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八十六 志第一百三十九 食貨下八
關燈
小
中
大
寧入出錢物數以聞。
帝方慮歲費寖廣,令布送中書。
五月,乃詔章惇、曾孝寬即軍器監鞫布所究市易事,又令戶房會財賦數,與布所陳異;而呂嘉問亦以雜買務多入月息不覺,皆從公坐有差。
未幾,布褫職,與嘉問俱出守郡,魏繼宗仍奪秩勒停。
初,市易之建,布實預之。
後揣上意有疑,遂急治嘉問,而惠卿與布有夙怨,故卒擠之,而市易如故。
三司使章惇請假內藏錢五百萬緡,令市易司有幹局者,分四路入中,計見鹽引及乘賤糴買。
詔假二百萬緡。
八年,復呂嘉問提舉市易。
二月,鳳翔、大名、真定府,永興、安肅軍,秦、瀛、定、越、真州,並置市易司。
以惠州阜民監錢十萬緡給廣州市易務,司農寺坊場錢三十萬緡給鄆州市易。
九年,又以在京市易司物貨十五萬緡給熙河市易司。
九月,中書言:市易息錢并市例錢,總收百三十三萬二千緡有奇。
詔嘉問、安持等推恩有差。
自後凡二年一較。
十年,定上界本錢以七百萬緡為額,不足,以歲所收息益之;其貸內帑錢,歲償以息二十萬緡。
元豐元年,以都提舉王居卿請,令貸市易錢貨者,許用金帛等為抵,收息毋過一分二釐,不及年者月計之,願皆得錢或欲以物貨兼給者聽。
市易司請遣官以物貨至諸路貿易,十萬緡以上期以二年,二十萬緡以上三年,斂及三分者比遞年推恩,八分者理為任,期盡不及者勿賞,官吏廩給並罷。
二年,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李憲言:蕃賈與牙儈私市,其貨皆由他路避稅入秦州。
乃令秦熙河岷州、通遠軍五市易務,募牙儈引蕃貨赴市易務中賈,私市者許糾告,賞倍所告之數。
以田宅抵市易錢久不償者,估實直,如賣坊場、河渡法;若未輸錢者,官收其租息,在京市易務亦如之。
三年,詔免行月納錢不及百者皆免,凡除八千六百五十四人。
九月,王居卿又言:「市易法有三:結保貸請,一也;契要金銀為抵,二也;貿遷物貨,三也。
三者惟保貸法行之久,負失益多,往歲罷貸錢而物貨如故。
請自今所貸歲約毋過二百萬緡,聽舊戶貸請以相濟續,非舊戶惟用抵當、貿遷之法。
」詔中書立法以聞。
於是中書奏:「在京物貨,許舊戶貸請,斂而復散,通所負毋過三百萬緡,諸路毋過四之一。
」詔如所奏。
是歲,經制熙河邊防財用司會其置司以來所收息:元豐初四十一萬四千六百二十六緡、石,次年六十八萬四千九十九緡、石。
四年,從都提舉賈青請,於新舊城外內置四抵當所[九]置四抵當所「所」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三七之三0、長編卷三二一補。
遣官掌之,罷市易上界等處抵當以便民。
五年,詔外內市易務所負錢,寬以三歲,均月限以輸,限內罰息並除之。
先是,王安禮在開封日,有負市易錢者,累訴於庭。
安禮既執政,言於帝曰:「市易法行,取息滋多,而輸官不時者有罰息,民至窮困。
願詔蠲之。
」帝曰:「羣臣未有為朕言者,其令民以限輸,免其罰息。
」安禮退,批詔加「內外」字。
蔡確曰:「方帝有旨,無外內字,公欲增詔邪?」安禮曰:「亦不止言內字。
」卒加之。
八月,置饒州景德鎮瓷窰博易務。
六年,蘭州增置市易務,以通蕃漢貿易。
七年,改市易下界為榷貨務。
令諸州旬估物價既定,報提舉司,提舉司下所部州,州下所屬,募民出抵或錢以市,收息毋過二分。
詔諸路常平司錢留其半,以二分為市易抵當。
蓋自五年賈青以平準物價與金銀之類,行抵當於畿縣,次年行之諸路,以常平、市易賒貸及寬剩錢為本,五路各十萬緡,餘路五萬緡。
至是,復有是詔。
若無抵當而物貨宜易者,亦聽變鬻。
八年,罷諸鎮砦市易抵當。
八月,詔諸郡抵當,有取息薄、可濟民乏者存之,其餘抵當并州縣市易並罷。
元祐元年,內外監督市易及坊場淨利錢,許以所入息并罰錢比計,若及官本者,並釋之。
