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兵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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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之州長;五師為軍,屬之命卿。

    此猶今之軍制,百人為都,五都為營,五營為軍,十軍為廂。

    自廂都指揮使而下,各有節級,有員品,亦昔之比長、閭胥、族師、黨正之任也。

     議者謂什伍之制,於都法為便,然都法恐非臨陣對敵決勝之術也。

    況八陣之法,久失其傳,聖制一新,稽之前聞,若合符節。

    夫法一定,易以緻人。

    敵好擊虛,吾以虛形之;敵好背實,吾以實形之。

    然而所擊者非其虛,所背者非其實,故逸能勞之,飽能饑之,此所謂緻人而不緻於人也。

     七年七月,詔諸路安撫使各具可用陣隊法,及訪求知陣隊法者以聞。

    九月,崇儀使郭固以同詳定古今陣法賜對,於是內出攻守圖二十五部付河北。

     八年二月,帝批:「見校試七軍營陣,以分數不齊,前後抵牾,難為施用。

    可令見校試官摭其可取者,草定八軍法以聞。

    」初,詔樞密院曰:「唐李靖兵法,世無全書,雜見通典,離析訛舛。

    又官號物名與今稱謂不同,武人將佐多不能通其意。

    令樞密院檢詳官與王震、曾收、王白、郭逢原等校正,分類解釋,令今可行。

    」又命樞密院副都承旨張誠一、入內押班李憲與震、逢原行視寬廣處,用馬步軍二千八百人教李靖營陣法。

    以步軍副都指揮使楊遂為都大提舉,誠一、憲為同提舉,震、逢原參議公事,夏元象、臧景等為將副、部隊將、幹當公事,凡三十九人。

     誠一等初用李靖六花陣法,約受兵二萬人為率,為七軍,內虞候軍各二千八百人,取戰兵千九百人為七十六隊,戰兵內每軍弩手三百,弓手三百,馬軍五百,跳蕩四百,奇兵四百,輜重每軍九百,是為二千八百人。

    帝諭近臣曰: 黃帝始置八陣法,敗蚩尤於涿鹿。

    諸葛亮造八陣圖於魚復平沙之上,壘石為八行。

    晉桓溫見之,曰:「常山蛇勢。

    」此即九軍陣法也。

    至隋韓擒虎深明其法,以授其甥李靖。

    靖以時遇久亂,將臣通曉者頗多,故造六花陣以變九軍之法,使世人不能曉之。

    大抵八陣即九軍,九軍者,方陣也。

    六花陣即七軍,七軍者,圓陣也。

    蓋陣以圓為體,方陣者內圓而外方,圓陣即內外俱圓矣。

    故以方圓物驗之,則方以八包一,圓以六包一,此九軍六花陣之大體也。

    六軍者,左右虞候軍各一,為二虞候軍;左右廂各二,為四廂軍;與中軍共為七軍。

    八陣者,加前後二軍,共為九軍。

    開國以來,置殿前、馬步軍三帥,即中軍、前後軍帥之別名;而馬步軍都虞候是為二虞候軍,天武、捧日、龍神衞四廂是為四廂軍也。

    中軍帥總制九軍,即殿前都虞候,專總中軍一軍之事務,是其名實與古九軍及六花陣相符而不少差也。

    今論兵者俱以唐李筌太白陰經中陣圖為法,失之遠矣。

     朕嘗覽近日臣僚所獻陣圖,皆妄相眩惑,無一可取。

    果如其說,則兩敵相遇,必須遣使豫約戰日,擇寬平之地,夷阜塞壑,誅草伐木,如射圃教場,方可盡其法爾。

    以理推之,其不可用決矣。

    今可約李靖法為九軍營陣之制。

    然李筌圖乃營法,非陣法也。

    朕採古之法,酌今之宜,曰營曰陣,本出於一法,特止曰營,行曰陣;在奇正言之,則營為正、陣為奇也。

     於是以八月大閱八軍陣於城南荊家陂。

    已事,賜遂而下至指使、馬步軍銀絹有差。

     八年,詔諸路權住教五軍陣,止教四禦陣。

     九年四月,帝與輔臣論營陣法,謂:「為將者少知將兵之理,且八軍、六軍皆大將居中,大將譬則心也,諸軍,四體也。

    運其心智,以身使臂,以臂使指,攻左則右捄,攻右則左捄,前後亦然,則軍何由敗也!」 元豐四年,以九軍法一軍營陣按閱於城南好草陂,已事,獎諭。

     七年,詔:「已降五陣法,令諸將教習,其舊教陣法並罷。

    」蓋九軍營陣為方、圓、曲、直、銳,凡五變,是為五陣。

     元祐元年,高翔言,乞以禦陣與新陣法相兼教閱,從之。

    蓋元豐七年,詔專用五陣法,而舊教禦陣遂廢;至是,復令互教。

     紹聖三年,復罷教禦陣。

     大觀二年,詔以五陣法頒行諸路。

     靖康元年,監察禦史胡舜陟奏:「通直郎秦元所著兵書、陣圖、師律三策、大八陣圖一、小圖二,皆酌古之法,參今之宜,博而知要,實為可用。

    」詔令賜對。

    當時君臣雖無雄謀遠略,然猶切切焉以經武為心。

     高宗建炎元年,始頒樞密院教閱法,專習制禦摧鋒破敵之藝、全副執帶出入、短樁神臂弓、長柄刀、馬射穿甲、木挺。

    每歲擬春秋教閱法,立新格。

    神臂弓日給箭二十,射親去垛百二十步。

    刀長丈二尺以上,氈皮裹之,引鬥五十二次,不令刀頭至地。

    每營選二十人閱習,經兩閱者五十人為一隊,教習分合,隨隊多少,分隸五軍。

    每軍各置旗號,前軍緋旗,飛鳥為號;後軍皂旗,龜為號;左軍青旗,蛟為號;右軍白旗,虎為號;中軍黃旗,神人為號。

    又別以五色物號制招旗、分旗。

    舉招旗,則五軍以旗相應,合而成陣;舉分旗,則五軍以旗相應,分而成隊。

    左右前卻,或分藏為伏,或分出為奇,皆舉旗為號。

    更鳴小金、應鼓,備瞻望不及者。

    豫約伏藏之所,緩鳴小金即止,急鳴應鼓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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