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九十三 志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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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勘,五百人以上一年半,千人以上取旨推恩,於理為便。
」 政和二年,臣僚言:「祖宗軍政大備,無可議者。
比多逃亡者,緣所在推行未至,及主兵司官遵奉未嚴故也。
其弊有六:一曰上下率斂,二曰舉放營債,三曰聚集賭博,四曰差使不均,五曰防送過遠,六曰單身無火聚。
似此雖具有條禁,而犯者極多。
欲乞下有司推究,除兵將官歲終立定賞罰條格外,詔諸路提刑司,每歲終將本路州軍不係將禁軍見管及逃亡人數,參互比較,具最多最少處各一州知、通職位姓名,申樞密院。
」從之。
三年十一月,開封少尹陳彥修言:「諸廂收到寒凍赤露共五千七百餘人,其間逃軍數多,合行措置。
今欲依押送逃軍格,每二十人各差使臣一員付與係押送人,各踏逐穩便官屋安泊,依居養法關請錢米存養,候晴和,管押前去。
所有沿路支破口券,並依本府押送逃軍法,請於合破口券等外,更量支盤纏。
」詔:「每人支盤纏錢三百,衲襖一領,候二月晴暖即行發遣。
」 四年,尚書省著令:「諸禁軍差發出戍未到軍前,或已到而代去半年以上,逃亡首獲,雖會恩,配如捕獲法;上軍首身或捕獲,會恩,配依七日內法;下軍本名應配者,配千裡。
若本管輒停留,與同罪,雖該赦仍依配法。
」從之。
五年,立錢監兵匠逃走刺手背法。
宣和二年,手詔:「逃卒頗多,仰宣撫司措置以聞。
」童貫言:「凡逃卒,冬祀大赦已有百日首身免罪之文,緣內有元犯雖首身,於常法尚合移降移配者,即未敢赴官自陳。
欲乞在京并京畿、京西、陝西、河東路逃軍,自今指揮到日,通未滿赦限共一百日,許令首身免罪,依舊軍分職次收管。
仍免本司本營問儅,及放免官逋。
如本犯經冬祀赦後,猶有移降移配,特與原免。
若限滿不首,則依常法科罪。
凡逃軍係在京住營,依限於在京首身者,令所隸軍司當日押赴本營。
若見出戍者,即破口券,轉押赴本路駐泊州軍,並依前項指揮免罪,依舊收管。
凡逃軍在外,依限首身者,並於所在日破米二升,其縣、鎮、砦並限當日解本州軍,每二十人作一番,差職員管押,仍沿路給破口食,交付前路州軍,轉送住營去處。
如見出戍,即轉駐泊州軍收管。
凡首身軍人,並不許投換他軍。
凡所在當職官,如能於限內用心招收逃軍,措置轉送住營或出戍處收管,候滿,在外委提刑司,在京委開封府取索到營、出戍處公文,驗人數,最優者申宣撫司取旨推恩。
」並從之。
三年,詔:「江、浙軍前等處應逃竄軍兵,並特放罪,許於本將見出軍路分州縣首身,依舊給請,隨處權行收管。
若走往他處,或於住營去處首獲,即令所在官司逐旋發遣赴本將應副使喚。
仍委逐路安撫、鈐轄、提刑司覺察,如所在輒敢隱芘,或逐司不行覺察,並論違制。
」 四年,臣僚言:「中外士卒無故逃亡,所在有之。
祖宗治軍紀律甚嚴,若在戍者還家,當役者避事,必有轅門之戮。
今既宥其罪,且許投換,不制於什伍之長;既立赦限,又特展日,以寬其自首之期。
臣恐逃亡得計,其弊益滋。
乞除恩赦外不輕與限,使知限之不可為常,庶有畏懼。
」從之。
五年,臣僚言:「今諸軍逃亡者不以實聞。
諸處冒名請給,至於揀閱差役,則巧為占破,甚不獲已,則雇募逋逃以充名數,旋即遁去,無復實用。
平居難於供億,緩急無以應用。
而姦人攘臂其間,坐費財賦。
雖開收勘斂,法制滋詳,而共利之人,一體傅會。
望賜處分,先令當職官覈見實數,保明申達轉運司,期日委諸郡守貳點閱,仍關掌兵官司照會行下;不可勾押至州者,差官就閱,期以同日究見的實。
稍涉欺罔,根治不赦。
監司使者分郡覆實,具數申達於朝,以待差官分按,必行罪賞,使官無虛費,而軍有實用,則紀律可明,國用可省。
」詔送樞密院條畫措置。
