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五十五 志第一百0八 選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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歎。
薦舉數既減半,主司易以詳較,得士必精。
且人少則有司易於檢察,偽濫自不能容,使寒苦藝學之人得進。
」於是下詔:「間歲貢舉,進士、諸科悉解舊額之半。
增設明經,試法:凡明兩經或三經、五經,各問大義十條,兩經通八,三經通六,五經通五為合格,兼以論語、孝經,策時務三條,出身與進士等。
而罷說書舉。
」 時以科舉既數,而高第之人驟顯,欲稍裁抑。
遂詔曰:「朕惟國之取士,與士之待舉,不可曠而冗也。
故立間歲之期,以勵其勤;約貢舉之數,以精其選。
著為定式,申敕有司,而高第之人,嘗不次而用。
若循舊比,終至濫官,甚無謂也。
自今制科入第三等,與進士第一,除大理評事、簽書兩使幕職官;代還,升通判;再任滿,試館職。
制科入第四等,與進士第二、第三,除兩使幕職官;代還,改次等京官。
制科入第五等,與進士第四、第五,除試銜知縣;代還,遷兩使職官。
鏁廳人視此。
若夫高才異行,施於有政而功狀較然者,當以異恩擢焉。
」仁宗之朝十有三舉,進士四千五百七十人;其甲第之三人凡三十有九,其後不至于公卿者,五人而已。
英宗即位,議者以間歲貢士法不便。
迺詔禮部三歲一貢舉,天下解額,取未行間歲之前四之三為率,明經、諸科毋過進士之數。
神宗篤意經學,深憫貢舉之弊,且以西北人材多不在選,遂議更法。
王安石謂:「古之取士俱本于學,請興建學校以復古。
其明經、諸科欲行廢罷,取明經人數增進士額。
」迺詔曰:「化民成俗,必自庠序;進賢興能,抑繇貢舉。
而四方執經藝者專于誦數,趨鄉舉者狃于文辭,與古所謂『三物賓興,九年大成』,亦已盭矣。
今下郡國招徠雋賢,其教育之方,課試之格,令兩制、兩省、待制以上、禦史、三司、三館雜議以聞。
」議者多謂變法便。
直史館蘇軾曰: 得人之道,在於知人,知人之法,在於責實。
使君相有知人之明,朝廷有責實之政,則胥吏[七]胥吏原作「胥史」,據蘇東坡奏議集卷一議學校貢舉狀、通考卷三一改。
、皂隸,未嘗無人,雖用今之法,臣以為有餘;使無知人之明,無責實之政,則公卿、侍從,常患無人,況學校貢舉乎?雖復古之制,臣以為不足矣。
時有可否,物有興廢,使三代聖人復生于今,其選舉亦必有道,何必由學乎?且慶曆間嘗立學矣,天下以為太平可待,至于今惟空名僅存。
今陛下必欲求德行道藝之士,責九年大成之業,則將變今之禮,易今之俗。
又當發民力以治宮室,斂民財以養遊士,置學立師;以又時簡不帥教者,屏之遠方,徒為紛紛,其與慶曆之際何異?至於貢舉,或曰鄉舉德行而略文章;或曰專取策論而罷詩賦;或欲舉唐故事,采譽望而罷封彌;或欲變經生帖、墨而考大義,此數者皆非也。
夫欲興德行,在於君人者修身以格物,審好惡以表俗,若欲設科立名以取之,則是教天下相率而為偽也。
上以孝取人,則勇者割股,怯者廬墓。
上以廉取人,則弊車、羸馬、惡衣、菲食,凡可以中上意者無所不至。
自文章言之,則策論為有用,詩賦為無益;自政事言之,則詩賦、論策均為無用。
然自祖宗以來莫之廢者,以為設法取士,不過如此也。
近世文章華麗,無如楊億。
使億尚在,則忠清鯁亮之士也。
通經學古,無如孫復、石介。
使復、介尚在,則迂闊誕謾之士也。
矧自唐至今,以詩賦為名臣者,不可勝數,何負於天下,而必欲廢之。
帝讀軾疏曰:「吾固疑此,得軾議,釋然矣。
」他日問王安石,對曰:「今人材乏少,且其學術不一,異論紛然,不能一道德故也。
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
若謂此科嘗多得人,自緣仕進別無他路,其間不容無賢;若謂科法已善,則未也。
今以少壯時,正當講求天下正理,乃閉門學作詩賦,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習,此科法敗壞人材,緻不如古。
