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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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政 國馬之牧,歷五代浸廢,至宋而規制備具。

    自建隆而後,其官司之規,廄牧之政,與夫收市之利,牧地之數,支配之等,曰券馬,曰省馬,曰馬社,曰括買,沿革盛衰,皆可得而考焉。

     凡禦馬之等三,[入殿祗候十五匹,引駕十四匹,從駕二十匹。

    
]給用之等十有五,[曰揀中,曰不得支使,曰添價,曰明信,曰臣僚,曰諸班,曰禦龍直,曰捧日、龍衞,曰拱聖,曰驍騎,曰雲、武騎,曰天武、龍猛,曰配軍,曰雜使,曰馬鋪。

    
]群號之字十有七,[曰「左」,曰「右」,曰「千」,曰「立」,曰「水」,曰「官」,曰「吉」,曰「天」,曰「主」,曰「王」,曰「方」,曰「與」,曰「來」,曰「萬」,曰「小」,曰「囗官」,曰「退」。

    
]毛物之種九十有二,[叱撥之別八,青之別二,白之別一,烏之別五,赤之別五,紫之別六,駿之別十一,赭白之別六,騮之別八,騧之別六,駱之別五,騅之別五,騟之別八,駁胯之別六,駁之別三,驃之別七。

    
] 其官司之規,則太祖承前代之制,初置左、右飛龍二院,以左、右飛龍二使領之。

    太平興國五年,改飛龍為天廄坊。

    雍熙四年,改天廄為左、右騏驥院,左右天駟監四、左右天廄坊二皆隸焉。

     真宗鹹平元年,創置估馬司。

    凡市馬,掌辨其良駑,平其直,以分給諸監。

    三年,置群牧使,以內臣勾當制置群牧司,京朝官為判官。

     景德二年,改諸州牧龍坊悉為監,賜名,鑄印以給之。

    在外之監十有四:大名曰大名,洺州曰廣平,衞州曰淇水,並分第一、第二。

    河南曰洛陽,鄭州曰原武,同州曰沙苑,相州曰安陽,澶州曰鎮寧,邢州曰安國,中牟曰淳澤,許州曰單鎮。

     四年,以知樞密院陳堯叟為群牧制置使,又別置群牧使副、都監,增判官為二員。

    凡廄牧之政,皆出於群牧司,自騏驥院而下,皆聽命焉。

    諸州有牧監,知州、通判兼領之,諸監各置勾當官二員。

    又置左右廂提點。

    又置牧養上下監,以養療京城諸坊、監病馬。

    又詔左右騏驥院諸坊、監官,並以三年為滿;如習知馬事願留者,群牧司以聞,而徙蒞他監焉。

     其廄牧之政,則自太祖置養馬務一,葺舊務四,以為牧放之地始。

     太平興國四年,太宗觀兵於幽,得汾晉燕薊之馬四萬二千餘疋,內皂充牣,始分置諸州牧養之。

    時殿直李諤坐贓,監牧許州,盜官菽,馬多死,并主吏斬於市。

    又詔擇豐曠地置牧龍坊八,以便牧養。

    淳化二年十二月,詔圉人取善馬數十疋,於便殿設皂棧,教以秣飼,且以其法諭宰執,仍頒於諸軍。

    復以醫馬良方賜近臣。

    嘗從趙守倫之請,於諸州牧龍坊畜牝馬萬五千疋,逐水草牧放,不費芻秣,生駒蕃息,足資軍用。

    至是,守倫復言:「諸坊牧馬萬疋,歲當生駒四千,今歲止二千五百,典司失職,當嚴責罰。

    若馬百疋歲得駒七十,則加遷擢。

    諸坊產駒,即籍以聞。

    牧放軍人,當募少壯充役。

    」並從之。

     真宗大中祥符元年,立牧監賞罰之令,外監息馬,一歲終以十分為率,死一分以上勾當官罰一月奉,餘等第決杖。

    牧倍多而死少者,給賞緡有差。

    凡生駒一疋,兵校而下賞絹一疋。

    當是時,凡內外坊、監及諸軍馬凡二十餘萬疋,飼馬兵校一萬六千三十八人。

    每歲京城草六十六萬六千圍,麩料六萬二千二百四石,鹽、油、藥、糖九萬五千餘斤、石,諸州軍不預焉。

    左右騏驥六坊、監止留馬二千餘疋,皆春季出就牧,孟冬則別其羸病,就棧皂養飼。

    其尚乘之馬,唯備用者在焉。

     凡牧監之在河南、北,天禧後,靈昌監為河決所衝。

    至乾興、天聖間,兵久不試,言者多以為牧馬費廣而亡補,乃廢東平監,以其地賦民。

    五年,廢單鎮監。

    六年,廢洛陽監。

    於是河南諸監皆廢,悉以馬送河北。

    既而詔取原武監馬赴京師,移河北孳生馬牧於原武。

     八年,群牧司上言:原武地廣而馬少,請增牧數。

