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五十四 志第一百0七 輿服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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樞密院用銀印,六部以下用銅印,諸路監司、州縣亦如之。
寺監惟長貳給焉,屬則從其長。
若倉庫關涉財用,司存,或給之。
監司、州縣長官曰印,僚屬曰記。
又下無記者,止令本道給以木朱記,文大方寸。
或銜命出境者,以奉使印給之,復命則納于有司。
後以朝命出州縣者,亦如之。
新進士置團司,亦假奉使印,結局還之。
此常制也。
南渡之後,有司印記多亡失,彼遺此得,各自收用。
尚方重鑄給之,加「行在」二字,或冠年號以別新舊,然欺偽猶未能革。
乾道二年,禮部請郡縣假借印記者,悉毀而更鑄。
四年,兵部侍郎陳彌作言:「六部印藏於官,以牌出入,而胥史用於戶外,或借用於他廳。
近有偽為文符、盜印以支錢糧者,有偽作奏鈔、盜拆禦寶而改秩者,皆慢藏有以誨之。
」詔三省申嚴戒敕。
紹熙元年,禮部侍郎李巘言:「文書有印,以示信防姦,給毀悉經省部,具有條制。
然州縣沿循,或以縣佐而用東南將印,以掾曹而用司寇舊章,名既不正,弊亦難防。
請令有司製州縣官合用印記,舊印非所當用者,毀之。
」 紹興十四年,臣僚又言:「印信事重,凡有官司印記,年深篆文不明,合改鑄者,非進呈取旨,不得改鑄焉。
」時更鑄者,成都府錢引,每界以銅朱記給之。
行在都茶場會子庫,每界給印二十五:國用印三鈕,各以「三省戶房國用司會子印」為文;檢察印五鈕,各以「提領會子庫檢察印」為文;庫印五鈕,各以「會子庫印造會子印」為文;合同印十二鈕,內一貫文二鈕,各以「會子庫一貫文合同印」為文;五百文、二百文準此。
蕃國效順者,給以銅印。
安南國王[九]安南國王原作「南安國王」,據本書卷四八八交阯傳和宋會要蕃夷四之四九、五一改。
下文「安南國王」同。
李天祚乞印,以「安南國王之印」六字為文,方二寸,給牌,皆以銅鑄,金塗。
西蕃隴右郡王趙懷恩乞印,以「隴右郡王之印」為文給之。
宜州界外諸蠻乞印,以「宜州管下羈縻某州之印」為文,凡六十顆給之。
其後文武百司節次所鑄,不備載。
朱記,同舊制。
紹興二年,始鑄親賢宅、益王府銅朱記。
二十七年,改鑄建康戶部大軍庫記。
三十年,鑄馬軍司統制、統領官朱記。
三十二年,鑄鄧、恭、慶王直講、贊讀朱記。
隆興元年,鑄都督府僉廳記,又鑄寄樁庫記。
二年,鑄戶部大軍庫勘合庫子記二鈕,湖廣總領所覆印會子記二鈕。
乾道二年,鑄成都錢引務朱記。
淳熙十六年,鑄建康榷貨務中門大門之記。
凡內外官有請於朝,則鑄給焉。
用木者,易之以銅。
符券。
唐有銀牌,發驛遣使,則門下省給之。
其制,闊一寸半,長五寸,面刻隸字曰「敕走馬銀牌」,凡五字。
首為竅。
貫以韋帶。
其後罷之。
宋初,令樞密院給券,謂之「頭子」。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李飛雄詐乘驛謀亂,伏誅。
詔罷樞密院券,乘驛者復制銀牌,闊二寸半,長六寸。
易以八分書,上鈒二飛鳳,下鈒二麒麟,兩邊年月,貫以紅絲絛。
端拱中,以使臣護邊兵多遺失,又罷銀牌,復給樞密院券。
仁宗康定元年五月,翰林學士承旨丁度、翰林學士王堯臣、知制誥葉清臣等請製軍中傳信牌及兵符事,詔令兩制與端明殿學士李淑詳定奏聞: 軍中符信,切要杜絕姦詐[一0]切要杜絕姦詐「切要」原作「竊要」,據文義和玉海卷八五改。
深合機宜。
