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七十二 志第二十五 律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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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所交,冬在陰曆,夏在陽曆,月行青道;冬、夏至後,青道半交在春分之宿,當黃道東;立冬、立夏後,青道半交在立春之宿,當黃道東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
冬在陽曆,夏在陰曆,月行白道;冬、夏至後,白道半交在秋分之宿,當黃道西;立冬、立夏後,白道半交在立秋之宿,當黃道西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
春在陽曆,秋在陰曆,月行朱道;春、秋分後,朱道半交在夏至之宿,當黃道南;立春、立秋後,朱道半交在立夏之宿,當黃道西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
春在陰曆,秋在陽曆,月行黑道。
春、秋分後,黑道半交在冬至之宿,當黃道北;立春、立秋後,黑道半交在立冬之宿,當黃道東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
四序月離雖為八節,至陰陽之所交,皆與黃道相會,故月行有九道。
各視月所入正交積度,滿象度及分去之,入交積度及象度並在交會術中。
若在半象以下者為入初限;已上者,復減象度,餘為入末限;用減一百二十五,餘以所入初、末限度及分乘之,滿二十四而一為分,分滿百為度,所得,為月行與黃道差數。
距半交後、正交前,以差數為減;距正交後、半交前,以差數為加。
此加減出入六度,單與黃道相較之數,若較赤道,則隨氣遷變不常。
計去冬、夏至以來度數,乘黃道所差,九十而一,為月行與赤道差數。
凡日以赤道內為陰,外為陽;月以黃道內為陰,外為陽。
故月行宿度,入春分交後行陰曆,秋分交後行陽曆,皆為同名;春分交後行陽曆,秋分交後行陰曆,皆為異名。
其在同名,以差數加者加之,減者減之;其在異名,以差數加者減之,減者加之。
皆以增損黃道宿積度,為九道宿積度;以前宿九道積度減之,為其九道宿度及分。
其分就近約為少、半、太之數。
推月行九道平交入氣:各以其月閏日及餘,加經朔加時入交汎日及餘秒,盈交終日去之,及減交終日及餘秒,即各平交入其月中氣日及餘秒。
滿氣策及餘秒去之,餘即平交入後月節氣日及餘秒。
因求次交者,以交終日及餘秒加之,滿氣策及餘秒去之,餘為平交入其氣日及餘秒,若求其氣朏朒定數,加求朔、弦、望經日術入之,各得所求也。
求平交入轉朏朒定數:置所入氣餘,加其日夜半入轉餘,以乘其日損益率,樞法而一,所得,以損益其下朏朒積,乃以交率乘之,交數而一,為定數。
求正交入氣:以平交入氣、入轉朏朒定數,朏減朒加平交入氣餘,滿若不足,進退其日,即正交入氣日及餘秒。
求正交加時黃道宿度:置正交入氣餘,副之,以乘其日昇降分,一百約之,昇加降減其副,及一百乘之,樞法而一,以加其日夜半日度,即正交加時黃道日度及分秒。
求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以正交度及分減一百二十五,餘以正交度及分乘之,滿二十四,餘為定差。
以差加黃道宿度,仍計去冬、夏至以來度數乘差,九十而一,所得,依名同異而加減之,滿若不足,進退其度,命如前,即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及分。
推定朔弦望加時月所在度:各置其日加時日躔所在,變從九道,循次相當。
凡合朔加時,月行潛在日下,與太陽同度,是為加時月離宿次;先置朔、弦、望加時黃道日度,以正交加時黃道宿度減之,餘以加其正交加時九道宿度,命起正交宿度,算外,即朔、弦、望加時所當九道宿度。
其合朔加時若非正交,則日在黃道、月在九道各入宿度,雖多少不同,考其去極,若應繩準,故雲月行潛在日下,與太陽同度。
各以弦、望度及分秒加其所當九道宿度,滿宿次去之,命如前,即各得加時九道月離宿次。
求定朔夜半入轉:各視經朔夜半入轉,若定朔大餘有進退者,亦加減轉日,不則因經為定。
