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五十五 志第一百0八 選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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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士、諸科及特奏名約八九百人。
舊制,禮部已奏名,至禦試而黜者甚多。
嘉祐始盡賜出身,近雜犯亦免黜落,皆非祖宗本意。
進士升甲,本為南省第一人,唱名近下,方特升之,皆出一時聖斷。
今禮部十人以上,別試、國子、開封解試、武舉第一人,經明行修進士及該特奏而預正奏者,定著于令,遞升一甲。
則是法在有司,恩不歸於人主,甚無謂也。
今特奏者約已及四百五十人,又許例外遞減一舉,則當復增數百人。
此曹垂老無他望,布在州縣,惟務黷貨以為歸計。
前後恩科命官,幾千人矣,何有一人能自奮厲,有聞于時?而殘民敗官者,不可勝數。
以此知其無益有損。
議者不過謂宜廣恩澤,不知吏部以有限之官待無窮之吏,戶部以有限之財祿無用之人,而所至州縣,舉罹其害。
乃即位之初,有此過舉,謂之恩澤,非臣所識也。
願斷自聖意,止用前命,仍詔考官量取一二十人,誠有學問,即許出官。
其餘皆補文學、長史之類,不理選限,免使積弊增重不已。
」遂詔定特奏名攷取數,進士入四等以上、諸科入三等以上,通在試者計之,毋得取過全額之半,是後著為令。
時方改更先朝之政,禮部請置春秋博士,專為一經。
尚書省請復詩賦,與經義兼行,解經通用先儒傳注及己說。
又言:「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司法,敘名在及第進士之上。
舊明法最為下科,然必責之兼經,古者先德後刑之意也。
欲加試論語大義,仍裁半額,注官依科目次序。
」詔近臣集議。
左僕射司馬光曰:「取士之道,當先德行,後文學;就文學言之,經術又當先於詞采。
神宗專用經義、論策取士,此乃復先王令典,百王不易之法。
但王安石不當以一家私學,令天下學官講解。
至於律令,皆當官所須,使為士者果能知道義,自與法律冥合;何必置明法一科,習為刻薄,非所以長育人材、敦厚風俗也。
」 四年,乃立經義、詩賦兩科,罷試律義。
凡詩賦進士,於易、詩、書、周禮、禮記、春秋左傳內聽習一經。
初試本經義二道,語、孟義各一道,次試賦及律詩各一首,次論一首,末試子、史、時務策二道。
凡專經進士,須習兩經,以詩、禮記、周禮、左氏春秋為大經,書、易、公羊、穀梁、儀禮為中經,左氏春秋得兼公羊、穀梁、書,周禮得兼儀禮或易,禮記、詩並兼書,願習二大經者聽,不得偏占兩中經。
初試本經義三道,論語義一道,次試本經義三道,孟子義一道,次論策,如詩賦科。
並以四場通定高下,而取解額中分之,各占其半。
專經者用經義定取舍,兼詩賦者以詩賦為去留,其名次高下,則於策論參之。
自復詩賦,士多鄉習,而專經者十無二三,諸路奏以分額各取非均,其後遂通定去留,經義毋過通額三分之一。
光又請:「立經明行修科,歲委升朝文臣各舉所知,以勉勵天下,使敦士行,以示不專取文學之意。
若所舉人違犯名教及贓私罪,必坐舉主,毋有所赦,則自不敢妄舉。
而士之居鄉、居家者,立身行己,不敢不謹,惟懼玷缺外聞。
所謂不言之教,不肅而成,不待學官日訓月察,立賞告訐,而士行自美矣。
」遂立科,許各舉一人。
凡試進士者,及中第唱名日,用以升甲。
後分路別立額六十一人,州縣保任上之監司,監司考察以聞,無其人則否。
預薦者不試于州郡,惟試禮部。
不中,許用特奏名格赴廷試,後以為常。
既而詔須特命舉乃舉,毋概以科場年上其名。
六年,詔復通禮科。
初,開寶中,改鄉貢開元禮為通禮,熙寧嘗罷,至是始復。
凡禮部試,添知舉官為四員,罷差參詳官,而置點檢官二十人,分屬四知舉,使協力通攷;諸州點檢官專校襍犯,亦預考試。
八年,中書請禦試復用祖宗法,試詩賦、論、策三題。
且言:「士子多已改習詩賦,太學生員總二千一百餘人,而不兼詩賦者纔八十二人。
」於是詔:「來年禦試,習詩賦人復試三題,專經人且令試策。