    詔以淇水第二監四歲馬屬原武,歲取河北孳生四歲馬分屬淇水第二并原武監,移原武下等馬牧於靈昌鎮廢監,仍隸原武。

     九年,詔諸監孳生駁馬,四時遊牧,勿復登廄。

     明道元年,議者謂:「自河南六監廢,京師須馬,取之河北,道遠非便。

    」詔遣左廂提點王舜臣往度利害。

    舜臣言:「鎮寧、靈昌、東平、淳澤四監雖廢,然其地猶牧本監並騏驥院馬,洛陽、單鎮去京師近,罷之非便。

    」乃詔復二監,以牧河北孳生馬。

     景祐二年,揀河北諸監馬一千九百牧於趙州界,隸安陽監。

    既而詔廣平廢監留其一,以趙州界牧馬復隸焉,所餘一監,毋毀廄舍。

     四年,復以原武第二監為單鎮,移於長葛縣,以縣令、都監兼領之。

    三年,詔院坊、監馬歲留備用外,餘為兩群,牧於鹹豐門外牟駝岡。

     凡收養病馬,估馬司、騏驥院取病淺者送上監,深者送下監,分十槽醫療之。

    天聖六年,詔月以都監、判官一人提舉。

    八年,言者謂上監去京城遠,送病馬非便。

    詔廢之,以病淺馬分屬左右騏驥院六坊、監,季較拋死數,歲終第賞罰。

    更以騏驥院官疊往提舉。

     明道二年,復置上監,易名天坰,養無病馬,病馬并屬下監。

    景祐二年,詔以牧養監馬團群牧於陳、許州界鳳凰陂,免耗芻菽,歲以為常。

    治平二年,詔院坊、監馬之病不堪估賣者,送淇水第一監,別為一群以牧養之。

     凡馬之孳生,則大名府、洺、衞、相州七監多擇善種,合牝牡為群,判官歲以十二月巡行坊、監,閱二歲駒點印,第賞牧兵。

    諸軍收駒及二歲,即送官。

     天聖七年,群牧司言:「舊制,知州軍、通判領同群牧事,歲終較馬死數及分已上,并生駒不及四分,並罰奉。

    死數少,生駒多,即奏第賞。

    三歲都比,以該賞者聞。

    今請申明舊制,通判始到官,書所轄馬數,歲一考之,官滿,較總數為賞罰。

    」詔從之。

     嘉祐八年,群牧司言:「孳生七監,每監歲定牝馬二千,牡馬四百,歲約生駒四百,以為定數。

    」 治平二年,詔:「諸監生駒滿三十月已上,每歲點印,選牡之良者送淇水第二監,餘雜大馬悉送河南三監,其淇水第二監馬,候滿六十月,給配諸監。

    諸監牝馬滿三十月,本監別立群牧放,候滿五十月,乃撥配他監。

    」 凡收市馬,戎人驅馬至邊,總數十、百為一券,一馬預給錢千,官給芻粟,續食至京師,有司售之,分隸諸監,曰券馬。

    邊州置場,市蕃漢馬團綱,遣殿侍部送赴闕,或就配諸軍,曰省馬。

    陝西廣銳、勁勇等軍,相與為社,每市馬,官給直外,社衆復裒金益之,曰馬社。

    軍興,籍民馬而市之以給軍,曰括買。

     宋初,市馬唯河東、陝西、川峽三路,招馬唯吐蕃、回紇、黨項、藏牙族,白馬、鼻家、保家、名市族諸蕃。

    至雍熙、端拱間,河東則麟府豐嵐州、岢嵐火山軍、唐龍鎮、濁輪砦,陝西則秦渭涇原儀延環慶階州、鎮戎保安軍、制勝關、浩亹府,河西則靈、綏、銀、夏州,川峽則益文黎雅戎茂夔州、永康軍,京東則登州。

    自趙德明據有河南,其收市唯麟、府涇原儀渭秦階環州、岢嵐火山保安保德軍。

    其後置場,則又止環慶延渭原秦階文州、鎮戎軍而已。

     太祖時,歲遣中使詣邊州市馬。

    先是,兩河之民入蕃界盜馬入中國。

    官給其直。

    時方留意撫綏,詔禁之。

     太平興國四年,詔市吏民馬十七萬匹。

    六年,詔內屬戎人驅馬詣闕下者,首領縣次續食,且禁富民無得私市。

    十二月,詔:「蕃部鬻馬,官取良而棄弩,又禁其私市,歲入數既不充,且無以懷遠人。

    自今委長吏謹視馬之良駑,駑即印識之,許民私市焉。

    」先是,以銅錢給諸蕃馬直。

    八年,有司言戎人得錢,銷鑄為器,乃以布帛茶及他物易之。

     天禧中,宰相向敏中言國馬倍於先朝,廣費芻粟。

    乃詔以十三歲以上配軍馬估直出賣。

    先是,市馬以三歲已上、十三歲已下為率。

    天聖中,詔市四歲已上、十歲已下。

    既而所市不足,群牧司以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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