求次定朔夜半入轉:因定朔夜半入轉,大月加二,小月加一,餘皆四千七百一十六、秒九千四百六,滿轉周日及餘秒去之,即次定朔夜半入轉;累加一日,去命如前,各得次日夜半轉日及餘秒。
求月晨昏度:以晨分乘其日轉定分,樞法而一,為晨轉分;減轉定分,餘為昏轉分;乃以朔、弦、望定小餘乘轉定分,樞法而一,為加時分;以減晨昏轉分,餘為前;不足,覆減,餘為後;仍前加後減加時月,即晨、昏月所在度。
求朔弦望晨昏定程:各以其朔昏定月減上弦昏定月,為朔後定程;以上弦昏定月減望日昏定月,為上弦後定程;以望日晨定月減下弦晨定月,為望後定程;以下弦晨定月減後朔晨定月,為下弦後定程。
求每日轉定度:累計每程相距日轉定分,以減定程為盈;不足,覆減為縮;以相距日均其盈縮,盈加縮減每日轉定分,為每日轉定度及分。
求每日晨昏月:因朔、弦、望晨昏月,加每日轉定度及分,盈宿次去之,為每日晨昏月。
凡注曆,自朔日注昏,望後次日注晨。
已前月度並依九道所推,以究算理之精微。
如求其速要,即依後術求之。
推天正經朔加時平行月:置歲周,以天正閏餘減之,餘以樞法除之為度,不盡,退除為分秒,即天正經朔加時平行月積度。
求天正十一月定朔夜半平行月:置天正經朔小餘,以平行分乘之,樞法而一為度,不盡,退除為分秒,所得,為加時度;用減天正經朔加時平行月,即經朔晨前夜半平行月,其定朔有進退者,即以平行度分加減之。
即天正十一月定朔晨前夜半平行月積度。
求次定朔夜半平行月:置天正定朔夜半平行月,大月加三十五度八十分、秒六十一,小月加二十二度四十三分、秒七十三半,滿周天度分去之,即每月定朔晨前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
求定望夜半平行月:計定朔距定望日數,以乘平行度及分秒,所得,加其定朔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即定望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
求天正定朔夜半入轉:因天正經朔夜半入轉,若定朔大餘有進退者,亦進退之,不則因經而定,即所求年天正定朔晨前夜半入轉及其餘;以樞法退除為約分及秒,皆一百為母。
求定望及次定朔夜半入轉:因天正定朔夜半入轉及分秒,以朔望相距日累加之,滿轉周日二十七及分五十五、秒四十六去之,即各得定望及次定朔晨前夜半入轉日及分秒。
求定朔望夜半定月:置定朔、望夜半入轉分,乘其日增減差,一百約之為分,分滿百為度,增減其下遲疾度,為遲疾定度;遲減疾加夜半平行月,為朔望夜半
冬在陽曆,夏在陰曆,月行白道;冬、夏至後,白道半交在秋分之宿,當黃道西;立冬、立夏後,白道半交在立秋之宿,當黃道西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
春在陽曆,秋在陰曆,月行朱道;春、秋分後,朱道半交在夏至之宿,當黃道南;立春、立秋後,朱道半交在立夏之宿,當黃道西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
春在陰曆,秋在陽曆,月行黑道。
春、秋分後,黑道半交在冬至之宿,當黃道北;立春、立秋後,黑道半交在立冬之宿,當黃道東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
四序月離雖為八節,至陰陽之所交,皆與黃道相會,故月行有九道。
各視月所入正交積度,滿象度及分去之,入交積度及象度並在交會術中。
若在半象以下者為入初限;已上者,復減象度,餘為入末限;用減一百二十五,餘以所入初、末限度及分乘之,滿二十四而一為分,分滿百為度,所得,為月行與黃道差數。
距半交後、正交前,以差數為減;距正交後、半交前,以差數為加。
此加減出入六度,單與黃道相較之數,若較赤道,則隨氣遷變不常。
計去冬、夏至以來度數,乘黃道所差,九十而一,為月行與赤道差數。
凡日以赤道內為陰,外為陽;月以黃道內為陰,外為陽。
故月行宿度,入春分交後行陰曆,秋分交後行陽曆,皆為同名;春分交後行陽曆,秋分交後行陰曆,皆為異名。
其在同名,以差數加者加之,減者減之;其在異名,以差數加者減之,減者加之。
皆以增損黃道宿積度,為九道宿積度;以前宿九道積度減之,為其九道宿度及分。
其分就近約為少、半、太之數。
推月行九道平交入氣:各以其月閏日及餘,加經朔加時入交汎日及餘秒,盈交終日去之,及減交終日及餘秒,即各平交入其月中氣日及餘秒。
