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零一 志第五十四 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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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陶匏用於郊丘,玉爵用於明堂,今茲明堂實兼郊禮,宜用陶匏,他日正宗祀之禮,當奉玉爵。
其二,禮經,太牢當以牛、羊、豕為序,今用我將之詩,遂以羊、豕、牛為序,所謂以辭害意,豈有用大牲作元祀,而反在羊、豕之後者。
其三,陳設尊罍,宜倣周官司尊彜秋嘗之制。
其四,泛齊醴齊,宜代以今酒而不易其名。
其五、其六,祭器、冕服,當從古制。
其七,皇帝未後詣齋室,則是緻齋二日有半,乞用質明以成三日之禮。
其八,齋不飲酒、茹葷,乞罷官給酒饌,俾得專心緻志,交於神明。
其九,設神位版及升煙、奠冊,不當委之散吏。
其十、十一,皆論樂。
並從之。
三十一年,以欽宗之喪,用元祐故事,前期朝獻景靈宮、朝享太廟,皆遣大臣攝事;唯親行大享之禮,禮畢宣赦,樂備不作。
附廟畢如故事。
享罷合祭,奉徽宗配。
祀五天帝、五人帝于堂上,五官神於東廂,仍罷從祀諸神位,用熙寧禮也。
孝宗淳熙六年,以羣臣議,復合祭天地,並侑祖宗、從祀百神,如南郊。
十五年九月,有事于明堂,上問宰執配位。
周必大奏:「昨已申請,高宗幾筵未除,用徽宗故事未應配坐,且當以太祖、太宗並配。
」留正亦言之。
上曰:「有紹興間典故,可參照無疑。
」 嘉定十七年閏八月,理宗即位,大享當用九月八日,在寧宗梓宮未發之前,下禮官及臺諫、兩省詳議。
吏部尚書羅點等言:「本朝每三歲一行郊祀,皇祐以來始講明堂之禮,至今遵行。
稽之禮經,有『越紼行事』之文,『既殯而祭』之說,則雖未葬以前,可以行事。
且紹熙五年九月,在孝宗以日易月釋服之後,未發引之前;慶元六年九月,亦在光宗以日易月釋服之後,未發引之前。
今來九月八日,前祀十日,皇帝散齋別殿,百官各受誓戒,係在閏八月二十七日,即當在以日易月未釋服之內。
乞下太史局,於九月內擇次辛日行禮,則在釋服之後,正與前史相同。
」乃用九月二十八日辛卯。
前二日,朝獻景靈宮,前一日,享太廟,遣官攝事。
皇帝親行大享,禮成不賀。
淳祐三年,將作少監、權樞密都承旨韓祥言:「竊以明堂之禮,累聖不廢嚴父配侑之典。
南渡以來,事頗不同。
高廟中興,徽宗北狩,當時合祭天地於明堂,以太祖、太宗配,非廢嚴父之祀,以父在故也。
及紹興末,乃以徽廟配。
孝宗在位二十八年,娛奉堯父,故無祀父之典,南郊、明堂,惟以太祖、太宗配,沿襲至今,遂使陛下追孝寧考之心有所未盡。
」時朝散大夫康熙亦援倪思所著合宮嚴父為言。
上曰:「三後並侑之說,最當。
是後明堂以太祖、太宗、寧宗並侑。
」寶祐五年九月辛酉,復奉高宗升侑。
於是明堂之禮,一祖三宗並配。
度宗鹹淳五年,明堂大享,又去寧宗,奉理宗與祖宗並配。
先是,紹興初,權禮部尚書胡直孺等言:「國朝配祀,自英宗始配以近考,司馬光、呂誨爭之,以為詘祖進父,然卒不能奪王珪、孫抃之諂辭。
