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九十三 志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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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招軍,適當歲豐,恐未易招填。

    若就委監司招募保甲,啖以例物,與免科差,以作其氣,可得勁兵五萬。

    」從之。

     六月,樞密都承旨折彥實奏:「西人結連女真,為日甚久,豈無覬覦關中之志?即今諸路人馬皆空,萬一敵人長驅,何以枝梧?言之可為寒心,朝廷似未深慮也。

    河東、河塑之患已形,人故憂之;陝西之患未作,人故忽之。

    若每路先與十萬緡,令帥臣招募土人為保護之計,責以控扼,不得放令侵入,仍須朝廷應副。

    漕司乘時廣行儲蓄,以為急務。

    」 又開封府尹聶山奏:「招兵者,今日之急務。

    近緣京畿諸邑例各招刺,至於無人就募,則強捕村民及往來行人為之。

    遂緻裡甿奔駭,商旅不行,殊失朝廷愛民之意。

    檢準政和令,諸盜再犯杖以上、情理不可決放而堪充軍者,給例物刺充廂軍。

    今京城裡外間有盜賊,皆是豪猾,無所畏憚,雖經斷罪,頑惡弗悛,若依上條刺充廂軍,不惟得強壯之用,又且收集姦黠不復為盜。

    如允所請,則自內及外皆可見之施行。

    」從之。

     七月,陝西五路制置使錢蓋言:「都水使者陳求道請招刺保甲五萬充軍。

    緣比來陝右正兵數少,全籍保甲守禦,及運糧諸役差使外,所餘無幾,若更招刺五萬充軍,則是正丁占使殆遍,不唯難以選擇,兼慮民情驚疑,別緻生事。

    欲乞令州縣曉諭保甲,取其情願;如未有情願之人,即乞令保甲司於正丁餘數內選擇。

    通赴闕人共成七萬,可以足用。

    」從之。

    是月,錢蓋奏:「陝西募土人充軍,多是市井烏合,不堪臨敵。

    今折彥實支陝西六路銅錢各十萬緡,每名添錢十千,自可精擇少壯及等杖人,可得正軍一萬,六路共得六萬人。

    」從之。

     十月,樞密院奏:「召募有材武勇銳及膽勇人并射獵射生戶。

    」從之。

    又奏:「福建路有忠義武勇立功自效取仕之人,理宜召募,除保甲正兵外,弓手、百姓、僧行、有罪軍人並聽應募。

    如有武藝高強、實有膽勇、衆所推服、願應募為部領人者,依逐項名目權攝部領,各以所募人數借補官資。

    」從之。

     十一月,京城四壁共十萬人,黃人黃旗滿市。

    時應募者多庸丐,殊無鬥志。

    閏十一月,何○用王健募奇兵,雖操瓢行乞之人,亦皆應募,倉卒未就紀律。

    奇兵亂,毆王健,殺使臣數十人,內前大擾。

    王宗濋斬渠魁數人,乃定。

    及出戰,為鐵騎所沖,望風奔潰,殲焉。

     十二月,詔:「諸軍詐效蕃裝,焚劫財物,限十日齎贓自首,與免罪。

    」仍召募潰兵收管。

    給口食焉。

     逃亡之法,國初以來各有增損。

    熙寧五年詔,禁軍奉錢至五百而亡滿七日者,斬。

    舊制,三日者死。

    初,執政議更法,請滿十日。

    帝曰:「臨陣而亡,過十日而首,得不長姦乎。

    」安石曰:「臨陣而亡,法不計日,即入斬刑。

    今當立在軍興所亡滿三日,論如對寇賊律?」樞密使蔡挺請沿邊而亡滿三日者斬。

    安石曰:「沿邊有非軍興之所,不可一概坐以重刑。