紹聖四年,三省言熙寧興置市易,元祐一切罷去,不原立法之意。
詔戶部、太府寺詳度,復置市易務,惟以錢交市,收息毋過二分,勿令貸請。
元符三年,改市易務為平準務,戶部、太府寺市易案改為平準案。
尚書省言:「平準務官吏等給費多,并遣官市物,搔動于外,近官鬻石炭,市直遽增,皆不便民。
」詔罷平準務及官鬻石炭,其在官物貨,令有司轉易錢鈔,償元給之所。
崇寧元年,戶部奏:平準務錢物毋得他司移用。
二年,以平準為南北兩務,如舊分置官吏。
歲終考察能否,行勸沮法。
五年,郡縣應置市易者,凡歲收息,官吏用度之餘,及千緡以上置官監,五百緡以上令場務兼領,餘並罷。
先是,嘗詔府界萬戶縣及路在衝要,市易抵當已設官置局;其不及萬戶、非衝要,并諸鎮有官監而商販所會,並如元豐令監當官兼領。
至是,戶部復詳度以聞,遂行其議。
建炎二年,言者以為得不償費,遂罷之,而以其錢輸左藏庫,惟抵當庫仍舊。
紹興元年,罷諸州軍免行錢及行戶供應,見任官買賣並依時直[一0]見任官買賣並依時直「直」字原脫。
按繫年要錄卷四三紹興元年三月甲寅詔作「州縣官市買方物如民間之直」,又下文亦有「凡諸路州縣官司買物並以時直」語。
據補。
違者以盜論。
四年,兩浙轉運司檄婺州市禦爐炭,須胡桃紋、鵓鳩色,守臣王居正以為言,上曰:「隆冬附火,取溫煖而已,豈問炭之紋色乎?」命罷之,諸類此者並禁止焉。
十三年,蠲雷、化、高、融、宜、廉、邕、欽、賀、貴免行錢。
十四年,以開州兩縣在夔部尤為僻遠,減免行錢之半。
十五年,以知漢陽軍韓盺言,諸路收免行錢,定數外多取一文以上,以擅增稅賦法罪之。
十七年,蠲百姓見輸免行錢三分之一。
十九年,南郊赦,盡蠲百姓免行錢欠。
是後凡赦皆然。
二十五年,罷見輸免行錢,禁下行買物,以害及小商、敷於鄉村故也。
淳熙元年,罷市令司。
詔臨安府及屬縣交易儈保錢減十之五。
七年,諸路州縣交易儈保錢,亦以十分為率,與減五分。
嘉定二年,以臣僚言,輦轂之下,買物於鋪戶,無從得錢。
凡臨安府未支物價,令即日盡數給還,是後買物須給見錢,違許陳訴於臺。
嘉熙三年,臣僚言:「今官司以官價買物,行鋪以時直計之,什不得二三。
重以遷延歲月而不償,胥卒並緣之無藝,積日既久,類成白著,至有遷居以避其擾、改業以逃其害者。
甚而蔬菜魚肉,日用所需瑣瑣之物,販夫販婦所資錐刀以營鬥升者,亦皆以官價強取之。
終日營營,而錢本俱成乾沒。
商旅不行,衣食路絕。
望特降睿旨,凡諸路州縣官司買物,並以時直,不許輒用官價,違者以贓定罪。
」從之。
均輸之法,所以通天下之貨,制為輕重斂散之術,使輸者既便,而有無得以懋遷焉。
熙寧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言:「天下財用無餘,典領之官拘於弊法,內外不相知,盈虛不相補。
諸路上供,歲有常數。
豐年便道,可以多緻而不能贏;年儉物貴,難於供億而不敢不足。
遠方有倍蓗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鬻,徒使富商大賈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
今發運使實總六路賦入,其職以制置茶、鹽、礬、酒稅為事,軍儲國用,多所仰給。
宜假以錢貨,資其用度,周知六路財賦之有無而移用之。
凡糴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
令預知中都帑藏年支見在之定數,所當供辦者,得以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
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有無,以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