滿氣策及餘秒去之,餘即平交入後月節氣日及餘秒。
因求次交者,以交終日及餘秒加之,滿氣策及餘秒去之,餘為平交入其氣日及餘秒,若求其氣朏朒定數,加求朔、弦、望經日術入之,各得所求也。
求平交入轉朏朒定數:置所入氣餘,加其日夜半入轉餘,以乘其日損益率,樞法而一,所得,以損益其下朏朒積,乃以交率乘之,交數而一,為定數。
求正交入氣:以平交入氣、入轉朏朒定數,朏減朒加平交入氣餘,滿若不足,進退其日,即正交入氣日及餘秒。
求正交加時黃道宿度:置正交入氣餘,副之,以乘其日昇降分,一百約之,昇加降減其副,及一百乘之,樞法而一,以加其日夜半日度,即正交加時黃道日度及分秒。
求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以正交度及分減一百二十五,餘以正交度及分乘之,滿二十四,餘為定差。
以差加黃道宿度,仍計去冬、夏至以來度數乘差,九十而一,所得,依名同異而加減之,滿若不足,進退其度,命如前,即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及分。
推定朔弦望加時月所在度:各置其日加時日躔所在,變從九道,循次相當。
凡合朔加時,月行潛在日下,與太陽同度,是為加時月離宿次;先置朔、弦、望加時黃道日度,以正交加時黃道宿度減之,餘以加其正交加時九道宿度,命起正交宿度,算外,即朔、弦、望加時所當九道宿度。
其合朔加時若非正交,則日在黃道、月在九道各入宿度,雖多少不同,考其去極,若應繩準,故雲月行潛在日下,與太陽同度。
各以弦、望度及分秒加其所當九道宿度,滿宿次去之,命如前,即各得加時九道月離宿次。
求定朔夜半入轉:各視經朔夜半入轉,若定朔大餘有進退者,亦加減轉日,不則因經為定。
求次定朔夜半入轉:因定朔夜半入轉,大月加二,小月加一,餘皆四千七百一十六、秒九千四百六,滿轉周日及餘秒去之,即次定朔夜半入轉;累加一日,去命如前,各得次日夜半轉日及餘秒。
求月晨昏度:以晨分乘其日轉定分,樞法而一,為晨轉分;減轉定分,餘為昏轉分;乃以朔、弦、望定小餘乘轉定分,樞法而一,為加時分;以減晨昏轉分,餘為前;不足,覆減,餘為後;仍前加後減加時月,即晨、昏月所在度。
求朔弦望晨昏定程:各以其朔昏定月減上弦昏定月,為朔後定程;以上弦昏定月減望日昏定月,為上弦後定程;以望日晨定月減下弦晨定月,為望後定程;以下弦晨定月減後朔晨定月,為下弦後定程。
求每日轉定度:累計每程相距日轉定分,以減定程為盈;不足,覆減為縮;以相距日均其盈縮,盈加縮減每日轉定分,為每日轉定度及分。
求每日晨昏月:因朔、弦、望晨昏月,加每日轉定度及分,盈宿次去之,為每日晨昏月。
凡注曆,自朔日注昏,望後次日注晨。
已前月度並依九道所推,以究算理之精微。
如求其速要,即依後術求之。
推天正經朔加時平行月:置歲周,以天正閏餘減之,餘以樞法除之為度,不盡,退除為分秒,即天正經朔加時平行月積度。
求天正十一月定朔夜半平行月:置天正經朔小餘,以平行分乘之,樞法而一為度,不盡,退除為分秒,所得,為加時度;用減天正經朔加時平行月,即經朔晨前夜半平行月,其定朔有進退者,即以平行度分加減之。
即天正十一月定朔晨前夜半平行月積度。
求次定朔夜半平行月:置天正定朔夜半平行月,大月加三十五度八十分、秒六十一,小月加二十二度四十三分、秒七十三半,滿周天度分去之,即每月定朔晨前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
求定望夜半平行月:計定朔距定望日數,以乘平行度及分秒,所得,加其定朔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即定望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
求天正定朔夜半入轉:因天正經朔夜半入轉,若定朔大餘有進退者,亦進退之,不則因經而定,即所求年天正定朔晨前夜半入轉及其餘;以樞法退除為約分及秒,皆一百為母。
求定望及次定朔夜半入轉:因天正定朔夜半入轉及分秒,以朔望相距日累加之,滿轉周日二十七及分五十五、秒四十六去之,即各得定望及次定朔晨前夜半入轉日及分秒。
求定朔望夜半定月:置定朔、望夜半入轉分,乘其日增減差,一百約之為分,分滿百為度,增減其下遲疾度,為遲疾定度;遲減疾加夜半平行月,為朔望夜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