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七十六 志第二十九 律曆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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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庚寅六月二十六日辛巳。
新表測景長二尺四寸,王樸算景長一尺八寸五分,新法算景長二尺四分小分九十七。
三年辛卯六月七日丙戌。
新表測景長二尺二分太,王樸算景長一尺八寸五分,新法算景長二尺四分小分二十四。
四年壬辰六月十九日壬辰。
新表測景長二尺五分,王樸算景長一尺八寸七分,新法算景長二尺六分小分五十三。
立秋,二年庚寅七月十一日丙申。
新表測景長二尺五寸九分,王樸算景長二尺二寸九分,新法算景長二尺五寸九分小分五十一。
三年辛卯六月二十三日壬寅。
新表測景長二尺六寸一分半,王樸算景長二尺三寸三分,新法算景長二尺六寸二分小分七十三。
處暑,二年庚寅七月二十七日壬子。
雲霠不測。
三年辛卯七月九日丁巳。
新表測景長三尺三寸六分,王樸算景長三尺,新法算景長三尺三寸六分小分六十五。
四年壬辰七月十九日壬戌。
雲霠不測。
白露,二年庚寅八月十三日丁卯。
雲霠不測。
三年辛卯七月二十四日壬申。
雲霠不測。
四年壬辰八月五日丁醜。
雲霠不測。
秋分,二年庚寅八月二十八日壬午。
雲霠不測。
三年辛卯八月九日丁亥。
新表測景長五尺三寸八分,王樸算景長五尺二寸一分,新法算景長五尺三寸八分小分六十九。
四年壬辰八月二十日壬辰。
雲霠不測。
寒露,二年庚寅九月十三日丁酉。
雲霠不測。
三年辛卯九月二十四日壬寅。
新表測景長六尺六寸七分,王樸算景長六尺八分,新法算景長六尺六寸七分小分八十八。
四年壬辰九月六日戊申。
新表測景長六尺七寸三分半,王樸算景長六尺九寸一分,新法算景長六尺七寸四分小分八十四。
霜降,二年庚寅九月二十八日壬子。
新表測景長八尺一寸六分,王樸算景長八尺四寸五分,新法算景長八尺一寸四分小分七十。
三年辛卯九月十日戊午。
雲霠不測。
四年壬辰九月二十一日癸亥。
新表測景長八尺二寸,王樸算景長八尺五寸六分,新法算景長八尺一寸九分小分六十六。
立冬,二年庚寅十月十四日戊辰。
新表測景長九尺八寸半分,王樸算景長一丈一寸,新法算景長九尺八寸一分小分二十五。
三年辛卯九月二十五日癸酉。
新表測景長九尺七寸九分,王樸算景長一丈一寸,新法算景長九尺七寸八分小分六十三。
四年壬辰十月六日戊寅。
新表測景長九尺七寸六分,王樸算景長一丈一寸,新法算景長九尺七寸六分小分一十。
測景正加時早晚 後漢熹平三年,四分曆志立冬中景長一丈,立春中景長九尺六寸。
尋冬至南極,日晷最長,二氣去至日數既同,則中景應等,而前長後短,頓差四寸。
此曆景冬至後天之驗也。
二氣中景日差九分半弱,進退均調,略無盈縮,以率計之,二氣各退二日十二刻,則晷景之數,立冬更短,立春更長,並差二寸,二氣中景俱長九尺八寸矣,即立冬、立春之正日也。
以此推之,曆置冬至後天亦二日十二刻也。
熹平三年,時曆丁醜冬至,加時正在日中;以二日十二刻減之,定以乙亥冬至,加時在夜半後三十八刻。
宋志大明五年十月十日,景一丈七寸七分半;十一月二十五日,景一丈八寸一分太;二十六日,一丈七寸五分強。
折取其中,則中天冬至應在十一月三日求其早晚。
令後二日景相減,則一日差率也,倍之為法;前二日減,以百刻乘之,為實;以法除實,得冬至加時在夜半後三十一刻,在元嘉曆後一日,天數之正也。
量檢彌年,則加減均同;異歲相課,則遠近應率。
觀二家之說,略而未通。
熹平乃要取其中,而失於至前、至後之餘;大明則左右率,而失於為實、為法之數。
若夫較景、定氣,曆家最為急務。
觀古較驗,止以冬至前後數日之間,以定加時早晚。
且景之差行,當二至前後,進退在微芒之間。
又日有變行,盈縮稍異,若以為準,則加時相背。
又晉、漢曆術,多以前後所測晷要取其中,此亦差過半日。
今比歲較驗,在立冬、立春景移過寸,若較取加時,則宜以其相近者通計,半之為距至汎日;乃以其晷數相減,餘者以法乘之,滿其日晷差而一,為刻;乃以差刻求冬至,視其前晷,多則為減,少則為加,求夏至返之。