」自後概試三題。
帝既親政,羣臣多言元祐所更學校、科舉制度非是,帝念宣仁保佑之功,不許改。
紹聖初,議者益多,乃詔進士罷詩賦,專習經義,廷對仍試策。
初,神宗念字學廢缺,詔儒臣探討,而王安石乃進其說,學者習焉。
元祐禁勿用。
至是,除其禁。
四年,詔禮部,凡內外試題悉集以為籍,遇試,頒付考官,以防複出。
罷春秋科,凡試,優取二禮,兩經許占全額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經。
既而復立春秋博士,崇寧又罷之。
徽宗設辟雍於國郊,以待士之升貢者。
臨幸,加恩博士弟子有差。
然州郡猶以科舉取士,不專學校。
崇寧三年,遂詔:「天下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法並罷。
」自此,歲試上舍,悉差知舉,如禮部試。
五年,詔:「大比歲更參用科舉取士一次,其亟以此意使遠士即聞之。
」時州縣悉行三舍法,得免試入學者,多當官子弟,而在學積歲月,累試乃得應格,其貧且老者甚病之,故詔及此,而未遽廢科舉也。
大觀四年五月,星變,凡事多所更定。
侍禦史毛注言:「養士既有額,而科舉又罷,則不隸學籍者,遂緻失職。
天之視聽以民,士,其民之秀者,今失職如此,疑天亦譴怒。
願以解額之歸升貢者一二分,不絕科舉,亦應天之一也。
」遂詔更行科舉一次。
臣僚言:「場屋之文,專尚偶麗,題雖無兩意,必欲釐而為二,以就對偶;其超詣理趣者,反指以為澹泊。
請擇考官而戒飭之,取其有理緻而黜其強為對偶者,庶幾稍救文弊。
」 宣和三年,詔罷天下三舍法,開封府及諸路並以科舉取士;惟太學仍存三舍,以甄序課試,遇科舉仍自發解。
六年,禮部試進士萬五千人,詔特增百人額,正奏名賜第者八百餘人,因上書獻頌直令赴試者殆百人。
有儲宏等隸大閹梁師成為使臣或小史,皆賜之第。
梁師成者,於大觀三年嘗中甲科。
自設科以來,南宮試者,無踰此年之盛。
然雜流閹宦,俱玷選舉,而祖宗之良法蕩然矣。
凡士不繇科舉若三舍而賜進士第及出身者,其所從得不一。
凡遺逸、文學、吏能言事或奏對稱旨,或試法而經律入優,或材武、或童子而皆能文,或邊臣之子以功來奏,其得之雖有當否,大較猶可取也。
崇寧、大觀之後,達官貴冑既多得賜,以上書獻頌而得者,又不勝紀。
舊制,禮部已奏名,至禦試而黜者甚多。
嘉祐始盡賜出身,近雜犯亦免黜落,皆非祖宗本意。
進士升甲,本為南省第一人,唱名近下,方特升之,皆出一時聖斷。
今禮部十人以上,別試、國子、開封解試、武舉第一人,經明行修進士及該特奏而預正奏者,定著于令,遞升一甲。
則是法在有司,恩不歸於人主,甚無謂也。
今特奏者約已及四百五十人,又許例外遞減一舉,則當復增數百人。
此曹垂老無他望,布在州縣,惟務黷貨以為歸計。
前後恩科命官,幾千人矣,何有一人能自奮厲,有聞于時?而殘民敗官者,不可勝數。
以此知其無益有損。
議者不過謂宜廣恩澤,不知吏部以有限之官待無窮之吏,戶部以有限之財祿無用之人,而所至州縣,舉罹其害。
乃即位之初,有此過舉,謂之恩澤,非臣所識也。
願斷自聖意,止用前命,仍詔考官量取一二十人,誠有學問,即許出官。
其餘皆補文學、長史之類,不理選限,免使積弊增重不已。
」遂詔定特奏名攷取數,進士入四等以上、諸科入三等以上,通在試者計之,毋得取過全額之半,是後著為令。
時方改更先朝之政,禮部請置春秋博士,專為一經。
尚書省請復詩賦,與經義兼行,解經通用先儒傳注及己說。
又言:「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司法,敘名在及第進士之上。
舊明法最為下科,然必責之兼經,古者先德後刑之意也。
欲加試論語大義,仍裁半額,注官依科目次序。
」詔近臣集議。
左僕射司馬光曰:「取士之道,當先德行,後文學;就文學言之,經術又當先於詞采。
神宗專用經義、論策取士,此乃復先王令典,百王不易之法。
但王安石不當以一家私學,令天下學官講解。
至於律令,皆當官所須,使為士者果能知道義,自與法律冥合;何必置明法一科,習為刻薄,非所以長育人材、敦厚風俗也。
」 四年,乃立經義、詩賦兩科,罷試律義。
