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四十五 志第九十八 儀衞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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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禮儀志曰:『漢氏或以人牽,或駕果下馬。
』此乃漢代已有,晉武偶取乘於後宮,非特為掖庭制也。
況歷代載於輿服志[五]輿服志原作「輿衞志」,據同上書同卷改。
自唐至今,著之禮令,宜且仍舊。
其鹵簿儀仗,遇南郊前,五使預閱素備,願依昌朝所奏,下儀仗、鹵簿使加點閱,使之齊肅。
」 皇祐二年,將享明堂,鹵簿使奏:「法駕減大駕三分之一,而兵部亡字圖故本,且文牘散逸,雖粗有名數,較之禮令,未有以裁其中。
」詔禮官與兵部加考正,為圖以奏。
及上圖,法駕鹵簿用萬有一千八十八人。
嘉祐二年祫享,用禮儀使奏:「南郊仗,金吾上將軍、六統軍、左右千牛,皆服紫繡戎服,珂珮,騎而前;節度使亦衣袴褶導駕,如舊例。
」是月,禮官奏:「南郊還,在禮當乘金輅,而或詔乘大輦,宜著于令,常以大輦從。
」六年,幸睦親宅,內侍抱駕頭墮馬,駕頭壞。
禦史中丞韓絳奏請嚴儀衞,事下閤門、太常禮院議。
遂合奏:「車駕出,請以閤門祗候及內侍各二員,扶駕頭左右,次扇筤,又以皇城親從兵二十人從其後。
」 神宗熙寧七年,詔太常看詳兵部大駕鹵簿字圖,遂奏言:「制器尚象,有其數者,必有其義。
後世車駕儀仗,多雜秦、漢制度,當革其尤者。
周禮車僕:『凡師,共革車,各以其萃。
』萃,副車也。
諸輅之副,宜次正輅。
羊車,前代宮中所乘;五牛旗,蓋古之五時副車也,以木牛載旗,用人輿之,失其本制:宜除去。
」從之。
元豐元年,詳定所言:「大駕輿輦、仗衞儀物,兼取歷代所用,其間情文訛舛甚衆。
或規摹苟簡而因循已久;或事出一時而不足為法。
」詔令更定。
於是請去二十八宿、五星、攝提旗所繪人形,及龍、虎、仙童、大神、金鸚鵡、黃鸚鵡、網子、螣蛇、神龜等旗。
舊制,親祠南郊,皇帝自大次至版位,內侍二人執翟羽前導,號曰「拂翟」。
拂翟不出禮典,乃漢乾祐中宮中導從之物,不宜用諸郊廟。
詔可。
又禮文所言: 近制,金輅不以金飾諸末,象輅不以象飾諸末,革輅不鞔,木輅不漆,請改飾四輅。
太常則繪三辰,加升龍、降龍,大旂則繪交龍、大赤鳥隼、大白熊虎、大麾龜蛇而去其雲龍,使之應禮。
又古者,五輅皆載旗,謂之「道德之車」。
考工記車戟崇於殳,酋矛崇於戟,各四赤,戟矛皆插車騎,謂之「兵車」。
戰國尚武,故增插四戟,謂之「闟戟」。
則知德車、武車,固異用矣。
漢鹵簿,前驅有鳳凰闟戟,猶未施於五輅。
江左以來,五輅乃加棨戟於車之右,韜以黼繡之衣。
後周司輅,左建旗,右建闟戟,闟戟方六尺,而被之以黼,皆戾於古。
請去五輅闟戟,以應「道德」之稱,而建太常於車後之中央,升輅則由左。
又按周禮:「大馭,掌馭玉輅以祀。
」則祀乘玉輅也。
齋僕掌馭金輅,齋右充金輅之右,則齋乘金輅也。
齋祀之車,異用而不相因。
國朝親祠太廟,緻齋文德殿,翌日即進玉輅,非制。
