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七十六 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貨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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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田 常平 義倉
卷一百七十六
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貨上四
屯田常平義倉
前代軍師所在,有地利則開屯田、營田,以省餽饟。
宋太宗伐契丹,規取燕薊,邊隙一開,河朔連歲繹騷,耕織失業,州縣多閑田,而緣邊益增戍兵。
自雄州東際于海,多積水,契丹患之,不得肆其侵突;順安軍西至北平二百裡,其地平曠,歲常自此而入。
議者謂宜度地形高下,因水陸之便,建阡陌,濬溝洫,益樹五稼,可以實邊廩而限戎馬。
端拱二年,分命左諫議大夫陳恕、右諫議大夫樊知古為河北東、西路招置營田使,恕對極言非便。
行數日,有詔令修完城堡,通導溝瀆,而營田之議遂寢。
時又命知代州張齊賢制置河東諸州營田,尋亦罷。
六宅使何承矩請於順安砦西引易河築堤為屯田。
既而河朔連年大水,及承矩知雄州,又言宜因積潦蓄為陂塘,大作稻田以足食。
會滄州臨津令閩人黃懋上書言:「閩地惟種水田,緣山導泉,倍費功力。
今河北州軍多陂塘,引水溉田,省功易就,三五年間,公私必大獲其利。
」詔承矩按視,還,奏如懋言。
遂以承矩為制置河北沿邊屯田使,懋為大理寺丞充判官,發諸州鎮兵一萬八千人給其役。
凡雄莫霸州、平戎順安等軍興堰六百裡,置鬥門,引澱水灌溉,初年種稻,值霜不成。
懋以晚稻九月熟,河北霜早而地氣遲,江東早稻七月即熟,取其種課令種之,是歲八月,稻熟。
初,承矩建議,沮之者頗衆;武臣習攻戰,亦恥於營葺。
既種稻不成,羣議愈甚,事幾為罷。
至是,承矩載稻穗數車,遣吏送闕下,議者乃息。
而莞蒲、蜃蛤之饒,民賴其利。
度支判官陳堯叟等亦言:「漢、魏、晉、唐於陳、許、鄧、潁暨蔡、宿、亳至于壽春,用水利墾田,陳迹具在。
請選官大開屯田,以通水利,發江、淮下軍散卒及募民充役。
給官錢市牛、置耕具,導溝瀆,築防堰。
每屯千人[一]每屯千人「千」原作「十」,據宋會要食貨七之一、長編卷三七改。
人給一牛,治田五十畝,雖古制一夫百畝,今且墾其半,俟久而古制可復也。
畝約收三斛,歲可收十五萬斛,七州之間置二十屯,可得三百萬斛,因而益之,數年可使倉廩充實,省江、淮漕運。
民田未闢,官為種植,公田未墾,募民墾之,歲登所取,並如民間主客之例。
傅子曰:『陸田命懸於天,人力雖修,苟水旱不時,則一年之功棄矣。
水田之制由人力,人力苟修,則地利可盡』且蟲災之害亦少於陸田,水田既修,其利兼倍。
」帝覽奏嘉之,遣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乘傳按視經度,然不果行。
