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七十四 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貨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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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辦,毋得禁繫。
中國租二十石輸牛革一,準錢千。
川蜀尚循舊制,牛驢死,革盡入官。
乃詔蠲之;定民租二百石輸牛革一,準錢千五百[一四]定民租二百石輸牛革一準錢千五百長編卷一三,「二百」作「二十」,無「千」字。
太平興國二年,江西轉運使言:「本路蠶桑數少,而金價頗低。
今折徵,絹估少而傷民,金估多而傷官。
金上等舊估兩十千,今請估八千;絹上等舊估匹一千,今請估一千三百,餘以次增損。
」從之。
鹹平三年,以刑部員外、直史館陳靖為京畿均田使,聽自擇京朝官,分縣據元額定稅,不得增收剩數;逃戶別立籍,令本府招誘歸業;桑功更不均檢,民戶廣令種植。
尋聞居民弗諭朝旨,翦伐桑柘,即詔罷之。
六年,廣南西路轉運使馮漣上言:「廉、橫、賓、白州民雖墾田,未嘗輸送,已命官檢括,令盡出常租。
」帝曰:「遠方之民,宜省徭賦。
」亟命停罷。
知袁州何蒙請以金折本州二稅,真宗曰:「若是,將盡廢耕農矣。
」不許。
大中祥符初,連歲豐稔,邊儲有備,河北諸路稅賦,並聽於本州軍輸納。
二年,頒幕職州縣官招徠戶口旌賞條制。
舊制,縣吏能招增戶口者,縣即升等,乃加其奉;至有析客戶為主戶者,雖登于籍,而賦稅無所增。
四年,詔禁之。
雍熙初,嘗詔荊湖等路民輸丁錢,未成丁、已入老并身有廢疾者,免之。
至是,又除兩浙、福建、荊湖、廣南舊輸身丁錢,歲凡四十五萬四百貫。
九年,詔諸路支移稅賦勿至兩次,仍許以粟、麥、蕎、菽互相折輸。
凡歲賦,穀以石計,錢以緡計,帛以匹計,金銀、絲綿以兩計,藁稭、薪蒸以圍計,他物各以其數計。
至道末,總七千八十九萬三千;天禧五年,視至道之數有增有減,總六千四百五十三萬。
其折變及移輸比壤者,則視當時所須焉。
宋克平諸國,每以恤民為先務,累朝相承,凡無名苛細之斂,常加剗革,尺縑鬥粟,未聞有所增益。
一遇水旱徭役,則蠲除倚格,殆無虛歲,倚格者後或兇歉,亦輒蠲之。
而又田制不立,甽畝轉易,丁口隱漏,兼并冒偽,未嘗考按,故賦入之利視前代為薄。
丁謂嘗言:二十而稅一者有之,三十而稅一者有之。
仁宗嗣位,首寬畿縣田賦,詔三等以下戶毋遠輸。
河中府、同華州請免支移,帝以問輔臣,對曰:「西鄙宿兵,非移用民賦則軍食不足。
」特詔量減支移。
福州王氏時有田千餘頃,謂之「官莊」,自太平興國中授券予民耕,歲使輸賦。
至是,發運使方仲荀言:「此公田也,鬻之可得厚利。
」遣尚書屯田員外郎幸惟慶領其事,凡售錢三十五萬餘緡,詔減緡錢三之一,期三年畢償。
監察禦史朱諫以為傷民,不可。
既而期盡,未償者猶十二萬八千餘緡,詔悉蠲之。
後又詔公田重復取賦者皆罷。
天聖時,貝州言:「民析居者例加稅,謂之『罰稅』,他州無此比。
」詔除之。
自是,州縣有言稅之苛細無名者,蠲損甚衆。
自唐以來,民計田輸賦外,增取他物,復折為賦,謂之「雜變」,亦謂之「沿納」。
而名品煩細,其類不一。
