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二百 志第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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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者,有司之所守也。
太祖以來,其所自斷,則輕重取捨,有法外之意焉。
然其末流之弊,專用己私以亂祖宗之成憲者多矣。
乾德伐蜀之役,有軍大校割民妻乳而殺之,太祖召至闕,數其罪。
近臣營救頗切,帝曰:「朕興師伐罪,婦人何辜,而殘忍至此!」遂斬之。
時郡縣吏承五季之習,黷貨厲民,故尤嚴貪墨之罪。
開寶四年,王元吉守英州,月餘,受贓七十餘萬,帝以嶺表初平,欲懲掊克之吏,特詔棄市。
陝州民範義超,周顯德中,以私怨殺同裡常古真家十二口,古真小子留留幸脫走,至是,擒義超訴有司。
陝州奏引赦當原,帝曰:「豈有殺一家十二人可以赦論邪?」命正其罪。
八年,有司言:「自三年至今,詔所貸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
」帝注意刑辟,哀矜無辜,嘗歎曰:「堯、舜之時,四兇之罪止於投竄。
先王用刑,蓋不獲已,何近代憲綱之密耶!」故自開寶以來,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得貸死。
太平興國六年,自春涉夏不雨,太宗意獄訟冤濫。
會歸德節度推官李承信因市蔥笞園戶,病創死。
帝聞之,坐承信棄市。
初,太祖嘗決繫囚,多得寬貸。
而開封婦人殺其夫前室子,當徒二年,帝以其兇虐殘忍,特處死。
至是,有涇州安定婦人,怒夫前妻之子婦,絕其吭而殺之。
乃下詔曰:「自今繼母殺傷夫前妻子,及姑殺婦者,同凡人論。
」雍熙元年,開封寡婦劉使婢詣府,訴其夫前室子王元吉毒己將死。
右軍巡推不得實,移左軍巡掠治,元吉自誣伏。
俄劉死。
及府中慮囚,移司錄司案問,頗得其侵誣之狀,累月未決。
府白於上,以其毒無顯狀,令免死,決徒。
元吉妻張擊登聞鼓稱冤,帝召問張,盡得其狀。
立遣中使捕元推官吏,禦史鞫問,乃劉有姦狀,慚悸成疾,懼其子發覺而誣之。
推官及左、右軍巡使等削任降秩;醫工詐稱被毒,劉母弟欺隱王氏財物及推吏受贓者,並流海島;餘決罰有差。
司錄主吏賞緡錢,賜束帛。
初,元吉之繫,左軍巡卒繫縛搒治,謂之「鼠彈箏」,極其慘毒。
帝令以其法縛獄卒,宛轉號叫求速死。
及解縛,兩手良久不能動。
帝謂宰相曰:「京邑之內,乃復冤酷如此,況四方乎?」 端拱間,虜犯邊郡,北面部署言:「文安、大城二縣監軍段重誨等棄城遁,請論以軍法。
」帝遣中使就斬之。
既行,謂曰:「此得非所管州軍召之邪?往訊之乃決。
」使至,果訊得乾寧牒令部送民入居城,非擅離所部,遽釋之。
鹹平間,有三司軍將趙永昌者,素兇暴,督運江南,多為姦贓。
知饒州韓昌齡廉得其狀,乃移轉運使馮亮,坐決杖停職。
遂撾登聞鼓,訟昌齡與亮訕謗朝政,仍偽刻印,作亮等求解之狀。
真宗察其詐,於便殿自臨訊,永昌屈伏,遂斬之,釋亮不問,而昌齡以他事貶郢州團練副使。
曹州民蘇莊蓄兵器,匿亡命,豪奪民產,積贓計四十萬。
禦史臺請籍其家,帝曰:「暴橫之民,國有常法,籍之,斯過也。
」論如律。
其縱捨輕重,必當於義,多類此。
凡歲饑,強民相率持杖劫人倉廩,法應棄市,每具獄上聞,輒貸其死。
真宗時,蔡州民三百一十八人有罪,皆當死。
知州張榮、推官江嗣宗議取為首者杖脊,餘悉論杖罪。
帝下詔褒之。
遣使巡撫諸道,因諭之曰:「平民艱食,強取餱糧以圖活命爾,不可從盜法科之。
」天聖初,有司嘗奏盜劫米傷主,仁宗曰:「饑劫米可哀,盜傷主可疾。