至鹹平中,大理寺丞黃宗旦[二]黃宗旦原作「王宗旦」,據宋會要食貨一之一七、長編卷五四改。
請募民耕潁州陂塘荒地凡千五百頃。
部民應募者三百餘戶,詔令未出租稅,免其徭役。
然無助於功利。
而汝州舊有洛南務,內園兵種稻,雍熙二年罷,賦予民,至是復置,命京朝官專掌。
募民戶二百餘,自備耕牛,立團長,墾地六百頃,導汝水溉灌,歲收二萬三千石。
襄陽縣淳河,舊作堤截水入官渠,溉民田三千頃;宜城縣蠻河,溉田七百頃;又有屯田三百餘頃。
知襄州耿望請於舊地兼括荒田,置營田上、中、下三務,調夫五百,築堤堰,仍集鄰州兵每務二百人,荊湖市牛七百分給之。
是歲,種稻三百餘頃。
四年,陝西轉運使劉綜亦言:「宜於古原州建鎮戎軍置屯田。
今本軍一歲給芻糧四十餘萬石、束,約費茶鹽五十餘萬,儻更令遠民輸送,其費益多。
請於軍城四面立屯田務,開田五百頃,置下軍二千人、牛八百頭耕種之;又於軍城前後及北至木峽口,各置堡砦,分居其人,無寇則耕,寇來則戰。
就命知軍為屯田制置使,自擇使臣充四砦監押,每砦五百人充屯戍。
」從之。
既而原、渭州亦開方田,戎人內屬者皆依之得安其居。
是時兵費浸廣,言屯、營田者,輒詔邊臣經度行之。
順安軍兵馬都監馬濟請於靜戎軍[三]靜戎軍原作「靖戎軍」,據宋會要食貨二之二、長編卷五一改。
東壅鮑河,開渠入順安、威虜二軍,置水陸營田於其側。
命莫州部署石普護其役,踰年而畢。
知保州趙彬復奏決雞距泉,自州西至滿城縣[四]滿城縣原作「蒲城縣」,據宋會要食貨四之二、長編卷五五改。
分徐河水南流注運渠,廣置水陸屯田,詔駐泊都監王昭遜共成之。
自是定州亦置屯田。
五年,罷襄州營田下務。
六年,耿望又請於唐州赭陽陂置務如襄州,歲種七十餘頃,方城縣令佐掌之,調夫耘耨。
景德初,從京西轉運使張巽之請,詔止役務兵。
二年,令緣邊有屯、營田州軍,長吏並兼制置諸營田、屯田事,舊兼使者如故。
大中祥符九年,改定保州、順安軍營田務為屯田務,凡九州軍皆遣官監務,置吏屬。
淮南、兩浙舊皆有屯田,後多賦民而收其租,第存其名。
在河北者雖有其實,而歲入無幾,利在蓄水以限戎馬而已。
天禧末,諸州屯田總四千二百餘頃,河北歲收二萬九千四百餘石,而保州最多,逾其半焉。
襄、唐二州營田既廢,景德中,轉運使許逖復之。
初,耿望借種田人牛及調夫耨穫,歲入甚廣。
後張巽改其法,募水戶分耕,至逖又參以兵夫,久之無大利。
天聖四年,遣尚書屯田員外郎劉漢傑往視,漢傑言:「二州營田自復至今,襄州得穀三十三萬餘石,為緡錢九萬餘;唐州得穀六萬餘石,為緡錢二萬餘。
所給吏兵俸廩、官牛雜費,襄州十三萬餘緡,唐州四萬餘緡,得不補失。
」詔廢以給貧民,頃收半稅。
其後陝西用兵,詔轉運司度隙地置營田以助邊計,又假同州沙苑監牧地為營田,而知永興軍範雍括諸郡牛頗煩擾,未幾遂罷。
右正言田況言:「鎮戎、原、渭,地方數百裡,舊皆民田,今無復農事,可即其地大興營田,以保捷兵不習戰者分耕,五百人為一堡,三兩堡置營田官一領之,播種以時,農隙則習武事。
」疏奏,不用。
後乃命三司戶部副使夏安期等議並邊置屯田,迄不能成。
治平三年,河北屯田三百六十七頃,得穀三萬五千四百六十八石。
熙寧初,以內侍押班李若愚同提點制置河北屯田事。
三年,王韶言:「渭源城[五]渭源城原作「渭原城」,據宋會要食貨二之三、長編卷二一六改。
