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九十四 志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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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無罪負,減其請給,徙之淮南,是橫遭降配也。
且國家竭天下之財養長徵兵士,本欲備禦邊陲。
今淮南非用武之地,而多屯禁軍,坐費衣食,是養無用之兵,置諸無用之地。
又邊陲常無事則已,異時或少有警急,主兵之臣必爭求益兵。
京師之兵既少,必須使使者四出,大加召募,廣為揀選,將數倍多於今日所退之兵。
是棄已教閱經戰之兵,而收市井畝之人,本欲減冗兵而冗更多,本欲省大費而費更廣,非計之得也。
臣愚欲願朝廷且依舊法,每歲揀禁軍有不任征戰者減充小分,小分復不任執役者,放令自便在京居止,但勿使老病者尚占名籍,虛費衣糧。
人情既安於所習,國家又得其力,冗兵既去,大費自省,此國家安危所係,不敢不言。
右正言李常亦以為言。
從之,是年,詔:「陝西就糧禁軍額十萬人,方用兵之初,其令陝西、河東亟募士補其闕。
」 四年,詔:「比選諸路配軍為陝西彊猛,其以為禁軍,給賜視壯勇為優,隸步軍司,役於逐路都監、總管司。
」詔廣東、福建、江西選本路配軍壯勇者,合所募兵萬人,以備征戍。
三月,詔廣東路選雜犯配軍丁壯,每五百人為一指揮,屯廣州,號新澄海,如廣西之法。
七月,手詔:「揀諸路小分年四十五以下勝甲者,升以為大分,五十已上願為民者聽。
」舊制,兵至六十一始免,猶不即許。
至是免為民者甚衆,冗兵由是大省。
十年,遣官偕畿內,京東西、陝西、荊湖長吏簡募軍士,以補禁軍之闕。
元豐元年,詔:以馬軍選上軍,上軍選諸班者,並馬射弓一石力。
諸班直槍弩手闕,選親從、親事官,八並選捧日、龍衞弓箭手。
二年,雲騎軍闕二千一百,以雲捷等軍補之。
六年,騎兵年五十以下,教武技不成而才可以肄習者,並以為步軍。
元祐四年,詔:「今後歲揀禁軍節級,筋力未衰者,年六十五始減充剩員。
」 八年,涇原路經略司奏:「揀選諸將下剩員,年六十以下精力不衰,仍充軍,以補闕額。
」從之。
陝西諸路如之。
紹聖四年,樞密院言:「龍騎係雜犯軍額,闕數尚多。
今欲將禁軍犯徒兵及經斷者,歲揀以填闕。
」從之。
元符元年又言:「就糧禁軍闕額,於廂軍內揀選年四十以下者填。
」從之。
宣和七年,詔京東西、淮南、兩浙帥司精選諸軍驍銳,發赴京畿輔郡兵馬制置使司。
靖康元年,詔:「軍兵久失教習,當汰冗濫,精加揀擇。
」然不能精也。
方兵盛時,年五十已上皆汰為民,及銷併之久,軍額廢闕,則六十已上復收為兵,時政得失因可見矣。
中興以後,兵不素練。
自軍校轉補之法行,而揀選益精。
大抵有疾患則選,有老弱則選,藝能不精則選,或由中軍揀補外軍,或揀外邊精銳以升禁衞。
考軍防令,諸軍招簡等杖:天武第一軍五尺有八寸,捧日、天武第二軍、神衞五尺七寸三分,龍衞五尺有七寸,拱聖、神勇、勝捷、驍捷、龍猛、精朔五尺六寸五分,驍騎、雲騎、驍勝、宣武、殿前司虎翼、殿前司龍翼水軍五尺有六寸,武騎、寧朔、步軍司虎翼水軍、揀中龍衞、神騎、廣勇、龍騎、驍猛、雄勇、吐渾、擒戎、新立驍捷、驍武、廣銳、雲翼、有馬勁勇、步武、威捷、武衞、床子弩雄武、飛山雄武、神銳、振武、新招振武、新置振武、振華軍、雄武弩手、上威猛、廳子、無敵、上招收、冀州雄勝、澄海水軍弩手五尺五寸,廣捷、威勝、廣德、克勝、陝府雄勝、驍雄、雄威、神虎、保捷、清邊弩手、制勝、清澗、平海、雄武、龍德宮清衞、寧遠、安遠五尺四寸五分,克戎、萬捷、雲捷、橫塞、捉生、有馬雄略、效忠、宣毅、建安、威果、全捷、川效忠、揀中雄勇、懷順、忠勇、教閱忠節、神威、雄略、下威猛五尺四寸,亳州雄勝、飛騎、威遠、蕃落、懷恩、勇捷、上威武、下威武、忠節、靖安、川忠節、歸遠、壯勇、宣效五尺三寸五分、濟州雄勝、騎射、橋道、清塞、奉先、奉國、武寧、威勇、忠果、勁勇、下招收、壯武、雄節、靖江、武雄、廣節、澄海、懷遠、寧海、刀牌手、必勝五尺三寸,揀中廣效、武和、武肅、忠靖、三路廂軍五尺二寸。
