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七 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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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定度 置經朔望入交泛日及分秒,以月平行度乘之,為交常度;以盈縮差盈加縮減之,為交定度。

     求日月食甚定分 日食:視定朔分在半日周已下,去減半周,為中前;已上,減去半周,為中後;與半周相減、相乘,退二位,如九十六而一,為時差;中前以減,中後以加,皆加減定朔分,為食甚定分;以中前後分各加時差,為距午定分。

     月食:視定望分在日周四分之一已下,為卯前;已上,覆減半周,為卯後;在四分之三已下,減去半周,為酉前;已上,覆減日周,為酉後。

    以卯酉前後分自乘,退二位,如四百七十八而一,為時差;子前以減,子後以加,皆加減定望分,為食甚定分;各依發斂求之,即食甚辰刻。

     求日月食甚入盈縮曆及日行定度 置經朔望入盈縮曆日及分,以食甚日及定分加之,以經朔望日及分減之,即為食甚入盈縮曆;依日躔術求盈縮差,盈加縮減之,為食甚入盈縮曆定度。

     求南北差 視日食甚入盈縮曆定度,在象限已下,為初限;已上,用減半歲周,為末限;以初末限度自相乘,如一千八百七十而一,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用減四度四十六分,餘為南北泛差;以距午定分乘之,以半晝分除之,所得,以減泛差,為定差。

    泛差不及減者,反減之為定差,應加者減之,應減者加之。

    在盈初縮末者,交前一陰一曆減,一陽一曆加,交後一陰一曆加,一陽一曆減;在縮初盈末者,交前一陰一曆加,一陽一曆減,交後一陰一曆減,一陽一曆加。

     求東西差 視日食甚入盈縮曆定度,與半歲周相減相乘,如一千八百七十而一,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為東西泛差;以距午定分乘之,以日周四分之一除之,為定差。

    若在泛差已上者,倍泛差減之,餘為定差,依其加減。

    在盈中前者,交前一陰一曆減,一陽一曆加;交後一陰一曆加,一陽一曆減;中後者,交前一陰一曆加,一陽一曆減;交後一陰一曆減,一陽一曆加。

    在縮中前者,交前一陰一曆加,一陽一曆減;交後一陰一曆減,一陽一曆加;中後者,交前一陰一曆減,一陽一曆加;交後一陰一曆加,一陽一曆減。

     求日食正交中交限度 置正交、中交度,以南北東西差加減之,為正交、中交限度及分秒。

     求日食入一陰陽一曆去交前後度 視交定度,在中交限已下,以減中交限,為一陽一曆交前度;已上,減去中交限,為一陰一曆交後度;在正交限已下,以減正交限,為一陰一曆交前度;已上,減去正交限,為一陽一曆交後度。

     求月食入一陰陽一曆去交前後度 視交定度,在交中度已下,為一陽一曆;已上,減去交中,為一陰一曆。

    視入一陰陽一曆,在後準十五度半已下,為交後度;前準一百六十六度三十九分六十八秒已上,覆減交中,餘為交前度及分。

     求日食分秒 視去交前後度,各減一陰陽一曆食限,不及減者不食。

    餘如定法而一,各為日食之分秒。

     求月食分秒 視去交前後度,不用南北東西差者。

    用減食限,不及減者不食。

    餘如定法而一,為月食之分秒。

     求日食定用及三限辰刻 置日食分秒,與二十分相減、相乘,平方開之,所得,以五千七百四十乘之,如入定限行度而一,為定用分;以減食甚定分,為初虧;加食甚定分,為複圓;依發斂求之,為日食三限辰刻。

     求月食定用及三限五限辰刻 置月食分秒,與三十分相減、相乘,平方開之;所得,以五千七百四十乘之,如入定限行度而一,為定用分;以減食甚定分,為初虧;加食甚定分,為複圓;依發斂求之,即月食三限辰刻。

     月食既者,以既内分與一十分相減、相乘,平方開之,所得,以五千七百四十乘之,如入定限行度而一,為既内分;用減定用分,為既外分;以定用分減食甚定分,為初虧;加既外,為食既;又加既内,為食甚;再加既内,為生光;複加既外,為複圓;依發斂求之,即月食五限辰刻。

     求月食入更點 置食甚所入日晨分,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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