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五下 食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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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四十五下食貨五 食貨前志,據《經世大典》為之目,凡十有九,自天曆以前,載之詳矣。

    若夫元統以後,海運之多寡,鈔法之更變,鹽茶之利害,其見于《六條政類》之中,及有司采訪事迹,凡有足征者,具錄于篇,以備參考;而喪亂之際,其亡逸不存者,則阙之。

     海運 元自世祖用伯顔之言,歲漕東南粟,由海道以給京師,始自至元二十年,至于天曆、至順,由四萬石以上增而為三百萬以上,其所以為國計者大矣。

    曆歲既久,弊日以生,水旱相仍,公私俱困,疲三省之民力,以充歲運之恆數,而押運監臨之官,與夫司出納之吏,恣為貪黩,腳價不以時給,收支不得其平,船戶貧乏,耗損益甚。

    兼以風濤不測,盜賊出沒,剽劫覆亡之患,自仍改至元之後,有不可勝言者矣。

    由是歲運之數,漸不如舊。

    至正元年,益以河南之粟,通計江南三省所運,止得二百八十萬石。

    二年,又令江浙行省及中政院财賦總管府,撥賜諸人寺觀之糧,盡數起運,僅得二百六十萬石而已。

    及汝、颍倡亂,湖廣、江右相繼陷沒,而方國珍、張士誠竊據浙東、西之地,雖縻以好爵,資為籓屏,而貢賦不供,剝民以自奉,于是海運之舟不至京師者積年矣。

     至十九年,朝廷遣兵部尚書伯顔帖木兒、戶部尚書齊履亨征海運于江浙,由海道至慶元,抵杭州。

    時達識帖睦迩為江浙行中書省丞相,張士誠為太尉,方國珍為平章政事,诏命士誠輸粟,國珍具舟,達識帖睦迩總督之。

    既達朝廷之命,而方、張互相猜疑,士誠慮方氏載其粟而不以輸于京也,國珍恐張氏掣其舟而因乘虛以襲己也。

    伯顔帖木兒白于丞相,正辭以責之,巽言以谕之,乃釋二家之疑,克濟其事。

    先率海舟俟于嘉興之澉浦,而平江之粟展轉以達杭之石墩,又一舍而後抵澉浦,乃載于舟。

    海灘淺澀,躬履艱苦,粟之載于舟者,為石十有一萬。

    二十年五月赴京。

    是年秋,又遣戶部尚書王宗禮等至江浙。

    二十一年五月,運糧赴京,如上年之數。

    九月,又遣兵部尚書徹徹不花、侍郎韓祺往征海運一百萬石。

    二十二年五月,運糧赴京,視上年之數,僅加二萬而已。

    九月,遣戶部尚書脫脫歡察爾、兵部尚書帖木至江浙。

    二十三年五月,仍運糧十有三萬石赴京。

    九月,又遣戶部侍郎博羅帖木兒、監丞賽因不花往征海運。

    士誠托辭以拒命,由是東南之粟給京師者,遂止于是歲雲。

     鈔法 至正十年,右丞相脫脫欲更鈔法,乃會中書省、樞密院、禦史台及集賢、翰林兩院官共議之。

    先是,左司都事武祺嘗建言雲:“鈔法自世祖時已行之後,除撥支料本、倒易昏鈔以布天下外,有合支名目,于寶鈔總庫料鈔轉撥,所以鈔法疏通,民受其利。

    比年以來,失祖宗元行鈔法本意。

    不與轉撥,故民間流轉者少,緻僞鈔滋多。

    ”遂準其所言,凡合支名目,已于總庫轉支。

    至是,吏部尚書偰哲笃及武祺,俱欲迎一合丞相之意。

    偰哲笃言更鈔法,以楮币一貫文省權銅錢一千文為母,而錢為子。

    衆人皆唯唯,不敢出一語,惟集賢大學士兼國子祭酒呂思誠獨奮然曰:“中統、至元自有母子,上料為母,下料為子。

    比之達達人乞養漢人為子,是終為漢人之子而已,豈有故紙為父,而以銅為過房兒子者乎!”一坐皆笑。

    思誠又曰:“錢鈔用法,以虛換實,其緻一也。