建炎三年,詔:「江南、江東、兩浙諸州軍正兵、土兵、除鎮江、越州,委守臣兵官巡檢,六分中選一分,部轄人年四十五以下,長行年三十五以下,合用器甲,候旨選擇赴行在。
有軟弱不堪,年甲不應,或占庇不如數選發,其當職官有刑。
」 四年,詔:「神武義軍統制王○下閱到第三等軍兵一千六百六十人,填廂禁軍,其不任披帶者,分填嚴州新禁軍。
」 紹興二年,上謂輔臣曰:「邵青、單德忠、李捧三盜,招安至臨安日久,卿等其極揀汰。
」呂頤浩、秦檜得旨與張俊同閱視,堪留者近七千人。
詔命張俊選精銳,得兵五千人詣行在。
二十年,樞密院言都統吳玠選中護衞西兵千人,詔隸殿司。
又統制楊政選西兵三百二十五人,填步軍司。
二十四年,詔:「禦龍直見闕數,可以殿、步二司選拍試填諸班。
」 乾道二年,詔王琪選三百人充馬軍。
慶元三年,殿司言:「正額效用萬一千五百九十二人,闕二百五十九人,於雄效內及效用帶甲拍試一石力弓、三石力弩合格人填闕額。
」詔:「崇政殿祗候、親從填班直人數,特與免。
其三衙舊司官兵及禦馬直合揀班人,照闕額補。
」 嘉定十一年,臣僚言:「今軍政所先,莫如汰卒。
」謂「如千兵中有百人老弱,遇敵先奔,即千人皆廢矣。
乞嚴敕中外將帥,務覈其實。
」 其省併法自鹹平始。
建炎以後,臣僚屢言,軍額有闕,則併隸一等軍分,足其舊額,以便教閱,而指揮、制領、將佐之屬亦或罷或省,悉從其請。
蓋當多事之秋,患兵之不足,望增補以壯軍容。
事既寧息,患其有餘,必併省以覈軍實,意則在乎少蘇民力也。
嘉熙初,臣僚言:「今日兵貧若此,思變而通之。
於卒伍中取強勇者,異其籍而厚其廩,且如百人之中揀十人,或二十,或三十,則是萬人中有三千兵矣。
時試之弓弩,課之武藝,暇則馳馬擊毬以為樂,秋冬使之校獵。
其有材力精彊,則厚賞賚之。
又於
且國家竭天下之財養長徵兵士,本欲備禦邊陲。
今淮南非用武之地,而多屯禁軍,坐費衣食,是養無用之兵,置諸無用之地。
又邊陲常無事則已,異時或少有警急,主兵之臣必爭求益兵。
京師之兵既少,必須使使者四出,大加召募,廣為揀選,將數倍多於今日所退之兵。
是棄已教閱經戰之兵,而收市井畝之人,本欲減冗兵而冗更多,本欲省大費而費更廣,非計之得也。
臣愚欲願朝廷且依舊法,每歲揀禁軍有不任征戰者減充小分,小分復不任執役者,放令自便在京居止,但勿使老病者尚占名籍,虛費衣糧。
人情既安於所習,國家又得其力,冗兵既去,大費自省,此國家安危所係,不敢不言。
右正言李常亦以為言。
從之,是年,詔:「陝西就糧禁軍額十萬人,方用兵之初,其令陝西、河東亟募士補其闕。
」 四年,詔:「比選諸路配軍為陝西彊猛,其以為禁軍,給賜視壯勇為優,隸步軍司,役於逐路都監、總管司。
」詔廣東、福建、江西選本路配軍壯勇者,合所募兵萬人,以備征戍。
三月,詔廣東路選雜犯配軍丁壯,每五百人為一指揮,屯廣州,號新澄海,如廣西之法。
七月,手詔:「揀諸路小分年四十五以下勝甲者,升以為大分,五十已上願為民者聽。
」舊制,兵至六十一始免,猶不即許。
至是免為民者甚衆,冗兵由是大省。
十年,遣官偕畿內,京東西、陝西、荊湖長吏簡募軍士,以補禁軍之闕。
元豐元年,詔:以馬軍選上軍,上軍選諸班者,並馬射弓一石力。
諸班直槍弩手闕,選親從、親事官,八並選捧日、龍衞弓箭手。
二年,雲騎軍闕二千一百,以雲捷等軍補之。
六年,騎兵年五十以下,教武技不成而才可以肄習者,並以為步軍。
元祐四年,詔:「今後歲揀禁軍節級,筋力未衰者,年六十五始減充剩員。
」 八年,涇原路經略司奏:「揀選諸將下剩員,年六十以下精力不衰,仍充軍,以補闕額。
