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關燈
,乃詔入券并省馬市三歲已上、十二歲已下。

    明年,詔府州、岢嵐軍自今省馬三歲、四歲者不以等第,五歲已上十二歲已下、骨格良善行者,悉許綱送估馬司,餘非上京省馬並送并州揀馬司。

     景祐元年,禦史中丞韓億言:「蕃部以馬抵永康軍中賣,所得至少,徒使羌人知蜀山川道路,非計之得。

    」乃詔罷之。

     四年,群牧司奏河北諸軍闕馬,請製等杖六,付天雄軍、真定府定瀛貝滄州,市上生馬十二歲以下,視等第給直。

    馬自四尺七寸至四尺二寸,凡六等。

    其直自二萬五千四百五十至萬六千五百五十,課自萬三千四百五十至八千九百五十九,六等,取備邊兵戶絕錢充直。

    以第一等送京師,餘就配諸軍。

     康定初,陝西用兵,馬不足。

    詔京畿、京東西、淮南、陝西路括市戰馬,馬四尺六寸至四尺二寸,其直自五十千至二十千,凡五等。

    宰臣、樞密使聽畜馬七,參知政事、樞密副使五,尚書、學士至知雜、閤門使已上三,升朝官閤門祗候已上一,餘命官至諸司職員、寺觀主首皆一。

    節度使至刺史,殿前馬步軍都指揮至軍頭司散員、副兵馬使皆勿括。

    並邊七州軍免。

    出內庫珠償民馬直。

    又禁邊臣私市,闕者官給。

    二年,詔:「河北州軍置場市馬,雖除等樣,如聞所得不廣,宜加增直。

    第一等二萬八千,第二等二萬六千,第三等二萬四千,第四等以下及牝馬即依舊直。

    仍自第二等以下遞減一寸。

    」 慶曆四年,詔:「河北點印民間馬,凡收市外,見餘二萬七百,除坊郭戶三等、鄉村三等已上養飼如舊,餘點印者悉集揀市。

    」五年,出內藏庫絹二十萬,市馬於府州、岢嵐軍。

    六年,詔陝西、河東社馬死者,本營鬻錢以助馬直。

     至和元年,詔:「蜀馬送京師,道遠多病瘠。

    自今以春、秋、冬部送陝西四路總管司。

    」二年,修陝西蕃馬驛,群牧司每季檄沿路郡縣察視之。

    邊州巡檢兵校,聽自市馬,官償其直。

    又詔陝西轉運使司以銀十萬兩市馬於秦州,歲以為常。

     嘉祐元年,詔三司出絹三萬,市馬於秦州以給河東軍。

    五年,薛向言:「秦州券馬至京師,給直并路費,一馬計錢數萬。

    請於原、渭州、德順軍置場收市,給以解鹽交引,即不耗度支縑錢。

    其券馬姑存,以來遠人。

    歲可別得良馬八千,以三千給沿邊軍騎,五千入群牧司。

    」七年,陝西提舉買馬監牧司奏:「舊制,秦州蕃漢人月募得良馬二百至京師,給綵絹、銀碗、腰帶、錦襖子,蕃官、回紇隱藏不引至者,並以漢法論罪。

    歲募及二千,給賞物外,蕃部補蕃官,蕃官轉資,回紇百姓加等給賞。

    今原、渭、德順軍置場市馬,請如秦州例施行。

    」詔從之。

    先是,詔議買馬利害。

    吳奎等議於秦州古渭、永寧砦及原州、德順軍各令置場,京師歲支銀四萬兩、紬絹七萬五千疋充馬直,不足,以解鹽鈔并雜支錢給之。

    詔行之。

    八年,宰臣韓琦言:「秦州永寧砦舊以鈔市馬,自修古渭砦,在永寧之西,而蕃漢多互市其間,因置買馬場,凡歲用緡錢十餘萬,蕩然流入虜中,實耗國用。

    」詔復置場永寧,罷古渭砦中場。

    蕃部馬至,徑鬻於秦州。

     治平元年,薛向請原渭州、德順軍買馬官,永興軍養馬務,如原州、德順軍并渭州同判,三年為任,悉以所市馬多少為殿最。

    又言:「秦州山外蕃部至原渭州、德順軍、鎮戎軍鬻馬,充豪商錢,至秦州,所償止得六百。

    今請於原渭州、德順軍,官以鹽鈔博易,使得輕齎至秦州,易蜀貨以歸。

    蜀商以所博鹽引至岐、雍,換監銀入蜀,兩獲其便。

    」群牧司請如向言施行。

    是歲,詔河東陝西廣銳、蕃落闕馬,復置社買,一馬官給錢三十千。

    久之,馬不至,乃增直如慶曆詔書,第三等三十五千,第四等二十八千。

    四年,以成都府路歲輸紬絹三萬給陝西監牧司。

    自是蕃部馬至者衆,官軍仰給焉。

    先是,以陝西轉運使兼本路監牧買馬事,後又以制置陝西解鹽官同主之。

     大抵國初市馬,歲僅得五千餘疋。