今請下有司造銅兵符,給諸路總管主將,每發兵三百人或全指揮以上即用。
又別造傳信朱漆木牌,給應軍中往來之處,每傳達號令、關報會合及發兵三百人以下即用。
又檢到符彥卿軍律有字驗,亦乞令於移牒、傳信牌上,兩處參驗使用。
一、銅兵符:漢制,銅鑄,上刻虎形。
今聞皇城司見有木魚契,乞令有司[一一]有司原作「省司」,據文義和玉海卷八五改。
用木契形狀,精巧鑄造。
陝西五路,每路依漢制各給一至二十,計二十面,更換給用,仍以公牒為照驗。
二、傳信木牌:先朝舊制,合用堅木朱漆為之,長六寸,闊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字雲某路傳信牌。
卻置池槽,牙縫相合。
又鑿二竅,置筆墨,上帖紙,書所傳達事。
用印印號上,以皮繫往來軍吏之項。
臨陣傳言,應有取索,並以此牌為言[一二]並以此牌為言玉海卷八五作「並以牌為信」。
寫其上。
如已曉會施行訖,復書牌上遣迴。
今乞下有司造牌,每路各給一面為樣,餘令本司依此製造,分給諸處,更換使用。
城砦分屯軍馬,事須往來關會之處,亦如數給與。
三、字驗:凡軍行計會,不免文牒,或主司遺失懼罪,單使被擒,軍中所謀,自然洩露。
故每分屯軍馬之時,與主將密定字號,各掌一通,不令左右人知其義理。
但於尋常公狀文移內,以此字私為契約,有所施行,依此參驗。
不得字有重疊,及用兇惡嫌疑之語。
每用文牒之上,別行寫此字驗,訖,印其上發往。
如所請報,到,許,卽依號卻寫印遣回;如不許,即空之。
此惟主將自知,他人皆不得測。
符彥卿元用四十條,以四十字為號;今檢得隻有三十七條,內亦有不急之事,今減作二十八字。
所貴軍中戎旅之人,事簡易記。
詔並從之。
嘉祐四年,三司使張方平編驛券則例,凡七十四條,賜名嘉祐驛令。
神宗熙寧五年,詔西作坊鑄造諸銅符三十四副,令三司給左契付諸門,右契付大內鑰匙庫。
今後諸門輪差人員,依時轉銅契入,赴庫勘同。
其鐵牌隻請人自執,在外仗止宿。
本庫依漏刻發鑰匙,付外仗驗請人鐵牌給付,候開門訖,卻執鐵牌
寺監惟長貳給焉,屬則從其長。
若倉庫關涉財用,司存,或給之。
監司、州縣長官曰印,僚屬曰記。
又下無記者,止令本道給以木朱記,文大方寸。
或銜命出境者,以奉使印給之,復命則納于有司。
後以朝命出州縣者,亦如之。
新進士置團司,亦假奉使印,結局還之。
此常制也。
南渡之後,有司印記多亡失,彼遺此得,各自收用。
尚方重鑄給之,加「行在」二字,或冠年號以別新舊,然欺偽猶未能革。
乾道二年,禮部請郡縣假借印記者,悉毀而更鑄。
四年,兵部侍郎陳彌作言:「六部印藏於官,以牌出入,而胥史用於戶外,或借用於他廳。
近有偽為文符、盜印以支錢糧者,有偽作奏鈔、盜拆禦寶而改秩者,皆慢藏有以誨之。
」詔三省申嚴戒敕。
紹熙元年,禮部侍郎李巘言:「文書有印,以示信防姦,給毀悉經省部,具有條制。
然州縣沿循,或以縣佐而用東南將印,以掾曹而用司寇舊章,名既不正,弊亦難防。
請令有司製州縣官合用印記,舊印非所當用者,毀之。
」 紹興十四年,臣僚又言:「印信事重,凡有官司印記,年深篆文不明,合改鑄者,非進呈取旨,不得改鑄焉。
」時更鑄者,成都府錢引,每界以銅朱記給之。
行在都茶場會子庫,每界給印二十五:國用印三鈕,各以「三省戶房國用司會子印」為文;檢察印五鈕,各以「提領會子庫檢察印」為文;庫印五鈕,各以「會子庫印造會子印」為文;合同印十二鈕,內一貫文二鈕,各以「會子庫一貫文合同印」為文;五百文、二百文準此。
蕃國效順者,給以銅印。
安南國王[九]安南國王原作「南安國王」,據本書卷四八八交阯傳和宋會要蕃夷四之四九、五一改。
下文「安南國王」同。
李天祚乞印,以「安南國王之印」六字為文,方二寸,給牌,皆以銅鑄,金塗。
