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九十四 志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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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等與嘗給奉錢四百以下,若百姓黥隸及龍騎等者,以配龍騎;其龍騎軍士戍還,即選填龍猛。
自今本城、牢城悉三年一揀,著為令。
」 治平元年,閱親從官武技,得百二十人以補諸班直。
乃詔:自今親從官,限年三十五以下者充。
又詔:「如聞三路就糧兵,多老疾不勝鎧甲者,可勿拘時,揀年五十以上有子弟或異姓親屬等應樣者代之。
如無,聽召外人。
」是歲,詔京畿并諸路揀龍騎、壯勇、歸遠、本城、牢城、宣效六軍;河清、車營、緻遠、窯務、鑄錢監、屯田務隸籍三十年勝鎧甲者,部送京師填龍猛等軍;其自廣南揀中者,就填江西、荊湖歸遠闕額。
仍詔每三年以龍猛等軍闕數聞。
又詔諸路,有步射引弓兩石、擴弩四石五鬥已上者,奏遣詣闕。
二年,詔京東教閱補禁軍。
先是,京東教閱本城,自初置即番隸本路巡檢,久不選補。
上聞其軍多勇壯可用者,欲示激勸,故有是詔。
治平四年五月,揀選拱聖、神勇以下勇分,以補捧日、天武、龍、神衞闕數。
元豐三年六月,權主管馬步軍司燕達言:「內外就糧退軍二十一指揮八千餘人,以禁軍小疾故揀退及武藝淺弱人配填,既不訓練,又免屯戍,安居冗食,耗蠹軍儲。
若自今更不增補,庶漸銷減,候有闕,依禁軍選募,教習武世,不數年間,退軍可盡變銳士。
內奉錢七百者減為五百,依五百奉錢軍等杖招揀。
」從之。
仍詔:「上四軍退軍改作五百奉錢軍額。
」八月,殿前、步軍司虎翼十指揮出戍歸營,閔其勞苦,詔並升補為神勇指揮。
廣西路經略司言:「雄略、澄海指揮闕額,請以諸路配送隸牢城卒所犯稍輕,及少壯任披帶者選補。
」從之。
四年四月,提舉河北義勇保甲狄諮言:「舊制,諸指揮兵給內有老疾年五十五已上、有弟姪子孫及等杖者,令承替名糧,其間亦有不堪征役者,乞年四十已上許令承替。
」詔河北馬步諸軍依此。
十二月,詔諸班直、上四軍,毋得簡常有罪改配人。
元祐二年七月,詔諸路每歲於八月後解發試武藝人到闕,殿前司限次年正月,軍頭司限二月以前試驗推恩。
呈試武藝人同。
三年閏十二月,樞密院言:「在京諸軍兵額多闕,而京東、西路就糧禁軍往往溢額。
」詔差官往逐路同長吏揀選發遣,以補其數。
大觀元年四月,詔曰:「東南諸郡軍旅之事,久失訓齊,民雖浮弱,而阻山帶江,輕而易搖。
安必慮危,誠不可忽。
其諸軍事藝生疏精熟不同,非獨見將官訓練優劣,實亦繫教頭能否。
」樞密院請委逐路提舉訓練官妙選精熟教頭,二年一替,若能訓練精熟,然後推賞。
從之。
至若省併之法,凡軍各有營,營各有額。
皇祐間,馬軍以四百、步軍以五百人為一營。
承平既久,額存而兵闕,馬一營或止數十騎,兵一營或不滿一二百。
而將校猥多,賜予廩給十倍士卒,遞遷如額不少損。
帝患之,熙寧二年,始議併廢。
陝西馬步軍營三百二十七,併為二百七十,馬軍額以三百人,步軍以四百人。
其後凡撥併者,馬步軍營五百四十五併為三百五十五,而京師、府界、諸路及廂軍皆會總畸零,各足其常額。
凡併營,先為繕新其居室,給遷徙費。
軍校員溢,則以補他軍闕,或隨所併兵入各指揮,依職次高下同領。
帝嘗謂輔臣曰:「天下財用,朝廷稍加意,則所省不可勝計。
迺者銷併軍營,計減軍校、十將以下三千餘人,除二節賜予及傔從廩給外,計一歲所省,為錢四十五萬緡,米四十萬石,紬絹二十萬匹,布三萬端,馬稿二百萬。
庶事若此,邦財其可勝用哉!」 初議併營,大臣皆以兵驕已久,遽併之必召亂,不可。
帝不聽,獨王安石贊決之。
時蘇軾言曰:「近者併軍蒐卒之令猝然輕發,甚於前日矣,雖陛下不恤人言,持之益堅,而勢窮事礙,終亦必變。
