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八

關燈
司 凡倉攢未及守支、丁憂起復。

    弘治三年奏準、曾交盤無礙者、撥各衙門辦事一年半、準作守支月日收考。

    違者、仍撥原倉守支、照三年滿日事例收考。

    今例、俱仍撥倉攢。

    照各未滿月日、收糧守支 凡在京當該吏典患病。

    弘治十三年奏準、患病一月者、勘實住俸。

    名缺撥補。

    病痊、照原缺鬮補。

    仍送原役衙門候參。

    若有姦懶託故、以圖改撥者、問發為民 凡在京聽撥當該吏典、告稱取撥未到者。

    送順天府給引照回、依限赴部聽撥。

    若延住三年之上者行查。

    其願改南京及外考者、聽凡在京辦事吏典、原籍災傷、告回省災者。

    類題給引。

    定限回部。

    仍送原役衙門補辦。

    違限半月者、送問【今不行】 凡吏典願告冠帶閒住。

    其已撥當該者。

    三箇月以後、方許具本衙門官吏結狀起送。

    辦滿聽撥者、具同鄉保結。

    俱照依三考考試不中事例、具題冠帶、給引回籍 凡在逃吏。

    洪武二十六年定、每月類行勾取。

    其有自首。

    行勾日淺、未曾撥補、準首、仍送著役。

    若及日久、窺伺撥補避難、及已移文原籍勾解者、俱送刑部問罪、仍發本部聽用。

    若各衙門退回姦猾、託稱不諳吏事舊吏、照地方發邊遠充軍 ○弘治元年奏準、在京各衙門開送逃吏、類行原籍官司提解。

    中間有一年之內告患病者、行兵馬司勘實、具結繳報。

    仍候原籍回文至日、送原衙門著役。

    若一年以上不復役、未經告官、及原籍提解赴京者、俱為民 ○十三年奏準、各官受財賣放者、以贓論 凡法司送到各衙門為事還役吏典。

    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者、行移各該衙門收役。

    在外者、劄付應天府給引轉撥著役。

    【今在京者劄順天府】 其係收查發落者、如有幹礙行止、照例發原籍為民。

    在外吏典有犯笞杖徒流雜犯、例該的決、與贖罪還役者、俱要明著年月日期。

    若離役一年以上、不許還役 凡軍吏。

    正統元年奏準、不許軍職衙門濫用。

    違者、問調南丹等衛補伍 凡雲南貴州四川土吏。

    洪武年間、不與出身。

    考滿後、仍發原衙門著役 ○宣德元年奏準、土吏考滿到部、發本布政司改調別衙門 ○成化四年詔、雲南土吏、兩考役滿、免送赴部、就於本布政司給由、照例調用 ○十五年、奏革貴州土吏 ○弘治十三年、奏革四川永寧龍州二宣撫司、泥谿平夷蠻夷術川九姓五長官司、並各司所屬驛站巡檢司土吏。

    各添設流吏 凡戶兵二部書算有缺。

    移文到部、類行直隸常鎮二府所屬殷實戶內揀選、起送赴部、考中、轉送該部著役
0.063988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