凡詩賦進士,於易、詩、書、周禮、禮記、春秋左傳內聽習一經。
初試本經義二道,語、孟義各一道,次試賦及律詩各一首,次論一首,末試子、史、時務策二道。
凡專經進士,須習兩經,以詩、禮記、周禮、左氏春秋為大經,書、易、公羊、穀梁、儀禮為中經,左氏春秋得兼公羊、穀梁、書,周禮得兼儀禮或易,禮記、詩並兼書,願習二大經者聽,不得偏占兩中經。
初試本經義三道,論語義一道,次試本經義三道,孟子義一道,次論策,如詩賦科。
並以四場通定高下,而取解額中分之,各占其半。
專經者用經義定取舍,兼詩賦者以詩賦為去留,其名次高下,則於策論參之。
自復詩賦,士多鄉習,而專經者十無二三,諸路奏以分額各取非均,其後遂通定去留,經義毋過通額三分之一。
光又請:「立經明行修科,歲委升朝文臣各舉所知,以勉勵天下,使敦士行,以示不專取文學之意。
若所舉人違犯名教及贓私罪,必坐舉主,毋有所赦,則自不敢妄舉。
而士之居鄉、居家者,立身行己,不敢不謹,惟懼玷缺外聞。
所謂不言之教,不肅而成,不待學官日訓月察,立賞告訐,而士行自美矣。
」遂立科,許各舉一人。
凡試進士者,及中第唱名日,用以升甲。
後分路別立額六十一人,州縣保任上之監司,監司考察以聞,無其人則否。
預薦者不試于州郡,惟試禮部。
不中,許用特奏名格赴廷試,後以為常。
既而詔須特命舉乃舉,毋概以科場年上其名。
六年,詔復通禮科。
初,開寶中,改鄉貢開元禮為通禮,熙寧嘗罷,至是始復。
凡禮部試,添知舉官為四員,罷差參詳官,而置點檢官二十人,分屬四知舉,使協力通攷;諸州點檢官專校襍犯,亦預考試。
八年,中書請禦試復用祖宗法,試詩賦、論、策三題。
且言:「士子多已改習詩賦,太學生員總二千一百餘人,而不兼詩賦者纔八十二人。
」於是詔:「來年禦試,習詩賦人復試三題,專經人且令試策。
」自後概試三題。
帝既親政,羣臣多言元祐所更學校、科舉制度非是,帝念宣仁保佑之功,不許改。
紹聖初,議者益多,乃詔進士罷詩賦,專習經義,廷對仍試策。
初,神宗念字學廢缺,詔儒臣探討,而王安石乃進其說,學者習焉。
元祐禁勿用。
至是,除其禁。
四年,詔禮部,凡內外試題悉集以為籍,遇試,頒付考官,以防複出。
罷春秋科,凡試,優取二禮,兩經許占全額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經。
既而復立春秋博士,崇寧又罷之。
徽宗設辟雍於國郊,以待士之升貢者。
臨幸,加恩博士弟子有差。
然州郡猶以科舉取士,不專學校。
崇寧三年,遂詔:「天下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法並罷。
」自此,歲試上舍,悉差知舉,如禮部試。
五年,詔:「大比歲更參用科舉取士一次,其亟以此意使遠士即聞之。
」時州縣悉行三舍法,得免試入學者,多當官子弟,而在學積歲月,累試乃得應格,其貧且老者甚病之,故詔及此,而未遽廢科舉也。
大觀四年五月,星變,凡事多所更定。
侍禦史毛注言:「養士既有額,而科舉又罷,則不隸學籍者,遂緻失職。
天之視聽以民,士,其民之秀者,今失職如此,疑天亦譴怒。
願以解額之歸升貢者一二分,不絕科舉,亦應天之一也。
」遂詔更行科舉一次。
臣僚言:「場屋之文,專尚偶麗,題雖無兩意,必欲釐而為二,以就對偶;其超詣理趣者,反指以為澹泊。
請擇考官而戒飭之,取其有理緻而黜其強為對偶者,庶幾稍救文弊。
」 宣和三年,詔罷天下三舍法,開封府及諸路並以科舉取士;惟太學仍存三舍,以甄序課試,遇科舉仍自發解。
六年,禮部試進士萬五千人,詔特增百人額,正奏名賜第者八百餘人,因上書獻頌直令赴試者殆百人。
有儲宏等隸大閹梁師成為使臣或小史,皆賜之第。
梁師成者,於大觀三年嘗中甲科。
自設科以來,南宮試者,無踰此年之盛。
然雜流閹宦,俱玷選舉,而祖宗之良法蕩然矣。
凡士不繇科舉若三舍而賜進士第及出身者,其所從得不一。
凡遺逸、文學、吏能言事或奏對稱旨,或試法而經律入優,或材武、或童子而皆能文,或邊臣之子以功來奏,其得之雖有當否,大較猶可取也。
崇寧、大觀之後,達官貴冑既多得賜,以上書獻頌而得者,又不勝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