請進金輅,俟太廟祠畢,翌日,禦玉輅詣郊。
又周禮戎右職曰:「會同,充革車。
」儀禮曰:「貳車畢乘。
」禮記曰:「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左必式。
」蓋古者後車餘輅,不敢曠空,必使人乘之,所以別曠左之嫌也。
自秦兼九國車服,西漢因之,大駕屬車八十一乘。
後漢志雲:「尚書、禦史所載。
」揚雄曰:「鴟夷國器,託於屬車。
」則是漢之屬車,非獨載人,又以載物,亦儀禮所謂「畢乘」之義也。
國朝鹵簿,車十二乘,虛設於法駕之後,實近曠左之嫌。
請令尚書、禦史乘之,或以載乘輿服禦。
又言:「法駕之行,必有共輿者,蓋以承清問。
周官有太僕、齋僕、道僕,所以禦車,至參乘,則其禮益重。
故道德之車則有齋右、道右,武車則有戎右,皆以士大夫為之。
國朝之制,乘輿有太僕而無參乘,請增近臣一員,立車右。
」 其後,詔增製五輅及參乘,玉輅建太常,金輅建大旂,象輅建大赤,革輅建大白,木輅建大麾。
諸輅之副,各次正輅,仍存闟戟焉。
時大駕鹵簿,仗下官一百四十六員,執仗、押引從軍員、職掌諸軍諸司二萬二千二百二十一人。
初,玉輅自唐顯慶中傳之,號「顯慶輅」。
神宗更製新玉輅,六年正月,禦大慶殿受朝,先夕陳諸庭,夜半徹幕屋,壓焉。
自是竟乘舊輅。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太常寺狀具南郊儀仗,人兵二萬一千五百七十五人。
政和四年,禮制局言:「鹵簿六引儀仗,信幡承以雙龍,大角黑漆畫龍,紫繡龍袋,長鳴、次鳴、大小橫吹、五色衣旛、緋掌畫交龍。
按樂令,三品以上緋掌畫蹲豹。
蓋唯乘輿器用,並飾以龍。
今六引內係羣臣鹵簿,而旗物通畫交龍,非便,合釐正。
」七年,兵部尚書蔣猷請令有司取天聖鹵簿圖記,更加考正可否而因革之。
詔如其請。
宣和元年,蔡攸被旨改修,凡人物器服,盡從古制,飾以丹采,三十有三卷。
高宗初至南京,孟太後以乘輿服禦及禦輦儀仗來進。
建炎初,詔東京所屬起發祭器、法服、儀仗赴行在所。
十一月,帝郊於揚州,儀仗用一千三百五十五人。
倉卒渡江,皆為金兵所焚。
紹興十二年,有司言:「天子起居,當備法駕,況太母回鑾,將奉郊迎。
」遂令工部尚書莫將等檢會本朝文德、大慶殿舊儀,下太常定,用二千二百六十五人,於是始備黃麾仗,慶、冊、親饗皆用焉。
是年冬,玉輅成。
明年,郊,準國初大駕之數,一萬一千二百二十二人。
內舊用錦襖子者以纈繒代,用銅革帶者以勒帛代。
而指揮使、都頭仍舊用錦帽子、錦臂袖者,以方勝練鵲羅代;用絁者以紬代。
禁衞班直服色,用錦繡、金銀、真珠、北珠者七百八十人,以頭帽、銀帶、纈羅衫代。
旗物用繡者,以錯采代;車路院香鐙案、衣褥、睥睨,禦輦院華蓋、曲蓋及仗內幢角等袋用繡者,以生色代。
殿前司仗內金槍、銀槍、旗幹,易以漆飾;而拂扇、坐褥以珠飾者去之。
帝曰:「事天貴質,若惟事華麗,非初意矣。
」十月,鹵簿器物及金象革木四輅、大安輦皆成。
太常又奏,前後六引鼓吹八百八十四人,舊制騎。
今路狹擁遏,欲止令步導。
從之。
十六年,始增捧日、奉宸隊,合一萬五千五十人。
鹵簿之制備矣。
三十一年九月,行明堂禮,儀物視郊祀省三之一,用一萬一千五人[六]一萬一千五人「千」原作「十」,據宋會要輿服一之三九、玉海卷八0改。
