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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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禮六 恩卹 國初武臣亡歿、念其勳勞。

    賻卹之典、特從優厚。

    其後漸為限制。

    今恲文臣卹典著於後、而外夷官員亦附焉 洪武二十六年定 一優給則例 凡陣亡失陷傷故渰沒者、全支。

    邊遠守禦出征、并出海運糧病故者、減半 一品米六十石、麻布六十疋 二品米五十石、麻布五十疋 三品四品米四十石、麻布四十疋 五品六品米三十石、麻布三十疋 一公侯亡故 不分病故陣亡、止給麻布一百疋。

    禮部奏輟朝三日。

    仍具手本行移在京衙門知會 一將引本官家人、赴內府給與布疋 一咨工部造辦冥器棺槨、及撥人匠磚石造墳 安葬 一劄付欽天監選擇墳地 一具手本赴光祿寺備辦祭物、遣官行禮 一禮部奏議封諡 一自初喪至除服、以次遣官緻祭 聞喪      入歛 首七至終七   下葬 百日      新冬 周年      二周 除服 一都督至都指揮亡故 禮部奏輟朝二日。

    移咨工部造辦棺槨等項仍備辦祭物、自初喪至除服、節次遣官緻祭 聞喪      下葬 百日      周年 除服 如合優給者、照前則例、并咨兵部照例追贈 一指揮使至指揮僉事亡故 禮部移咨工部造墳安葬、亦節次遣官緻祭 安靈      下葬 周年      除服 照例優給追贈 一衛所鎮撫千戶百戶亡故 禮部移咨工部造墳安葬、止二次遣官緻祭 安靈      下葬 照例優給追贈 一公侯及在京一品二品父母妻喪、三品四品父母喪、曾授封贈及緻仕者、各照品級造墳安葬。

    在外止祭祀。

    未封贈者無 一在外都指揮使至指揮僉事、止是禮部遣人往祭一次。

    若回京安葬、則照例祭祀造墳。

    千百戶別無祭葬例 一公侯在外病故、聞喪、止輟朝一日。

    靈櫬到京、仍輟朝三日。

    下葬、輟朝一日 永樂以後續定 凡公侯承襲病故者、祭二壇。

    若管府事有功蹟、加太子太保以上、及守備南京者、俱祭十六壇 凡駙馬都尉病故者、祭十五壇 凡伯爵承襲病故者、祭二壇。

    其年幼襲爵不及而故者、祭一壇。

    若管事有功蹟、加太子太保以上者、祭十五壇 凡公侯駙馬伯病故、俱輟朝一日。

    齋糧麻布取自上裁。

    其葬禮、照依定制。

    若公侯伯、為事病故者、祭葬等項俱無 凡公侯伯母與妻、俱祭二壇、有葬。

    係 皇親者、加祭壇數、取自上裁 凡兩京二品以上文官、并父母妻、三品文官、并父母、曾授本等封者、俱照例祭葬、其三品父母止授四品封、及四品官并父母、授本等封者、俱止 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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