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二十四 志第七十七 禮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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輟一日。

     開寶二年,羅彥瓌、魏仁浦薨,以郊祀及軍事不輟朝。

    景德四年,同平章事王顯薨,以皇帝朝拜諸陵,吉兇難於相幹,更不輟朝。

    康定元年,光祿卿鄭立卒,禮官舉故事輟朝,臺官言:「卿、監職任疏遠,恩禮不稱。

    」自後遂不輟朝。

     孝宗乾道三年四月一日,太常寺言:「皇伯母秀王夫人薨,輟朝五日,內二日不視事。

    乞自今月二日為始,輟朝至六日止,其二日、三日並不視事。

    」從之。

     舉哀掛服。

    尚舍設次於廣德殿或講武殿、大明殿,其後皆於後苑壬地。

    前一日,所司預設舉哀所幕殿,周以簾帷,色用青素。

    其日,皇帝常服乘輿詣幕殿,侍臣奏請降輿,俟時釋常服,服素服,白羅衫、黑銀腰帶、素紗軟腳幞頭。

    太常博士引太常卿當禦坐前跪,奏請皇帝為某官薨舉哀,又請舉哭,十五舉音,又奏請可止。

    中書、門下、文武百官進名於崇政殿門外奉慰。

    皇帝釋素服,服常服,乘輿還內。

     建隆四年,山南東道節度使慕容延釗卒,太祖素服發哀。

    其後趙普薨,太宗亦如之。

    景德元年,李沆薨,禮官言:「舉哀品秩,雖載禮典,伏緣國朝惟趙普、曹彬曾行茲禮,今望裁自聖恩。

    」詔特擇日舉哀。

    自後宰臣薨,皆用此禮。

     真宗乳母秦國延壽保聖夫人卒,以太宗喪始期,疑舉哀,禮官言:「通禮:皇帝為乳母緦麻。

    按喪葬令:皇帝為緦,一舉哀止。

    秦國夫人保傅聖躬,宜備哀榮。

    況太宗之喪已終易月之制,今為乳母發哀,合於禮典。

    」從之。

     鄭國長公主薨,禮官言:「降服大功,擇日成服。

    緣居大行皇太後大祥之內,衰服未除,典禮舊章,以輕包重,酌情順變,禮當厭降,望不成服。

    皇親諸親,亦不制服。

    」帝曰:「宗室諸王皆不制服,情所未忍。

    至期當遣諸王就其第成服,及令皇後臨奠,餘如所請。

    」皇從弟右監門衞大將軍德鈞卒,以皇帝恭謁陵寢,罷舉哀成服。

    天禧元年,太尉王旦薨,時季秋大享明堂,其日發哀,真宗疑之。

    禮官言:「祠事在質明之前,成服於既祠之後,於禮無嫌。

    」詔可。

     康定二年,皇子壽國公昕薨,年二歲,禮官言:「已有爵命,宜同成人。

    」遂發哀成服。

    熙寧十年,永國公薨,係無服之殤,詔特舉哀成服。

     元祐元年,王安石薨,在神宗大祥之內;司馬光薨,亦在諒闇中,皆不舉哀成服。

    高宗於劉光世、張俊、秦檜之喪,皆為臨奠,然設幄舉哀成服之禮,未之行也。

    孝宗乾道三年,始為皇伯母秀王夫人薨,設幕殿後苑壬地,舉哀成服,復舉行焉。

     皇太後、皇後為本族之喪。

    孝明皇後姊太原郡君王氏卒,中書門下據太常禮院狀:「準禮例,皇後合出就故彰德軍節度使王饒第發哀成服,文武百僚詣其第進名奉慰。

    」從之。

    章穆太後母楚國太夫人吳氏薨,太常禮院言:「皇帝為外祖母本服小功,詳開寶通禮,即有舉哀成服之文;又緣近儀,大功以上方成服,今請皇太後擇日就本宮掛服,雍王以下為外祖母給假。

    」其後,太後嫡母韓國太夫人薨,亦用此制焉。

    章獻明肅皇後改葬父母,前一日,皇後詣欑所,俟時詣成服所改服緦。

    尚儀奏:「請詣靈柩發哭奠酒,退,六宮內人立班奉慰。

    掩壙畢,皇後詣墳奠獻,再拜,釋服還宮。

    外命婦進牋奉慰如儀。

    」 輟樂。

    太平興國七年十月,中書言:「今月七日乾明節,選定二十二日大宴。

    」二十日,參知政事竇偁卒,明日,皇帝親幸其第,臨喪慟哭,設奠還宮,即令罷宴。

    有司奏:「伏以百司告備,六樂在庭,睿聖至仁,聞哀而罷,是以顯君父愛慈之道,勵臣子忠孝之心。

    伏請宣付史館,傳錄美實。

    」詔可。

     天禧二年九月十一日,宴近臣于長春殿,餞河陽三城節度使張旻赴任,以王旦在殯,不舉樂。

    嘉祐六年三月五日,宰臣富弼母秦國太夫人薨,十七日春宴,禮院上言:「君臣父子,家國均同。

    元首股肱,相濟成體。

    貴賤雖異,哀樂則同。

    一人向隅,滿堂嗟戚。

    今宰臣新在苫塊,欲乞罷春宴聲樂,以表聖人憂恤大臣之意。

    」詔下,并春宴寢罷。

     賻贈。

    凡近臣及帶職事官薨,非詔葬者,如有喪訃及遷葬,皆賜賻贈,鴻臚寺與入內內侍省以舊例取旨。

    其嘗踐兩府或任近侍者,多增其數,絹自五百匹至五十匹,錢自五十萬至五萬,又賜羊酒有差,其優者仍給米麥香燭。

    自中書、樞密而下至兩省五品、三司三館職事、內職、軍校并執事禁近者亡歿,及父母、近親喪,皆有贈賜。

    宗室期、功、袒免,乳母、殤子及女出適者,各有常數。

    其特恩加賜者,各以輕重為隆殺焉。

     建隆元年十月,詔:「有死于矢石者,人給絹三匹,仍復其家三年,長吏存撫之。

    」慶曆二年,詔:「陣亡軍校無子孫者,賜其家錢,指揮使七萬,副指揮使六萬,軍使、都頭、副兵馬使、副都頭五萬。

    」 熙寧七年,參酌舊制著為新式:諸臣喪,兩人以上各該支賜孝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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