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六十八 志第二十一 律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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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天 乾元 儀天曆 古者,帝王之治天下,以律曆為先;儒者之通天人,至律曆而止。

    曆以數始,數自律生,故律曆既正,寒暑以節,歲功以成,民事以序,庶績以凝,萬事根本由茲立焉。

    古人自入小學,知樂知數,已曉其原。

    後世老師宿儒猶或弗習律曆,而律曆之家未必知道,各師其師,岐而二之。

    雖有巧思,豈能究造化之統會,以識天人之蘊奧哉!是以審律造曆,更易不常,卒無一定之說。

    治效之不古若,亦此之由,而世豈察及是乎! 宋初,承五代之季王樸制律曆、作律準,以宣其聲,太祖以雅樂聲高,詔有司考正。

    和峴等以影表銅臬暨羊頭秬黍累尺制律,而度量權衡因以取正。

    然累代尺度與望臬殊,黍有巨細,縱橫容積,諸儒異議,卒無成說。

    至崇寧中,徽宗任蔡京,信方士「聲為律、身為度」之說,始大盭乎古矣。

     顯德欽天曆亦樸所制也,宋初用之。

    建隆二年,以推驗稍疏,詔王處訥等別造新曆。

    四年,曆成,賜名應天,未幾,氣候漸差。

    太平興國四年,行乾元曆,未幾,氣候又差。

    繼作者曰儀天,曰崇天,曰明天,曰奉元,曰觀天,曰紀元,迨靖康丙午,百六十餘年,而八改曆。

    南渡之後,曰統元,曰乾道,曰淳熙,曰會元,曰統天,曰開禧,曰會天,曰成天,至德祐丙子,又百五十年,復八改曆。

    使其初而立法脗合天道,則千歲日至可坐而緻,奚必數數更法,以求幸合玄象哉!蓋必有任其責者矣。

     雖然,天步惟艱,古今通患,天運日行,左右既分,不能無忒。

    謂七十九年差一度,雖視古差密,亦僅得其槩耳。

    又況黃、赤道度有斜正闊狹之殊,日月運行有盈縮、朏朒、表裏之異。

    測北極者,率以千裡差三度有奇,晷景稱是。

    古今測驗,止於嶽臺,而嶽臺豈必天地之中?餘杭則東南,相距二千餘裡,華夏幅員東西萬裡,發斂晷刻豈能盡諧?又造曆者追求曆元,踰越曠古,抑不知二帝授時齊政之法,畢殫於是否乎?是亦儒者所當討論之大者,諉曰星翁曆生之責可哉?至於儀象推測之具,雖亦數改,若熙寧沈括之議、宣和璣衡之制,其詳密精緻有出於淳風、令瓚之表者,蓋亦未始乏人也。

    今其遺法具在方冊,惟奉元、會天二法不存。

    舊史以乾元、儀天附應天,今亦以乾道、淳熙、會元附統元,開禧、成天附統天。

    大抵數異術同,因仍增損,以追合乾象,俱無以大相過,備載其法,俾來者有考焉。

     昔黃帝作律呂,以調陰陽之聲,以候天地之氣。

    堯則欽若曆象,以授人時,以成歲功,用能綜三才之道,極萬物之情,以成其政化者也。

    至司馬遷、班固敘其指要,著之簡策。

    自漢至隋,歷代祖述,益加詳悉。

    暨唐貞觀迄周顯德,五代隆替,踰三百年,博達之士頗亦詳緝廢墜,而律志皆闕。

    宋初混一宇內,能士畢舉,國經王制,悉復古道。

    漢志有備數、和聲、審度、嘉量、權衡之目,後代因之,今亦用次序以志于篇: 曰備數。

    周禮,保氏教國子以六藝,其六曰九數,謂方田、粟米、差分、少廣、商功、均輸、方程、贏朒、旁要,是為九章。

    其後又有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陽、周髀、綴術、緝古等法相因而起,歷代傳習,謂之小學。

