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四 律曆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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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歷代合樂,不為無人,而終不足以得天地陰陽之和聲,所以不能追還於隆古之盛者,大抵由三分損益之說拘之也。
夫律固不能舍損益之說以求之,由其有損有益,而後有上生下生之異。
至其專用三分以為損益之法則失之,未免乎聲與數之不相合,有非天成之自然耳。
蓋嘗因其損益、上下生之義,而去其專用三分之蔽,乃多為分法以求之,自黃鐘以往,其下生者盈十,而上生者止一而已。
此其數之或損或益,出於自然,而與舊法固不侔矣。
若謂相生之法,一下必一上,既上而復下,則其法之窮也,於蕤賓、大呂間見之。
夫黃鐘而降,轉以相生,至於姑洗則下生應鐘,而應鐘之上生蕤賓者,法也。
今乃蕤賓之生大呂,又從而上生焉,此班志所載,所以變其說為下生大呂,而大呂之長遂用倍法矣。
夫律之相生而用倍法,猶為有理,獨專用三分以為損益,則律之長短,不中乎天地自然之數爾。
生律之分,蓋不止於三分損益之一端,以一律而分為三,此生律之極數,特一求徵聲之法耳。
苟以三分損益,一下生而一上生,則聲律殆無窮矣,何至於十二而止也乎。
夫十二律之生也,十律皆下生,一律獨上生。
唯其下生者,損之極也,而後上生者益焉。
上生則律窮矣,此窮上反下、窮下反上之理也。
琴一弦之間具十二律,皆用下生之法,而末以上生法終之。
若以七弦而緊慢之為旋宮之法,則應鐘一均之律,宮聲之外,多用倍法生一律矣。
此天地聲音自然而然,不可拘於一而不知通變也。
故正律止於十二而已。
竊意十二律之度數,當具於周禮之冬官,如考工記鳧氏為鐘、磬氏為磬之類,各有一職。
然冬官一篇既亡,則世無以考其度數之詳,而三分損益之說散見於書傳者,恐或得之目擊而不及識其全,或得之口授而未能究其誤,或求諸耳決而不能究其真,因是遂著為定論。
夫人皆以為法之盡善矣,豈知三分損益所生之律,乃僅得其聲之近似而未真。
蓋非師曠之聰,則耳不能齊,其聲之近似者,足以惑人之聽,是以不復求其法之未盡善者。
此蔡邕所以不如耳決之明者,亦不能盡信其法也。
後世之制樂者,不知律法之固有未善,而每患其聲音高下之不協,以至取古昔遺亡之器而求之,蓋亦不知本矣。
聲以數而傳,數以聲而定,二者皆有自然之則。
如侈者聲必咋,弇者聲必鬱,高者數必短,下者數必長。
侈弇者,數也,未聞其聲而已知其有咋鬱之分;高下者,聲也,未見其數已知其有長短之異。
故不得其自然之聲,則數不可得而考;不得其自然之數,則聲不可得而言。
今之制律者,不知出此,而顧先區區於秬黍之縱橫、古尺之修短、斛鬥之廣狹、鐘磬之高下謀之,是何足以得其聲之和哉! 邵雍曰:「世人所見者,漢律曆耳。
」然則三分損益之法為未善,亦隱然矣。
近世蔡元定特著一書,可謂究心,然其說亦有可用與否。
其可用者,多其所自得,而又有證於古,凡載於吾書者可見矣;其否者,皆由習熟於三分上下生之說,而不於聲器之近似者察之也。
豈嘗察之而未有法以易之乎?此律通之所以作也。
蓋律之所以長短,不止乎三分損益之一端,自四分以往,推而至於有二十分之法。
管之所以廣狹,必限於千二百黍之定數,因其容受有方分、圜分之異,與黍體不相合,而遂分辨其空龠有實積、隙積之理。
其還相為宮之法,有以推見其為一陰一陽相繼之道,而非一上一下相生之謂也。
嗟乎!觀吾書者,能知其數之出於自然而然,則知由先漢以前至于今日,上下幾二千年,凡史傳所述三分損益一定之說者,可以刪而去之矣。
使其說之可用也,則累世律可協、樂可和,何承天、劉焯輩不改其法矣。
故京房六十律不足以和樂,而況錢樂之衍為三百六十之非法,徒增多而無用乎?是其數非出於自然之無所加損,而徒欲傅會於當期之日數雲爾。
古之聖人所以定律止於十二者,自然之理數也。
苟不因自然之理數,則以三分損益之法衍之,聲律殆不特三百六十而已也,而況京房之六十乎?且房之律,吾意其自為之也,而託言受之焦延壽,以欺乎人,以售其說。
使律法之善,何必曰受諸人?律法不善矣,雖焦延壽何益哉!所謂善不善者,亦顧其法之可用與否耳。
曩者,魏漢津嘗創用指尺以制律,乃竊京房之故智,上以取君之信,下以遏人之議,能行之於一日,豈能使一世而用之乎? 今律通之作,其數之損益可以互相生,總為百四十四以為之體,或變之,又可得二百一十有六以為之用,乾坤之策具矣。
世不用則已,用則聲必和,亦因古黃鐘九寸法審之,以人物之聲而稍更定之耳。
或曰:「律止十二,胡為復衍百四十四律乎?」應之曰:「十二者,正聲也;百四十四者,變聲也。
使不為百四十四者,何以見十二宮七聲長短之有定數,而宮、商、角、徵、羽清濁之有定分乎?其要主於和而已。
故有正聲則有變聲也,通其變然後可與論律矣。