其後,神宗謂周公宗祀在成王之世,成王以文王為祖,則明堂非以考配明矣。
王安石亦對以誤引孝經嚴父之說,惜乎當時無有辨正之者。
今或者曰:後稷為周之祖,文王、武王是為二祧。
高祖為漢之祖,孝文、孝武特崇兩廟。
皆子孫世世所奉承者。
太祖為帝者祖,太宗、真宗宜為帝者宗。
皇祐以一祖二宗並配,議出於此。
直孺等聞前漢以高祖配天,後漢以光武配明堂,蓋古之帝王非建邦啟土者,皆無配天之祭。
故雖周之成、康,漢之文、景、明、章,其德業非不美也,然而子孫不敢推以配天者,避祖宗也。
有宋肇基創業之君,太祖是已。
太祖則周之後稷,配祭於郊者也;太宗則周之文王,配祭於明堂者也。
此二祭者,萬世不遷之法。
皇祐宗祀,合祭天地,固宜以太祖、太宗配。
當時蓋拘於嚴父,故配帝并及於真宗。
今主上紹膺大統,自真宗至於神宗均為祖廟,獨躋則患在於無名,並配則幾同於祫享。
今參酌皇祐詔書,請合祭昊天上帝、皇地祇于明堂,奉太祖、太宗以配,惟禮專而事簡,庶幾可以緻力於神,萬世行之可也。
」 七年,徽宗哀聞,是歲九月,中書舍人傅崧卿援嚴父之說,不幸太上諱問奄至,而大享不及,理實未安。
吏部尚書孫近等言:「元年以來,祖、宗並配,今論者乃欲祖、宗並配之外增道君皇帝一位,不合典禮。
」權禮部侍郎陳公輔言:「今梓宮未還,廟社未定,疆土未復,臣竊意祖宗、上皇神靈所望於陛下者,必欲興衰撥亂,恢復中原,迎還梓宮,歸藏陵寢,以隆我宋無疆之業。
若如議者之言,以陛下貴為天子,上皇北狩十有一年,未獲天下之養,今不幸而崩,且欲因明堂之禮,追配上帝,謂是足以盡人子之孝,則於陛下之志,恐亦小矣。
宜依故事合祭天地,祖、宗並侑。
太上升配,似未可行。
」至嘉定四年,遂以太祖、太宗、高宗、寧宗並侑,至度宗復以太祖、太宗、高宗、理宗並配焉。
其二,禮經,太牢當以牛、羊、豕為序,今用我將之詩,遂以羊、豕、牛為序,所謂以辭害意,豈有用大牲作元祀,而反在羊、豕之後者。
其三,陳設尊罍,宜倣周官司尊彜秋嘗之制。
其四,泛齊醴齊,宜代以今酒而不易其名。
其五、其六,祭器、冕服,當從古制。
其七,皇帝未後詣齋室,則是緻齋二日有半,乞用質明以成三日之禮。
其八,齋不飲酒、茹葷,乞罷官給酒饌,俾得專心緻志,交於神明。
其九,設神位版及升煙、奠冊,不當委之散吏。
其十、十一,皆論樂。
並從之。
三十一年,以欽宗之喪,用元祐故事,前期朝獻景靈宮、朝享太廟,皆遣大臣攝事;唯親行大享之禮,禮畢宣赦,樂備不作。
附廟畢如故事。
享罷合祭,奉徽宗配。
祀五天帝、五人帝于堂上,五官神於東廂,仍罷從祀諸神位,用熙寧禮也。
孝宗淳熙六年,以羣臣議,復合祭天地,並侑祖宗、從祀百神,如南郊。
十五年九月,有事于明堂,上問宰執配位。
周必大奏:「昨已申請,高宗幾筵未除,用徽宗故事未應配坐,且當以太祖、太宗並配。
」留正亦言之。
上曰:「有紹興間典故,可參照無疑。
」 嘉定十七年閏八月,理宗即位,大享當用九月八日,在寧宗梓宮未發之前,下禮官及臺諫、兩省詳議。
吏部尚書羅點等言:「本朝每三歲一行郊祀,皇祐以來始講明堂之禮,至今遵行。
稽之禮經,有『越紼行事』之文,『既殯而祭』之說,則雖未葬以前,可以行事。