    今曆代錢及至正錢,中統鈔及至元鈔、交鈔,分為五項,若下民知之,藏其實而棄其虛,恐非國之利也。

    ”偰哲笃、武祺又曰:“至元鈔多僞,故更之爾。

    ”思誠曰:“至元鈔非僞,人為僞爾,交鈔若出,亦有僞者矣。

    且至元鈔猶故戚也,家之童稚皆識之矣。

    交鈔猶新戚也,雖不敢不親,人未識也,其僞反滋多爾。

    況祖宗成憲,豈可輕改。

    ”偰哲笃曰:“祖宗法弊,亦可改矣。

    ”思誠曰:“汝輩更法,又欲上誣世皇,是汝又欲與世皇争高下也。

    且自世皇以來,諸帝皆谥曰孝,改其成憲,可謂孝乎?”武祺又欲錢鈔兼行,思誠曰:“錢鈔兼行,輕重不倫,何者為母,何者為子?汝不通古今,道聽途說,何足以行,徒以口舌取媚大臣,可乎?”偰哲笃曰:“我等策既不可行,公有何策?”思誠曰:“我有三字策,曰行不得,行不得。

    ”又曰:“丞相勿聽此言。

    如向日開金口河,成則歸功汝等,不成則歸罪丞相矣。

    ”脫脫見其言直,猶豫未決。

    禦史大夫也先帖木兒言曰:“呂祭酒言有是者,有非者,但不當坐廟堂高聲厲色。

    若從其言,此事終不行耶!”明日,諷禦史劾之,思誠歸卧不出,遂定更鈔之議而奏之。

    下诏雲:“朕聞帝王之治,因時制宜,損益之方,在乎通變。

    惟我世祖皇帝,建元之初,頒行中統交鈔,以錢為文,雖鼓鑄之規未遑,而錢币兼行之意已具。

    厥後印造至元寶鈔,以一當五,名曰子母相權,而錢實未用。

    曆歲滋久,鈔法偏虛,物價騰踴,一奸一僞日萌,民用匮乏。

    爰詢廷臣,博采輿論,佥謂拯弊必合更張。

    其以中統交鈔壹貫文省權銅錢一千文,準至元寶鈔二貫,仍鑄至正通寶錢與曆代銅錢并用,以實鈔法。

    至元寶鈔,通行如故。

    子母相權,新舊相濟,上副世祖立法之初意。

    ” 十一年,置寶泉提舉司,掌鼓鑄至正通寶錢、印造交鈔,令民間通用。

    行之未久,物價騰踴,價逾十倍。

    又值海内大亂,軍儲供給,賞賜犒勞,每日印造,不可數計。

    舟車裝運,軸轳相接,交料之散滿人間者,無處無之。

    昏軟者不複行用。

    京師料鈔十錠,易鬥粟不可得。

    既而所在郡縣,皆以物貨相貿易,公私所積之鈔,遂俱不行,人視之若弊楮,而國用由是遂乏矣。

     鹽法 大都之鹽:元統二年四月,禦史台備監察禦史言:“竊睹京畿居民繁盛,日用之中,鹽不可阙。

    大德中,因商販把握行市,民食貴鹽,乃置局設官賣之。

    中統鈔一貫,買鹽四斤八兩。

    後雖倍其價,猶敷民用。

    及泰定間,因所任局官不得其人,在上者失于钤束,緻有短少之弊。

    于是巨商趨利者營屬當道,以局官侵盜為由,辄奏罷之,複從民販賣。

    自是鈔一貫,僅買鹽一斤。

    無籍之徒,私相犯界,煎賣獨受其利,官課為所侵礙。

    而民食貴鹽益甚,貧者多不得食,甚不副朝廷恤小民之意。

    如朝廷仍舊設局,官為發賣,庶課不虧,而民受賜矣。

    ” 既而大都路備三巡院及大興、宛平縣所申,又戶部尚書建言,皆如禦史所陳。

    戶部乃言,以謂“榷鹽之法,本以裕國而便民。

    始自大德七年罷大都運司,令河間運司兼辦。

    每歲存留鹽數,散之米鋪,從其發賣。

    後因富商專利,遂于南北二城設局,凡十有五處,官為賣之。

    當時立法嚴明,民甚便益。

    泰定二年,因局官綱船人等多有侵盜之弊,複從民販賣,而罷所置之局。

    未及數載,有司屢言富商高擡價直之害。

    運司所言綱船作一弊,蓋因立法不嚴,失于關防所緻。

    且各處俱有官設鹽鋪,與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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