    唐試右千牛衞冑曹參軍陳從運著得一算經,其術以因折而成,取損益之道,且變而通之,皆合於數。

    復有徐仁美者,作增成玄一法,設九十三問,以立新術,大則測於天地,細則極於微妙,雖粗述其事,亦適用於時。

    古者命官屬於太史,漢、魏之世,皆在史官。

    隋氏始置算學博士於國庠,唐增其員,宋因而不改。

     曰和聲。

    周禮,典同掌六律六同之和,凡為樂器,以十有二律為之數度。

    古之聖人推律以制器,因器以宣聲,和聲以成音,比音而為樂。

    然則律呂之用,其樂之本歟!以其相生損益,數極精微,非聰明博達,則罕能詳究。

    故歷代而下,其法或存或闕,前史言之備矣。

    周顯德中,王樸始依周法,以秬黍校正尺度,長九寸,虛徑三分,為黃鐘之管,作律準,以宣其聲。

    宋乾德中,太祖以雅樂聲高,詔有司重加考正。

    時判太常寺和峴上言曰:「古聖設法,先立尺寸,作為律呂,三分損益,上下相生,取合真音,謂之形器。

    但以尺寸長短非書可傳,故累秬黍求為準的,後代試之,或不符會。

    西京銅望臬可校古法,即今司天臺影表銅臬下石尺是也。

    及以樸所定尺比校,短於石尺四分,則聲樂之高,蓋由於此。

    況影表測於天地,則管律可以準繩。

    」上乃令依古法,以造新尺并黃鐘九寸之管,命工人校其聲,果下於樸所定管一律。

    又內出上黨羊頭山秬黍,累尺校律,亦相符合。

    遂下尚書省集官詳定,衆議僉同。

    由是重造十二律管,自此雅音和暢。

     曰審度者,本起於黃鐘之律,以秬黍中者度之,九十黍為黃鐘之長,而分、寸、尺、丈、引之制生焉。

    宋既平定四方,凡新邦悉頒度量於其境,其偽俗尺度踰於法制者去之。

    乾德中,又禁民間造者。

    由是尺度之制盡復古焉。

     曰嘉量。

    周禮,{鹵木}氏為量。

    漢志雲,物有多少受以量,本起於黃鐘之管容秬黍千二百,而龠、合、升、鬥、斛五量之法備矣。

    太祖受禪,詔有司精考古式,作為嘉量,以頒天下。

    其後定西蜀,平嶺南,復江表,泉、浙納土,并、汾歸命,凡四方鬥、斛不中式者皆去之。

    嘉量之器,悉復升平之制焉。

     曰權衡之用,所以平物一民、知輕重也。

    權有五,曰銖、兩、斤、鈞、石,前史言之詳矣。

    建隆元年八月,詔有司按前代舊式作新權衡,以頒天下,禁私造者。

    及平荊湖,即頒量、衡於其境。

    淳化三年三月三日,詔曰:「書雲:『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

    』所以建國經而立民極也。

    國家萬邦鹹乂,九賦是均,顧出納於有司,繫權衡之定式。

    如聞秬黍之制,或差毫釐,錘鈎為姦,害及黎庶。

    宜令詳定稱法,著為通規。

    」事下有司,監內藏庫、崇儀使劉承珪言:「太府寺舊銅式自一錢至十斤,凡五十一,輕重無準。

    外府歲受黃金,必自毫釐計之,式自錢始,則傷於重。

    」遂尋究本末,別制法物。

    至景德中,承珪重加參定,而權衡之制益為精備。

    其法蓋取漢志子穀秬黍為則,廣十黍以為寸,從其大樂之尺,[秬黍,黑黍也。

    樂尺,自黃鐘之管而生也。

    謂以秬黍中者為分寸、輕重之制。

    
]就成二術,[二術謂以尺、黍而求氂、絫。

    
]因度尺而求氂,[度者,丈、尺之總名焉。

    因樂尺之源,起於黍而成於寸,析寸為分,析分為氂,析氂為毫,析毫為絲,析絲為忽。

    十忽為絲,十絲為毫,十毫為氂,十氂為分。

    
]自積黍而取絫。

    [從積黍而取絫,則十黍為絫,十絫為銖,二十四銖為兩。

    錘皆以銅為之。

    
]以氂、絫造一錢半及一兩等二稱,各懸三毫,以星準之。

    等一錢半者,以取一稱之法。

    其衡合樂尺一尺二寸,重一錢,錘重六分,盤重五分。

    初毫星準半錢,至稍總一錢半,析成十五分,分列十氂;[第一毫下等半錢,當五十氂,若十五斤稱等五斤也。

    
]中毫至稍一錢,析成十分,分列十氂;末毫至稍半錢,析成五分,分列十氂。

    等一兩者,亦為一稱之則。

    其衡合樂分尺一尺四寸,重一錢半,錘重六錢,盤重四錢。

    初毫至稍,布二十四銖,下別出一星,等五絫;[每銖之下,復出一星,等五絫,則四十八星等二百四十絫,計二千四百絫為十兩。

    
]中毫至稍五錢,布十二銖,列五星,星等二絫;[布十二銖為五錢之數,則一銖等十絫,都等一百二十絫為半兩。

    
]末毫至稍六銖,銖列十星,星等絫。

    [每星等一絫,都等六十絫為二錢半。

    
]以禦書真、草、行三體淳化錢,較定實重二銖四絫為一錢者,以二千四百得十有五斤為一稱之則。

    其法,初以積黍為準,然後以分而推忽,為定數之端。

    故自忽、絲、毫、氂、黍、絫、銖各定一錢之則。

    [謂皆定一錢之則,然後制取等稱也。

    
]忽萬為分,[以一萬忽為一分之則,以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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