庶幾國用可足,民財不匱。
」詔本司具條例以聞
帝方慮歲費寖廣,令布送中書。
五月,乃詔章惇、曾孝寬即軍器監鞫布所究市易事,又令戶房會財賦數,與布所陳異;而呂嘉問亦以雜買務多入月息不覺,皆從公坐有差。
未幾,布褫職,與嘉問俱出守郡,魏繼宗仍奪秩勒停。
初,市易之建,布實預之。
後揣上意有疑,遂急治嘉問,而惠卿與布有夙怨,故卒擠之,而市易如故。
三司使章惇請假內藏錢五百萬緡,令市易司有幹局者,分四路入中,計見鹽引及乘賤糴買。
詔假二百萬緡。
八年,復呂嘉問提舉市易。
二月,鳳翔、大名、真定府,永興、安肅軍,秦、瀛、定、越、真州,並置市易司。
以惠州阜民監錢十萬緡給廣州市易務,司農寺坊場錢三十萬緡給鄆州市易。
九年,又以在京市易司物貨十五萬緡給熙河市易司。
九月,中書言:市易息錢并市例錢,總收百三十三萬二千緡有奇。
詔嘉問、安持等推恩有差。
自後凡二年一較。
十年,定上界本錢以七百萬緡為額,不足,以歲所收息益之;其貸內帑錢,歲償以息二十萬緡。
元豐元年,以都提舉王居卿請,令貸市易錢貨者,許用金帛等為抵,收息毋過一分二釐,不及年者月計之,願皆得錢或欲以物貨兼給者聽。
市易司請遣官以物貨至諸路貿易,十萬緡以上期以二年,二十萬緡以上三年,斂及三分者比遞年推恩,八分者理為任,期盡不及者勿賞,官吏廩給並罷。
二年,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李憲言:蕃賈與牙儈私市,其貨皆由他路避稅入秦州。
乃令秦熙河岷州、通遠軍五市易務,募牙儈引蕃貨赴市易務中賈,私市者許糾告,賞倍所告之數。
以田宅抵市易錢久不償者,估實直,如賣坊場、河渡法;若未輸錢者,官收其租息,在京市易務亦如之。
三年,詔免行月納錢不及百者皆免,凡除八千六百五十四人。
九月,王居卿又言:「市易法有三:結保貸請,一也;契要金銀為抵,二也;貿遷物貨,三也。
三者惟保貸法行之久,負失益多,往歲罷貸錢而物貨如故。
請自今所貸歲約毋過二百萬緡,聽舊戶貸請以相濟續,非舊戶惟用抵當、貿遷之法。
」詔中書立法以聞。
於是中書奏:「在京物貨,許舊戶貸請,斂而復散,通所負毋過三百萬緡,諸路毋過四之一。
」詔如所奏。
是歲,經制熙河邊防財用司會其置司以來所收息:元豐初四十一萬四千六百二十六緡、石,次年六十八萬四千九十九緡、石。
四年,從都提舉賈青請,於新舊城外內置四抵當所[九]置四抵當所「所」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三七之三0、長編卷三二一補。
遣官掌之,罷市易上界等處抵當以便民。
五年,詔外內市易務所負錢,寬以三歲,均月限以輸,限內罰息並除之。
先是,王安禮在開封日,有負市易錢者,累訴於庭。
安禮既執政,言於帝曰:「市易法行,取息滋多,而輸官不時者有罰息,民至窮困。
願詔蠲之。
」帝曰:「羣臣未有為朕言者,其令民以限輸,免其罰息。
」安禮退,批詔加「內外」字。
蔡確曰:「方帝有旨,無外內字,公欲增詔邪?」安禮曰:「亦不止言內字。
」卒加之。
八月,置饒州景德鎮瓷窰博易務。
六年,蘭州增置市易務,以通蕃漢貿易。
七年,改市易下界為榷貨務。
令諸州旬估物價既定,報提舉司,提舉司下所部州,州下所屬,募民出抵或錢以市,收息毋過二分。
詔諸路常平司錢留其半,以二分為市易抵當。
蓋自五年賈青以平準物價與金銀之類,行抵當於畿縣,次年行之諸路,以常平、市易賒貸及寬剩錢為本,五路各十萬緡,餘路五萬緡。
至是,復有是詔。
若無抵當而物貨宜易者,亦聽變鬻。
八年,罷諸鎮砦市易抵當。
八月,詔諸郡抵當,有取息薄、可濟民乏者存之,其餘抵當并州縣市易並罷。
元祐元年,內外監督市易及坊場淨利錢,許以所入息并罰錢比計,若及官本者,並釋之。
紹聖四年,三省言熙寧興置市易,元祐一切罷去,不原立法之意。
詔戶部、太府寺詳度,復置市易務,惟以錢交市,收息毋過二分,勿令貸請。