    天聖中,蕃部省馬至三萬四千九百餘疋。

    嘉祐以前,原、渭、德順凡三歲市馬至萬七千一百疋,秦州券馬歲至萬五千疋。

     凡牧地,自畿甸及近郡,使擇水草善地而標佔之。

    淳化、景德間,內外坊、監總六萬八千頃,諸軍班又三萬九百頃不預焉。

    歲久官失其籍,界堠不明,廢置不常,而淪於侵冒者多矣。

     淳化二年十二月,通利軍上十牧草地圖,上慮侵民田,遣中使檢視疆理。

     嘉祐中,韓琦請括諸監牧地,留牧外,聽下戶耕佃。

    遣都官員外郎高訪等括河北,得閒田三千三百五十頃募佃,歲約得穀十一萬七千八百石,絹三千二百五十疋,草十六萬一千二百束。

    群牧司言:「諸監牧地間有水旱,每監牧放外,歲刈白草數萬束,以備冬飼。

    今悉賦民,異時監馬增多,及有水旱,無以轉徙牧放。

    」詔遣左右廂提點官相度,除先被侵冒已根括出地權給租佃,餘委群牧司審度存留,有閒土即募耕佃。

    五年,群牧司言:「凡牧一馬,往來踐食,占地五十畝。

    諸監既無餘地,難以募耕,請存留如故。

    廣平廢監先賦民者,亦乞取還。

    」乃詔:「河北、京東牧監帳管草地,自今毋得縱人請射,犯者論以違制。

    」 群牧使歐陽脩言:「唐之牧地,西起隴右金城、平涼、天水,外暨河曲之野,內則岐、幽、涇、寧,東接銀、夏,又東至於樓煩。

    今則沒入蕃界,淪於侵佃,不可復得。

    惟河東嵐、石之間,山荒甚多,汾河之側,草地亦廣,其間水草最宜牧養,此唐樓煩監地。

    跡此推之,則樓煩、元池、天池三監舊地,尚冀可得。

    臣往年出使,嘗行威勝以東及遼州、平定軍,其地率多閑曠。

    河東一路,水草甚佳,地勢高寒,必宜馬性。

    又京西唐、汝之間,荒地亦廣。

    請下河東、京西轉運司遣官審度,若可興置監牧,則河北諸監,尋可廢罷。

    」 治平末,牧地總五萬五千,河南六監三萬二千,而河北六監則二萬三千。

     凡支配,騏驥院、估馬司以當配軍及新收馬閱於便殿,數毋過一百。

    凡配軍,視其奉錢之數,馬自四尺六寸至四尺三寸,奉錢自一千至三百,為四等,差次給之,至五月權止。

    外州軍士闕馬,先奏稟乃給。

    荊湖路歸遠、雄武軍士,配以在所土產馬。

    凡闕馬軍士,以分數配填。

     慶曆四年,詔陝西、河北、河東填五分,餘路填四分。

    他州軍、府界巡檢兵校聽自市,官償其直,毋過三十千。

    是歲,詔諸路以馬給軍士,比試武技,優者先給,比試兩給;闕馬十疋以下全給,十匹以上如舊數支。

     至和元年,詔軍士戍陝西、河東、河北填七分,餘路填六分。

    凡主兵官當借馬者,至罷兵權。

    殿前馬步軍都指揮使賜所借馬三,都虞候、捧日、天武、龍、神衞四廂都指揮使二,軍都指揮使一。

    外州在官當借馬者,經略使三,總管、鈐轄二,路分都監、承受、極邊砦至監押、都巡檢、把截、保丁指揮一,毋得乘之他州并以假人,犯者論以違制。

     寶元元年,詔群臣例賜馬者,宰相至樞密直學士,使相至正任刺史,并皇族緣姻事當賜者,如舊制;餘給以馬直,少卿監已上三十五千,內殿承製已下二十三千。

    凡群臣假官馬進奉者,置籍報左藏庫,償直四十千,其後多負不償。

    乃詔借馬者先輸直,久逋不償者剋其奉料。

     熙寧以來,有保馬、戶馬,其後又變為給地牧馬。

     神宗嘗患馬政不善,謂樞密使文彥博曰:「群牧官非人,無以責成效。

    其令中書擇使,卿舉判官,冀國馬蕃息,以給戰騎。

    」於是以比部員外郎崔臺符權群牧判官,又命群牧判官劉航及臺符刪定群牧敕令,以唐制參本朝故事而奏決焉。

     熙寧元年,又手詔彥博等曰:「今諸州守貳雖同領群牧,而未嘗親蒞職事,其議更制,應監牧、郡守貳並朝廷選授,與坊、監使臣皆第其能否,制賞罰而升黜之,宜立法以聞。

    」又手詔曰:「方今馬政不修,官吏無著效,豈任不久而才不盡歟?是何監牧之多,官吏之衆,而乏才之甚也!昔唐用張萬歲三世典群牧,恩信行乎下,故馬政修舉,後世稱為能吏。

    今上自提總官屬,下至坊、監使
0.107758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