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六十八 志第二十一 律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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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忽定為一錢之則。

    忽者,吐絲為忽;分者,始微而著,言可分別也。

    ]絲則千,[一千絲為一分,以一萬絲定為一錢之則。

    
]毫則百,[一百毫為一分,以一千毫定為一錢之則。

    毫者,毫毛也。

    自忽、絲、毫三者皆斷驥尾為之。

    
]氂則十,[一十氂為一分,以一百氂定為一錢之則。

    氂者,氂牛尾毛也,曳赤金成絲為之也。

    
]轉以十倍倍之,則為一錢。

    [轉以十倍,謂自一萬忽至十萬忽之類定為則也。

    
]黍以二千四百枚為一兩,[一龠容千二百黍為十二銖,則以二千四百黍定為一兩之則。

    兩者,以二龠為兩。

    
]絫以二百四十,[謂以二百四十絫定為一兩之則。

    
]銖以二十四,[轉相因成絫為銖,則以二百四十絫定成二十四銖為一兩之則。

    銖者,言殊異。

    
]遂成其稱。

    稱合黍數,則一錢半者,計三百六十黍之重。

    列為五分,則每分計二十四黍。

    又每分析為一十氂,則每氂計二黍十分黍之四。

    [以十氂分二十四黍,則每氂先得二黍。

    都分成四十分,則一氂又得四分,是每氂得二黍十分黍之四。

    
]每四毫一絲六忽有差為一黍,則氂、絫之數極矣。

    一兩者,合二十四銖為二千四百黍之重。

    每百黍為銖,二百四十黍為絫,二銖四絫為錢,二絫四黍為分。

    一絫二黍重五釐,六黍重二釐五毫,三黍重一氂二毫五絲,則黍、絫之數成矣。

    其則,用銅而鏤文,以識其輕重。

    新法既成,詔以新式留禁中,取太府舊稱四十、舊式六十,以新式校之,乃見舊式所謂一斤而輕者有十,謂五斤而重者有一。

    式既若是,權衡可知矣。

    又比用大稱如百斤者,皆懸鈞於架,植鐶於衡,鐶或偃,手或抑按,則輕重之際,殊為懸絕。

    至是,更鑄新式,悉由黍、絫而齊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損也。

    又令每用大稱,必懸以絲繩。

    既置其物,則卻立以視,不可得而抑按。

    復鑄銅式,以禦書淳化三體錢二千四百暨新式三十有三、銅牌二十授於太府。

    又置新式於內府、外府,復頒于四方大都,凡十有一副。

    先是,守藏吏受天下歲貢金帛,而太府權衡舊式失準,得因之為姦,故諸道主者坐逋負而破產者甚衆。

    又守藏更代,校計爭訟,動必數載。

    至是,新制既定,奸弊無所指,中外以為便。

    [度、量、權、衡皆太府掌造,以給內外官司及民間之用。

    凡遇改元,即差變法,各以年號印而識之。

    其印面有方印、長印、八角印,明制度而防偽濫也。

    
] 宋初,用周顯德欽天曆,建隆二年五月,以其曆推驗稍疏,乃詔司天少監王處訥等別造曆法。

    四年四月,新法成,賜號應天曆。

    太平興國間,有上言應天曆氣候漸差,詔處訥等重加詳定。

    六年,表上新曆,詔付本監集官詳定。

    會冬官正吳昭素、徐瑩、董昭吉等各獻新曆,處訥所上曆遂不行。

    詔以昭素、瑩、昭吉所獻新曆,遣內臣沈元應集本監官屬、學生參校測驗,考其疏密。

    秋官正史端等言:「昭吉曆差。

    昭素、瑩二曆以建隆癸亥以來二十四年氣朔驗之,頗為切準。

    復對驗二曆,唯昭素曆氣朔稍均,可以行用。

    」又詔衞尉少卿元象宗與元應等,再集明曆術吳昭素、劉內真、苗守信、徐瑩、王熙元、董昭吉、魏序及在監官屬史端等精加詳定。

    象宗等言:「昭素曆法考驗無差,可以施之永久。

    」遂賜號為乾元曆。

    應天、乾元二曆皆禦製序焉。

     真宗嗣位,命判司天監史序等考驗前法,研覈舊文,取其樞要,編為新曆。

    至鹹平四年三月,曆成來上,賜號儀天曆。

    凡天道運行,皆有常度,曆象之術,古今所同。

    蓋變法以從天,隨時而推數,故法有疏密,數有繁簡,雖條例稍殊,而綱目一也。

