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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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事繁急撥之缺。

    列二等者充事簡大撥之缺。

    或本行人多缺少、仍照舊撘撥供役。

    其寫字麤拙、文移不通、並老疾殘廢者、照例革退為民 【近例每雙月考揀】 凡降撥。

    嘉靖二十七年題準、每兩月鬮撥吏典、除各行正撥外。

    其人多缺少、情願告降者、量為兼撘。

    每年止許二次。

    【近例每雙月撘撥一次】 若有願守本行者聽。

    如撘撥後丁憂者、起復之日、仍照原撘撥缺鬮補。

    不許指以做破、混補本行、以起規避。

    三考滿日、俱照二考應撥衙門資格出身。

    敢有營求坐名注撥等項奸弊、聽本部開送法司治罪。

    幹礙應參官員、一併參究 凡聽撥、挨缺未到、願撥南京各衙門、及在外各王府各衛所各倉庫當該者、俱準、每兩月一放。

    其五年一次疏通、凡告撥原籍司府州縣等衙門者、俱準。

    如所告缺、或裁革、或守候人多、仍許起送赴部 凡在京為事監生承差問發充吏者、撥各衙門著役。

    各府州縣起送考退廩膳生員充吏者、撥附近府分 凡都察院及按察司吏典。

    洪武四年、令於考退生員、與應取吏員、相參補用。

    不許用曾犯姦貪罪名之人 凡戶部吏。

    洪武二十六年奏準、不許用江浙蘇松人 凡隨工隨邊當該辦事官吏。

    嘉靖二十一年奏準、在外納銀未經歷事之人、不許撥送隨工隨邊、再希減免、又脫京考。

    其應免考者、止免初考、不免臨選覆考 ○萬曆七年題準、各邊方督撫等衙門書吏、及吏兵工三部都吏令典、并錦衣衛令典、不許假以軍功效勞等項為名。

    希免初覆考中 凡吏農援例。

    嘉靖十一年題準、在外吏農援例、免其二考、起送到部。

    該辦事者、不許重納。

    在京辦事未滿、并未撥當該者、必查在外曾歷兩考、不係援例者、方準送納 ○萬曆七年題準、除民間子弟上納農民、及知印承差、照舊加納外。

    其餘自聽缺一年以上、至三考役滿上糧等項事例、盡行停止。

    在外通吏、亦止於令史內考選。

    不許納銀 凡吏典辦事未滿、丁憂起復。

    成化二十三年奏準、先已辦事一年者、免其補辦。

    未及一年者補辦。

    今例、辦事九箇月者、免補辦。

    其兩考役滿投文到部者、免辦三箇月。

    已付本司聽撥者、免六箇月 凡當該未滿三十箇月丁憂者。

    起復日、赴驗封司撥補。

    已滿者、餘下月日、稽勳司補足、即付 凡辦事官吏承未滿丁憂者。

    赴部日、官補足六月、承差補足二十四月、付文選司。

    辦事吏補足十八月、付驗封司。

    其未撥辦事吏、不論已未付驗封司、俱補辦十八月。

    原係考功者、付考功司。

    原係驗封者、付驗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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