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零六 志第五十九 禮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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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下,兄弟相繼則多,昭穆異位未之見也。

    今詳都省所議,皇帝於太祖室稱孫,竊有疑焉。

    」 詔令禮官再議。

    禮官言:「按祭統曰:『祭有昭穆者,所以別父子遠近長幼親疏之序而無亂也。

    』公羊傳,公孫嬰齊為兄歸父之後,春秋謂之仲嬰齊。

    何休雲:『弟無後兄之義,為亂昭穆之序,失父子之親,故不言仲孫,明不以子為父孫。

    』晉賀循議兄弟不合繼位昭穆雲:『商人六廟,親廟四并契、湯而六,比有兄弟四人相襲為君者,便當上毀四廟乎?如此,四世之親盡,無復祖禰之神矣。

    』溫嶠議兄弟相繼、藏主夾室之事雲:『若以一帝為一世,則當不得祭於禰,乃不及庶人之祭也。

    』夫兄弟同世,於恩既順,於義無否。

    玄宗朝禘祫,皇伯考中宗,皇考睿宗,同列於穆位。

    德宗亦以中宗為高伯祖。

    晉王導、荀崧議『大宗無子,則立支子』,又曰『為人後者為之子』,無兄弟相為之文。

    所以舍至親取遠屬者,蓋以兄弟一體,無父子之道故也。

    竊以七廟之制,百王是尊。

    至於祖有功,宗有德,則百世不遷之廟也;父為昭,子為穆,則千古不刊之典也。

    今議者引漢書曰:『為人後者為之子。

    』殊不知弟不為兄後,子不為父孫,春秋之深旨。

    父謂之昭,子謂之穆,禮記之明文也。

    又按太宗享祀太祖二十有二載,稱曰:『孝弟』,此不易之制,又安可追改乎?唐玄宗謂中宗為皇伯考,德宗謂中宗為高伯祖,則伯氏之稱復何不可。

    臣等參議:自今合祭日,太祖、太宗依典禮同位異坐,皇帝於太祖仍稱孝子,餘並遵舊制。

    」 景德元年,有司詳定明德皇太後李氏升祔之禮:「按唐睿宗昭成、肅明二後,先天初,以昭成配;開元末,以肅明祔。

    此時儒官名臣,步武相接,宗廟重事,必有據依。

    推之閨門,亦可擬議。

    晉驃騎將軍溫嶠有三夫人,嶠薨,詔問學官陳舒。

    舒謂秦、漢之後,廢一娶九女之制,妻卒更娶,無復繼室,生既加禮,亡不應貶。

    朝旨以李氏卒於嶠之微時,不霑贈典;王、何二氏追加章綬。

    唐太子少傅鄭餘慶將立家廟,祖有二夫人。

    禮官韋公肅議與舒同。

    略稽禮文,參諸故事,二夫人並祔,於理為宜。

    恭惟懿德皇後久從升祔,雖先後有殊,在尊親則一,請同列太宗室,以先後次之。

    」詔尚書省集議,鹹如禮官之請,祔神主於太廟。

     乾興元年十月,奉真宗神主祔廟,以章穆皇後郭氏配。

    康定元年,直秘閣趙希言奏:「太廟自來有寢無廟,因堂為室,東西十六間,內十四間為七室,兩首各一夾室。

    按禮,天子七廟,親廟五、祧廟二。

    據古則僖、順二祖當遷。

    國家道觀佛寺,並建別殿,奉安神禦,豈若每主為一廟一寢。

    或前立一廟,以今十六間為寢,更立一祧廟,逐室各題廟號。

    釦寶神禦物,宜銷毀之。

    」同判太常寺宋祁言:「周制有廟有寢,以象人君前有朝後有寢也。

    廟藏木主,寢藏衣冠。

    至秦乃出寢於墓側,故陵上更稱寢殿,後世因之。

    今宗廟無寢,蓋本於茲。

    鄭康成謂周制立二昭二穆,與太祖、文、武共為七廟,此一家之說,未足援正。

    自荀卿、王肅等皆雲天子七廟,諸侯五,大夫三,士一,降殺以兩。

    則國家七世之數,不用康成之說也。

    僖祖至真宗方及六世,不應便立祧廟。

    自周、漢每帝各立廟,晉、宋以來多同殿異室,國朝以七室代七廟,相承已久,不可輕改。

    周禮:『天府掌祖廟之守藏。

    』寶物世傳者皆在焉。

    其神禦法物、寶盝、釦床,請別為庫藏之。

    」自是室題廟號,而建神禦庫焉。

     嘉祐年,仁宗將祔廟,脩奉太廟使蔡襄上八室圖,為十八間。

    初,禮院請增廟室,孫抃等以為:「七世之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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