且紹熙五年九月,在孝宗以日易月釋服之後,未發引之前;慶元六年九月,亦在光宗以日易月釋服之後,未發引之前。
今來九月八日,前祀十日,皇帝散齋別殿,百官各受誓戒,係在閏八月二十七日,即當在以日易月未釋服之內。
乞下太史局,於九月內擇次辛日行禮,則在釋服之後,正與前史相同。
」乃用九月二十八日辛卯。
前二日,朝獻景靈宮,前一日,享太廟,遣官攝事。
皇帝親行大享,禮成不賀。
淳祐三年,將作少監、權樞密都承旨韓祥言:「竊以明堂之禮,累聖不廢嚴父配侑之典。
南渡以來,事頗不同。
高廟中興,徽宗北狩,當時合祭天地於明堂,以太祖、太宗配,非廢嚴父之祀,以父在故也。
及紹興末,乃以徽廟配。
孝宗在位二十八年,娛奉堯父,故無祀父之典,南郊、明堂,惟以太祖、太宗配,沿襲至今,遂使陛下追孝寧考之心有所未盡。
」時朝散大夫康熙亦援倪思所著合宮嚴父為言。
上曰:「三後並侑之說,最當。
是後明堂以太祖、太宗、寧宗並侑。
」寶祐五年九月辛酉,復奉高宗升侑。
於是明堂之禮,一祖三宗並配。
度宗鹹淳五年,明堂大享,又去寧宗,奉理宗與祖宗並配。
先是,紹興初,權禮部尚書胡直孺等言:「國朝配祀,自英宗始配以近考,司馬光、呂誨爭之,以為詘祖進父,然卒不能奪王珪、孫抃之諂辭。
其後,神宗謂周公宗祀在成王之世,成王以文王為祖,則明堂非以考配明矣。
王安石亦對以誤引孝經嚴父之說,惜乎當時無有辨正之者。
今或者曰:後稷為周之祖,文王、武王是為二祧。
高祖為漢之祖,孝文、孝武特崇兩廟。
皆子孫世世所奉承者。
太祖為帝者祖,太宗、真宗宜為帝者宗。
皇祐以一祖二宗並配,議出於此。
直孺等聞前漢以高祖配天,後漢以光武配明堂,蓋古之帝王非建邦啟土者,皆無配天之祭。
故雖周之成、康,漢之文、景、明、章,其德業非不美也,然而子孫不敢推以配天者,避祖宗也。
有宋肇基創業之君,太祖是已。
太祖則周之後稷,配祭於郊者也;太宗則周之文王,配祭於明堂者也。
此二祭者,萬世不遷之法。
皇祐宗祀,合祭天地,固宜以太祖、太宗配。
當時蓋拘於嚴父,故配帝并及於真宗。
今主上紹膺大統,自真宗至於神宗均為祖廟,獨躋則患在於無名,並配則幾同於祫享。
今參酌皇祐詔書,請合祭昊天上帝、皇地祇于明堂,奉太祖、太宗以配,惟禮專而事簡,庶幾可以緻力於神,萬世行之可也。
」 七年,徽宗哀聞,是歲九月,中書舍人傅崧卿援嚴父之說,不幸太上諱問奄至,而大享不及,理實未安。
吏部尚書孫近等言:「元年以來,祖、宗並配,今論者乃欲祖、宗並配之外增道君皇帝一位,不合典禮。
」權禮部侍郎陳公輔言:「今梓宮未還,廟社未定,疆土未復,臣竊意祖宗、上皇神靈所望於陛下者,必欲興衰撥亂,恢復中原,迎還梓宮,歸藏陵寢,以隆我宋無疆之業。
若如議者之言,以陛下貴為天子,上皇北狩十有一年,未獲天下之養,今不幸而崩,且欲因明堂之禮,追配上帝,謂是足以盡人子之孝,則於陛下之志,恐亦小矣。
宜依故事合祭天地,祖、宗並侑。
太上升配,似未可行。
」至嘉定四年,遂以太祖、太宗、高宗、寧宗並侑,至度宗復以太祖、太宗、高宗、理宗並配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