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七十五 志第一百二十八 食貨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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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涸月餘,綱運不通,南京及京師皆乏糧。

    責都水使者陳求道等,命提舉京師所陳良弼同措置。

    越兩旬,水復舊,綱運沓至,兩京糧乃足。

     河北、河東、陝西三路租稅薄,不足以供兵費,屯田、營田歲入無幾,糴買入中之外,歲出內藏庫金帛及上京榷貨務緡錢,皆不翅數百萬。

    選使臣、軍大將,河北船運至乾寧軍,河東、陝西船運至河陽,措置陸運,或用鋪兵廂軍,或發義勇保甲,或差雇夫力,車載馱行,隨道路所宜。

    河北地裡差近,西路回遠,涉磧險,運緻甚艱。

    熙寧六年,詔鄜延路經略司支封樁錢於河東買橐駝三百,運沿邊糧草。

     元豐四年,河東轉運司調夫萬一千人隨軍,坊郭上戶有差夫四百人者,其次一二百人。

    願出驢者三驢當五夫,五驢別差一夫驅喝。

    一夫雇直約三十千以上,一驢約八千,加之期會迫趣,民力不能勝。

    軍須調發煩擾,又多不急之務,如絳州運棗千石往麟、府,每石止直四百,而雇直乃約費三十緡。

    涇原路轉運判官張大寧言:「餽運之策,莫若車便。

    自熙寧砦[八]熙寧砦「砦」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四三之二、長編卷三一九補。

    至磨口皆大川,通車無礙,自磨至兜嶺下道路亦然。

    嶺以北即山險少水,車乘難行。

    可就嶺南相地利建一城砦,使大車自鎮戎軍載糧草至彼,隨軍馬所在,以軍前夫畜往來短運。

    更於中路量度遠近,以遣回空夫築立小堡應接,如此則省民力之半。

    」神宗嘉之。

    京西轉運司調均、鄧州夫三萬,每五百人差一官部押,赴鄜延饋運。

    其本路程塗日支錢米外,轉運司計自入陝西界至延州程數,日支米錢三十、柴菜錢十文,並先併給。

    陝西都轉運司於諸州差雇車乘人夫,所過州交替,人日支米二升、錢五十,至沿邊止。

    運糧出界,止差廂軍。

    六年,詔熙河蘭會經略制置司,計置蘭州人萬馬二千糧草[九]糧草「糧」上原衍「般運」二字,據宋會要食貨四八之一八、長編卷三三三刪。

    於次路州軍剗刮官私橐駝二千與經制司,自熙、河摺運。

    事力不足,發義勇保甲。

    給河東、陝西邊用非機速者,並作小綱數排日遞送。

     大觀二年,京畿都轉運使吳擇仁言:「西輔軍糧,發運司歲撥八萬石貼助,於滎澤下卸,至州尚四五十裡,擺置車三鋪,每鋪七十人,月可運八千四百石。

    所運漸多,據數增添鋪兵。

    」靖康元年十月,詔曰:「一方用師,數路調發,軍功未成,民力先困。

    京西運糧,每名六鬥,用錢四十貫;陝西運糧,民間倍費百餘萬緡,聞之駭異。

    今歲四方豐稔,粒米狼戾,但可逐處增價收糴,不得輕議般運[一0]不得輕議般運「議」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四八之一九、靖康要錄卷一一補。