加減距至汎日,為定日;仍加半日之刻,命從前距日辰,算外,即二至加時日辰及刻分。
如此推求,則二至加時早晚可驗矣。
新表測景長二尺四寸,王樸算景長一尺八寸五分,新法算景長二尺四分小分九十七。
三年辛卯六月七日丙戌。
新表測景長二尺二分太,王樸算景長一尺八寸五分,新法算景長二尺四分小分二十四。
四年壬辰六月十九日壬辰。
新表測景長二尺五分,王樸算景長一尺八寸七分,新法算景長二尺六分小分五十三。
立秋,二年庚寅七月十一日丙申。
新表測景長二尺五寸九分,王樸算景長二尺二寸九分,新法算景長二尺五寸九分小分五十一。
三年辛卯六月二十三日壬寅。
新表測景長二尺六寸一分半,王樸算景長二尺三寸三分,新法算景長二尺六寸二分小分七十三。
處暑,二年庚寅七月二十七日壬子。
雲霠不測。
三年辛卯七月九日丁巳。
新表測景長三尺三寸六分,王樸算景長三尺,新法算景長三尺三寸六分小分六十五。
四年壬辰七月十九日壬戌。
雲霠不測。
白露,二年庚寅八月十三日丁卯。
雲霠不測。
三年辛卯七月二十四日壬申。
雲霠不測。
四年壬辰八月五日丁醜。
雲霠不測。
秋分,二年庚寅八月二十八日壬午。
雲霠不測。
三年辛卯八月九日丁亥。
新表測景長五尺三寸八分,王樸算景長五尺二寸一分,新法算景長五尺三寸八分小分六十九。
四年壬辰八月二十日壬辰。
雲霠不測。
寒露,二年庚寅九月十三日丁酉。
雲霠不測。
三年辛卯九月二十四日壬寅。
新表測景長六尺六寸七分,王樸算景長六尺八分,新法算景長六尺六寸七分小分八十八。
四年壬辰九月六日戊申。
新表測景長六尺七寸三分半,王樸算景長六尺九寸一分,新法算景長六尺七寸四分小分八十四。
霜降,二年庚寅九月二十八日壬子。
新表測景長八尺一寸六分,王樸算景長八尺四寸五分,新法算景長八尺一寸四分小分七十。
三年辛卯九月十日戊午。
雲霠不測。
四年壬辰九月二十一日癸亥。
新表測景長八尺二寸,王樸算景長八尺五寸六分,新法算景長八尺一寸九分小分六十六。
立冬,二年庚寅十月十四日戊辰。
新表測景長九尺八寸半分,王樸算景長一丈一寸,新法算景長九尺八寸一分小分二十五。
三年辛卯九月二十五日癸酉。
新表測景長九尺七寸九分,王樸算景長一丈一寸,新法算景長九尺七寸八分小分六十三。
四年壬辰十月六日戊寅。
新表測景長九尺七寸六分,王樸算景長一丈一寸,新法算景長九尺七寸六分小分一十。
測景正加時早晚 後漢熹平三年,四分曆志立冬中景長一丈,立春中景長九尺六寸。
尋冬至南極,日晷最長,二氣去至日數既同,則中景應等,而前長後短,頓差四寸。
此曆景冬至後天之驗也。
二氣中景日差九分半弱,進退均調,略無盈縮,以率計之,二氣各退二日十二刻,則晷景之數,立冬更短,立春更長,並差二寸,二氣中景俱長九尺八寸矣,即立冬、立春之正日也。
以此推之,曆置冬至後天亦二日十二刻也。
熹平三年,時曆丁醜冬至,加時正在日中;以二日十二刻減之,定以乙亥冬至,加時在夜半後三十八刻。
宋志大明五年十月十日,景一丈七寸七分半;十一月二十五日,景一丈八寸一分太;二十六日,一丈七寸五分強。
折取其中,則中天冬至應在十一月三日求其早晚。
令後二日景相減,則一日差率也,倍之為法;前二日減,以百刻乘之,為實;以法除實,得冬至加時在夜半後三十一刻,在元嘉曆後一日,天數之正也。
量檢彌年,則加減均同;異歲相課,則遠近應率。
觀二家之說,略而未通。
熹平乃要取其中,而失於至前、至後之餘;大明則左右率,而失於為實、為法之數。
若夫較景、定氣,曆家最為急務。
觀古較驗,止以冬至前後數日之間,以定加時早晚。
且景之差行,當二至前後,進退在微芒之間。
又日有變行,盈縮稍異,若以為準,則加時相背。
又晉、漢曆術,多以前後所測晷要取其中,此亦差過半日。
今比歲較驗,在立冬、立春景移過寸,若較取加時,則宜以其相近者通計,半之為距至汎日;乃以其晷數相減,餘者以法乘之,滿其日晷差而一,為刻;乃以差刻求冬至,視其前晷,多則為減,少則為加,求夏至返之。
加減距至汎日,為定日;仍加半日之刻,命從前距日辰,算外,即二至加時日辰及刻分。
如此推求,則二至加時早晚可驗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