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七十四 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貨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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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者二百裡,五等一百裡。
不願支移而願輸道裡腳價者,亦酌度分為三等,以從其便。
河東助軍糧草,支移毋得踰三百裡。
災傷五分以上者免折變,折變皆循舊法。
紹聖中,嘗詔郡縣貨物用足錢、省陌不等,折變宜用中等。
俄以所在時估實值多寡不齊,難概立法,命仍舊焉。
言者謂:「欲民不流,不若多積穀;欲多積穀,不若推行折納糶糴之法。
今常平雖有折納之法,止用中價,故民不樂輸。
若依和糴以實價折之,則無損於民。
」 崇寧二年,諸路歲稔,遂行增價折納之法,支移、折變、科率、配買,皆以熙寧法從事,民以穀菽、物帛輸積負零稅者聽之。
大觀二年詔:「天下租賦科撥支折,當先富後貧,自近及遠。
迺者漕臣失職,有不均之患,民或受害,其定為令。
」支移本以便邊餉,內郡罕用焉。
間有移用,則任民以所費多寡自擇[一七]則任民以所費多寡自擇「任」原作「賃」,據通考卷五田賦考改。
故或輸本色於支移之地,或輸腳費於所居之邑。
而折變之法,以納月初旬估中價準折,仍視歲之豐歉,以定物之低昂,俾官吏毋得私其輕重。
七月,詔曰:「比聞慢吏廢期,凡輸官之物,違期促限,蠶者未絲,農者未穫,追胥旁午,民無所措。
自今前期督輸者,加一等坐之;緻民逃徙者,論更加等。
」舊凡以赦令蠲賦,雖多不過三分。
四年,乃詔:天下逋賦,五年外戶口不存者,悉蠲之。
京西舊不支移,崇寧中,將漕者忽令民曰:「支移所宜同,今特免;若地裡腳費,則宜輸。
」自是歲以為常。
腳費,鬥為錢五十六,比元豐既當正稅之數,而反覆紐折,數倍於昔。
民至鬻牛易產猶不能繼,轉運司乃用是以取辦理之譽,言者極論其害。
政和元年,遂詔應支移而所輸地裡腳錢不及鬥者,免之。
尋詔五等戶稅不及鬥者,支移皆免。
時天下戶口類多不實,雖嘗立法比較鈎考,歲終會其數,按籍櫽括脫漏,定賞罰之格,然蔡攸等計德、霸二州戶口之數,率三戶四口,則戶版訛隱,不待校而知。
乃詔諸路凡奏戶口,令提刑司及提舉常平司參攷保奏。
而終莫能拯其弊,故租稅亦不得而均焉。
是時,內外之費浸以不給,中官楊戩主後苑作,有言汝州地可為稻田者,因用其言,置務掌之,號「稻田務」。
復行於府畿,易名公田。
南暨襄、唐,西及澠池,北踰大河,民田有溢於初券步畝者,輒使輸公田錢。
政和末,又置營繕所,亦為公田。
久之,後苑、營繕所公田皆併於西城所,盡山東、河朔天荒逃田與河堤退灘租稅舉入焉,皆內侍主其事。
所括為田三萬四千三百餘頃,民輸公田錢外,正稅不復能輸。
重和元年,獻言者曰:「物有豐匱,價有低昂,估豐賤之物,俾民輸送,折價既賤,輸官必多,則公私之利也。
而州縣之吏,但計一方所乏,不計物之有無,責民所無,其費無量。
至於支移,徙豐就歉,理則宜然。
豪民賕吏,故徙歉以就豐,齎挾輕貨,以賤價輸官,其利自倍;而貧下戶各免支移,估直既高,更益腳費,視富戶反重。
因之逋負,困於追胥。
」詔申戒焉。