七年二月,尚書省言:「開封府狀:『乞應在京犯盜配降出外之人,復走入京投換者,許人告捕,科以逃亡捕獲之罪,酌情增配。
其官司及本營典首人員、曹級容庇收留,各杖一百;因緻為盜者,依差使配軍入京作過法,與犯人同罪。
罪止徒二年,不以去官赦原減。
及在京犯罪編管出外逃亡入京之人,雖有斷罪增加地裡條法,緣止是募告賞格太輕,是緻往往復走入京。
欲乞元犯杖罪賞錢十貫,徒罪二十貫,流罪三十貫,並以犯事人家財充。
』」從之。
十二月,詔:「應諸路逃竄軍人或已該赦恩出首避免,卻歸出戍去處再行逃竄之人,令於所在去處首身,並特與免罪,於一般軍分安排,支破請給,發赴軍前使喚。
」 靖康元年三月,詔:「隨從行宮禁衞軍兵等有逃亡者,並依法施行。
」五月,臣僚言:「泗州頃遣勤王之師,管押者不善統制,類多遁歸,既而畏法不敢出,本州遂開閤請受。
在外無以給養,竊慮因聚為盜,恐他州亦多如此。
乞敕應勤王兵有遁歸已經赦宥者,並令首身。
」從之。
六月,詔:「應河東潰散諸路將佐,並仰逐路帥守發遣赴河東、河北制置司,以功贖過。
」河北路制置司都統制王淵言:「被旨差充招集種師道等下潰散人馬,應援太原,限滿不首,即寄禁家屬,許人收捕赴軍前,重行處置。
」從之。
仍自指揮到日,限以十日。
河北路制使劉韐奏:「近制置使種師中領軍到於榆次,失利潰散,師中不知存在。
奉旨,師中下應統制、將佐、使臣等,並與放罪。
臣按:用兵失主將,統制、將佐併合行軍法。
軍法行,則人以主將為重,緩急必須護救。
若不行軍法,緩急之際爭先逃遁,視主將如路人,略不顧恤。
近年以來,高永年陷歿,一行將佐及中軍將、提轄等未嘗罪以軍法,繼而劉法陷歿,今種師中又死王事。
若兩軍相遇,勢力不加,血戰而敗,或失主將,亦無可言。
榆次之戰,頃刻而潰,統制、將佐、使臣走者十已八九,軍士中傷十無一二,獨師中不出。
若謂師中撫禦少恩,紀律不嚴,而其受命即行,奮不顧身,初聞右軍戰卻,即遣應援,比時諸將已無在者。
至賊兵犯營,師中猶未肯上馬。
使師中有偷生之心,聞敗即行,亦必得出。
一時將佐若能戮力相救,或可破敵。
今一軍纔卻,諸將不有主帥,相繼而遁。
其初猶有懼色,既聞放罪,遂皆釋然。
朝廷以太原之圍未解,未欲窮治。
今師旅方興,深恐無所懲艾
」 政和二年,臣僚言:「祖宗軍政大備,無可議者。
比多逃亡者,緣所在推行未至,及主兵司官遵奉未嚴故也。
其弊有六:一曰上下率斂,二曰舉放營債,三曰聚集賭博,四曰差使不均,五曰防送過遠,六曰單身無火聚。
似此雖具有條禁,而犯者極多。
欲乞下有司推究,除兵將官歲終立定賞罰條格外,詔諸路提刑司,每歲終將本路州軍不係將禁軍見管及逃亡人數,參互比較,具最多最少處各一州知、通職位姓名,申樞密院。
」從之。
三年十一月,開封少尹陳彥修言:「諸廂收到寒凍赤露共五千七百餘人,其間逃軍數多,合行措置。
今欲依押送逃軍格,每二十人各差使臣一員付與係押送人,各踏逐穩便官屋安泊,依居養法關請錢米存養,候晴和,管押前去。
所有沿路支破口券,並依本府押送逃軍法,請於合破口券等外,更量支盤纏。
」詔:「每人支盤纏錢三百,衲襖一領,候二月晴暖即行發遣。
」 四年,尚書省著令:「諸禁軍差發出戍未到軍前,或已到而代去半年以上,逃亡首獲,雖會恩,配如捕獲法;上軍首身或捕獲,會恩,配依七日內法;下軍本名應配者,配千裡。
若本管輒停留,與同罪,雖該赦仍依配法。
」從之。
五年,立錢監兵匠逃走刺手背法。
宣和二年,手詔:「逃卒頗多,仰宣撫司措置以聞。
」童貫言:「凡逃卒,冬祀大赦已有百日首身免罪之文,緣內有元犯雖首身,於常法尚合移降移配者,即未敢赴官自陳。
欲乞在京并京畿、京西、陝西、河東路逃軍,自今指揮到日,通未滿赦限共一百日,許令首身免罪,依舊軍分職次收管。
仍免本司本營問儅,及放免官逋。
如本犯經冬祀赦後,猶有移降移配,特與原免。
若限滿不首,則依常法科罪。
凡逃軍係在京住營,依限於在京首身者,令所隸軍司當日押赴本營。
若見出戍者,即破口券,轉押赴本路駐泊州軍,並依前項指揮免罪,依舊收管。
