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九十二 志第一百四十五 兵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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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兵三]保甲 建炎後鄉兵 建炎後砦兵 保甲 熙寧初,王安石變募兵而行保甲,帝從其議。

    三年,始聯比其民以相保任。

    及詔畿內之民十家為一保,選主戶有幹力者一人為保長。

    五十家為一大保,選一人為大保長。

    十大保為一都保,選為衆所服者為都保正,又以一人為之副。

    應主客戶兩丁以上,選一人為保丁。

    附保。

    兩丁以上有餘丁而壯勇者亦附之。

    內家貲最厚、材勇過人者亦充保丁,兵器非禁者聽習。

    每一大保夜輪五人警盜。

    凡告捕所獲,以賞格從事。

    同保犯強盜、殺人、放火、強姦、略人、傳習妖教、造畜蠱毒,知而不告,依律伍保法。

    餘事非幹己,又非敕律所聽糾,皆毋得告,雖知情亦不坐。

    若於法鄰保合坐罪者乃坐之。

    其居停強盜三人,經三日,保鄰雖不知情,科失覺罪。

    逃移、死絕、同保不及五家,併他保。

    有自外入保者,收為同保,戶數足則附之,俟及十家,則別為保,置牌以書其戶數姓名。

    既行之畿甸,遂推之五路,以達於天下。

    時則以捕盜賊相保任,而未肄以武事也。

     四年,始詔畿內保丁肄習武事。

    歲農隙,所隸官期日於要便鄉村都試騎步射,並以射中親疏遠近為等。

    騎射校其用馬,有餘藝而願試者聽。

    第一等保明以聞,天子親閱試之,命以官使。

    第二等免當年春夫一月,馬稿四十,役錢二千。

    本戶無可免,或所免不及,聽移免他戶而受其直。

    第三、第四等視此有差。

    藝未精願候閱試,或附甲單丁願就閱試者,並聽。

    都副保正武藝雖不及等,而能整齊保戶無擾,勸誘丁壯習藝及等,捕盜比他保最多,弭盜比他保最少,所隸官以聞,其恩視第一等焉。

    都副保正有闕,選大保長充。

    都副保正雖勸誘丁壯習藝,而輒彊率妨務者,禁之。

    吏因保甲事受賕、斂掠,加乞取監臨三等,仗、徒、編管、配隸,告者次第賞之,命官犯者除名。

    時雖使之習武技而未番上也。

     五年,右正言、知制誥、判司農寺曾布言:「近日保戶數以狀詣縣,願分番隸巡檢司習武技,提點司以聞朝廷及司農寺,未敢輒議,願下提點司送中書詳審,付司農具為令。

    」於是詔:「主戶保丁願上番於巡檢司,十日一更,疾故者次番代之。

    月給口糧、薪菜錢,分番巡警,每五十人輪大保長二、都副保正一統領之。

    都副保正月各給錢七千,大保長三千。

    當番者毋得輒離本所。

    捕逐劇盜,雖下番人亦聽追集,給其錢斛,事訖遣還,毋過上番人數,仍折除其上番日。

    巡檢司量留廂界給使,餘兵悉罷。

    應番保丁武技及第三等已上,並記於籍。

    遇歲兇,五分已上者第振之,自十五石至三石為差。

    」十一月,又詔尉司上番保丁如巡檢司法。

     六年,詔開封府畿以都保置木契,左留司農寺,右付其縣,凡追胥、閱試、肄習則出契。

    是月,又詔行於永興、秦鳳、河北東西、河東五路,唯毋上番。

    餘路止相保任,毋習武藝,內荊湖、川、廣並邊者可肄武事,令監司度之。

    後惟全邵土丁、邕、欽洞丁、廣東槍手改為保甲者則肄焉。

    十二月,乃罷河北西路強壯、緣邊弓箭社係籍番上巡守者。

     初,開封府畿、五路保甲及五萬人,二年一解發,詣京師閱試命官,開封府畿十人,五路七人。

    八年,詔開封府畿及一萬人、五路及一萬五千人,各許解發一人。

     九年,樞密院請自今都副保正、義勇軍校二年一比選,縣考其訓習武藝及等最多、捕察而盜賊最少者上於州,州上所轄官司,同比較以聞。

    或中選人多,則擇武藝最優者。

    額外尚有可解發者,則第其次為之旌勸。

    第一次,州縣籍記姓名,犯杖以下聽贖;第二次,以等第賜杖子、紫衫、銀帶,犯徒罪情輕奏裁;累及三次者,降宣補之,給馬及芻菽。