宣和初,州縣主吏催科失職,逋租數廣,令轉運司察守貳勤惰,聽專達於內侍省。
浙西逃田、天荒、草田、葑茭蕩、湖濼退灘等地,皆計籍召佃立租,以供應奉。
置局命官,有「措置水利農田」之名,部使者且自督禦前租課。
三年,言者論西蜀折科之弊,其略謂:「西蜀初稅錢三百折絹一疋,草十圍計錢二十。
今本路絹不用本色,疋折草百五十圍,圍估錢百五十,稅錢三百輸至二十三千。
東蜀如之。
仍支移新邊,謂之遠倉,民破產者衆。
」七年,言者又論:「非法折變,既以絹折錢,又以錢折麥。
以絹較錢,錢倍於絹;以錢較麥,麥倍於錢。
展轉增加,民無所訴。
」 唐、鄧、襄,汝等州,自治平後,開墾歲增,然未定稅額。
元豐中,以所墾新田差為五等輸稅,元祐元年罷之。
大觀三年,用轉運副使張徽言之請,復元豐舊制,俄又以訴者而罷。
政和三年,轉運使王璹復言官失租賦,詔依元豐法,第折以見錢,凡得三十萬緡。
欽宗立,詔蠲焉。
舊稅租加耗,轉運司有拋樁明耗,州縣有暗樁暗耗之名,諸倉場受納,又令民輸頭子錢。
熙寧以後,給納並收,其數益增焉,至是悉罷。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庚寅,詔二稅並依舊法,凡百姓欠租、閣賦及應天府夏稅,悉蠲之。
庚子,詔被虜之家蠲夏秋租稅及科配。
紹興元年五月詔:「民力久困,州縣因緣為姦,今頒式諸路,凡因軍期不得已而貸於民者,並許計所用之多寡,度物力之輕重,依式開具,使民通知,毋得過數科率。
」八月,減大觀稅額三分之一。
十有一月,言者論:「浙西科斂之害,農末殆不聊生。
鬻田而償,則無受者;棄之而遁,則質其妻孥。
上下相蒙,民無所措手足。
利歸貪吏,而怨歸陛下。
願重科敷之罪,嚴貪墨之刑。
」詔漕司究實以聞。
二年正月,知紹興府陳汝錫違詔科率,謫漳州。
四月,建盜範汝為平,詔蠲本路今年二稅及夏料役錢。
既而手詔:「訪聞州縣以為著令不過三分,甚非所以稱朕惠恤之意,可以赦並免。
」十有一月,焚州縣已蠲稅簿,示民以不疑也。
五年二月,詔諸路轉運司以增收租數上戶部,課賞罰。
六年八月,預借江、浙來年夏稅紬絹之半,盡令折米:兩浙紬絹各折七千,江南六千有半,每疋折米二石。
九月,右司諫王縉[一八]王縉原作「王搢」,據宋會要食貨九之三、繫年要錄卷一0五改。
言:「諸寺院之多產者,類請求貴臣改為墳院,冀免科敷,則所科歸之下戶。
」詔戶部申嚴禁之。
十有二月,詔淮西殘破州縣更免租稅二年。
是月戊申,詔曰:「朕惟養兵之費,皆取於民,吾民甚苦,而吏莫之恤,夤緣軍須,掊斂無藝,朕甚悼之。
監司郡守,朕所委寄以惠養元元者也,今漫不加省,復何賴焉!其各勤乃職,察吏之侵漁納賄者[一九]察吏之侵漁納賄者「吏」原作「民」,據繫年要錄卷一0七改。
按劾以聞。
苟庇覆弗治,朕不汝貸。
」是歲,兩浙轉運李迨取婺秀湖州、平江府歲計寬剩錢二十二萬八千緡有奇,依折帛錢限起發。
自是以為例。
七年三月,詔:駐蹕及所過州縣欠紹興五年以前稅賦,並蠲之。
七月,詔:新復州軍請佃官田,輸租外免輸正稅[二0]七月詔新復州軍請佃官田輸租外免輸正稅繫年要錄卷一三0繫此事於九年七月,在宋、金議和之後,是。
按編年順序,本句和句下的注文應移置下文「焚之通衢」後。
己田謂之稅,佃田謂之租,舊不併納,劉豫嘗並取之,至是,乃從舊法。
九年,蠲新復州軍稅租及土貢、大禮銀絹三年,差徭五年。
初,劉豫之僭,凡民間蔬圃皆令三季輸稅。
宣諭官方庭實言其不便,起居舍人程克俊言:「河南父老苦豫煩苛久矣,賦斂及於絮縷,割剝至於果蔬。
