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九十三 志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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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募之制 起於府衞之廢。

    唐末士卒疲於征役,多亡命者,梁祖令諸軍悉黵面為字,以識軍號,是為長征之兵。

    方其募時,先度人材,次閱走躍,試瞻視,然後黵面,賜以緡錢、衣履而隸諸籍。

    國初因之,或募土人就所在團立,或取營伍子弟聽從本軍,或募饑民以補本城,或以有罪配隸給役。

    取之雖非一途,而伉健者遷禁衞,短弱者為廂軍,制以隊伍,束以法令。

    當其無事時,雖不無爵賞衣廩之費,一有征討,則以之力戰鬥,給漕輓,而天下獷悍失職之徒,皆為良民之衞矣。

     初,太祖揀軍中彊勇者號兵樣,分送諸道,令如樣招募。

    後更為木梃,差以尺寸高下,謂之等長杖,委長吏、都監度人材取之。

    當部送闕者,軍頭司覆驗,引對便坐,分隸諸軍。

     真宗祥符中,復位等杖,自五尺八寸至五尺五寸為五等,諸州部送闕下,及等者隸次軍。

     仁宗天聖元年,詔京東西、河北、河東、淮南、陝西路募兵,當部送者刺「指揮」二字,家屬給口糧。

    兵官代還,以所募多寡為賞罰。

    又詔益、利、梓、夔路歲募民充軍士,及數即部送,分隸奉節、川效忠、川忠節。

    於是遠方健勇失業之民,悉有所歸。

     慶曆七年,諸路募廂軍及五尺七寸已上者,部送闕下,試補禁衞。

     至和元年,河北、河東、陝西募就糧兵,騎以四百人、步以五百人為一營。

     嘉祐二年復定等仗,自上四軍至武肅、忠靖皆五尺已上,差以寸分而視其奉錢:一千者以五尺八寸、七寸、三寸為三等。

    奉錢七百者,以五尺七寸、六寸、五寸為三等。

    奉錢五百者,以五尺六寸、五寸五分為三等。

    奉錢四百者,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為二等。

    奉錢三百者,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四寸、三寸、二寸為六等。

    奉錢二百者,以五尺四寸、三寸五分、三寸、二寸為四等。

    不給奉錢者,以五尺二寸或下五寸七指、八指為等。

    唯武嚴、禦營喝探以藝精者充,諸司筦庫執技者不設等杖。

     七年,禦史唐介言:「比歲等募禁軍多小弱,不勝鎧甲,請以初創尺寸為定,敢議減縮者,論以違制。

    」詔:「禁軍備戰者,宜著此令。

    其備役雄武、宣敕六軍、搭材之類,如軍馬敕。

    」 治平二年,募陝西土民、營伍子弟隸禁軍,一營填止八分。

    又遣使畿縣、南京、曹、濮、單、陳、許、蔡、亳州募民補虎翼、廣勇,人加賜絹、布各一。

     治平四年,詔延州募保捷五營,以備更戍。

     熙寧元年,詔諸州募饑民補廂軍。

     二年,樞密院言:「國初邊州無警則罷兵,今既講和,而屯兵至多,徒耗金帛。

    若於近裡糧賤處增募營兵,但令往戍極邊,甚為便計。

    」帝與文彥博及韓絳、陳升之、呂公弼等議之,或以為自古皆募營兵,遇事息即罷,或以為緣邊之兵不可多減。

    乃命彥博等詳議以聞。

     三年七月,詔京西路於有糧草州軍招廂軍,共三萬人為額。

    十一月,知定州滕甫乞下本路依舊制募弓箭社,以為邊備。

    從之。

     四年十二月,樞密院言:「在京係役兵士,舊額一萬八千二百五十九人,見闕六千三百九十二人,若招揀得足,即不須外路勾抽,以免不習水土、凍餒道斃之患。

    欲於在京及府界、京東西、河北招少壯兵,止供在京功役,不許臣僚占差,不過期年,可使充足。

    卻對減在外招募之數,樁管所減糧賜上供,以給有司之用。

    」從之。

     五年,權發遣延州趙離招到漢蕃弓箭手人騎四千九百八十四,為八指揮,遂擢吏部員外郎,加賜銀絹二百。

     七年,分遣使臣諸路選募熙河效用,先以名聞。

    河北、河東所募兵悉罷。

     八年,詔軍士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侍丁而應募在他處者,聽徙。

     九年,詔選補捧日、天武以下諸軍闕,馬軍三分補一,步軍十分補五。

     元豐二年二月,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言:「岷州穬川、荔川、閭川砦,通遠軍熟羊砦,乞置牧養十監,募兵為監牧指揮。

    其營田乞依官莊例,募永濟卒二百人,其永濟卒通以千人為額。

    」從之。

    七月,沿邊安撫司言:「北邊州軍主管刺事人乞給錢三千,選募使臣職員或百姓為之,以鉤緻敵情。

    仍選通判及監官考其虛實,以行賞罰。

    」從之。

    是年,以兗、鄆、齊、濟、濱、棣、德、博民饑,募為兵,以補開封府界、京東西將兵之闕。

     三年,又詔:「府界諸路將下闕禁軍萬數,有司其速募之。

    」又詔:「河北水災,闕食民甚衆,宜寄招補軍。

    」 四年,京東、西路以調發兵將,累請增戍。

    朝廷以兵員有數,多寢其章。

    然州郡實有負山帶海,姦盜所窺,亦當過為之慮,其令益廣應募者,與免貼軍及他役一年。

    六月,詔:「在京奉錢七百以下,選募馬步軍萬五千人;開封府界及本路共選募義兵保甲萬人;如涇原五千人不足,於秦鳳路選募。

    」 五年五月,同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蒲宗閔乞自秦州至熙州量地裡遠近險易,置車鋪二十八,招刺兵士。

    從之。

    八月,詔開封府界、京西招軍依式賜外,仍增錢千。

    十二月,詔京城四面巡檢募士於四門,取民年三十五以下者。

    又詔河北立額步軍,各於逐指揮額外招百人。

     五年,詔一歲內能募及百人者,加秩一等。

    四月,河東路經略司請以麟州飛騎、府州威遠子弟二十五以下剌為兵。

     七年,廣西都鈐轄司言:「本路土兵闕額數多,乞選使臣往福建、江南、廣東招簡投換兵四千人。

    」詔於江南、福建路委官招換。

     八年四月,河東路安撫使呂惠卿言:「河東敢勇以三百人為額,請給微薄,應募者少。

    臣頃在鄜延路日,奏請增三等請給,借支省馬給七分草料,置營教習,自後應募者衆。

    願依陝西路已得指揮。

    」從之。

     哲宗元祐元年三月,詔河北保甲願投軍人及得上四軍等杖事藝者,特許招填,合給例物外,更增錢五千,中軍以下三千。

    比等杖短一指,射保甲第一等弓弩,並許招刺。

    從右司諫蘇轍請也。

    六月,門下侍郎司馬光言:「諸州軍兵馬全欠,不足守禦之處,量與立額招添。

    」 八年,樞密院言:「今新招兵士多是饑民,未諳教閱,乞自今住營州軍差官訓練,候半年發遣赴軍前。

    」 紹聖元年,樞密院乞立招禁軍官員賞格,如不及數,罰亦隨之。

     四年,熙河蘭岷路都總管、提點熙河蘭岷等路漢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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