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五 律曆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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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非所急,無復敢言曆差者,於是開禧曆附統天曆行於世四十五年。

     嘉泰元年,中奉大夫、守祕書監俞豐等請改造新曆。

    監察禦史施康年劾太史局官吳澤、荊大聲、周端友循默屍祿,言災異不及時,詔各降一官。

    臣僚言:「頒正朔,所以前民用也。

    比曆書一日之間,吉兇並出,異端並用,如土鬼、暗金兀之類,則添注於兇神之上猶可也,而其首則揭九良之名,其末則出九曜吉兇之法、勘昏行嫁之法,至於周公出行、一百二十歲宮宿圖,凡閭閻鄙俚之說,無所不有。

    是豈正風俗、示四夷之道哉!願削不經之論。

    」從之。

    二年五月朔,日食,太史以為午正,草澤趙大猷言午初三刻半日食三分。

    詔著作郎張嗣古監視測驗,大猷言然,曆官乃抵罪。

     嘉定四年,祕書省著作郎兼權尚左郎丁端祖請考試司天生。

    十三年,監察禦史羅相言:「太史局推測七月朔太陽交食,至是不食。

    願令與草澤新曆精加討論。

    」於是澤等各降一官。

     淳祐四年,兼崇政殿說書韓祥請召山林布衣造新曆。

    從之。

    五年,降算造成永祥一官,以元算日食未初三刻,今未正四刻,元算虧八分,今止六分故也。

     八年,朝奉大夫、太府少卿兼尚書左司郎中兼敕令所刪修官尹渙言:「曆者,所以統天地、侔造化,自昔皆擇聖智典司其事。

    後世急其所當緩,緩其所當急,以為利吾國者惟錢穀之務,固吾圉者惟甲兵是圖,至於天文、曆數一切付之太史局,荒疏乖謬,安心為欺,朝士大夫莫有能詰之者。

    請召四方之通曆算者至都,使曆官學焉。

    」 十一年,殿中侍禦史陳垓言:「曆者,天地之大紀,國家之重事。

    今淳祐十年冬所頒十一年曆,稱成永祥等依開禧新曆推算,辛亥歲十二月十七日立春在酉正一刻,今所頒曆迺相師堯等依淳祐新曆推算,到壬子歲立春日在申正三刻。

    質諸前曆,迺差六刻,以此頒行天下,豈不貽笑四方!且許時演撰新曆,將以革舊曆之失。

    又考驗所食分數,開禧舊曆僅差一二刻,而李德卿新曆差六刻二分有奇,與今頒行前後兩曆所載立春氣候分數亦差六刻則同。

    由此觀之,舊曆差少,未可遽廢;新曆差多,未可輕用。

    一旦廢舊曆而用新曆,不知何所憑據。

    請參考推算頒行。

    」 十二年,祕書省言:「太府寺丞張湜同李德卿算造曆書,與譚玉續進曆書頗有牴牾,省官參訂兩曆得失疏密以聞。

    其一曰:玉訟德卿竊用崇天曆日法三約用之。

    考之崇天曆用一萬五百九十為日法,德卿用三千五百三十為日法,玉之言然。

    其二曰:玉訟積年一億二千二十六萬七千六百四十六,不合曆法。

    今考之德卿用積年一億以上。

    其三曰:玉訟壬子年六月,癸醜年二月、六月、九月,丙辰年七月置閏皆差一日。

    今祕書省檢閱林光世用二家曆法各為推算。

    其四曰:德卿曆與玉曆壬子年立春、立夏以下十五節氣時刻皆同,雨水、驚蟄以下九節氣各差一刻。

    其五曰:德卿推壬子年二月乙卯朔日食,帶出已退所見大分八;玉推日食,帶出已退所見大分七。

    辰當壁宿六度,同。

    其六曰:德卿曆鬥分作三百六十五日二十四分二十八秒,玉曆鬥分作三百六十五日二十四分二十九秒,二曆鬥分僅差一秒。

