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五十四 志第一百0七 輿服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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樞密院用銀印,六部以下用銅印,諸路監司、州縣亦如之。

    寺監惟長貳給焉,屬則從其長。

    若倉庫關涉財用,司存,或給之。

    監司、州縣長官曰印,僚屬曰記。

    又下無記者,止令本道給以木朱記,文大方寸。

    或銜命出境者,以奉使印給之,復命則納于有司。

    後以朝命出州縣者,亦如之。

    新進士置團司,亦假奉使印,結局還之。

    此常制也。

     南渡之後,有司印記多亡失,彼遺此得,各自收用。

    尚方重鑄給之,加「行在」二字,或冠年號以別新舊,然欺偽猶未能革。

    乾道二年,禮部請郡縣假借印記者,悉毀而更鑄。

    四年,兵部侍郎陳彌作言:「六部印藏於官,以牌出入,而胥史用於戶外,或借用於他廳。

    近有偽為文符、盜印以支錢糧者,有偽作奏鈔、盜拆禦寶而改秩者,皆慢藏有以誨之。

    」詔三省申嚴戒敕。

    紹熙元年,禮部侍郎李巘言:「文書有印,以示信防姦,給毀悉經省部,具有條制。

    然州縣沿循,或以縣佐而用東南將印,以掾曹而用司寇舊章,名既不正,弊亦難防。

    請令有司製州縣官合用印記,舊印非所當用者,毀之。

    」 紹興十四年,臣僚又言:「印信事重,凡有官司印記,年深篆文不明,合改鑄者,非進呈取旨,不得改鑄焉。

    」時更鑄者,成都府錢引,每界以銅朱記給之。

    行在都茶場會子庫,每界給印二十五:國用印三鈕,各以「三省戶房國用司會子印」為文;檢察印五鈕,各以「提領會子庫檢察印」為文;庫印五鈕,各以「會子庫印造會子印」為文;合同印十二鈕,內一貫文二鈕,各以「會子庫一貫文合同印」為文;五百文、二百文準此。

     蕃國效順者,給以銅印。

    安南國王[九]安南國王原作「南安國王」,據本書卷四八八交阯傳和宋會要蕃夷四之四九、五一改。

    下文「安南國王」同。

    李天祚乞印,以「安南國王之印」六字為文,方二寸,給牌,皆以銅鑄,金塗。

    西蕃隴右郡王趙懷恩乞印,以「隴右郡王之印」為文給之。

    宜州界外諸蠻乞印,以「宜州管下羈縻某州之印」為文,凡六十顆給之。

    其後文武百司節次所鑄,不備載。

     朱記,同舊制。

    紹興二年,始鑄親賢宅、益王府銅朱記。

    二十七年,改鑄建康戶部大軍庫記。

    三十年,鑄馬軍司統制、統領官朱記。

    三十二年,鑄鄧、恭、慶王直講、贊讀朱記。

    隆興元年,鑄都督府僉廳記,又鑄寄樁庫記。

    二年,鑄戶部大軍庫勘合庫子記二鈕,湖廣總領所覆印會子記二鈕。

    乾道二年,鑄成都錢引務朱記。

    淳熙十六年,鑄建康榷貨務中門大門之記。

    凡內外官有請於朝,則鑄給焉。

    用木者,易之以銅。

     符券。

    唐有銀牌,發驛遣使,則門下省給之。

    其制,闊一寸半,長五寸,面刻隸字曰「敕走馬銀牌」,凡五字。

    首為竅。

    貫以韋帶。

    其後罷之。

    宋初,令樞密院給券,謂之「頭子」。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李飛雄詐乘驛謀亂,伏誅。

    詔罷樞密院券,乘驛者復制銀牌,闊二寸半,長六寸。

    易以八分書,上鈒二飛鳳,下鈒二麒麟,兩邊年月,貫以紅絲絛。

    端拱中,以使臣護邊兵多遺失,又罷銀牌,復給樞密院券。

     仁宗康定元年五月,翰林學士承旨丁度、翰林學士王堯臣、知制誥葉清臣等請製軍中傳信牌及兵符事,詔令兩制與端明殿學士李淑詳定奏聞: 軍中符信,切要杜絕姦詐[一0]切要杜絕姦詐「切要」原作「竊要」,據文義和玉海卷八五改。

    深合機宜。

    今請下有司造銅兵符,給諸路總管主將,每發兵三百人或全指揮以上即用。

    又別造傳信朱漆木牌,給應軍中往來之處,每傳達號令、關報會合及發兵三百人以下即用。

    又檢到符彥卿軍律有字驗,亦乞令於移牒、傳信牌上,兩處參驗使用。

     一、銅兵符:漢制,銅鑄,上刻虎形。

    今聞皇城司見有木魚契,乞令有司[一一]有司原作「省司」,據文義和玉海卷八五改。

    用木契形狀,精巧鑄造。

    陝西五路,每路依漢制各給一至二十,計二十面,更換給用,仍以公牒為照驗。

     二、傳信木牌:先朝舊制,合用堅木朱漆為之,長六寸,闊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字雲某路傳信牌。

    卻置池槽,牙縫相合。

    又鑿二竅,置筆墨,上帖紙,書所傳達事。

    用印印號上,以皮繫往來軍吏之項。

    臨陣傳言,應有取索,並以此牌為言[一二]並以此牌為言玉海卷八五作「並以牌為信」。

    寫其上。

    如已曉會施行訖,復書牌上遣迴。

    今乞下有司造牌,每路各給一面為樣,餘令本司依此製造,分給諸處,更換使用。

    城砦分屯軍馬,事須往來關會之處,亦如數給與。

     三、字驗:凡軍行計會,不免文牒,或主司遺失懼罪,單使被擒,軍中所謀,自然洩露。

    故每分屯軍馬之時,與主將密定字號,各掌一通,不令左右人知其義理。

    但於尋常公狀文移內,以此字私為契約,有所施行,依此參驗。

    不得字有重疊,及用兇惡嫌疑之語。

    每用文牒之上,別行寫此字驗,訖,印其上發往。

    如所請報,到,許,卽依號卻寫印遣回;如不許,即空之。

    此惟主將自知,他人皆不得測。

    符彥卿元用四十條,以四十字為號;今檢得隻有三十七條,內亦有不急之事,今減作二十八字。

    所貴軍中戎旅之人,事簡易記。

     詔並從之。

    嘉祐四年,三司使張方平編驛券則例,凡七十四條,賜名嘉祐驛令。

     神宗熙寧五年,詔西作坊鑄造諸銅符三十四副,令三司給左契付諸門,右契付大內鑰匙庫。

    今後諸門輪差人員,依時轉銅契入,赴庫勘同。

    其鐵牌隻請人自執,在外仗止宿。

    本庫依漏刻發鑰匙,付外仗驗請人鐵牌給付,候開門訖,卻執鐵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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