孝宗隆興二年正月,以鹵簿勞民,乃令有司條具其可省者。
次年郊祀,止用六千八百八十九人,蓋減紹興二十八年人數之半也。
乾道六年之郊,雖仍備五輅、大安輦、
』此乃漢代已有,晉武偶取乘於後宮,非特為掖庭制也。
況歷代載於輿服志[五]輿服志原作「輿衞志」,據同上書同卷改。
自唐至今,著之禮令,宜且仍舊。
其鹵簿儀仗,遇南郊前,五使預閱素備,願依昌朝所奏,下儀仗、鹵簿使加點閱,使之齊肅。
」 皇祐二年,將享明堂,鹵簿使奏:「法駕減大駕三分之一,而兵部亡字圖故本,且文牘散逸,雖粗有名數,較之禮令,未有以裁其中。
」詔禮官與兵部加考正,為圖以奏。
及上圖,法駕鹵簿用萬有一千八十八人。
嘉祐二年祫享,用禮儀使奏:「南郊仗,金吾上將軍、六統軍、左右千牛,皆服紫繡戎服,珂珮,騎而前;節度使亦衣袴褶導駕,如舊例。
」是月,禮官奏:「南郊還,在禮當乘金輅,而或詔乘大輦,宜著于令,常以大輦從。
」六年,幸睦親宅,內侍抱駕頭墮馬,駕頭壞。
禦史中丞韓絳奏請嚴儀衞,事下閤門、太常禮院議。
遂合奏:「車駕出,請以閤門祗候及內侍各二員,扶駕頭左右,次扇筤,又以皇城親從兵二十人從其後。
」 神宗熙寧七年,詔太常看詳兵部大駕鹵簿字圖,遂奏言:「制器尚象,有其數者,必有其義。
後世車駕儀仗,多雜秦、漢制度,當革其尤者。
周禮車僕:『凡師,共革車,各以其萃。
』萃,副車也。
諸輅之副,宜次正輅。
羊車,前代宮中所乘;五牛旗,蓋古之五時副車也,以木牛載旗,用人輿之,失其本制:宜除去。
」從之。
元豐元年,詳定所言:「大駕輿輦、仗衞儀物,兼取歷代所用,其間情文訛舛甚衆。
或規摹苟簡而因循已久;或事出一時而不足為法。
」詔令更定。
於是請去二十八宿、五星、攝提旗所繪人形,及龍、虎、仙童、大神、金鸚鵡、黃鸚鵡、網子、螣蛇、神龜等旗。
舊制,親祠南郊,皇帝自大次至版位,內侍二人執翟羽前導,號曰「拂翟」。
拂翟不出禮典,乃漢乾祐中宮中導從之物,不宜用諸郊廟。
詔可。
又禮文所言: 近制,金輅不以金飾諸末,象輅不以象飾諸末,革輅不鞔,木輅不漆,請改飾四輅。
太常則繪三辰,加升龍、降龍,大旂則繪交龍、大赤鳥隼、大白熊虎、大麾龜蛇而去其雲龍,使之應禮。
又古者,五輅皆載旗,謂之「道德之車」。
考工記車戟崇於殳,酋矛崇於戟,各四赤,戟矛皆插車騎,謂之「兵車」。
戰國尚武,故增插四戟,謂之「闟戟」。
則知德車、武車,固異用矣。
漢鹵簿,前驅有鳳凰闟戟,猶未施於五輅。
江左以來,五輅乃加棨戟於車之右,韜以黼繡之衣。
後周司輅,左建旗,右建闟戟,闟戟方六尺,而被之以黼,皆戾於古。
請去五輅闟戟,以應「道德」之稱,而建太常於車後之中央,升輅則由左。
又按周禮:「大馭,掌馭玉輅以祀。
」則祀乘玉輅也。
齋僕掌馭金輅,齋右充金輅之右,則齋乘金輅也。
齋祀之車,異用而不相因。
國朝親祠太廟,緻齋文德殿,翌日即進玉輅,非制。
請進金輅,俟太廟祠畢,翌日,禦玉輅詣郊。
又周禮戎右職曰:「會同,充革車。
」儀禮曰:「貳車畢乘。
」禮記曰:「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左必式。
」蓋古者後車餘輅,不敢曠空,必使人乘之,所以別曠左之嫌也。