    以稱恤民之意。

    若般綱水運及諸州支移之類仍舊。

    」三路陸運以給兵費,大略如此,其他州縣運送或軍興調發以給一時之用,此皆不著。

     轉般,自熙寧以來,其法始變,歲運六百萬石給京師外,諸倉常有餘蓄。

    州郡告歉,則折收上價,謂之額斛。

    計本州歲額,以倉儲代輸京師,謂之代發。

    復於豐熟以中價收糴,穀賤則官糴,不至傷農,饑歉則納錢,民以為便。

    本錢歲增,兵食有餘。

    崇寧初,蔡京為相,始求羨財以供侈費,用所親胡師文為發運使,以糴本數百萬緡充貢,入為戶部侍郎。

    來者傚尤,時有進獻,而本錢竭矣;本錢既竭,不能增糴,而儲積空矣;儲積既空,無可代發,而轉般之法壞矣。

     崇寧三年,戶部尚書曾孝廣言:「往年,南自真州江岸,北至楚州淮堤,以堰瀦水,不通重船,般剝勞費。

    遂於堰旁置轉般倉,受逐州所輸,更用運河船載之入汴,以達京師。

    雖免推舟過堰之勞,然侵盜之弊由此而起。

    天聖中,發運使方仲荀奏請度真、楚州堰為水牐,自是東南金帛、茶布之類直至京師,惟六路上供斛鬥,猶循用轉般法,吏卒糜費與在路折閱,動以萬數。

    欲將六路上供斛鬥,並依東南雜運直至京師或南京府界卸納,庶免侵盜乞貸之弊。

    」自是六路郡縣各認歲額,雖湖南、北至遠處,亦直抵京師,號直達綱,豐不加糴,歉不代發。

    方綱米之來,立法峻甚,船有損壞,所至修整,不得踰時。

    州縣欲其速過,但令供狀,以錢給之,沿流鄉保悉緻騷擾,公私橫費百出。

    又鹽法已壞,迴舟無所得,舟人逃散,船亦隨壞,本法盡廢。

     大觀三年,詔直達綱自來年並依舊法復行轉般,令發運司督修倉敖,荊湖北路提舉常平王璹措置諸路運糧舟船。

     政和二年,復行直達綱,毀拆轉般諸倉。

    譚稹上言:「祖宗建立真、楚、泗州轉般倉,一以備中都緩急,二以防漕渠阻節,三則綱船裝發,資次運行,更無虛日。

    自其法廢,河道日益淺澀,遂緻中都糧儲不繼,淮南三轉般倉不可不復。

    乞自泗州為始,次及真、楚,既有瓦木,順流而下,不甚勞費。

    俟歲豐計置儲蓄,立法轉般。

    」淮南路轉運判官向子諲奏:「轉般之法,寓平糴之意,江、湖有米,可糴於真,兩浙有米,可糴於揚,宿、亳有麥,可糴於泗。

    坐視六路豐歉,有不登處,則以錢折斛,發運司得以斡旋之,不獨無歲額不足之憂,因可以寬民力。

    運渠旱乾,則有汴口倉。

    今所患者,向來糴本歲五百萬緡,支移殆盡。

    」 宣和五年,乃降度牒及香、鹽鈔各一百萬貫,令呂淙、盧宗原均糴斛鬥,專備轉般。

    江西轉運判官蕭序辰言:「轉般道裡不加遠,而人力不勞卸納,年豐可以廣糴厚積,以待中都之用。

    自行直達,道裡既遠,情弊尤多,如大江東西、荊湖南北有終歲不能行一運者,有押米萬石欠七八千石,有拋失舟船、兵梢逃散、十不存一二者。

    折欠之弊生於稽留,而沿路官司多端阻節,至有一路漕司不自置舟船,截留他路回綱,尤為不便。

    」詔發運司措置。

    六年,以無額上供錢物并六路舊欠發斛鬥錢,貯為糴本,別降三百萬貫付盧宗原,將湖南所起年額,並隨正額預起拋欠斛鬥於轉般倉下卸,卻將已卸均糴鬥斛轉運上京,所有直達,候轉般斛鬥有次第日罷之。

    靖康元年,令東南六路上供額斛,除淮南、兩浙依舊直達外,江、湖四路並措置轉般。

     高宗建炎元年,詔諸路綱米以三分之一輸送行在,餘輸京師。

    二年,詔二廣、湖南北、江東西綱運輸送江寧府,福建、兩浙路輸送[一一]江寧府福建兩浙路輸送原脫,據宋會要食貨四七之一四、通考卷二五國用考補。

    平江府,京畿、淮南、京東西、河北、陝西及川綱輸送行在。

    又詔二廣、湖南北綱運如過兩浙,許輸送平江府;福建綱運過江東、西,亦許輸送江寧府。

    三年,又詔諸路綱運見錢并糧輸送建康府戶部,其金銀、絹帛並輸送行在。

    紹興初,因地之宜,以兩浙之粟供行在,以江東之粟餉淮東,以江西之粟餉淮西,荊湖之粟餉鄂、嶽、荊南。

    量所用之數,責漕臣將輸,而歸其餘於行在,錢帛亦然。

    雇舟差夫,不勝其弊,民間有自毀其舟、自廢其田者。

     紹興四年,川、陝宣撫吳玠調兩川夫運米一十五萬斛至利州,率四十餘千緻一斛,饑病相仍,道死者衆,蜀人病之。

    漕臣趙開聽民以粟輸內郡,募舟輓之,人以為便。

    總領所遣官就糴於沿流諸郡,復就興、利、閬州置場,聽商人入中。

    然猶慮民之勞且憊也,又減成都水運對糴米。

    紹興十六年。

     三十年,科撥諸路上供米:鄂兵歲用米四十五萬餘石,於全、永、郴、邵、道、衡、潭、鄂、鼎科撥;荊南兵歲用米九萬六千石,於德安、荊南、澧、純、潭、復、荊門、漢陽科撥;池州兵歲用米十四萬四千石,於吉、信、南安科撥;建康兵歲用米五十五萬石[一二]建康兵歲用米五十五萬石按繫年要錄卷一八四,此下尚有「於吉、撫、饒、建昌科撥;鎮江兵歲用米六十萬石」之文。

    於洪、江、池、宣、太平、臨江、興國、南康、廣德科撥;行在合用米一百十二萬石,就用兩浙米外,於建康、太平、宣科撥;其宣州見屯殿前司牧馬歲用米,并折輸馬料三萬石,於本州科撥;並諸路轉運司樁發。

    時內外諸軍歲費米三百萬斛,而四川不預焉。

     嘉定兵興,揚、楚間轉輸不絕,濠、廬、安豐舟楫之通亦便矣,而浮光之屯,仰饋於齊安、舒、蘄之民,遠者千裡,近者亦數百裡。

    至於京西之儲,襄、郢猶可徑達,獨棗陽陸運,夫皆調於湖北鼎、澧等處,道路遼邈,夫運不過八鬥,而資糧屝屨與夫所在邀求,費常十倍。

    中產之家雇替一夫,為錢四五十千;單弱之人一夫受役,則一家離散,至有斃於道路者。

     至於部送綱運,並差見任官,闕則選募得替待闕及寄居官有材幹者,其責繁難,人以為憚。

    故自紹興以來優立賞格,其有欠者亦多方而憫之。

    乾道初,蠲欠五十石以下者;三年,蠲欠百石以下者。

    九年,初,綱運欠及一分者送有司究弊,至是,臣僚申明綱運欠及一分者亦許其補足。

    淳熙元年,詔:「不以所欠多寡,並與除放。

    其有因綱欠追降官資者,如本非侵盜,且補輸已足,許敘復。

    」自是綱運欠失雖責償於官吏,然以其山川隃遠,非一人所能究,亦時寓於蠲放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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