    本立重法,以禁避寇賊及軍興而已。

    」帝曰:「然。

    」文彥博固言:「軍法臣等所當總領,不宜輕改,如前代銷兵乃生變。

    」安石曰:「前代如杜元穎等銷兵,乃其措置失當,非兵不可銷也。

    且當蕭俛時,天下兵至多,民力不給,安得不減?方幽州以朱克融等送京師,請毋遣克融還幽州煽衆為亂,而朝廷乃令克融等飄泊京師,久之不調,復遣歸北。

    克融所以復亂,亦何預銷兵事?」彥博曰:「國初,禁軍逃亡滿一日者斬。

    仁宗改滿三日,當時議者已慮壞軍法。

    」安石曰:「仁宗改法以來,活人命至多,然於軍人逃亡,比舊不聞加多,仁宗改法不為不善。

    」帝乃詔增為七日。

    元豐元年,知鄂州王韶言:「乞自今逃亡配軍為盜,聽捕斬,賞錢。

    」詔坐條劄韶照會:「如所犯情重,罪不至死,奏裁。

    」 三年六月,詔:「軍士、民兵逃亡隨軍效用,若首獲,並械送所屬,論如法。

    雖立戰功不賞,仍不許以功贖過。

    令隨軍榜諭。

    」 四年,詔沈括:「奏以軍前士卒逃亡,潰散在路,本非得已,須當急且招安。

    卿可速具朝旨出榜,雲聞戰士止是不禁饑寒,逃歸其家,可各隨所在城砦權送納器甲,請給糧食,聽歸所屬。

    節次具招撫數以聞。

    」 崇寧四年九月,樞密院言:「熙河都總管司舊無兵籍,乞令諸將各置籍,日具有無開收,旬具元額、見管及逃亡事故細目,申總管司,本司揭貼都簿,委機宜一員逐時抽摘點檢。

    」從之。

     十月,尚書省言:「今所在逃軍聚集,至以千數,小則驚動鄉邑,大則公為劫盜。

    累降指揮,許以首身,或令投換,終未革絕。

    昔神宗以將不知兵,兵不知將,故分兵領將。

    統兵官司,凡兵之事無所不統,則其逃亡走死,豈得不任其責?檢會將敕與見行敕令,皆未有將官與人員任責之法,緻令來兵將不加存恤,勞役其身,至於逃避,而任職之人悉不加罪。

    近日熙河一路逃者幾四萬,將副坐視而不禁,人員將校故縱而不問,至逃亡軍人所在皆有。

    蓋自來立法未詳,兼軍中長行節級人員,將校,什長相統,同營相依,上下相制,豈得緻其逃亡漫不省察?況招軍既立賞格,則逃走安可無禁?今參詳修立賞罰十數條。

    」並從之。

     五年,樞密院備童貫所言:「陝西等處差官招諭逃亡軍人,並許所在首身,更不會問,便支口券令歸本營。

    邊上軍人憚於戍守之勞,往往逃竄於內郡首身,遂得口券歸營,恐相習成風,有害軍政。

    乞自今應軍人首身,並須會問逃亡赦限,依今來招諭指揮:若係赦後逃亡,即乞依條施行。

    」從之。

     大觀三年,樞密院備臣僚言雲:「自陝西路提點刑獄吳安憲始陳招誘逃亡廂禁軍之法,乃著許令投換改刺之令。

    自此諸弊寖生,軍律不肅。

    朝廷洞見其弊,已嚴立法,然尚有冒名一節,其弊未除。

    請如主兵官舊曾占使書劄、作匠、雜技、手業之徒,或與統轄軍員素有嫌忌、意欲捨此而就彼,或所部逃亡數多,欲避譴責,輒將逃軍承逃亡之名便與請給。

    既避譴責,又冒請受,上下相蒙,莫之能革,緻使軍士多懷擅去之心者,良以易得擅住之地也。

    若加重賞,申以嚴刑,庶革斯弊,有裨成法。

    」從之。

     四年,樞密院言:「諸路及京畿逃亡軍數居多,雖赦敕立限許首,終懷畏避。

    若諸路專委知州、通判或職官一員,京畿委知縣,若招誘累及三百人以上,與減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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