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三十一 志第八十四 樂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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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證辨曰:「按呂氏、淮南子,上下相生,與司馬氏律書、漢前志不同,雖大呂、夾鍾、仲呂用倍數則一,然呂氏、淮南不過以數之多寡為生之上下,律呂陰陽錯亂而無倫,非其本法也。
」] 十二律篇曰: 按十二律之實,約以寸法,則黃鍾、林鍾、太簇得全寸;約以分法,則南呂、姑洗得全分;約以釐法,則應鍾、蕤賓得全釐;約以毫法,則大呂、夷則得全毫;約以絲法,則夾鍾、無射得全絲。
約至仲呂之實十三萬一千七十二,以三分之,不盡二算,其數不行,此律之所以止於十二也。
[其證辨曰:「黃鍾為十二律之首,他律無大於黃鍾,故其正聲不為他律役。
至於大呂之變宮、夾鍾之羽、仲呂之徵、蕤賓之變徵、夷則之角、無射之商,自用變律半聲,非復黃鍾矣。
此其所以最尊而為君之象,然亦非人所能為,乃數之自然,他律雖欲役之而不可得也。
此一節最為律呂旋宮用聲之綱領也。
」] 變律篇曰: 十二律各自為宮,以生五聲二變。
其黃鍾、林鍾、太簇、南呂、姑洗、應鍾六律,則能具足。
至蕤賓、大呂、夷則、夾鍾、無射、仲呂六律,則取黃鍾、林鍾、太簇、南呂、姑洗、應鍾六律之聲,少下,不和,故有變律。
律之當變者有六:黃鍾、林鍾、太簇、南呂、姑洗、應鍾。
變律者,其聲近正律而少高於正律,然後洪纖、高下不相奪倫。
變律非正律,故不為宮。
[其證辨曰:「十二律循環相生,而世俗不知三分損益之數,往而不返。
仲呂再生黃鍾,止得八寸七分有奇,不成黃鍾正聲。
京房覺其如此,故仲呂再生,別名執始,轉生四十八律。
不知變律之數止於六者,出於自然,不可復加。
雖強加之,亦無所用也。
房之所傳出於焦氏,焦氏卦氣之學,亦去四而為六十,故其推律必求合此數。
不知數之自然,在律不可增,於卦不可減也。
何承天、劉焯譏房之病,乃欲增林鍾已下十一律之分,使至仲呂反生黃鍾,還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之數,則是惟黃鍾一律成律,他十一律皆不應三分損益之數,其失又甚於房。
」] 律生五聲篇曰: 宮聲八十一,商聲七十二,角聲六十四,徵聲五十四,羽聲四十八。
按黃鍾之數九九八十一,是為五聲之原,三分損一以下生徵,徵三分益一以上生商,商三分損一以下生羽,羽三分益一以上生角。
至角聲之數六十四,以三分之,不盡一算,數不可行,此聲之數所以止於五也。
[其證辨曰:「通典曰:『黃鍾為均,用五聲之法以下十一辰,辰各有五聲,其為宮商之法亦如之。
辰各有五聲,合為六十聲,是十二律之正聲也。
』夫黃鍾一均之數,而十一律於此取法焉。
以十二律之宮長短不同,而其臣、民、事、物、尊卑,莫不有序而不相亂,良以是耳。
沈括不知此理,乃以為五十四在黃鍾為徵、在夾鍾為角、在仲呂為商者,其亦誤矣。
俗樂之有清聲,略知此意。
但不知仲呂反生黃鍾,黃鍾又自林鍾再生太簇,皆為變律,已非黃鍾、太簇之清聲耳。
胡瑗於四清聲皆小其圍徑,則黃鍾、太簇二聲雖合,而大呂、夾鍾二聲又非本律之半。
且自夷則至應鍾四律,皆以次而小其徑圍以就之,遂使十二律、五聲皆有不得其正者。
李照、範鎮止用十二律,則又未知此理。
蓋樂之和者,在於三分損益;樂之辨者,在於上下相生。
若李照、範鎮之法,其合於三分損益者則和矣,自夷則已降,其臣、民、事、物,豈能尊卑有辨而不相淩犯乎?晉荀勗之笛,梁武帝之通,皆不知而作者也。
」] 變聲篇曰: 變宮聲四十二,變徵聲五十六。
五聲宮與商、商與角、徵與羽相去各一律,至角與徵、羽與宮相去乃二律。
相去一律則音節和,相去二律則音節遠。
故角、徵之間,近徵收一聲,比徵少下,故謂之變徵;羽、宮之間,近宮收一聲,少高於宮,故謂之變宮。
角聲之實六十有四,以三分之,不盡一算,既不可行,當有以通之。
聲之變者二,故置一而兩,三之得九,以九因角聲之實六十有四,得五百七十六。
三分損益,再生變徵、變宮二聲,以九歸之,以從五聲之數,存其餘數,以為彊弱。
至變徵之數五百一十二,以三分之,又不盡二算,其數又不行,此變聲所以止於二也。
變宮、變徵,宮不成宮,徵不成徵,淮南子謂之「和謬」,所以濟五聲之不及也。
變聲非正聲,故不為調。
[其證辨曰:「宮、羽之間有變宮,角、徵之間有變徵,此亦出於自然,左氏所謂『七音』,漢前志所謂『七始』,是也。
然五聲者,正聲,故以起調、畢曲,為諸聲之綱。
至二變聲,則不比於正音,但可濟其所不及而已。