官司歲附帳籍,並緣侵擾,民以為患。
明道中,帝躬耕籍田,因詔三司以類併合。
於是悉除諸名品,併為一物,夏秋歲入,第分粗細二色,百姓便之。
州縣賦入有籍,歲一置,謂之空行簿,以待歲中催科;閏年別置,謂之實行簿,以藏有司。
天聖初,或言實行簿無用,而率民錢為擾,罷之。
景祐元年,侍禦史韓瀆言:「天下賦入之繁,但存催科一簿,一有散亡,則耗登之數無從鉤考。
請復置實行簿。
」詔再閏一造。
至慶曆中復故。
時患州縣賦役之煩,詔諸路上其數,俾二府大臣合議蠲減。
又詔曰:「稅籍有偽書逃徙,或因推割,用倖走移,若請占公田而不輸稅。
如此之類,縣令、佐能究見其弊,以增賦入,量數議賞。
」既而諫官王素言:「天下田賦輕重不等,請均定。
」而歐陽脩亦言:「秘書丞孫琳嘗往洺州肥鄉縣,與大理寺丞郭諮以千步方田法括定民田,願詔二人者任之。
」三司亦以為然,且請於亳、壽、蔡、汝四州擇尤不均者均之。
於是遣諮蔡州。
諮首括一縣,得田二萬六千九百三十餘頃,均其賦於民。
既而諮言州縣多逃田,未可盡括,朝廷亦重勞人,遂罷。
陝西、河東用兵,民賦率多支移,因增取地裡腳錢,民不能堪。
五年,詔陝西特蠲之,且令後勿復取。
既而詔河東亦然。
又令諸路轉運司:「支移、折變,前期半歲書于榜以諭民,有未便者聽自言,主者裁之。
」皇祐中,詔:「廣西賦布,匹為錢二百。
如聞有司擅損其價,重困遠人,宜令復故。
」州郡歲常先奏雨足歲豐,後雖災害,不敢上聞,故民賦罕得蠲者,乃下詔申飭之。
又損開封諸縣田賦,視舊額十之三,命著于法。
支移、折變,貧弱者尤以為患。
景祐初,嘗詔戶在第九等免之,後孤獨戶亦皆免。
至是,因下赦書,責轉運司裁損,歲終條上。
其後赦書數以為言,又令折科為平估,毋得害農。
久之,復詔曰:「如聞諸路比言折科民賦,多以所折復變他物,或增取其直,重困良農。
雖屢戒敕,莫能奉宣詔令。
自今有此,州長吏即時上聞。
」然有司規聚斂,罕能承帝意焉。
初,湖、廣、閩、浙因舊制歲斂丁身錢米,大中祥符間,詔除丁錢,而米輸如故。
至天聖中,始并除婺、秀二州丁錢。
後龐籍請罷漳、泉、興化軍丁米,有司持不可。
皇祐三年,帝命三司首減郴永州、桂陽監丁米,以最下數一歲為準,歲減十餘萬石。
既而漳、泉、興化亦第損之。
嘉祐四年,復命轉運司裁定郴、永、桂陽、衡、道州所輸丁米及錢絹雜物,無業者弛之,有業者減半;後雖進丁,勿復增取。
時廣南猶或輸丁錢,亦命轉運司條上。
自是所輸無幾矣。
自郭諮均稅之法罷,論者謂朝廷徒恤一時之勞,而失經遠之慮。
至皇祐中,天下墾田視景德增四十一萬七千餘頃,而歲入九穀迺減七十一萬八千餘石,蓋田賦不均,其弊如此。
後田京知滄州,均無棣田,蔡挺知博州,均聊城、高唐田;歲增賦穀帛之類,無棣總一千一百五十二,聊城、高唐總萬四千八百四十七,而滄州之民不以為便,詔輸如舊。
嘉祐五年,復詔均定,遣官分行諸路,而秘書丞高本在遣中,獨以為不可均,纔均數郡田而止。
景德中,賦入之數總四千九百一十六萬九千九百,至皇祐中,增四百四十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五,治平中,又增一千四百一十七萬九千三百六十四。
其以赦令蠲除以便於民,若逃移戶絕不追者,景德中總六百八十二萬九千七百,皇祐中三十三萬八千四百五十七,治平中一千二百二十九萬八千七百。
每歲以災害蠲除者,又不在是焉。
神宗留意農賦,湖、廣之民舊歲輸丁米,大中祥符以後屢裁損,猶不均,熙寧四年,乃遣屯田員外郎周之純往廣東相度均之。