元符三年,改市易務為平準務,戶部、太府寺市易案改為平準案。
尚書省言:「平準務官吏等給費多,并遣官市物,搔動于外,近官鬻石炭,市直遽增,皆不便民。
」詔罷平準務及官鬻石炭,其在官物貨,令有司轉易錢鈔,償元給之所。
崇寧元年,戶部奏:平準務錢物毋得他司移用。
二年,以平準為南北兩務,如舊分置官吏。
歲終考察能否,行勸沮法。
五年,郡縣應置市易者,凡歲收息,官吏用度之餘,及千緡以上置官監,五百緡以上令場務兼領,餘並罷。
先是,嘗詔府界萬戶縣及路在衝要,市易抵當已設官置局;其不及萬戶、非衝要,并諸鎮有官監而商販所會,並如元豐令監當官兼領。
至是,戶部復詳度以聞,遂行其議。
建炎二年,言者以為得不償費,遂罷之,而以其錢輸左藏庫,惟抵當庫仍舊。
紹興元年,罷諸州軍免行錢及行戶供應,見任官買賣並依時直[一0]見任官買賣並依時直「直」字原脫。
按繫年要錄卷四三紹興元年三月甲寅詔作「州縣官市買方物如民間之直」,又下文亦有「凡諸路州縣官司買物並以時直」語。
據補。
違者以盜論。
四年,兩浙轉運司檄婺州市禦爐炭,須胡桃紋、鵓鳩色,守臣王居正以為言,上曰:「隆冬附火,取溫煖而已,豈問炭之紋色乎?」命罷之,諸類此者並禁止焉。
十三年,蠲雷、化、高、融、宜、廉、邕、欽、賀、貴免行錢。
十四年,以開州兩縣在夔部尤為僻遠,減免行錢之半。
十五年,以知漢陽軍韓盺言,諸路收免行錢,定數外多取一文以上,以擅增稅賦法罪之。
十七年,蠲百姓見輸免行錢三分之一。
十九年,南郊赦,盡蠲百姓免行錢欠。
是後凡赦皆然。
二十五年,罷見輸免行錢,禁下行買物,以害及小商、敷於鄉村故也。
淳熙元年,罷市令司。
詔臨安府及屬縣交易儈保錢減十之五。
七年,諸路州縣交易儈保錢,亦以十分為率,與減五分。
嘉定二年,以臣僚言,輦轂之下,買物於鋪戶,無從得錢。
凡臨安府未支物價,令即日盡數給還,是後買物須給見錢,違許陳訴於臺。
嘉熙三年,臣僚言:「今官司以官價買物,行鋪以時直計之,什不得二三。
重以遷延歲月而不償,胥卒並緣之無藝,積日既久,類成白著,至有遷居以避其擾、改業以逃其害者。
甚而蔬菜魚肉,日用所需瑣瑣之物,販夫販婦所資錐刀以營鬥升者,亦皆以官價強取之。
終日營營,而錢本俱成乾沒。
商旅不行,衣食路絕。
望特降睿旨,凡諸路州縣官司買物,並以時直,不許輒用官價,違者以贓定罪。
」從之。
均輸之法,所以通天下之貨,制為輕重斂散之術,使輸者既便,而有無得以懋遷焉。
熙寧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言:「天下財用無餘,典領之官拘於弊法,內外不相知,盈虛不相補。
諸路上供,歲有常數。
豐年便道,可以多緻而不能贏;年儉物貴,難於供億而不敢不足。
遠方有倍蓗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鬻,徒使富商大賈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
今發運使實總六路賦入,其職以制置茶、鹽、礬、酒稅為事,軍儲國用,多所仰給。
宜假以錢貨,資其用度,周知六路財賦之有無而移用之。
凡糴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
令預知中都帑藏年支見在之定數,所當供辦者,得以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
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有無,以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
庶幾國用可足,民財不匱。
」詔本司具條例以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