他日雖有良法美政,陛下能復自信乎?」樞密使文彥博曰:「近多更張,人情洶洶非一。
」安石曰:「事合更張,豈憚此輩紛紛邪!」帝用安石言,卒併營之。
自熙寧以至元豐,歲有併廢。
元符二年,樞密院言:「已詔諸路併廢堡砦,減罷兵將,鄜延、秦鳳路已減並,餘路未見施行。
」詔涇原、熙河蘭會、環慶、河東路速議以聞。
三年,罷都護府,安撫使隸河、蘭州,以省饋運。
詔邊帥減額外戍兵。
建中靖國元年,減放秦鳳路土兵。
大觀三年,詔:「昨降處分,措置東南利害,深慮事力未辦,應費不貲。
其帥府、望郡添置禁軍,諸縣置弓手,並罷其壯城兵士,令帥府置一百人,餘望郡置五十人,舊多者自依舊。
沿邊州軍除舊有外,罷增招壯城。
帥府、望郡養馬并步人選充馬軍指揮,及支常平錢收糴封樁觔鬥指揮,並罷。
已添置路分鈐轄、路分都監,許令任滿。
江南東西、兩浙各共差走馬承受內臣一員、帥府添置機宜文字去處,並罷。
」 四年,詔:「四輔州各減一將,其軍兵仰京畿轉運司將未足額并未有人,崇銳、崇威、崇捷、崇武內併廢四十四指揮已揀到人,隨等杖撥填四輔見闕禁軍。
仍將逐輔係將、不係將軍兵,以住營遠近相度,重別分隸排定,及八將訓練駐劄去處,疾速開具以聞。
河北、河東崇銳、崇威,河東十八指揮,河北不隸將十三指揮併廢,見管兵令總管司撥填本路禁軍闕額。
河北路撥不盡人發遣上京,分填在京禁軍闕額。
河東撥不盡人,並於本路禁軍額外收管。
」 宣和五年,詔:「兩浙盜賊寧息,其越州置捕盜指揮,可均填江東、淮東三路州軍闕額。
」 至神宗之世,則又有簡汰退軍之令。
治平四年,詔揀拱聖、神勇以下軍補捧日、天武、龍衞、神衞兵闕。
熙寧元年,詔諸路監司察州兵招簡不如法者按之,不任禁軍者降廂軍,不任廂軍者免為民。
二年,從陳升之議,量減衞兵年四十以上稍不中程者請受。
呂公弼及龍圖閣直學士陳薦皆言退軍不便。
三年二月,司馬光亦曰: 竊聞朝廷欲揀在京禁軍四十五以上微有呈切者,盡減請給,兼其妻子徙置淮南,以就糧食。
若實有此議,竊謂非宜。
何則?在京禁軍及其家屬,率皆生長京師,親姻聯布,安居樂業,衣食縣官,為日固久。
年四十五未為衰老,微有呈切,尚任征役,一旦
自今本城、牢城悉三年一揀,著為令。
」 治平元年,閱親從官武技,得百二十人以補諸班直。
乃詔:自今親從官,限年三十五以下者充。
又詔:「如聞三路就糧兵,多老疾不勝鎧甲者,可勿拘時,揀年五十以上有子弟或異姓親屬等應樣者代之。
如無,聽召外人。
」是歲,詔京畿并諸路揀龍騎、壯勇、歸遠、本城、牢城、宣效六軍;河清、車營、緻遠、窯務、鑄錢監、屯田務隸籍三十年勝鎧甲者,部送京師填龍猛等軍;其自廣南揀中者,就填江西、荊湖歸遠闕額。
仍詔每三年以龍猛等軍闕數聞。
又詔諸路,有步射引弓兩石、擴弩四石五鬥已上者,奏遣詣闕。
二年,詔京東教閱補禁軍。
先是,京東教閱本城,自初置即番隸本路巡檢,久不選補。
上聞其軍多勇壯可用者,欲示激勸,故有是詔。
治平四年五月,揀選拱聖、神勇以下勇分,以補捧日、天武、龍、神衞闕數。
元豐三年六月,權主管馬步軍司燕達言:「內外就糧退軍二十一指揮八千餘人,以禁軍小疾故揀退及武藝淺弱人配填,既不訓練,又免屯戍,安居冗食,耗蠹軍儲。
若自今更不增補,庶漸銷減,候有闕,依禁軍選募,教習武世,不數年間,退軍可盡變銳士。
內奉錢七百者減為五百,依五百奉錢軍等杖招揀。
」從之。
仍詔:「上四軍退軍改作五百奉錢軍額。
」八月,殿前、步軍司虎翼十指揮出戍歸營,閔其勞苦,詔並升補為神勇指揮。
廣西路經略司言:「雄略、澄海指揮闕額,請以諸路配送隸牢城卒所犯稍輕,及少壯任披帶者選補。
」從之。
四年四月,提舉河北義勇保甲狄諮言:「舊制,諸指揮兵給內有老疾年五十五已上、有弟姪子孫及等杖者,令承替名糧,其間亦有不堪征役者,乞年四十已上許令承替。
」詔河北馬步諸軍依此。
十二月,詔諸班直、上四軍,毋得簡常有罪改配人。
