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七十八 志第三十一 律曆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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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度五十九 損四十六 一度五十九 十 損五十四 一度一十五 損五十四 一度一十三 十一 損五十九 空度五十九 損五十九 空度五十九 求五星天正冬至後平合中積中星:置天正冬至氣積分,各以其星周率去之,不盡,用減周率,餘滿統法約之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命之為平合中積;因而重列之為平合中星,各以前段變日加平合中積,又以前段變度加平合中星,其經退行者即減之,各得五星諸變中積中星。

     求五星入曆:各以其星歲差乘所求積年,滿周天分去之,不盡,以統法約之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以減平合中星,為平合入曆度及分秒。

    求諸變者,各以前段限度累加之,為五星諸變入曆度及分秒。

     求五星諸變盈縮定差:各置其星其變入曆度及分秒,如半周天已下為盈;已上去之,為縮;以五星曆策度除之為策數,不盡,為入策度及分秒;以其策下損益率乘之,如曆策而一為分,分滿百為度,以損益其下盈縮積度,即五星諸段盈縮定差。

     求五星平合及諸變定積:各置其星其變中積,以其段盈縮定差盈加縮減之,即其段定積日及分;以天正冬至大餘及約分加之,滿統法去之,不盡,命甲子,算外,即定日辰及分。

     求五星諸變入所在月日:各置其星其變定積,以天正閏日及約分加之,滿朔策及約分除之為月數,不盡,為入月已來日數。

    命月數起天正十一月,算外,即其星其段入其月經朔日數及分。

    乃以其朔日、辰相距,即所在月、日。

     求五星平合及諸變加時定星:各置其星其變中星,以盈縮定差盈加縮減之,內金倍之,水三之,然後加減,即五星諸段定星;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其星其段加時所在宿度及分秒。

    五星皆因留為後段初日定星,餘依術算。

     求五星諸變初日晨前夜半定星:各以其段初行率乘其段加時分,百約之,以順減退加其日加時定星,即為其星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

    加命如前,即得所求。

     求諸變日率度率:各以其段日辰距至後段日辰,為其段日率;以其段夜半定星與後段夜半定星相減,餘為其段度率。

     求諸變平行分:各置其段度率,以其段日率除之,為其段平行度及分秒。

     求諸變總差:各以其段平行分與後段平行分相減,餘為汎差;併前段汎差,四因,退一位,為總差。

    若前段無平行分相減為汎差者,因後段初日行分與其段平行分相減,為半總差,倍之,為總差。

    若後段無平行分相減為汎差者,因前段末日行分與其段平行分相減,為半總差,倍之,為總差。

    其在再行者,以本段平行分十四乘之,十五而一,為總差。

    內金星依順段術求之。

     求初末日行分:各半其段總差,加減其段平行分,後行分少,加之為初,減之為末;後行分多,減之為初,加之為末。

    退行者,前段減之為初,加之為末;後段加之為初,減之為末。

    為其星其段初、末日行分。

     求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置其段總差,減日率一,以除之,為日差;累損益初日行分,後行分少,損之;後行分多,益之。

    為每日行度及分秒;乃順加退減其星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命之,即每日夜半星行所在宿次。

     徑求其日宿次:置所求日,減一,半之,以日差乘而加減初日行分,後行分少,減之;後行分多,加之算。

    以所求日乘之,為積度;以順加退減其星其段初日夜半宿次,即所求日夜半宿次。

     求五星合見伏行差:木、火、土三星,以其段初日星行分減太陽行分,為行差。

    金、水二星順行者,以其段初日太陽行分減星行分,為行差。

    金、水二星退行者,以其段初日星行分并太陽行分,為行差。

    內水星夕伏、晨見,直以太陽行分為行差。

     求五星定合見伏汎用積:木、火、土三星,各以平合晨疾、夕伏定積,便為定合見、伏汎用積。

    金、水二星各置其段盈縮定差,內水星倍之,以其段行差除之為日,不滿,退除為分,在平合夕見、晨伏者,盈減縮加定積,為定合見、伏汎用積;在退合夕伏、晨見者,盈加縮減定積,為定合見、伏汎用積。

     求五星定合定積定星:木、火、土三星,以平合行差除其日盈縮分,為距合差日;以盈縮分減之,為距合差度;以差日、差度盈減縮加其星定合汎用積,為其星定合定積、定星。

    金、水二星順合者,以平合行差除其日盈縮分,為距合差日;以盈縮分加之,為距合差度;以差日、差度盈加縮減其星定合汎用積,為其星定合定積、定星。

    金、水二星退合者,以平合行差除其日盈縮分,為距合差日;以減盈縮減之分,為距合差度;以差日盈減縮加,以差度盈加縮減再定合汎用積,為其星再定合定積、定星。

    各以天正冬至大餘及約分加定積,滿統法去之,命甲子,算外,即得定合日辰;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定星,依宿次去之,即得定合所在宿次。

     求五星定見伏定積:木、火、土三星以汎用積晨加、夕減一象,如半周天已下自相乘,已上,覆減一周天,餘亦自相乘,七十五而一,所得,以其星伏見度乘之,十五而一為差,如其段行差除之為日,不滿,退除為分,見加伏減汎用積,為其星定見、伏定積。

    金、水二星以行差除其日盈縮分為日,在夕見、晨伏,盈加縮減汎用積,為常用積;夕伏、晨見,盈減縮加汎用積,為常用積;如常用積在半周天已下為冬至後;已上去之,餘為夏至後。

    各在一象已下自相乘,已上,覆減一周天,餘亦自相乘,冬至後晨、夏至後夕,以十八而一;冬至後夕、夏至後晨,以七十五而一,所得,以其星伏見度乘之,十五而一為差,如其段行差除之為日,不滿,退除為分,冬至後晨見、夕伏,夏至後夕見、晨伏,以加常用積,為其星定見、伏定積;冬至後夕見、晨伏,夏至後晨見、夕伏,以減常用積,為其星定見、伏定積;加命如前,即得定見、伏日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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