    五路義勇軍校二千,解發毋得過三人。

    保甲都副保正之解發者亦以二年,府界六人,河北、河東各四人,永興、秦鳳等路七人。

    都保正、指揮使與下班殿侍,副保正、副指揮使與三司軍將,正副都頭與守闕軍將,並賜衣及銀帶、銀裹頭杖,給馬有差。

     初,保甲隸司農,熙寧八年,改隸兵部,增同判一、主簿二、幹當公事官十,分按諸州,其政令則聽於樞密院。

    十年,樞密院副都承旨張誠一上五路義勇保甲敕。

    元豐元年,翰林學士、權判尚書兵部許將修開封府界保甲敕,成書上之,詔皆頒焉。

     二年十一月,始立府界集教大保長法,以昭宣使入內內侍省副都知王中正、東上閤門使狄諮兼提舉府界教保甲大保長,總二十二縣為教場十一所,大保長凡二千八百二十五人,每十人一色事藝,置教頭一。

    凡禁軍教頭二百七十,都教頭三十,使臣十。

    弓以八鬥、九鬥、一石為三等,弩以二石四鬥、二石七鬥、三石為三等,馬射九鬥、八鬥為二等,其材力超拔者為出等。

    當教時,月給錢三千,日給食,官予戎械、戰袍,又具銀楪、酒醪以為賞犒。

     三年,大保長藝成,乃立團教法,以大保長為教頭,教保丁焉。

    凡一都保相近者分為五團,即本團都副保正所居空地聚教之。

    以大保長藝成者十人袞教,五日一周之。

    五分其丁,以其一為騎,二為弓,三為弩。

    府界法成,乃推之三路,各置文武官一人提舉,河北則狄諮、劉定,陝西則張山甫,河東則黃廉、王崇拯,以封樁養贍義勇保甲錢糧給其費。

    是歲,引府界保甲武藝成,帝親閱,錄作能者,餘賜金帛。

     四年,改五路義勇為保甲。

    狄諮、劉定部領澶州集教大保長四百八十二人見於崇政殿,召執政賜坐閱試,補三班借職、差使、借差凡三十六人,餘賜金帛有差。

    遷諮四方館使,定集賢校理。

    又詔曰:「三路見訓民兵非久,什長藝成,須便行府界團教之,錢糧、官吏並如畿縣,未知及期能辦與不。

    若更稽延日月,必緻有誤措置大法,可令承旨取索會校之。

    」其年,府界、河北、河東、陝西路會校保甲,都保凡三千二百六十六,正長、壯丁凡六十九萬一千九百四十五,歲省舊費緡錢一百六十六萬一千四百八十三,歲費緡錢三十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六,而團教之賞為錢一百萬有奇不與焉。

    凡集教、團教成,歲遣使則謂之提舉按閱,率以近臣挾內侍往給賞錢,按格令從事。

    諸路皆以番次藝成者為序,率五六歲一遍,獨河東以金帛不足,乃至十一歲。

    上以晉人勇悍,介遼、夏間,講勸宜不可後,詔賜緡錢十五萬。

    時係籍義勇、保甲及民兵凡七百一十八萬二千二十八人雲。

    [熙寧九年之數。

    
] 保甲立法之初,故老大臣皆以為不便,而安石主議甚力,帝卒從之。

    今悉著其論難,使來者攷焉。

     帝嘗論租庸調法而善之,安石對曰:「此法近井田,後世立事粗得先王遺意,則無不善。

    今亦無不可為。

    顧難速成爾。

    」及帝再問,則曰:「人主誠能知天下利害,以其所謂害者製法,而加於兼并之人,則人自不敢保過限之田;以其所謂利者制法,而加於力耕之人,則人自勸於力耕,而授田不能過限。

    然此須漸乃能成法。

    使人主誠知利害之權,因以好惡加之,則所好何患人之不從,所惡何患人之不避?若人主無道以揆之,則多為異議所奪,雖有善法,何由立哉?」 帝謂府兵與租庸調法相須,安石則曰:「今義勇、土軍上番供役,既有廩給,則無貧富皆可以入衞出戍,雖無租庸調法,亦自可為。

    第義勇皆良民,當以禮義獎養。

    今皆倒置者,以涅其手背也,教閱而縻費也,使之運糧也。

    三者皆人所不樂,若更毆之就敵,使被殺戮,尤人所憚也。

    」 馮京曰:「義勇亦有以挽彊得試推恩者。

    」安石曰:「挽彊而力有不足,則絕於進取,是朝廷有推恩之濫。

    初非勸獎使人趨武用也。

    今欲措置義勇皆當反此,使害在於不為義勇,而利在於為義勇,則俗可變而衆技可成。

    臣願擇鄉閭豪傑以為將校,稍加獎拔,則人自悅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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