元祐二年七月,詔諸路每歲於八月後解發試武藝人到闕,殿前司限次年正月,軍頭司限二月以前試驗推恩。
呈試武藝人同。
三年閏十二月,樞密院言:「在京諸軍兵額多闕,而京東、西路就糧禁軍往往溢額。
」詔差官往逐路同長吏揀選發遣,以補其數。
大觀元年四月,詔曰:「東南諸郡軍旅之事,久失訓齊,民雖浮弱,而阻山帶江,輕而易搖。
安必慮危,誠不可忽。
其諸軍事藝生疏精熟不同,非獨見將官訓練優劣,實亦繫教頭能否。
」樞密院請委逐路提舉訓練官妙選精熟教頭,二年一替,若能訓練精熟,然後推賞。
從之。
至若省併之法,凡軍各有營,營各有額。
皇祐間,馬軍以四百、步軍以五百人為一營。
承平既久,額存而兵闕,馬一營或止數十騎,兵一營或不滿一二百。
而將校猥多,賜予廩給十倍士卒,遞遷如額不少損。
帝患之,熙寧二年,始議併廢。
陝西馬步軍營三百二十七,併為二百七十,馬軍額以三百人,步軍以四百人。
其後凡撥併者,馬步軍營五百四十五併為三百五十五,而京師、府界、諸路及廂軍皆會總畸零,各足其常額。
凡併營,先為繕新其居室,給遷徙費。
軍校員溢,則以補他軍闕,或隨所併兵入各指揮,依職次高下同領。
帝嘗謂輔臣曰:「天下財用,朝廷稍加意,則所省不可勝計。
迺者銷併軍營,計減軍校、十將以下三千餘人,除二節賜予及傔從廩給外,計一歲所省,為錢四十五萬緡,米四十萬石,紬絹二十萬匹,布三萬端,馬稿二百萬。
庶事若此,邦財其可勝用哉!」 初議併營,大臣皆以兵驕已久,遽併之必召亂,不可。
帝不聽,獨王安石贊決之。
時蘇軾言曰:「近者併軍蒐卒之令猝然輕發,甚於前日矣,雖陛下不恤人言,持之益堅,而勢窮事礙,終亦必變。
他日雖有良法美政,陛下能復自信乎?」樞密使文彥博曰:「近多更張,人情洶洶非一。
」安石曰:「事合更張,豈憚此輩紛紛邪!」帝用安石言,卒併營之。
自熙寧以至元豐,歲有併廢。
元符二年,樞密院言:「已詔諸路併廢堡砦,減罷兵將,鄜延、秦鳳路已減並,餘路未見施行。
」詔涇原、熙河蘭會、環慶、河東路速議以聞。
三年,罷都護府,安撫使隸河、蘭州,以省饋運。
詔邊帥減額外戍兵。
建中靖國元年,減放秦鳳路土兵。
大觀三年,詔:「昨降處分,措置東南利害,深慮事力未辦,應費不貲。
其帥府、望郡添置禁軍,諸縣置弓手,並罷其壯城兵士,令帥府置一百人,餘望郡置五十人,舊多者自依舊。
沿邊州軍除舊有外,罷增招壯城。
帥府、望郡養馬并步人選充馬軍指揮,及支常平錢收糴封樁觔鬥指揮,並罷。
已添置路分鈐轄、路分都監,許令任滿。
江南東西、兩浙各共差走馬承受內臣一員、帥府添置機宜文字去處,並罷。
」 四年,詔:「四輔州各減一將,其軍兵仰京畿轉運司將未足額并未有人,崇銳、崇威、崇捷、崇武內併廢四十四指揮已揀到人,隨等杖撥填四輔見闕禁軍。
仍將逐輔係將、不係將軍兵,以住營遠近相度,重別分隸排定,及八將訓練駐劄去處,疾速開具以聞。
河北、河東崇銳、崇威,河東十八指揮,河北不隸將十三指揮併廢,見管兵令總管司撥填本路禁軍闕額。
河北路撥不盡人發遣上京,分填在京禁軍闕額。
河東撥不盡人,並於本路禁軍額外收管。
」 宣和五年,詔:「兩浙盜賊寧息,其越州置捕盜指揮,可均填江東、淮東三路州軍闕額。
」 至神宗之世,則又有簡汰退軍之令。
治平四年,詔揀拱聖、神勇以下軍補捧日、天武、龍衞、神衞兵闕。
熙寧元年,詔諸路監司察州兵招簡不如法者按之,不任禁軍者降廂軍,不任廂軍者免為民。
二年,從陳升之議,量減衞兵年四十以上稍不中程者請受。
呂公弼及龍圖閣直學士陳薦皆言退軍不便。
三年二月,司馬光亦曰: 竊聞朝廷欲揀在京禁軍四十五以上微有呈切者,盡減請給,兼其妻子徙置淮南,以就糧食。
若實有此議,竊謂非宜。
何則?在京禁軍及其家屬,率皆生長京師,親姻聯布,安居樂業,衣食縣官,為日固久。
年四十五未為衰老,微有呈切,尚任征役,一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