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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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禮七 喪服 國初大明令、依古禮、父服斬衰、母齊衰。

    報服如之。

    庶母服緦。

    三殤降等。

    洪武七年始加折衷、著為孝慈錄、父母俱斬衰。

    而減報服省殤禮定庶母服以杖期。

    又列圖於律、至今遂為定制 斬衰三年 子為父母 庶子為所生母 子為繼母 子為慈母【母卒、父命他妾養已者】 子為養母【謂自幼過房與人】 女在室為父母 女嫁反在室為父母【謂已嫁被出、而歸在父母家者】 嫡孫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同【父故、嫡孫為祖承重服。

    若父祖俱亡、而子孫為曾高祖後者同】 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 為人後者為所後祖父母承重 為人後則妻從服 婦為舅姑【即公婆】 庶子之妻為夫之所生父母 妻妾為夫 齊衰杖期 嫡子眾子為庶母【謂父之妾】 嫡子眾子之妻為夫之庶母 為嫁母出母【即親生母、因父卒改嫁、及父在被出者】 父卒、繼母改嫁而已從之者 夫為妻 齊衰不杖期 父母為嫡長子及眾子 父母為女在室者【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亦同】 繼母為長子及眾子 慈母為長子及眾子 孫為祖父母【女雖適人不降】 為伯叔父母【即伯伯姆姆叔叔嬸嬸】 妾為夫之長子、及眾子。

    為所生子 為兄弟 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即姪男及姪女】 為姑及姊妹在室者【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同】 妾為嫡妻 嫁母出母為其子 女在室、及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姊妹及姪女在室者同】 繼母改嫁為前夫之子從巳者 為繼父同居兩無大功之親者【謂繼父無子孫伯叔兄弟、巳身亦無伯叔兄弟之類】 婦人為夫親兄弟之子 婦人為夫親兄弟之女在室者 女出嫁為父母 妾為其父母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即本生父母】 女適人為兄弟之為父後者 祖為嫡孫 父母為長子婦 齊衰五月 為曾祖父母【女雖適人不降】 齊衰三月 為高祖父母【女雖適人不降】 為繼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 為繼父雖同居而兩有大功以上親者 大功 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 為姑、及姊妹、及兄弟之女出嫁者 父母為眾子婦 為女之出嫁者 祖為眾孫【女在室同】 為兄弟之子之婦【即姪婦】 婦人為夫之祖父母【即夫之公婆】 婦人為夫之伯叔父母【即夫之伯伯姆姆叔叔嬸嬸】 婦人為夫之兄弟之子婦【即姪婦】 婦人為夫兄弟之女嫁人者 女出嫁為本宗伯叔父母【即伯伯姆姆叔叔嬸嬸】 女出嫁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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