」於是詔新復州縣,取劉豫重斂之法焚之通衢。
十三年,淮東宣撫使韓世忠請以賜田及私產自昔未輸之稅併歸之官,詔奬諭而可之。
初,神武右軍都統制張俊[二一]神武右軍都統制張俊「都」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九之二五、繫年要錄卷七八補。
乞蠲所置產凡和買科敷,詔特從之。
後,三省言:「國家兵革未息,用度至廣,陛下哀憫元元,俾士大夫及勳戚之家與編戶等敷,蓋欲寬民力,均有無。
今俊獨得免,則當均在餘戶,是使民為俊代輸也。
方今大將不止俊一人,使各援例求免,何以拒之?望收還前詔。
」詔從之。
越數年間,俊復乞免歲輸和買絹,三省擬歲賜俊絹五千疋,庶免起例。
上以示俊,因諭之曰:「朕固不惜,但恐公議不可。
」俊惶悚,力辭賜絹。
十五年,戶部議:「準法,輸官物用四鈔,曰戶鈔,付民執憑;曰縣鈔,關縣司銷簿;曰監鈔,納官掌之;曰住鈔,倉庫藏之。
所以防偽冒、備毀失也。
毀失縣鈔者,以監、住鈔銷鑿;若輒取戶鈔,或追驗於人戶者,科杖。
」 二十三年,知池州黃子遊言:「青陽縣苗稅[二二]青陽縣苗稅「稅」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一0之一、繫年要錄卷一六五補。
七八倍於諸縣,因南唐嘗以縣為宋齊丘食邑,畝輸三鬥,後遂為額。
」詔減苗稅二分有半,租米二分。
是時,兩浙州縣合輸綿、紬、稅絹、茶絹、雜錢、米六色,皆以市價折錢,卻別科米麥,有畝輸四五鬥者。
京西括田,租加於舊。
湖南有土戶錢、折絁錢、醋息錢、麯引錢,名色不一。
荊南戶口十萬,寇亂以來,幾無人跡。
議者希朝廷意,謂流民已復,可使歲輸十二,頻歲復增,積逋至二十餘萬緡。
曹泳為戶部侍郎,責償甚急。
蓋自檜再相,密諭諸路暗增民稅七八,故民力重困,餓死者衆,皆檜之為也。
二十六年,先是,右承議郎魯沖上書論郡邑之弊:「以臣前任宜興一縣言之,漕計合收窠名,
不願支移而願輸道裡腳價者,亦酌度分為三等,以從其便。
河東助軍糧草,支移毋得踰三百裡。
災傷五分以上者免折變,折變皆循舊法。
紹聖中,嘗詔郡縣貨物用足錢、省陌不等,折變宜用中等。
俄以所在時估實值多寡不齊,難概立法,命仍舊焉。
言者謂:「欲民不流,不若多積穀;欲多積穀,不若推行折納糶糴之法。
今常平雖有折納之法,止用中價,故民不樂輸。
若依和糴以實價折之,則無損於民。
」 崇寧二年,諸路歲稔,遂行增價折納之法,支移、折變、科率、配買,皆以熙寧法從事,民以穀菽、物帛輸積負零稅者聽之。
大觀二年詔:「天下租賦科撥支折,當先富後貧,自近及遠。
迺者漕臣失職,有不均之患,民或受害,其定為令。
」支移本以便邊餉,內郡罕用焉。
間有移用,則任民以所費多寡自擇[一七]則任民以所費多寡自擇「任」原作「賃」,據通考卷五田賦考改。
故或輸本色於支移之地,或輸腳費於所居之邑。
而折變之法,以納月初旬估中價準折,仍視歲之豐歉,以定物之低昂,俾官吏毋得私其輕重。
七月,詔曰:「比聞慢吏廢期,凡輸官之物,違期促限,蠶者未絲,農者未穫,追胥旁午,民無所措。
自今前期督輸者,加一等坐之;緻民逃徙者,論更加等。
」舊凡以赦令蠲賦,雖多不過三分。
四年,乃詔:天下逋賦,五年外戶口不存者,悉蠲之。
京西舊不支移,崇寧中,將漕者忽令民曰:「支移所宜同,今特免;若地裡腳費,則宜輸。
」自是歲以為常。
腳費,鬥為錢五十六,比元豐既當正稅之數,而反覆紐折,數倍於昔。
