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獬 陳襄 錢公輔 孫洙 豐稷 呂誨 劉述 劉琦 錢顗 鄭俠 鄭獬字毅夫,安州安陸人。

    少負俊材,詞章豪偉峭整,流輩莫敢望。

    進士第一。

    通判陳州,入直集賢院、度支判官、修起居注、知制誥。

     英宗即位,治永昭山陵,悉用乾興制度。

    獬言:「今國用空乏,近者賞軍,已見橫斂,富室嗟怨,流聞京師。

    先帝節儉愛民,蓋出天性,凡服用器玩,極於樸陋,此天下所共知也。

    而山陵制度,乃欲效乾興最盛之時,獨不傷儉德乎?願飭有司,損其名數。

    」又言:「天子初即位,郡國馳表稱賀,例官其人,此出五代餘習,因仍未改。

    今庶官猥衆,充溢銓曹。

    況前日羣臣進官,已布維新之澤,不須復行此恩,以開僥倖。

    」皆不報。

     又上疏言:「陛下初臨禦,恭默不言,所與共政者七八大臣而已,焉能盡天下之聰明哉?願申詔中外,許令盡言,有可采錄,召與之對。

    至於臣下進見,訪以得失,虛心求之,必能有益治道。

    」帝嘉納之。

    時詔諸郡敦遣遺逸之士,至則試之祕閣,命以官。

    頗有謬舉者,衆論喧譁,旋即廢罷。

    獬言:「古之薦士,以謂拔十得五,猶得其半;況今所失未至十五,而遽以浮言廢之,可乎?願復此科,使豪俊無遺滯之歎。

    」未及行,出知荊南。

     治平中,大水求言,獬上疏曰:「陛下側身思咎,念有以消復之,不知求忠言者,將欲用之邪,抑但舉故事邪?觀前世之君,因變異以求諫者甚衆,及考其實,則能用其言而載於行事者,蓋亦鮮矣。

    今詔發天下忠義之士,必有極其所韞,以薦諸朝,一日萬機,勢未能盡覽,不過如平時下之中書、密院,至於無所行而後止。

    如是則與前世之為空言者等爾。

    謂宜選官置屬,掌所上章,與兩府近臣從容講貫,可則行之,否則罷之,有疑焉,則廣詢而決之。

    羣臣得而衆事舉,此應天之實也。

    天下之進言也甚難,而上之受言也常忽。

    願陛下采羣臣之章疏,容而聽之,史冊大書,以為某年大水,詔求直言,用某人之辭而求某事,以出夫前世之為空言者,無令徒掛牆壁為虛文而已。

    」還,判三班院。

     神宗初,召獬夕對內東門,命草吳奎知青州及張方平、趙抃參政事三制,賜雙燭送歸舍人院,外廷無知者。

    遂拜翰林學士。

    朝廷議納橫山,獬曰:「兵禍必起於此。

    」已而種諤取綏州,獬言:「臣竊見手詔,深戒邊臣無得生事。

    今乃特尊用變詐之士,務為掩襲,如戰國暴君之所尚,豈帝王大略哉!諤擅興,當誅。

    」又請因諒祚告哀,遣使立其嗣子,識者韙之。

     權發遣開封府。

    民喻興與妻謀殺一婦人,獬不肯用按問新法,為王安石所惡,出為侍讀學士、知杭州。

    禦史中丞呂誨乞還之,不聽。

    未幾,徙青州。

    方散青苗錢,獬言:「但見其害,不忍民無罪而陷憲網。

    」引疾祈閑,提舉鴻慶宮,卒,年五十一。

    家貧子弱,其柩藁殯僧屋十餘年,滕甫為安州,乃克葬。

     陳襄字述古,福州候官人。

    少孤,能自立,出遊鄉校,與陳烈、周希孟、鄭穆為友。

    時學者沉溺於雕琢之文,所謂知天盡性之說,皆指為迂闊而莫之講。

    四人者始相與倡道於海濱,聞者皆笑以驚,守之不為變,卒從而化,謂之「四先生」。

     襄舉進士,調浦城主簿,攝令事。

    縣多世族,以請託脅持為常,令不能制。

    襄欲稍革其俗,每聽訟,必使數吏環立於前,私謁者不得發,老姦束手。

    民有失物者,賊曹捕偷兒至,數輩相撐拄,襄語之曰:「某廟鐘能辨盜,犯者捫之輒有聲,餘則否。

    」乃遣吏先引以行,自率同列詣鐘所祭禱,陰塗以墨,而以帷蔽之。

    命羣盜往捫,少焉呼出,獨一人手無所污,扣之,乃為盜者;蓋畏鐘有聲,故不敢觸,遂服罪。

     知河陽縣,始教民種稻。

    富弼為郡守,一見即禮遇之。

    襄留意教化,進縣子弟於學。

    或讒之於弼,謂其誘邑子以資過客,弼疑焉。

    人勸毀學舍以塞謗,不聽。

    久之,弼以語襄,襄曰:「自反而縮,雖千萬人往矣。

    公苟有惑志,何名知己。

    」益講說不少懈。

    弼由是愈益奇之,及入相,薦為祕閣校理、判祠部。

    譯經僧死,遺表度十僧,列子廟三年度一道士,皆抑不行。

     知常州,運渠橫遏震澤,積水不得北入江,為常、蘇二州病。

    襄度渠之丈尺與民田步畝,定其數,授以浚法。

    未幾,遂削望亭古堰,水不復積。

    入為開封府推官、鹽鐵判官。

    神宗立,奉使契丹,以設席小異於常,不即坐。

    契丹移檄疆吏,坐出知明州。

    明年,同修起居注,知諫院,改侍禦史知雜事。

    論青苗法不便,曰:「臣觀制置司所議,莫非引經以為言,而其實則稱貸以取利,事體卑削,貽中外譏笑。

    是特管夷吾、商鞅之術,非聖世所宜行。

    望貶斥王安石、呂惠卿以謝天下。

    」又乞罷韓絳政府,以杜大臣爭利而進者,且言韓維不當為中丞,劉述、範純仁等無罪,宜復官。

    皆不聽,而召試知制誥。

    襄以言不行,辭不肯試,願補外。

    安石欲以為陝西轉運使,帝惜其去,留修起居注。

    襄懇辭,手詔諭之,乃就職。

    踰年,為知制誥,安石又欲出之,帝不許。

    尋直學士院,安石益忌之,擿其書詔小失,出知陳州,徙杭州,以樞密直學士知通進、銀臺司兼侍讀,判尚書都省。

    卒,年六十四,贈給事中。

     襄蒞官所至,必務興學校。

    平居存心以講求民間利病為急。

    既亡,友人劉尋視其篋,得手書累數十幅,盈紙細書,大抵皆民事也。

    在經筵時,神宗顧之甚厚,嘗訪人材之可用者。

    襄以司馬光、韓維、呂公著、蘇頌、範純仁、蘇軾至于鄭俠三十三人對,謂光、維、公著皆股肱心膂之臣,不當久外;謂俠愚直敢言,發於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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