」 既而中書門下又言:「古之取士,皆本學校,道德一於上,習俗成於下,其人才皆足以有為於世。
今欲追復古制,則患於無漸。
宜先除去聲病偶對之文,使學者得專意經術,以俟朝廷興建學校,然後講求三代所以教育選舉之法,施於天下,則庶幾可以復古矣。
」於是改法,罷詩賦、帖經、墨義,士各占治易、詩、書、周禮、禮記一經,兼論語、孟子。
每試四埸,初大經,次兼經,大義凡十道,後改論語、孟子義各三道。
次論一首,次策三道,禮部試即增二道。
中書撰大義式頒行。
試義者須通經、有文采乃為中格,不但如明經墨義粗解章句而已。
取諸科解名十之三,增進士額,京東西、陝西、河北、河東五路之創試進士者,及府、監、他路之舍諸科而為進士者,乃得所增之額以試。
皆別為一號攷取,蓋欲優其業,使不至外侵,則常慕向改業也。
又立新科明法,試律令、刑統,大義、斷桉,所以待諸科之不能業進士者。
未幾,選人、任子,亦試律令始出官。
又詔進士自第三人以下試法。
或言:「高科任簽判及職官,於習法豈所宜緩。
昔試刑法者,世皆指為俗吏,今朝廷推恩既厚,而應者尚少,若高科不試,則人不以為榮。
」乃詔悉試。
帝嘗言:「近世士大夫,多不習法。
」吳充曰:「漢陳寵以法律授徒,常數百人。
律學在六學之一,後來縉紳,多恥此學。
舊明法科徒誦其文,罕通其意,近補官必聚而試之,有以見恤刑之意。
」 熙寧三年,親試進士,始專以策,定著限以千字。
舊特奏名人試論一道,至是亦制策焉。
帝謂執政曰:「對策亦何足以實盡人材,然愈於以詩賦取人爾。
」舊制,進士入謝,進謝恩銀百兩,至是罷之[八]進士入謝進謝恩銀百兩至是罷之「入」下的「謝」字原脫,據長編卷二四四、通考卷三一選舉考補。
承上文此處所稱「至是」當是指熙寧三年;上述兩書都繫此事於熙寧六年,疑志文失書紀年。
又「百兩」,長編作「三百兩」。
仍賜錢三千,為期集費。
諸州舉送、發解、考試、監試官,凡親戚若門客毋試於其州,類其名上之轉運司,與鏁廳者同試,率七人特立一額。
後復令存諸科舊額十之一,以待不能改業者。
元祐初,知貢舉蘇軾、孔文仲言:「每一試
薦舉數既減半,主司易以詳較,得士必精。
且人少則有司易於檢察,偽濫自不能容,使寒苦藝學之人得進。
」於是下詔:「間歲貢舉,進士、諸科悉解舊額之半。
增設明經,試法:凡明兩經或三經、五經,各問大義十條,兩經通八,三經通六,五經通五為合格,兼以論語、孝經,策時務三條,出身與進士等。
而罷說書舉。
」 時以科舉既數,而高第之人驟顯,欲稍裁抑。
遂詔曰:「朕惟國之取士,與士之待舉,不可曠而冗也。
故立間歲之期,以勵其勤;約貢舉之數,以精其選。
著為定式,申敕有司,而高第之人,嘗不次而用。
若循舊比,終至濫官,甚無謂也。
自今制科入第三等,與進士第一,除大理評事、簽書兩使幕職官;代還,升通判;再任滿,試館職。
制科入第四等,與進士第二、第三,除兩使幕職官;代還,改次等京官。
制科入第五等,與進士第四、第五,除試銜知縣;代還,遷兩使職官。
鏁廳人視此。
若夫高才異行,施於有政而功狀較然者,當以異恩擢焉。
」仁宗之朝十有三舉,進士四千五百七十人;其甲第之三人凡三十有九,其後不至于公卿者,五人而已。
英宗即位,議者以間歲貢士法不便。
迺詔禮部三歲一貢舉,天下解額,取未行間歲之前四之三為率,明經、諸科毋過進士之數。
神宗篤意經學,深憫貢舉之弊,且以西北人材多不在選,遂議更法。
王安石謂:「古之取士俱本于學,請興建學校以復古。
其明經、諸科欲行廢罷,取明經人數增進士額。
」迺詔曰:「化民成俗,必自庠序;進賢興能,抑繇貢舉。
而四方執經藝者專于誦數,趨鄉舉者狃于文辭,與古所謂『三物賓興,九年大成』,亦已盭矣。
今下郡國招徠雋賢,其教育之方,課試之格,令兩制、兩省、待制以上、禦史、三司、三館雜議以聞。
」議者多謂變法便。
直史館蘇軾曰: 得人之道,在於知人,知人之法,在於責實。
使君相有知人之明,朝廷有責實之政,則胥吏[七]胥吏原作「胥史」,據蘇東坡奏議集卷一議學校貢舉狀、通考卷三一改。