而下至秦州成紀,旁河五六百裡,良田不耕者無慮萬頃,治千頃,歲可得三十萬斛。
」知秦州李師中論:「韶指極邊見招弓箭手地,恐秦州益多事。
」詔遣王克臣等按視,復奏與師中同。
再下沈起,起奏:「不見韶所指何地,雖實有之,恐召人耕種,西蕃驚疑。
」侍禦史謝景溫言:「聞沈起妄指甘谷城弓箭手地以塞韶妄。
」而竇舜卿奏:「實止有閒田一頃四十三畝。
」中書言:「起未嘗指甘谷城地以實韶奏,而師中前在秦州與韶更相論奏,互有曲直。
」韶遂以妄指閒田自著作佐郎責保平軍節度推官,師中亦落待制。
其後韓縝知秦州,乃言:「實有古渭砦弓箭手未請空地四千餘頃。
」遂復韶故官,從其所請行之。
明年,河北屯田司奏:「豐歲屯田,入不償費。
」於是詔罷緣邊水陸屯田務,募民租佃,收其兵為州廂軍。
時陝西曠土多未耕,屯戍不可撤,遠方有輸送之勤,知延州趙禼請募民耕以紓朝廷憂,詔下其事。
經略安撫使郭逵言:「懷寧砦所得地百裡,以募弓箭手,無閒田。
」禼又言之,遂括地得萬五千餘頃,募漢蕃兵幾五千人,為八指揮,詔遷禼官,賜金帛。
而熙州王韶又請以河州蕃部近城川地招弓箭手,以山坡地招蕃兵弓箭手,每砦五指揮,以二百五十人為額,人給地一頃,蕃官二頃,大蕃官三頃。
熙河多良田,七年,詔委提點秦鳳路刑獄鄭民憲興營田,許奏辟官屬以集事。
樞密使吳充上疏曰:「今之屯田,誠未易行。
古者一夫百畝,又受田十畝為公田,莫若因弓箭手倣古助田法行之。
熙河四州田無慮萬五千頃,十分取一以為公田,大約中歲畝一石,則公田所得十五萬石。
官無屯營牛具廩給之費,借用衆力而民不勞,大荒不收而官無所損,省轉輸,平糴價,如是者其便有六。
」而提點刑獄鄭民憲言:「祖宗時屯、營田皆置務,屯田以兵,營田以民,固有異制。
然襄州營田既調夫矣,又取鄰州之兵,是營田不獨以民也;邊州營屯,不限兵民,皆取給用,是屯田不獨以兵也;至於招弓箭手不盡之地,復以募民,則兵民參錯,固無異也。
而前後施行,或侵占民田,或差借耨夫,或諸郡括牛,或兵民雜耕
宋太宗伐契丹,規取燕薊,邊隙一開,河朔連歲繹騷,耕織失業,州縣多閑田,而緣邊益增戍兵。
自雄州東際于海,多積水,契丹患之,不得肆其侵突;順安軍西至北平二百裡,其地平曠,歲常自此而入。
議者謂宜度地形高下,因水陸之便,建阡陌,濬溝洫,益樹五稼,可以實邊廩而限戎馬。
端拱二年,分命左諫議大夫陳恕、右諫議大夫樊知古為河北東、西路招置營田使,恕對極言非便。
行數日,有詔令修完城堡,通導溝瀆,而營田之議遂寢。
時又命知代州張齊賢制置河東諸州營田,尋亦罷。
六宅使何承矩請於順安砦西引易河築堤為屯田。
既而河朔連年大水,及承矩知雄州,又言宜因積潦蓄為陂塘,大作稻田以足食。
會滄州臨津令閩人黃懋上書言:「閩地惟種水田,緣山導泉,倍費功力。
今河北州軍多陂塘,引水溉田,省功易就,三五年間,公私必大獲其利。
」詔承矩按視,還,奏如懋言。
遂以承矩為制置河北沿邊屯田使,懋為大理寺丞充判官,發諸州鎮兵一萬八千人給其役。
凡雄莫霸州、平戎順安等軍興堰六百裡,置鬥門,引澱水灌溉,初年種稻,值霜不成。
懋以晚稻九月熟,河北霜早而地氣遲,江東早稻七月即熟,取其種課令種之,是歲八月,稻熟。
初,承矩建議,沮之者頗衆;武臣習攻戰,亦恥於營葺。