凡逃軍在外,依限首身者,並於所在日破米二升,其縣、鎮、砦並限當日解本州軍,每二十人作一番,差職員管押,仍沿路給破口食,交付前路州軍,轉送住營去處。
如見出戍,即轉駐泊州軍收管。
凡首身軍人,並不許投換他軍。
凡所在當職官,如能於限內用心招收逃軍,措置轉送住營或出戍處收管,候滿,在外委提刑司,在京委開封府取索到營、出戍處公文,驗人數,最優者申宣撫司取旨推恩。
」並從之。
三年,詔:「江、浙軍前等處應逃竄軍兵,並特放罪,許於本將見出軍路分州縣首身,依舊給請,隨處權行收管。
若走往他處,或於住營去處首獲,即令所在官司逐旋發遣赴本將應副使喚。
仍委逐路安撫、鈐轄、提刑司覺察,如所在輒敢隱芘,或逐司不行覺察,並論違制。
」 四年,臣僚言:「中外士卒無故逃亡,所在有之。
祖宗治軍紀律甚嚴,若在戍者還家,當役者避事,必有轅門之戮。
今既宥其罪,且許投換,不制於什伍之長;既立赦限,又特展日,以寬其自首之期。
臣恐逃亡得計,其弊益滋。
乞除恩赦外不輕與限,使知限之不可為常,庶有畏懼。
」從之。
五年,臣僚言:「今諸軍逃亡者不以實聞。
諸處冒名請給,至於揀閱差役,則巧為占破,甚不獲已,則雇募逋逃以充名數,旋即遁去,無復實用。
平居難於供億,緩急無以應用。
而姦人攘臂其間,坐費財賦。
雖開收勘斂,法制滋詳,而共利之人,一體傅會。
望賜處分,先令當職官覈見實數,保明申達轉運司,期日委諸郡守貳點閱,仍關掌兵官司照會行下;不可勾押至州者,差官就閱,期以同日究見的實。
稍涉欺罔,根治不赦。
監司使者分郡覆實,具數申達於朝,以待差官分按,必行罪賞,使官無虛費,而軍有實用,則紀律可明,國用可省。
」詔送樞密院條畫措置。
七年二月,尚書省言:「開封府狀:『乞應在京犯盜配降出外之人,復走入京投換者,許人告捕,科以逃亡捕獲之罪,酌情增配。
其官司及本營典首人員、曹級容庇收留,各杖一百;因緻為盜者,依差使配軍入京作過法,與犯人同罪。
罪止徒二年,不以去官赦原減。
及在京犯罪編管出外逃亡入京之人,雖有斷罪增加地裡條法,緣止是募告賞格太輕,是緻往往復走入京。
欲乞元犯杖罪賞錢十貫,徒罪二十貫,流罪三十貫,並以犯事人家財充。
』」從之。
十二月,詔:「應諸路逃竄軍人或已該赦恩出首避免,卻歸出戍去處再行逃竄之人,令於所在去處首身,並特與免罪,於一般軍分安排,支破請給,發赴軍前使喚。
」 靖康元年三月,詔:「隨從行宮禁衞軍兵等有逃亡者,並依法施行。
」五月,臣僚言:「泗州頃遣勤王之師,管押者不善統制,類多遁歸,既而畏法不敢出,本州遂開閤請受。
在外無以給養,竊慮因聚為盜,恐他州亦多如此。
乞敕應勤王兵有遁歸已經赦宥者,並令首身。
」從之。
六月,詔:「應河東潰散諸路將佐,並仰逐路帥守發遣赴河東、河北制置司,以功贖過。
」河北路制置司都統制王淵言:「被旨差充招集種師道等下潰散人馬,應援太原,限滿不首,即寄禁家屬,許人收捕赴軍前,重行處置。
」從之。
仍自指揮到日,限以十日。
河北路制使劉韐奏:「近制置使種師中領軍到於榆次,失利潰散,師中不知存在。
奉旨,師中下應統制、將佐、使臣等,並與放罪。
臣按:用兵失主將,統制、將佐併合行軍法。
軍法行,則人以主將為重,緩急必須護救。
若不行軍法,緩急之際爭先逃遁,視主將如路人,略不顧恤。
近年以來,高永年陷歿,一行將佐及中軍將、提轄等未嘗罪以軍法,繼而劉法陷歿,今種師中又死王事。
若兩軍相遇,勢力不加,血戰而敗,或失主將,亦無可言。
榆次之戰,頃刻而潰,統制、將佐、使臣走者十已八九,軍士中傷十無一二,獨師中不出。
若謂師中撫禦少恩,紀律不嚴,而其受命即行,奮不顧身,初聞右軍戰卻,即遣應援,比時諸將已無在者。
至賊兵犯營,師中猶未肯上馬。
使師中有偷生之心,聞敗即行,亦必得出。
一時將佐若能戮力相救,或可破敵。
今一軍纔卻,諸將不有主帥,相繼而遁。
其初猶有懼色,既聞放罪,遂皆釋然。
朝廷以太原之圍未解,未欲窮治。
今師旅方興,深恐無所懲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