、皂隸,未嘗無人,雖用今之法,臣以為有餘;使無知人之明,無責實之政,則公卿、侍從,常患無人,況學校貢舉乎?雖復古之制,臣以為不足矣。
時有可否,物有興廢,使三代聖人復生于今,其選舉亦必有道,何必由學乎?且慶曆間嘗立學矣,天下以為太平可待,至于今惟空名僅存。
今陛下必欲求德行道藝之士,責九年大成之業,則將變今之禮,易今之俗。
又當發民力以治宮室,斂民財以養遊士,置學立師;以又時簡不帥教者,屏之遠方,徒為紛紛,其與慶曆之際何異?至於貢舉,或曰鄉舉德行而略文章;或曰專取策論而罷詩賦;或欲舉唐故事,采譽望而罷封彌;或欲變經生帖、墨而考大義,此數者皆非也。
夫欲興德行,在於君人者修身以格物,審好惡以表俗,若欲設科立名以取之,則是教天下相率而為偽也。
上以孝取人,則勇者割股,怯者廬墓。
上以廉取人,則弊車、羸馬、惡衣、菲食,凡可以中上意者無所不至。
自文章言之,則策論為有用,詩賦為無益;自政事言之,則詩賦、論策均為無用。
然自祖宗以來莫之廢者,以為設法取士,不過如此也。
近世文章華麗,無如楊億。
使億尚在,則忠清鯁亮之士也。
通經學古,無如孫復、石介。
使復、介尚在,則迂闊誕謾之士也。
矧自唐至今,以詩賦為名臣者,不可勝數,何負於天下,而必欲廢之。
帝讀軾疏曰:「吾固疑此,得軾議,釋然矣。
」他日問王安石,對曰:「今人材乏少,且其學術不一,異論紛然,不能一道德故也。
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
若謂此科嘗多得人,自緣仕進別無他路,其間不容無賢;若謂科法已善,則未也。
今以少壯時,正當講求天下正理,乃閉門學作詩賦,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習,此科法敗壞人材,緻不如古。
」 既而中書門下又言:「古之取士,皆本學校,道德一於上,習俗成於下,其人才皆足以有為於世。
今欲追復古制,則患於無漸。
宜先除去聲病偶對之文,使學者得專意經術,以俟朝廷興建學校,然後講求三代所以教育選舉之法,施於天下,則庶幾可以復古矣。
」於是改法,罷詩賦、帖經、墨義,士各占治易、詩、書、周禮、禮記一經,兼論語、孟子。
每試四埸,初大經,次兼經,大義凡十道,後改論語、孟子義各三道。
次論一首,次策三道,禮部試即增二道。
中書撰大義式頒行。
試義者須通經、有文采乃為中格,不但如明經墨義粗解章句而已。
取諸科解名十之三,增進士額,京東西、陝西、河北、河東五路之創試進士者,及府、監、他路之舍諸科而為進士者,乃得所增之額以試。
皆別為一號攷取,蓋欲優其業,使不至外侵,則常慕向改業也。
又立新科明法,試律令、刑統,大義、斷桉,所以待諸科之不能業進士者。
未幾,選人、任子,亦試律令始出官。
又詔進士自第三人以下試法。
或言:「高科任簽判及職官,於習法豈所宜緩。
昔試刑法者,世皆指為俗吏,今朝廷推恩既厚,而應者尚少,若高科不試,則人不以為榮。
」乃詔悉試。
帝嘗言:「近世士大夫,多不習法。
」吳充曰:「漢陳寵以法律授徒,常數百人。
律學在六學之一,後來縉紳,多恥此學。
舊明法科徒誦其文,罕通其意,近補官必聚而試之,有以見恤刑之意。
」 熙寧三年,親試進士,始專以策,定著限以千字。
舊特奏名人試論一道,至是亦制策焉。
帝謂執政曰:「對策亦何足以實盡人材,然愈於以詩賦取人爾。
」舊制,進士入謝,進謝恩銀百兩,至是罷之[八]進士入謝進謝恩銀百兩至是罷之「入」下的「謝」字原脫,據長編卷二四四、通考卷三一選舉考補。
承上文此處所稱「至是」當是指熙寧三年;上述兩書都繫此事於熙寧六年,疑志文失書紀年。
又「百兩」,長編作「三百兩」。
仍賜錢三千,為期集費。
諸州舉送、發解、考試、監試官,凡親戚若門客毋試於其州,類其名上之轉運司,與鏁廳者同試,率七人特立一額。
後復令存諸科舊額十之一,以待不能改業者。
元祐初,知貢舉蘇軾、孔文仲言:「每一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