既種稻不成,羣議愈甚,事幾為罷。
至是,承矩載稻穗數車,遣吏送闕下,議者乃息。
而莞蒲、蜃蛤之饒,民賴其利。
度支判官陳堯叟等亦言:「漢、魏、晉、唐於陳、許、鄧、潁暨蔡、宿、亳至于壽春,用水利墾田,陳迹具在。
請選官大開屯田,以通水利,發江、淮下軍散卒及募民充役。
給官錢市牛、置耕具,導溝瀆,築防堰。
每屯千人[一]每屯千人「千」原作「十」,據宋會要食貨七之一、長編卷三七改。
人給一牛,治田五十畝,雖古制一夫百畝,今且墾其半,俟久而古制可復也。
畝約收三斛,歲可收十五萬斛,七州之間置二十屯,可得三百萬斛,因而益之,數年可使倉廩充實,省江、淮漕運。
民田未闢,官為種植,公田未墾,募民墾之,歲登所取,並如民間主客之例。
傅子曰:『陸田命懸於天,人力雖修,苟水旱不時,則一年之功棄矣。
水田之制由人力,人力苟修,則地利可盡』且蟲災之害亦少於陸田,水田既修,其利兼倍。
」帝覽奏嘉之,遣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乘傳按視經度,然不果行。
至鹹平中,大理寺丞黃宗旦[二]黃宗旦原作「王宗旦」,據宋會要食貨一之一七、長編卷五四改。
請募民耕潁州陂塘荒地凡千五百頃。
部民應募者三百餘戶,詔令未出租稅,免其徭役。
然無助於功利。
而汝州舊有洛南務,內園兵種稻,雍熙二年罷,賦予民,至是復置,命京朝官專掌。
募民戶二百餘,自備耕牛,立團長,墾地六百頃,導汝水溉灌,歲收二萬三千石。
襄陽縣淳河,舊作堤截水入官渠,溉民田三千頃;宜城縣蠻河,溉田七百頃;又有屯田三百餘頃。
知襄州耿望請於舊地兼括荒田,置營田上、中、下三務,調夫五百,築堤堰,仍集鄰州兵每務二百人,荊湖市牛七百分給之。
是歲,種稻三百餘頃。
四年,陝西轉運使劉綜亦言:「宜於古原州建鎮戎軍置屯田。
今本軍一歲給芻糧四十餘萬石、束,約費茶鹽五十餘萬,儻更令遠民輸送,其費益多。
請於軍城四面立屯田務,開田五百頃,置下軍二千人、牛八百頭耕種之;又於軍城前後及北至木峽口,各置堡砦,分居其人,無寇則耕,寇來則戰。
就命知軍為屯田制置使,自擇使臣充四砦監押,每砦五百人充屯戍。
」從之。
既而原、渭州亦開方田,戎人內屬者皆依之得安其居。
是時兵費浸廣,言屯、營田者,輒詔邊臣經度行之。
順安軍兵馬都監馬濟請於靜戎軍[三]靜戎軍原作「靖戎軍」,據宋會要食貨二之二、長編卷五一改。
東壅鮑河,開渠入順安、威虜二軍,置水陸營田於其側。
命莫州部署石普護其役,踰年而畢。
知保州趙彬復奏決雞距泉,自州西至滿城縣[四]滿城縣原作「蒲城縣」,據宋會要食貨四之二、長編卷五五改。
分徐河水南流注運渠,廣置水陸屯田,詔駐泊都監王昭遜共成之。
自是定州亦置屯田。
五年,罷襄州營田下務。
六年,耿望又請於唐州赭陽陂置務如襄州,歲種七十餘頃,方城縣令佐掌之,調夫耘耨。
景德初,從京西轉運使張巽之請,詔止役務兵。
二年,令緣邊有屯、營田州軍,長吏並兼制置諸營田、屯田事,舊兼使者如故。
大中祥符九年,改定保州、順安軍營田務為屯田務,凡九州軍皆遣官監務,置吏屬。
淮南、兩浙舊皆有屯田,後多賦民而收其租,第存其名。
在河北者雖有其實,而歲入無幾,利在蓄水以限戎馬而已。
天禧末,諸州屯田總四千二百餘頃,河北歲收二萬九千四百餘石,而保州最多,逾其半焉。