民至鬻牛易產猶不能繼,轉運司乃用是以取辦理之譽,言者極論其害。
政和元年,遂詔應支移而所輸地裡腳錢不及鬥者,免之。
尋詔五等戶稅不及鬥者,支移皆免。
時天下戶口類多不實,雖嘗立法比較鈎考,歲終會其數,按籍櫽括脫漏,定賞罰之格,然蔡攸等計德、霸二州戶口之數,率三戶四口,則戶版訛隱,不待校而知。
乃詔諸路凡奏戶口,令提刑司及提舉常平司參攷保奏。
而終莫能拯其弊,故租稅亦不得而均焉。
是時,內外之費浸以不給,中官楊戩主後苑作,有言汝州地可為稻田者,因用其言,置務掌之,號「稻田務」。
復行於府畿,易名公田。
南暨襄、唐,西及澠池,北踰大河,民田有溢於初券步畝者,輒使輸公田錢。
政和末,又置營繕所,亦為公田。
久之,後苑、營繕所公田皆併於西城所,盡山東、河朔天荒逃田與河堤退灘租稅舉入焉,皆內侍主其事。
所括為田三萬四千三百餘頃,民輸公田錢外,正稅不復能輸。
重和元年,獻言者曰:「物有豐匱,價有低昂,估豐賤之物,俾民輸送,折價既賤,輸官必多,則公私之利也。
而州縣之吏,但計一方所乏,不計物之有無,責民所無,其費無量。
至於支移,徙豐就歉,理則宜然。
豪民賕吏,故徙歉以就豐,齎挾輕貨,以賤價輸官,其利自倍;而貧下戶各免支移,估直既高,更益腳費,視富戶反重。
因之逋負,困於追胥。
」詔申戒焉。
宣和初,州縣主吏催科失職,逋租數廣,令轉運司察守貳勤惰,聽專達於內侍省。
浙西逃田、天荒、草田、葑茭蕩、湖濼退灘等地,皆計籍召佃立租,以供應奉。
置局命官,有「措置水利農田」之名,部使者且自督禦前租課。
三年,言者論西蜀折科之弊,其略謂:「西蜀初稅錢三百折絹一疋,草十圍計錢二十。
今本路絹不用本色,疋折草百五十圍,圍估錢百五十,稅錢三百輸至二十三千。
東蜀如之。
仍支移新邊,謂之遠倉,民破產者衆。
」七年,言者又論:「非法折變,既以絹折錢,又以錢折麥。
以絹較錢,錢倍於絹;以錢較麥,麥倍於錢。
展轉增加,民無所訴。
」 唐、鄧、襄,汝等州,自治平後,開墾歲增,然未定稅額。
元豐中,以所墾新田差為五等輸稅,元祐元年罷之。
大觀三年,用轉運副使張徽言之請,復元豐舊制,俄又以訴者而罷。
政和三年,轉運使王璹復言官失租賦,詔依元豐法,第折以見錢,凡得三十萬緡。
欽宗立,詔蠲焉。
舊稅租加耗,轉運司有拋樁明耗,州縣有暗樁暗耗之名,諸倉場受納,又令民輸頭子錢。
熙寧以後,給納並收,其數益增焉,至是悉罷。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庚寅,詔二稅並依舊法,凡百姓欠租、閣賦及應天府夏稅,悉蠲之。
庚子,詔被虜之家蠲夏秋租稅及科配。
紹興元年五月詔:「民力久困,州縣因緣為姦,今頒式諸路,凡因軍期不得已而貸於民者,並許計所用之多寡,度物力之輕重,依式開具,使民通知,毋得過數科率。
」八月,減大觀稅額三分之一。
十有一月,言者論:「浙西科斂之害,農末殆不聊生。
鬻田而償,則無受者;棄之而遁,則質其妻孥。
上下相蒙,民無所措手足。
利歸貪吏,而怨歸陛下。
願重科敷之罪,嚴貪墨之刑。
」詔漕司究實以聞。
二年正月,知紹興府陳汝錫違詔科率,謫漳州。
四月,建盜範汝為平,詔蠲本路今年二稅及夏料役錢。
既而手詔:「訪聞州縣以為著令不過三分,甚非所以稱朕惠恤之意,可以赦並免。
」十有一月,焚州縣已蠲稅簿,示民以不疑也。
五年二月,詔諸路轉運司以增收租數上戶部,課賞罰。
六年八月,預借江、浙來年夏稅紬絹之半,盡令折米:兩浙紬絹各折七千,江南六千有半,每疋折米二石。