元豐三年,詔:諸路支移折稅,並具所行月日,上之中書。
初,熙寧八年,詔支移二稅於起納前半歲諭民[一五]於起納前半歲諭民「前」原作「錢」,據宋會要食貨七0之一四、長編卷三00改。
使民宿辦,無倉卒勞費。
時有司往往緩期,故申約之。
州縣又或令民輸錢,謂之「折斛錢」,而糴賤頗用傷農。
海南四州軍稅籍殘缺,吏多增損,輒移稅入他戶,代輸者類不能自明。
瓊州、昌化軍丁稅米,歲移輸朱崖軍,道遠,民以為苦。
至是,用體量安撫朱初平等議,根括四州軍稅賦舊額,存其正數,二州丁稅米止令輸錢於朱崖自糴以便民。
權發遣三司戶部判官李琮[一六]權發遣三司戶部判官李琮「遣」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七0之一三、長編卷三00補。
長編繫此事於元豐二年九月。
根究逃絕稅役,江、浙所得逃戶凡四十萬一千三百有奇,為書上之。
明年,除琮淮南轉運副使。
兩路凡得逃絕,詭名挾佃、簿籍不載并闕丁凡四十七萬五千九百有奇,正稅并積負凡九十二萬二千二百貫、石、匹、兩有奇。
琮蓋用貫石萬數立賞,以誘所委之吏,增加浩大,三路之民,大被其害。
而唐州亦增民賦,人情騷然。
六年,禦史翟思言:「始,趙尚寬為唐守,勸民墾田,高賦繼之,流民自占者衆,凡百畝起稅四畝而已。
稅輕而民樂輸,境內殆無曠土。
近聞轉運司闢土百畝增至二十畝,恐其勢再緻轉徙。
望戒飭使者,量加以寬民。
」帝每遇水旱,輒輕弛賦租;或因赦宥,又蠲放、倚閣未嘗絕;賦輸遠方不均,皆遣使按之,率以為常。
哲宗嗣位,宣仁太後同聽政,務行裕民之政,凡民有負,多所寬減。
患天下積欠名目煩多,法令不一,王巖叟為開封,請隨等第立貫百為催法。
兗州鄒令張文仲議其不便,遂令十分為率,歲隨夏秋料帶納一分,是為五年十料之法。
陝西轉運使呂大忠令農戶支移,鬥輸腳錢十八。
禦史劾之,下提刑司體量,均其輕重之等。
以稅賦戶籍在第一等、第二等者支移三百裡,三等
中國租二十石輸牛革一,準錢千。
川蜀尚循舊制,牛驢死,革盡入官。
乃詔蠲之;定民租二百石輸牛革一,準錢千五百[一四]定民租二百石輸牛革一準錢千五百長編卷一三,「二百」作「二十」,無「千」字。
太平興國二年,江西轉運使言:「本路蠶桑數少,而金價頗低。
今折徵,絹估少而傷民,金估多而傷官。
金上等舊估兩十千,今請估八千;絹上等舊估匹一千,今請估一千三百,餘以次增損。
」從之。
鹹平三年,以刑部員外、直史館陳靖為京畿均田使,聽自擇京朝官,分縣據元額定稅,不得增收剩數;逃戶別立籍,令本府招誘歸業;桑功更不均檢,民戶廣令種植。
尋聞居民弗諭朝旨,翦伐桑柘,即詔罷之。
六年,廣南西路轉運使馮漣上言:「廉、橫、賓、白州民雖墾田,未嘗輸送,已命官檢括,令盡出常租。
」帝曰:「遠方之民,宜省徭賦。
」亟命停罷。
知袁州何蒙請以金折本州二稅,真宗曰:「若是,將盡廢耕農矣。
」不許。
大中祥符初,連歲豐稔,邊儲有備,河北諸路稅賦,並聽於本州軍輸納。
二年,頒幕職州縣官招徠戶口旌賞條制。
舊制,縣吏能招增戶口者,縣即升等,乃加其奉;至有析客戶為主戶者,雖登于籍,而賦稅無所增。
四年,詔禁之。
雍熙初,嘗詔荊湖等路民輸丁錢,未成丁、已入老并身有廢疾者,免之。
至是,又除兩浙、福建、荊湖、廣南舊輸身丁錢,歲凡四十五萬四百貫。
九年,詔諸路支移稅賦勿至兩次,仍許以粟、麥、蕎、菽互相折輸。