    惟二十八秒之法,起於齊祖沖之,而德卿用之。

    使沖之之法可久,何以歷代增之?玉既指其謬,又多一秒,豈能必其天道合哉!請得商確推算,合眾長而為一,然後賜名頒行。

    」十二年,曆成,賜名會元,寶祐元年行之,史闕其法。

     鹹淳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冬至,至後為閏十一月。

    既已頒曆,浙西安撫司準備差遣臧元震言: 曆法以章法為重,章法以章歲為重。

    蓋曆數起於冬至,卦氣起於中孚,十九年謂之一章,一章必置七閏,必第七閏在冬至之前,必章歲至、朔同日。

    故前漢志雲:「朔旦冬至,是謂章月。

    」後漢志雲:「至、朔同日,謂之章月。

    」「積分成閏,閏七而盡,其歲十九,名之曰章。

    」唐志曰:「天數終於九,地數終於十,合二終以紀閏餘。

    」章法之不可廢也若此。

     今所頒庚午歲曆,乃以前十一月三十日為冬至,又以冬至後為閏十一月,莫知其故。

    蓋庚午之閏,與每歲閏月不同;庚午之冬至,與每歲之冬至又不同。

    蓋自淳祐壬子數至鹹淳庚午,凡十九年,是為章歲,其十一月是為章月。

    以十九年七閏推之,則閏月當在冬至之前,不當在冬至之後。

    以至、朔同日論之,則冬至當在十一月初一日,不當在三十日。

    今以冬至在前十一月三十日,則是章歲至、朔不同日矣。

    若以閏月在冬至後,則是十九年之內止有六閏,又欠一閏。

     且一章計六千八百四十日,於內加七閏月,除小盡,積日六千九百四十日或六千九百三十九日,約止有一日。

    今自淳祐十一年辛亥章歲十一月初一日章月冬至後起算,十九年至鹹淳六年庚午章歲十一月初一日當為冬至,方管六千八百四十日。

    今算造官以閏月在十一月三十日冬至之後,則此一章止有六閏,更加六閏除小盡外,實積止六千九百十二日,比之前後章歲之數,實欠二十八日。

    曆法之差,莫甚於此。

     況天正冬至乃曆之始,必自冬至後積三年餘分,而後可以置第一閏。

    今庚午年章歲丙寅日申初三刻冬至,去第二日丁卯僅有四分日之一,且未正日,安得遽有餘分?未有餘分,安得遽有閏月?則是後一章之始不可推算,其謬可知矣。

     今欲改之,有簡而易行之說。

    蓋曆法有平朔,有經朔,有定朔。

    一大一小,此平朔也;兩大兩小,此經朔也;三大三小,此定朔也。

    今正以定朔之說,則當以前十一月大為閏十月小,以閏十一月小為十一月大,則丙寅日冬至即可為十一月初一,以閏十一月初一之丁卯為十一月初二日,庶幾遞趲下一日置閏,十一月二十九日丁未始為大盡。

    然則冬至既在十一月初一,則至、朔同日矣;閏月既在至節前,則十九年七閏矣。

    此昔人所謂晦節無定,由時消息,上合履端之始,下得歸餘於終,正謂此也。

     夫曆久未有不差,差則未有不改者。

    後漢元和初曆差,亦是十九年不得七閏,曆雖已頒,亦改正之。

    顧今何靳於改之哉!元震謂某儒者,豈欲與曆官較勝負,既知其失,安得默而不言邪!於是朝廷下之有司,遣官偕元震與太史局辨正,而太史之詞窮,元震轉一官,判太史局鄧宗文、譚玉等各降官有差。

    因更造曆,六年,曆成,詔試禮部尚書馮夢得序之;七年,頒行,即成天曆也。

     德祐之後,陸秀夫等擁立益王,走海上,命禮部侍郎鄧光薦與蜀人楊某等作曆,賜名本天曆,今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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