自秦兼九國車服,西漢因之,大駕屬車八十一乘。
後漢志雲:「尚書、禦史所載。
」揚雄曰:「鴟夷國器,託於屬車。
」則是漢之屬車,非獨載人,又以載物,亦儀禮所謂「畢乘」之義也。
國朝鹵簿,車十二乘,虛設於法駕之後,實近曠左之嫌。
請令尚書、禦史乘之,或以載乘輿服禦。
又言:「法駕之行,必有共輿者,蓋以承清問。
周官有太僕、齋僕、道僕,所以禦車,至參乘,則其禮益重。
故道德之車則有齋右、道右,武車則有戎右,皆以士大夫為之。
國朝之制,乘輿有太僕而無參乘,請增近臣一員,立車右。
」 其後,詔增製五輅及參乘,玉輅建太常,金輅建大旂,象輅建大赤,革輅建大白,木輅建大麾。
諸輅之副,各次正輅,仍存闟戟焉。
時大駕鹵簿,仗下官一百四十六員,執仗、押引從軍員、職掌諸軍諸司二萬二千二百二十一人。
初,玉輅自唐顯慶中傳之,號「顯慶輅」。
神宗更製新玉輅,六年正月,禦大慶殿受朝,先夕陳諸庭,夜半徹幕屋,壓焉。
自是竟乘舊輅。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太常寺狀具南郊儀仗,人兵二萬一千五百七十五人。
政和四年,禮制局言:「鹵簿六引儀仗,信幡承以雙龍,大角黑漆畫龍,紫繡龍袋,長鳴、次鳴、大小橫吹、五色衣旛、緋掌畫交龍。
按樂令,三品以上緋掌畫蹲豹。
蓋唯乘輿器用,並飾以龍。
今六引內係羣臣鹵簿,而旗物通畫交龍,非便,合釐正。
」七年,兵部尚書蔣猷請令有司取天聖鹵簿圖記,更加考正可否而因革之。
詔如其請。
宣和元年,蔡攸被旨改修,凡人物器服,盡從古制,飾以丹采,三十有三卷。
高宗初至南京,孟太後以乘輿服禦及禦輦儀仗來進。
建炎初,詔東京所屬起發祭器、法服、儀仗赴行在所。
十一月,帝郊於揚州,儀仗用一千三百五十五人。
倉卒渡江,皆為金兵所焚。
紹興十二年,有司言:「天子起居,當備法駕,況太母回鑾,將奉郊迎。
」遂令工部尚書莫將等檢會本朝文德、大慶殿舊儀,下太常定,用二千二百六十五人,於是始備黃麾仗,慶、冊、親饗皆用焉。
是年冬,玉輅成。
明年,郊,準國初大駕之數,一萬一千二百二十二人。
內舊用錦襖子者以纈繒代,用銅革帶者以勒帛代。
而指揮使、都頭仍舊用錦帽子、錦臂袖者,以方勝練鵲羅代;用絁者以紬代。
禁衞班直服色,用錦繡、金銀、真珠、北珠者七百八十人,以頭帽、銀帶、纈羅衫代。
旗物用繡者,以錯采代;車路院香鐙案、衣褥、睥睨,禦輦院華蓋、曲蓋及仗內幢角等袋用繡者,以生色代。
殿前司仗內金槍、銀槍、旗幹,易以漆飾;而拂扇、坐褥以珠飾者去之。
帝曰:「事天貴質,若惟事華麗,非初意矣。
」十月,鹵簿器物及金象革木四輅、大安輦皆成。
太常又奏,前後六引鼓吹八百八十四人,舊制騎。
今路狹擁遏,欲止令步導。
從之。
十六年,始增捧日、奉宸隊,合一萬五千五十人。
鹵簿之制備矣。
三十一年九月,行明堂禮,儀物視郊祀省三之一,用一萬一千五人[六]一萬一千五人「千」原作「十」,據宋會要輿服一之三九、玉海卷八0改。
孝宗隆興二年正月,以鹵簿勞民,乃令有司條具其可省者。
次年郊祀,止用六千八百八十九人,蓋減紹興二十八年人數之半也。
乾道六年之郊,雖仍備五輅、大安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