九月,右司諫王縉[一八]王縉原作「王搢」,據宋會要食貨九之三、繫年要錄卷一0五改。
言:「諸寺院之多產者,類請求貴臣改為墳院,冀免科敷,則所科歸之下戶。
」詔戶部申嚴禁之。
十有二月,詔淮西殘破州縣更免租稅二年。
是月戊申,詔曰:「朕惟養兵之費,皆取於民,吾民甚苦,而吏莫之恤,夤緣軍須,掊斂無藝,朕甚悼之。
監司郡守,朕所委寄以惠養元元者也,今漫不加省,復何賴焉!其各勤乃職,察吏之侵漁納賄者[一九]察吏之侵漁納賄者「吏」原作「民」,據繫年要錄卷一0七改。
按劾以聞。
苟庇覆弗治,朕不汝貸。
」是歲,兩浙轉運李迨取婺秀湖州、平江府歲計寬剩錢二十二萬八千緡有奇,依折帛錢限起發。
自是以為例。
七年三月,詔:駐蹕及所過州縣欠紹興五年以前稅賦,並蠲之。
七月,詔:新復州軍請佃官田,輸租外免輸正稅[二0]七月詔新復州軍請佃官田輸租外免輸正稅繫年要錄卷一三0繫此事於九年七月,在宋、金議和之後,是。
按編年順序,本句和句下的注文應移置下文「焚之通衢」後。
己田謂之稅,佃田謂之租,舊不併納,劉豫嘗並取之,至是,乃從舊法。
九年,蠲新復州軍稅租及土貢、大禮銀絹三年,差徭五年。
初,劉豫之僭,凡民間蔬圃皆令三季輸稅。
宣諭官方庭實言其不便,起居舍人程克俊言:「河南父老苦豫煩苛久矣,賦斂及於絮縷,割剝至於果蔬。
」於是詔新復州縣,取劉豫重斂之法焚之通衢。
十三年,淮東宣撫使韓世忠請以賜田及私產自昔未輸之稅併歸之官,詔奬諭而可之。
初,神武右軍都統制張俊[二一]神武右軍都統制張俊「都」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九之二五、繫年要錄卷七八補。
乞蠲所置產凡和買科敷,詔特從之。
後,三省言:「國家兵革未息,用度至廣,陛下哀憫元元,俾士大夫及勳戚之家與編戶等敷,蓋欲寬民力,均有無。
今俊獨得免,則當均在餘戶,是使民為俊代輸也。
方今大將不止俊一人,使各援例求免,何以拒之?望收還前詔。
」詔從之。
越數年間,俊復乞免歲輸和買絹,三省擬歲賜俊絹五千疋,庶免起例。
上以示俊,因諭之曰:「朕固不惜,但恐公議不可。
」俊惶悚,力辭賜絹。
十五年,戶部議:「準法,輸官物用四鈔,曰戶鈔,付民執憑;曰縣鈔,關縣司銷簿;曰監鈔,納官掌之;曰住鈔,倉庫藏之。
所以防偽冒、備毀失也。
毀失縣鈔者,以監、住鈔銷鑿;若輒取戶鈔,或追驗於人戶者,科杖。
」 二十三年,知池州黃子遊言:「青陽縣苗稅[二二]青陽縣苗稅「稅」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一0之一、繫年要錄卷一六五補。
七八倍於諸縣,因南唐嘗以縣為宋齊丘食邑,畝輸三鬥,後遂為額。
」詔減苗稅二分有半,租米二分。
是時,兩浙州縣合輸綿、紬、稅絹、茶絹、雜錢、米六色,皆以市價折錢,卻別科米麥,有畝輸四五鬥者。
京西括田,租加於舊。
湖南有土戶錢、折絁錢、醋息錢、麯引錢,名色不一。
荊南戶口十萬,寇亂以來,幾無人跡。
議者希朝廷意,謂流民已復,可使歲輸十二,頻歲復增,積逋至二十餘萬緡。
曹泳為戶部侍郎,責償甚急。
蓋自檜再相,密諭諸路暗增民稅七八,故民力重困,餓死者衆,皆檜之為也。
二十六年,先是,右承議郎魯沖上書論郡邑之弊:「以臣前任宜興一縣言之,漕計合收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