襄、唐二州營田既廢,景德中,轉運使許逖復之。
初,耿望借種田人牛及調夫耨穫,歲入甚廣。
後張巽改其法,募水戶分耕,至逖又參以兵夫,久之無大利。
天聖四年,遣尚書屯田員外郎劉漢傑往視,漢傑言:「二州營田自復至今,襄州得穀三十三萬餘石,為緡錢九萬餘;唐州得穀六萬餘石,為緡錢二萬餘。
所給吏兵俸廩、官牛雜費,襄州十三萬餘緡,唐州四萬餘緡,得不補失。
」詔廢以給貧民,頃收半稅。
其後陝西用兵,詔轉運司度隙地置營田以助邊計,又假同州沙苑監牧地為營田,而知永興軍範雍括諸郡牛頗煩擾,未幾遂罷。
右正言田況言:「鎮戎、原、渭,地方數百裡,舊皆民田,今無復農事,可即其地大興營田,以保捷兵不習戰者分耕,五百人為一堡,三兩堡置營田官一領之,播種以時,農隙則習武事。
」疏奏,不用。
後乃命三司戶部副使夏安期等議並邊置屯田,迄不能成。
治平三年,河北屯田三百六十七頃,得穀三萬五千四百六十八石。
熙寧初,以內侍押班李若愚同提點制置河北屯田事。
三年,王韶言:「渭源城[五]渭源城原作「渭原城」,據宋會要食貨二之三、長編卷二一六改。
而下至秦州成紀,旁河五六百裡,良田不耕者無慮萬頃,治千頃,歲可得三十萬斛。
」知秦州李師中論:「韶指極邊見招弓箭手地,恐秦州益多事。
」詔遣王克臣等按視,復奏與師中同。
再下沈起,起奏:「不見韶所指何地,雖實有之,恐召人耕種,西蕃驚疑。
」侍禦史謝景溫言:「聞沈起妄指甘谷城弓箭手地以塞韶妄。
」而竇舜卿奏:「實止有閒田一頃四十三畝。
」中書言:「起未嘗指甘谷城地以實韶奏,而師中前在秦州與韶更相論奏,互有曲直。
」韶遂以妄指閒田自著作佐郎責保平軍節度推官,師中亦落待制。
其後韓縝知秦州,乃言:「實有古渭砦弓箭手未請空地四千餘頃。
」遂復韶故官,從其所請行之。
明年,河北屯田司奏:「豐歲屯田,入不償費。
」於是詔罷緣邊水陸屯田務,募民租佃,收其兵為州廂軍。
時陝西曠土多未耕,屯戍不可撤,遠方有輸送之勤,知延州趙禼請募民耕以紓朝廷憂,詔下其事。
經略安撫使郭逵言:「懷寧砦所得地百裡,以募弓箭手,無閒田。
」禼又言之,遂括地得萬五千餘頃,募漢蕃兵幾五千人,為八指揮,詔遷禼官,賜金帛。
而熙州王韶又請以河州蕃部近城川地招弓箭手,以山坡地招蕃兵弓箭手,每砦五指揮,以二百五十人為額,人給地一頃,蕃官二頃,大蕃官三頃。
熙河多良田,七年,詔委提點秦鳳路刑獄鄭民憲興營田,許奏辟官屬以集事。
樞密使吳充上疏曰:「今之屯田,誠未易行。
古者一夫百畝,又受田十畝為公田,莫若因弓箭手倣古助田法行之。
熙河四州田無慮萬五千頃,十分取一以為公田,大約中歲畝一石,則公田所得十五萬石。
官無屯營牛具廩給之費,借用衆力而民不勞,大荒不收而官無所損,省轉輸,平糴價,如是者其便有六。
」而提點刑獄鄭民憲言:「祖宗時屯、營田皆置務,屯田以兵,營田以民,固有異制。
然襄州營田既調夫矣,又取鄰州之兵,是營田不獨以民也;邊州營屯,不限兵民,皆取給用,是屯田不獨以兵也;至於招弓箭手不盡之地,復以募民,則兵民參錯,固無異也。
而前後施行,或侵占民田,或差借耨夫,或諸郡括牛,或兵民雜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