」 律通上下二篇:十二律名數第一,黃鐘起數第二,生律分正法第三,生律分變法第四,正變生律分起算法第五,十二宮百四十四律數第六,律數傍通法第七,律數傍通別法第八,九分為
歷代合樂,不為無人,而終不足以得天地陰陽之和聲,所以不能追還於隆古之盛者,大抵由三分損益之說拘之也。
夫律固不能舍損益之說以求之,由其有損有益,而後有上生下生之異。
至其專用三分以為損益之法則失之,未免乎聲與數之不相合,有非天成之自然耳。
蓋嘗因其損益、上下生之義,而去其專用三分之蔽,乃多為分法以求之,自黃鐘以往,其下生者盈十,而上生者止一而已。
此其數之或損或益,出於自然,而與舊法固不侔矣。
若謂相生之法,一下必一上,既上而復下,則其法之窮也,於蕤賓、大呂間見之。
夫黃鐘而降,轉以相生,至於姑洗則下生應鐘,而應鐘之上生蕤賓者,法也。
今乃蕤賓之生大呂,又從而上生焉,此班志所載,所以變其說為下生大呂,而大呂之長遂用倍法矣。
夫律之相生而用倍法,猶為有理,獨專用三分以為損益,則律之長短,不中乎天地自然之數爾。
生律之分,蓋不止於三分損益之一端,以一律而分為三,此生律之極數,特一求徵聲之法耳。
苟以三分損益,一下生而一上生,則聲律殆無窮矣,何至於十二而止也乎。
夫十二律之生也,十律皆下生,一律獨上生。
唯其下生者,損之極也,而後上生者益焉。
上生則律窮矣,此窮上反下、窮下反上之理也。
琴一弦之間具十二律,皆用下生之法,而末以上生法終之。
若以七弦而緊慢之為旋宮之法,則應鐘一均之律,宮聲之外,多用倍法生一律矣。
此天地聲音自然而然,不可拘於一而不知通變也。
故正律止於十二而已。
竊意十二律之度數,當具於周禮之冬官,如考工記鳧氏為鐘、磬氏為磬之類,各有一職。
然冬官一篇既亡,則世無以考其度數之詳,而三分損益之說散見於書傳者,恐或得之目擊而不及識其全,或得之口授而未能究其誤,或求諸耳決而不能究其真,因是遂著為定論。
夫人皆以為法之盡善矣,豈知三分損益所生之律,乃僅得其聲之近似而未真。
蓋非師曠之聰,則耳不能齊,其聲之近似者,足以惑人之聽,是以不復求其法之未盡善者。
此蔡邕所以不如耳決之明者,亦不能盡信其法也。
後世之制樂者,不知律法之固有未善,而每患其聲音高下之不協,以至取古昔遺亡之器而求之,蓋亦不知本矣。
聲以數而傳,數以聲而定,二者皆有自然之則。
如侈者聲必咋,弇者聲必鬱,高者數必短,下者數必長。
侈弇者,數也,未聞其聲而已知其有咋鬱之分;高下者,聲也,未見其數已知其有長短之異。
故不得其自然之聲,則數不可得而考;不得其自然之數,則聲不可得而言。
今之制律者,不知出此,而顧先區區於秬黍之縱橫、古尺之修短、斛鬥之廣狹、鐘磬之高下謀之,是何足以得其聲之和哉! 邵雍曰:「世人所見者,漢律曆耳。
」然則三分損益之法為未善,亦隱然矣。
近世蔡元定特著一書,可謂究心,然其說亦有可用與否。
其可用者,多其所自得,而又有證於古,凡載於吾書者可見矣;其否者,皆由習熟於三分上下生之說,而不於聲器之近似者察之也。
豈嘗察之而未有法以易之乎?此律通之所以作也。
蓋律之所以長短,不止乎三分損益之一端,自四分以往,推而至於有二十分之法。
管之所以廣狹,必限於千二百黍之定數,因其容受有方分、圜分之異,與黍體不相合,而遂分辨其空龠有實積、隙積之理。
其還相為宮之法,有以推見其為一陰一陽相繼之道,而非一上一下相生之謂也。
嗟乎!觀吾書者,能知其數之出於自然而然,則知由先漢以前至于今日,上下幾二千年,凡史傳所述三分損益一定之說者,可以刪而去之矣。
使其說之可用也,則累世律可協、樂可和,何承天、劉焯輩不改其法矣。
故京房六十律不足以和樂,而況錢樂之衍為三百六十之非法,徒增多而無用乎?是其數非出於自然之無所加損,而徒欲傅會於當期之日數雲爾。
古之聖人所以定律止於十二者,自然之理數也。
苟不因自然之理數,則以三分損益之法衍之,聲律殆不特三百六十而已也,而況京房之六十乎?且房之律,吾意其自為之也,而託言受之焦延壽,以欺乎人,以售其說。
使律法之善,何必曰受諸人?律法不善矣,雖焦延壽何益哉!所謂善不善者,亦顧其法之可用與否耳。
曩者,魏漢津嘗創用指尺以制律,乃竊京房之故智,上以取君之信,下以遏人之議,能行之於一日,豈能使一世而用之乎? 今律通之作,其數之損益可以互相生,總為百四十四以為之體,或變之,又可得二百一十有六以為之用,乾坤之策具矣。
世不用則已,用則聲必和,亦因古黃鐘九寸法審之,以人物之聲而稍更定之耳。
或曰:「律止十二,胡為復衍百四十四律乎?」應之曰:「十二者,正聲也;百四十四者,變聲也。
使不為百四十四者,何以見十二宮七聲長短之有定數,而宮、商、角、徵、羽清濁之有定分乎?其要主於和而已。
故有正聲則有變聲也,通其變然後可與論律矣。
」 律通上下二篇:十二律名數第一,黃鐘起數第二,生律分正法第三,生律分變法第四,正變生律分起算法第五,十二宮百四十四律數第六,律數傍通法第七,律數傍通別法第八,九分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