凡歲賦,穀以石計,錢以緡計,帛以匹計,金銀、絲綿以兩計,藁稭、薪蒸以圍計,他物各以其數計。
至道末,總七千八十九萬三千;天禧五年,視至道之數有增有減,總六千四百五十三萬。
其折變及移輸比壤者,則視當時所須焉。
宋克平諸國,每以恤民為先務,累朝相承,凡無名苛細之斂,常加剗革,尺縑鬥粟,未聞有所增益。
一遇水旱徭役,則蠲除倚格,殆無虛歲,倚格者後或兇歉,亦輒蠲之。
而又田制不立,甽畝轉易,丁口隱漏,兼并冒偽,未嘗考按,故賦入之利視前代為薄。
丁謂嘗言:二十而稅一者有之,三十而稅一者有之。
仁宗嗣位,首寬畿縣田賦,詔三等以下戶毋遠輸。
河中府、同華州請免支移,帝以問輔臣,對曰:「西鄙宿兵,非移用民賦則軍食不足。
」特詔量減支移。
福州王氏時有田千餘頃,謂之「官莊」,自太平興國中授券予民耕,歲使輸賦。
至是,發運使方仲荀言:「此公田也,鬻之可得厚利。
」遣尚書屯田員外郎幸惟慶領其事,凡售錢三十五萬餘緡,詔減緡錢三之一,期三年畢償。
監察禦史朱諫以為傷民,不可。
既而期盡,未償者猶十二萬八千餘緡,詔悉蠲之。
後又詔公田重復取賦者皆罷。
天聖時,貝州言:「民析居者例加稅,謂之『罰稅』,他州無此比。
」詔除之。
自是,州縣有言稅之苛細無名者,蠲損甚衆。
自唐以來,民計田輸賦外,增取他物,復折為賦,謂之「雜變」,亦謂之「沿納」。
而名品煩細,其類不一。
官司歲附帳籍,並緣侵擾,民以為患。
明道中,帝躬耕籍田,因詔三司以類併合。
於是悉除諸名品,併為一物,夏秋歲入,第分粗細二色,百姓便之。
州縣賦入有籍,歲一置,謂之空行簿,以待歲中催科;閏年別置,謂之實行簿,以藏有司。
天聖初,或言實行簿無用,而率民錢為擾,罷之。
景祐元年,侍禦史韓瀆言:「天下賦入之繁,但存催科一簿,一有散亡,則耗登之數無從鉤考。
請復置實行簿。
」詔再閏一造。
至慶曆中復故。
時患州縣賦役之煩,詔諸路上其數,俾二府大臣合議蠲減。
又詔曰:「稅籍有偽書逃徙,或因推割,用倖走移,若請占公田而不輸稅。
如此之類,縣令、佐能究見其弊,以增賦入,量數議賞。
」既而諫官王素言:「天下田賦輕重不等,請均定。
」而歐陽脩亦言:「秘書丞孫琳嘗往洺州肥鄉縣,與大理寺丞郭諮以千步方田法括定民田,願詔二人者任之。
」三司亦以為然,且請於亳、壽、蔡、汝四州擇尤不均者均之。
於是遣諮蔡州。
諮首括一縣,得田二萬六千九百三十餘頃,均其賦於民。
既而諮言州縣多逃田,未可盡括,朝廷亦重勞人,遂罷。
陝西、河東用兵,民賦率多支移,因增取地裡腳錢,民不能堪。
五年,詔陝西特蠲之,且令後勿復取。
既而詔河東亦然。
又令諸路轉運司:「支移、折變,前期半歲書于榜以諭民,有未便者聽自言,主者裁之。
」皇祐中,詔:「廣西賦布,匹為錢二百。
如聞有司擅損其價,重困遠人,宜令復故。
」州郡歲常先奏雨足歲豐,後雖災害,不敢上聞,故民賦罕得蠲者,乃下詔申飭之。
又損開封諸縣田賦,視舊額十之三,命著于法。
支移、折變,貧弱者尤以為患。
景祐初,嘗詔戶在第九等免之,後孤獨戶亦皆免。
至是,因下赦書,責轉運司裁損,歲終條上。
其後赦書數以為言,又令折科為平估,毋得害農。
久之,復詔曰:「如聞諸路比言折科民賦,多以所折復變他物,或增取其直,重困良農。
雖屢戒敕,莫能奉宣詔令。
自今有此,州長吏即時上聞。
」然有司規聚斂,罕能承帝意焉。
初,湖、廣、閩、浙因舊制歲斂丁身錢米,大中祥符間,詔除丁錢,而米輸如故。
至天聖中,始并除婺、秀二州丁錢。
後龐籍請罷漳、泉、興化軍丁米,有司持不可。