」從之。
陝西諸路如之。
紹聖四年,樞密院言:「龍騎係雜犯軍額,闕數尚多。
今欲將禁軍犯徒兵及經斷者,歲揀以填闕。
」從之。
元符元年又言:「就糧禁軍闕額,於廂軍內揀選年四十以下者填。
」從之。
宣和七年,詔京東西、淮南、兩浙帥司精選諸軍驍銳,發赴京畿輔郡兵馬制置使司。
靖康元年,詔:「軍兵久失教習,當汰冗濫,精加揀擇。
」然不能精也。
方兵盛時,年五十已上皆汰為民,及銷併之久,軍額廢闕,則六十已上復收為兵,時政得失因可見矣。
中興以後,兵不素練。
自軍校轉補之法行,而揀選益精。
大抵有疾患則選,有老弱則選,藝能不精則選,或由中軍揀補外軍,或揀外邊精銳以升禁衞。
考軍防令,諸軍招簡等杖:天武第一軍五尺有八寸,捧日、天武第二軍、神衞五尺七寸三分,龍衞五尺有七寸,拱聖、神勇、勝捷、驍捷、龍猛、精朔五尺六寸五分,驍騎、雲騎、驍勝、宣武、殿前司虎翼、殿前司龍翼水軍五尺有六寸,武騎、寧朔、步軍司虎翼水軍、揀中龍衞、神騎、廣勇、龍騎、驍猛、雄勇、吐渾、擒戎、新立驍捷、驍武、廣銳、雲翼、有馬勁勇、步武、威捷、武衞、床子弩雄武、飛山雄武、神銳、振武、新招振武、新置振武、振華軍、雄武弩手、上威猛、廳子、無敵、上招收、冀州雄勝、澄海水軍弩手五尺五寸,廣捷、威勝、廣德、克勝、陝府雄勝、驍雄、雄威、神虎、保捷、清邊弩手、制勝、清澗、平海、雄武、龍德宮清衞、寧遠、安遠五尺四寸五分,克戎、萬捷、雲捷、橫塞、捉生、有馬雄略、效忠、宣毅、建安、威果、全捷、川效忠、揀中雄勇、懷順、忠勇、教閱忠節、神威、雄略、下威猛五尺四寸,亳州雄勝、飛騎、威遠、蕃落、懷恩、勇捷、上威武、下威武、忠節、靖安、川忠節、歸遠、壯勇、宣效五尺三寸五分、濟州雄勝、騎射、橋道、清塞、奉先、奉國、武寧、威勇、忠果、勁勇、下招收、壯武、雄節、靖江、武雄、廣節、澄海、懷遠、寧海、刀牌手、必勝五尺三寸,揀中廣效、武和、武肅、忠靖、三路廂軍五尺二寸。
建炎三年,詔:「江南、江東、兩浙諸州軍正兵、土兵、除鎮江、越州,委守臣兵官巡檢,六分中選一分,部轄人年四十五以下,長行年三十五以下,合用器甲,候旨選擇赴行在。
有軟弱不堪,年甲不應,或占庇不如數選發,其當職官有刑。
」 四年,詔:「神武義軍統制王○下閱到第三等軍兵一千六百六十人,填廂禁軍,其不任披帶者,分填嚴州新禁軍。
」 紹興二年,上謂輔臣曰:「邵青、單德忠、李捧三盜,招安至臨安日久,卿等其極揀汰。
」呂頤浩、秦檜得旨與張俊同閱視,堪留者近七千人。
詔命張俊選精銳,得兵五千人詣行在。
二十年,樞密院言都統吳玠選中護衞西兵千人,詔隸殿司。
又統制楊政選西兵三百二十五人,填步軍司。
二十四年,詔:「禦龍直見闕數,可以殿、步二司選拍試填諸班。
」 乾道二年,詔王琪選三百人充馬軍。
慶元三年,殿司言:「正額效用萬一千五百九十二人,闕二百五十九人,於雄效內及效用帶甲拍試一石力弓、三石力弩合格人填闕額。
」詔:「崇政殿祗候、親從填班直人數,特與免。
其三衙舊司官兵及禦馬直合揀班人,照闕額補。
」 嘉定十一年,臣僚言:「今軍政所先,莫如汰卒。
」謂「如千兵中有百人老弱,遇敵先奔,即千人皆廢矣。
乞嚴敕中外將帥,務覈其實。
」 其省併法自鹹平始。
建炎以後,臣僚屢言,軍額有闕,則併隸一等軍分,足其舊額,以便教閱,而指揮、制領、將佐之屬亦或罷或省,悉從其請。
蓋當多事之秋,患兵之不足,望增補以壯軍容。
事既寧息,患其有餘,必併省以覈軍實,意則在乎少蘇民力也。
嘉熙初,臣僚言:「今日兵貧若此,思變而通之。
於卒伍中取強勇者,異其籍而厚其廩,且如百人之中揀十人,或二十,或三十,則是萬人中有三千兵矣。
時試之弓弩,課之武藝,暇則馳馬擊毬以為樂,秋冬使之校獵。
其有材力精彊,則厚賞賚之。
又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