    今以三曆參相考校,以應天為本,乾元、儀天附而注之,法同者不復重出,法殊者備列于後。

     建隆應天曆 演紀上元木星甲子,距建隆三年壬戌,歲積四百八十二萬五千五百五十八。

    [乾元上元甲子距太平興國六年辛巳,積三千五十四萬三千九百七十七。

    儀天自上元土星甲子至鹹平四年辛醜,積七十一萬六千四百九十七。

    
] 步氣朔 元法:一萬二。

    [乾元元率九百四十。

    儀天宗法一萬一百。

    又總謂之日法。

    
] 歲盈:二十六萬九千三百六十五。

    [乾元歲周二十一萬四千七百六十四。

    儀天歲周三十六萬八千八百九十七。

    儀天有周天三百六十五、餘二千四百七十,約餘二千四百四十五;歲餘五萬二千九百七十、餘二千四百七十。

    應天、乾元無此法,後皆倣此。

    
] 月率:五萬九千七十三。

    [乾元不置此法。

    儀天合率二十九萬八千二百五十九。

    又儀天有歲閏一萬九千八百六十二,月閏九千一百一十五、秒六。

    
] 會日:二十九、小餘五千三百七。

    [乾元朔策二十九、小餘一千五百六十。

    儀天會日二十九、小餘五千三百五十七。

    
] 弦策:七、小餘三千八百二十七、秒六。

    [乾元小餘一千一百二十五。

    儀天小餘三千八百六十四、秒二十七。

    策並同。

    
] 望策:十四、小餘七千六百五十四、秒一十二。

    [乾元小餘二千二百五十七。

    儀天小餘七千七百二十七、秒一十八。

    策並同。

    
] 氣策:十五、小餘二千一百八十五、秒二十四。

    [乾元小餘六百四十二半。

    儀天小餘二千二百七、秒三。

    策並同。

    又儀天有氣盈四千四百一十四、秒六。

    
] 朔虛分:四千六百九十五。

    [乾元一千三百八十。

    儀天四千七百四十一。

    
] 沒限:七千八百一十六、秒九。

    [乾元二千二百九十七半。

    儀天七千八百九十二。

    又儀天有紀實六十萬六千。

    
] 秒法:二十四。

    [乾元一百。

    儀天秒母三十六。

    
] 紀法:六十。

    [二曆同。

    
] 推元積:[乾元、儀天皆謂之求歲積分。

    
]置所求年,以歲盈展之為元積。

    求天正所盈之日及分并冬至大小餘:以八十四萬一百六十八去元積,不盡者,半而進位,以元法收為所盈日,不滿為小餘。

    日滿六十去之,不滿者,命從甲子,算外,即冬至日辰、大小餘也。

    [乾元以歲周乘積年為歲積分,以七萬五百六十去之,不盡,以五因,滿元率收為日,不滿為餘日。

    儀天以歲周乘積年,進一位,為歲積分;盈宗法而一為積日,不滿為餘日。

    去命並同應天。

    
] 求次氣:以天正冬至大、小餘徧加諸常數,盈六十去之,不盈者,命如前,即得諸氣日辰、大小餘秒也。

    [乾元置中氣大、小餘,以氣策加之,命如前,即次氣日辰也。

    儀天置冬至大、小餘,加氣策及餘秒,秒盈秒母從小餘,盈紀法去之,皆命如前法,各得次氣常日辰及餘秒。

    
] 求天正十一月朔中日:[乾元謂之經朔。

    儀天謂之天正合朔。

    
]以月率去元積,不盡者,為天正十一月通餘;以通餘減七十三萬六百三十五,餘,半而進位,以元法收為日,不滿為分,即得所求天正十一月朔中日及餘秒。

    [乾元以一萬七千三百六十四去歲積分,不盡為朔餘;以歲積分為朔積分,又倍五萬二千九百二十,除之,餘以五因,滿元率為日,不滿為分。

    儀天以合率去歲積分,不盡為閏餘;滿宗法為閏日,不滿為餘,以閏日及餘減天正冬至大、小餘,為天正合朔大、小餘;去命如前,即得合朔日辰、大小餘。

    
] 求次朔望中日:[乾元謂之求弦望經朔。

    儀天謂之求次朔。

    
]置朔中日,累加弦策餘秒,即得弦、望及次朔中日。

    [乾元以弦策加經朔大、小餘,即得次朔經日;以弦策及餘秒加經朔,得上弦;再加,得望;三之,得下弦。

    
] 求望中月:置朔中月,加半交,盈交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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