皇祐三年,帝命三司首減郴永州、桂陽監丁米,以最下數一歲為準,歲減十餘萬石。
既而漳、泉、興化亦第損之。
嘉祐四年,復命轉運司裁定郴、永、桂陽、衡、道州所輸丁米及錢絹雜物,無業者弛之,有業者減半;後雖進丁,勿復增取。
時廣南猶或輸丁錢,亦命轉運司條上。
自是所輸無幾矣。
自郭諮均稅之法罷,論者謂朝廷徒恤一時之勞,而失經遠之慮。
至皇祐中,天下墾田視景德增四十一萬七千餘頃,而歲入九穀迺減七十一萬八千餘石,蓋田賦不均,其弊如此。
後田京知滄州,均無棣田,蔡挺知博州,均聊城、高唐田;歲增賦穀帛之類,無棣總一千一百五十二,聊城、高唐總萬四千八百四十七,而滄州之民不以為便,詔輸如舊。
嘉祐五年,復詔均定,遣官分行諸路,而秘書丞高本在遣中,獨以為不可均,纔均數郡田而止。
景德中,賦入之數總四千九百一十六萬九千九百,至皇祐中,增四百四十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五,治平中,又增一千四百一十七萬九千三百六十四。
其以赦令蠲除以便於民,若逃移戶絕不追者,景德中總六百八十二萬九千七百,皇祐中三十三萬八千四百五十七,治平中一千二百二十九萬八千七百。
每歲以災害蠲除者,又不在是焉。
神宗留意農賦,湖、廣之民舊歲輸丁米,大中祥符以後屢裁損,猶不均,熙寧四年,乃遣屯田員外郎周之純往廣東相度均之。
元豐三年,詔:諸路支移折稅,並具所行月日,上之中書。
初,熙寧八年,詔支移二稅於起納前半歲諭民[一五]於起納前半歲諭民「前」原作「錢」,據宋會要食貨七0之一四、長編卷三00改。
使民宿辦,無倉卒勞費。
時有司往往緩期,故申約之。
州縣又或令民輸錢,謂之「折斛錢」,而糴賤頗用傷農。
海南四州軍稅籍殘缺,吏多增損,輒移稅入他戶,代輸者類不能自明。
瓊州、昌化軍丁稅米,歲移輸朱崖軍,道遠,民以為苦。
至是,用體量安撫朱初平等議,根括四州軍稅賦舊額,存其正數,二州丁稅米止令輸錢於朱崖自糴以便民。
權發遣三司戶部判官李琮[一六]權發遣三司戶部判官李琮「遣」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七0之一三、長編卷三00補。
長編繫此事於元豐二年九月。
根究逃絕稅役,江、浙所得逃戶凡四十萬一千三百有奇,為書上之。
明年,除琮淮南轉運副使。
兩路凡得逃絕,詭名挾佃、簿籍不載并闕丁凡四十七萬五千九百有奇,正稅并積負凡九十二萬二千二百貫、石、匹、兩有奇。
琮蓋用貫石萬數立賞,以誘所委之吏,增加浩大,三路之民,大被其害。
而唐州亦增民賦,人情騷然。
六年,禦史翟思言:「始,趙尚寬為唐守,勸民墾田,高賦繼之,流民自占者衆,凡百畝起稅四畝而已。
稅輕而民樂輸,境內殆無曠土。
近聞轉運司闢土百畝增至二十畝,恐其勢再緻轉徙。
望戒飭使者,量加以寬民。
」帝每遇水旱,輒輕弛賦租;或因赦宥,又蠲放、倚閣未嘗絕;賦輸遠方不均,皆遣使按之,率以為常。
哲宗嗣位,宣仁太後同聽政,務行裕民之政,凡民有負,多所寬減。
患天下積欠名目煩多,法令不一,王巖叟為開封,請隨等第立貫百為催法。
兗州鄒令張文仲議其不便,遂令十分為率,歲隨夏秋料帶納一分,是為五年十料之法。
陝西轉運使呂大忠令農戶支移,鬥輸腳錢十八。
禦史劾之,下提刑司體量,均其輕重之等。
以稅賦戶籍在第一等、第二等者支移三百裡,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