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八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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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力準工、許詣屯所為民種田、聽官給牛具種子 凡囚徒辦價。

    嘉靖二十七年議準、法司送到囚徒。

    除年力精壯責令做工外。

    如果貧病不堪、照例每月出辦工價銀一錢、委官雇人上工、不許額外多取 凡囚人搬運。

    永樂十七年、令做工罪囚、並雜犯死罪囚、準併工運磚 ○天順五年、令官員與有力之人、照例運磚灰炭等物【詳見刑部】 ○正德十六年題準、囚犯該運灰炭者、止令赴部秤收。

    每灰炭一百斤、各加耗五斤、付各該衙門催事人役、領回應用。

    如願收價、照原定數目、每灰一百斤、折與銀一錢二分、炭一百斤、折與銀二錢五分、俱免犯人親納。

    違者、科道官參究 ○嘉靖二十三年奏準、凡法司送部做工運灰炭囚犯、置簿印鈐、給各該委官收掌、登記領過囚數花名、及做過工程、辦過物料。

    其囚犯不願做工運灰炭者、折納工價。

    每季終、主事親詣繕工司查驗。

    價送節慎庫、為雇募用。

    磚炭等項、運赴各工。

    如有侵收工價、虛報物料者、呈部參問 凡內府年例。

    嘉靖四十三年題準、但撥本色。

    如或折價、除水和炭、每百斤、照舊折銀二錢外。

    其磚灰價銀、每灰一百斤、折銀一錢五釐。

    每磚一箇、折銀一分三釐。

    不拘本色折色、俱照數折算、即於繕工司納完、隨將犯人、轉送法司覆繳。

    工部另給勘合、發令車戶運納 內府。

    納完、即出實收、繳回勘合、毋得留難。

    各監局年例、止照法司原來人犯多寡。

    不得執定舊數、一概催取。

    其本色、仍以三分為率、二分充 內府年例、一分備各衙門修理 計 內府年例灰炭 禦用監、水和炭三十萬斤【隆慶三年題準、召商買辦】 兵仗局、水和炭五十萬斤 內官監、水和炭二十五萬斤 織染局、石灰七萬斤 寶鈔司、石灰一十二萬二千五百斤 供用庫、石灰一萬三千三百三十三斤 【以上、俱刑部撥囚撥運。

    近年運炭、多係折色、送屯田司、帖收節慎庫。

    遇額數不多、動支買辦上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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