然有五聲而無二變,亦不可以成樂也。
」] 八十四聲篇曰: 黃鍾不為他律役,所用七聲皆正律,無空、積、忽、微。
自林鍾而下,則有半聲:大呂、太簇一半聲,夾鍾、姑洗二半聲,蕤賓、林鍾四半聲,夷則、南呂五半聲,無射、應鍾為六半聲。
中呂為十二律之窮,三半聲也。
自蕤
」] 十二律篇曰: 按十二律之實,約以寸法,則黃鍾、林鍾、太簇得全寸;約以分法,則南呂、姑洗得全分;約以釐法,則應鍾、蕤賓得全釐;約以毫法,則大呂、夷則得全毫;約以絲法,則夾鍾、無射得全絲。
約至仲呂之實十三萬一千七十二,以三分之,不盡二算,其數不行,此律之所以止於十二也。
[其證辨曰:「黃鍾為十二律之首,他律無大於黃鍾,故其正聲不為他律役。
至於大呂之變宮、夾鍾之羽、仲呂之徵、蕤賓之變徵、夷則之角、無射之商,自用變律半聲,非復黃鍾矣。
此其所以最尊而為君之象,然亦非人所能為,乃數之自然,他律雖欲役之而不可得也。
此一節最為律呂旋宮用聲之綱領也。
」] 變律篇曰: 十二律各自為宮,以生五聲二變。
其黃鍾、林鍾、太簇、南呂、姑洗、應鍾六律,則能具足。
至蕤賓、大呂、夷則、夾鍾、無射、仲呂六律,則取黃鍾、林鍾、太簇、南呂、姑洗、應鍾六律之聲,少下,不和,故有變律。
律之當變者有六:黃鍾、林鍾、太簇、南呂、姑洗、應鍾。
變律者,其聲近正律而少高於正律,然後洪纖、高下不相奪倫。
變律非正律,故不為宮。
[其證辨曰:「十二律循環相生,而世俗不知三分損益之數,往而不返。
仲呂再生黃鍾,止得八寸七分有奇,不成黃鍾正聲。
京房覺其如此,故仲呂再生,別名執始,轉生四十八律。
不知變律之數止於六者,出於自然,不可復加。
雖強加之,亦無所用也。
房之所傳出於焦氏,焦氏卦氣之學,亦去四而為六十,故其推律必求合此數。
不知數之自然,在律不可增,於卦不可減也。
何承天、劉焯譏房之病,乃欲增林鍾已下十一律之分,使至仲呂反生黃鍾,還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之數,則是惟黃鍾一律成律,他十一律皆不應三分損益之數,其失又甚於房。
」] 律生五聲篇曰: 宮聲八十一,商聲七十二,角聲六十四,徵聲五十四,羽聲四十八。
按黃鍾之數九九八十一,是為五聲之原,三分損一以下生徵,徵三分益一以上生商,商三分損一以下生羽,羽三分益一以上生角。
至角聲之數六十四,以三分之,不盡一算,數不可行,此聲之數所以止於五也。
[其證辨曰:「通典曰:『黃鍾為均,用五聲之法以下十一辰,辰各有五聲,其為宮商之法亦如之。
辰各有五聲,合為六十聲,是十二律之正聲也。
』夫黃鍾一均之數,而十一律於此取法焉。
以十二律之宮長短不同,而其臣、民、事、物、尊卑,莫不有序而不相亂,良以是耳。
沈括不知此理,乃以為五十四在黃鍾為徵、在夾鍾為角、在仲呂為商者,其亦誤矣。
俗樂之有清聲,略知此意。
但不知仲呂反生黃鍾,黃鍾又自林鍾再生太簇,皆為變律,已非黃鍾、太簇之清聲耳。
胡瑗於四清聲皆小其圍徑,則黃鍾、太簇二聲雖合,而大呂、夾鍾二聲又非本律之半。
且自夷則至應鍾四律,皆以次而小其徑圍以就之,遂使十二律、五聲皆有不得其正者。
李照、範鎮止用十二律,則又未知此理。
蓋樂之和者,在於三分損益;樂之辨者,在於上下相生。
若李照、範鎮之法,其合於三分損益者則和矣,自夷則已降,其臣、民、事、物,豈能尊卑有辨而不相淩犯乎?晉荀勗之笛,梁武帝之通,皆不知而作者也。
」] 變聲篇曰: 變宮聲四十二,變徵聲五十六。
五聲宮與商、商與角、徵與羽相去各一律,至角與徵、羽與宮相去乃二律。
相去一律則音節和,相去二律則音節遠。
故角、徵之間,近徵收一聲,比徵少下,故謂之變徵;羽、宮之間,近宮收一聲,少高於宮,故謂之變宮。
角聲之實六十有四,以三分之,不盡一算,既不可行,當有以通之。
聲之變者二,故置一而兩,三之得九,以九因角聲之實六十有四,得五百七十六。
三分損益,再生變徵、變宮二聲,以九歸之,以從五聲之數,存其餘數,以為彊弱。
至變徵之數五百一十二,以三分之,又不盡二算,其數又不行,此變聲所以止於二也。
變宮、變徵,宮不成宮,徵不成徵,淮南子謂之「和謬」,所以濟五聲之不及也。
變聲非正聲,故不為調。
[其證辨曰:「宮、羽之間有變宮,角、徵之間有變徵,此亦出於自然,左氏所謂『七音』,漢前志所謂『七始』,是也。
然五聲者,正聲,故以起調、畢曲,為諸聲之綱。
至二變聲,則不比於正音,但可濟其所不及而已。
然有五聲而無二變,亦不可以成樂也。
」] 八十四聲篇曰: 黃鍾不為他律役,所用七聲皆正律,無空、積、忽、微。
自林鍾而下,則有半聲:大呂、太簇一半聲,夾鍾、姑洗二半聲,蕤賓、林鍾四半聲,夷則、南呂五半聲,無射、應鍾為六半聲。
中呂為十二律之窮,三半聲也。
自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