西蕃隴右郡王趙懷恩乞印,以「隴右郡王之印」為文給之。
宜州界外諸蠻乞印,以「宜州管下羈縻某州之印」為文,凡六十顆給之。
其後文武百司節次所鑄,不備載。
朱記,同舊制。
紹興二年,始鑄親賢宅、益王府銅朱記。
二十七年,改鑄建康戶部大軍庫記。
三十年,鑄馬軍司統制、統領官朱記。
三十二年,鑄鄧、恭、慶王直講、贊讀朱記。
隆興元年,鑄都督府僉廳記,又鑄寄樁庫記。
二年,鑄戶部大軍庫勘合庫子記二鈕,湖廣總領所覆印會子記二鈕。
乾道二年,鑄成都錢引務朱記。
淳熙十六年,鑄建康榷貨務中門大門之記。
凡內外官有請於朝,則鑄給焉。
用木者,易之以銅。
符券。
唐有銀牌,發驛遣使,則門下省給之。
其制,闊一寸半,長五寸,面刻隸字曰「敕走馬銀牌」,凡五字。
首為竅。
貫以韋帶。
其後罷之。
宋初,令樞密院給券,謂之「頭子」。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李飛雄詐乘驛謀亂,伏誅。
詔罷樞密院券,乘驛者復制銀牌,闊二寸半,長六寸。
易以八分書,上鈒二飛鳳,下鈒二麒麟,兩邊年月,貫以紅絲絛。
端拱中,以使臣護邊兵多遺失,又罷銀牌,復給樞密院券。
仁宗康定元年五月,翰林學士承旨丁度、翰林學士王堯臣、知制誥葉清臣等請製軍中傳信牌及兵符事,詔令兩制與端明殿學士李淑詳定奏聞: 軍中符信,切要杜絕姦詐[一0]切要杜絕姦詐「切要」原作「竊要」,據文義和玉海卷八五改。
深合機宜。
今請下有司造銅兵符,給諸路總管主將,每發兵三百人或全指揮以上即用。
又別造傳信朱漆木牌,給應軍中往來之處,每傳達號令、關報會合及發兵三百人以下即用。
又檢到符彥卿軍律有字驗,亦乞令於移牒、傳信牌上,兩處參驗使用。
一、銅兵符:漢制,銅鑄,上刻虎形。
今聞皇城司見有木魚契,乞令有司[一一]有司原作「省司」,據文義和玉海卷八五改。
用木契形狀,精巧鑄造。
陝西五路,每路依漢制各給一至二十,計二十面,更換給用,仍以公牒為照驗。
二、傳信木牌:先朝舊制,合用堅木朱漆為之,長六寸,闊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字雲某路傳信牌。
卻置池槽,牙縫相合。
又鑿二竅,置筆墨,上帖紙,書所傳達事。
用印印號上,以皮繫往來軍吏之項。
臨陣傳言,應有取索,並以此牌為言[一二]並以此牌為言玉海卷八五作「並以牌為信」。
寫其上。
如已曉會施行訖,復書牌上遣迴。
今乞下有司造牌,每路各給一面為樣,餘令本司依此製造,分給諸處,更換使用。
城砦分屯軍馬,事須往來關會之處,亦如數給與。
三、字驗:凡軍行計會,不免文牒,或主司遺失懼罪,單使被擒,軍中所謀,自然洩露。
故每分屯軍馬之時,與主將密定字號,各掌一通,不令左右人知其義理。
但於尋常公狀文移內,以此字私為契約,有所施行,依此參驗。
不得字有重疊,及用兇惡嫌疑之語。
每用文牒之上,別行寫此字驗,訖,印其上發往。
如所請報,到,許,卽依號卻寫印遣回;如不許,即空之。
此惟主將自知,他人皆不得測。
符彥卿元用四十條,以四十字為號;今檢得隻有三十七條,內亦有不急之事,今減作二十八字。
所貴軍中戎旅之人,事簡易記。
詔並從之。
嘉祐四年,三司使張方平編驛券則例,凡七十四條,賜名嘉祐驛令。
神宗熙寧五年,詔西作坊鑄造諸銅符三十四副,令三司給左契付諸門,右契付大內鑰匙庫。
今後諸門輪差人員,依時轉銅契入,赴庫勘同。
其鐵牌隻請人自執,在外仗止宿。
本庫依漏刻發鑰匙,付外仗驗請人鐵牌給付,候開門訖,卻執鐵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