雖然,無知迫於食不足耳。
」命貸之。
五年,陝西旱,因詔:「民劫倉廩,非傷主者減死,刺隸他州,非首謀又減一等。
」自是,諸路災傷即降敕,饑民為盜,多蒙矜減,賴以全活者甚衆。
司馬光時知諫院,言曰:「臣聞敕下京東、西災傷州軍,如貧戶以饑偷盜觔鬥因而盜財者,與減等斷放,臣竊以為非便。
周禮荒政十有二,散利、薄征、緩刑、弛力、舍禁、去幾,率皆推寬大之恩以利於民,獨於盜賊,愈更嚴急。
蓋以饑饉之歲,盜賊必多,殘害良民,不可不除。
頃年嘗見州縣官吏,有不知治體,務為小仁。
遇兇年,劫盜觔鬥,輒寬縱之,則盜賊公行,更相劫奪,鄉村大擾,不免廣有收捕,重加刑辟,或死或流,然後稍定。
今若朝廷明降敕文,豫言與減等斷放,是勸民為盜也。
百姓乏食,當輕徭薄賦、開倉振貸以救其死,不當使之自相劫奪。
今歲府界、京東、京西水災極多,嚴刑峻法以除盜賊,猶恐春冬之交饑民嘯聚,不可禁禦,又況降敕以勸之。
臣恐國家始於寬仁,而終於酷暴,意在活人而殺人更多也。
」事報聞。
帝嘗禦邇英閤經筵,講周禮「大荒大劄,薄徵緩刑」。
楊安國曰:「緩刑者,乃過誤之民耳,當歲歉則赦之,憫其窮也。
今衆持兵杖劫糧廩,一切寬之,恐不足以禁姦。
」帝曰:「不然,天下皆吾赤子也。
一遇饑饉,州縣不能振恤,饑莩所迫,遂至為盜,又捕而殺之,不亦甚乎?」 仁宗聽斷,尤以忠厚為主。
隴安縣民誣平民五人為劫盜,尉悉執之,一人掠死,四人遂引服。
其家辨於州,州不為理,悉論死。
未幾,秦州捕得真盜,隴州吏當坐法而會赦,帝怒,特貶知州孫濟為雷州參軍,餘皆除名流嶺南。
賜錢粟五家,復其役三年。
因下詔戒敕州縣。
廣州司理
太祖以來,其所自斷,則輕重取捨,有法外之意焉。
然其末流之弊,專用己私以亂祖宗之成憲者多矣。
乾德伐蜀之役,有軍大校割民妻乳而殺之,太祖召至闕,數其罪。
近臣營救頗切,帝曰:「朕興師伐罪,婦人何辜,而殘忍至此!」遂斬之。
時郡縣吏承五季之習,黷貨厲民,故尤嚴貪墨之罪。
開寶四年,王元吉守英州,月餘,受贓七十餘萬,帝以嶺表初平,欲懲掊克之吏,特詔棄市。
陝州民範義超,周顯德中,以私怨殺同裡常古真家十二口,古真小子留留幸脫走,至是,擒義超訴有司。
陝州奏引赦當原,帝曰:「豈有殺一家十二人可以赦論邪?」命正其罪。
八年,有司言:「自三年至今,詔所貸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
」帝注意刑辟,哀矜無辜,嘗歎曰:「堯、舜之時,四兇之罪止於投竄。
先王用刑,蓋不獲已,何近代憲綱之密耶!」故自開寶以來,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得貸死。
太平興國六年,自春涉夏不雨,太宗意獄訟冤濫。
會歸德節度推官李承信因市蔥笞園戶,病創死。
帝聞之,坐承信棄市。
初,太祖嘗決繫囚,多得寬貸。
而開封婦人殺其夫前室子,當徒二年,帝以其兇虐殘忍,特處死。
至是,有涇州安定婦人,怒夫前妻之子婦,絕其吭而殺之。
乃下詔曰:「自今繼母殺傷夫前妻子,及姑殺婦者,同凡人論。
」雍熙元年,開封寡婦劉使婢詣府,訴其夫前室子王元吉毒己將死。
右軍巡推不得實,移左軍巡掠治,元吉自誣伏。
俄劉死。
及府中慮囚,移司錄司案問,頗得其侵誣之狀,累月未決。
府白於上,以其毒無顯狀,令免死,決徒。
元吉妻張擊登聞鼓稱冤,帝召問張,盡得其狀。
立遣中使捕元推官吏,禦史鞫問,乃劉有姦狀,慚悸成疾,懼其子發覺而誣之。
推官及左、右軍巡使等削任降秩;醫工詐稱被毒,劉母弟欺隱王氏財物及推吏受贓者,並流海島;餘決罰有差。
司錄主吏賞緡錢,賜束帛。
初,元吉之繫,左軍巡卒繫縛搒治,謂之「鼠彈箏」,極其慘毒。
帝令以其法縛獄卒,宛轉號叫求速死。
及解縛,兩手良久不能動。
帝謂宰相曰:「京邑之內,乃復冤酷如此,況四方乎?」 端拱間,虜犯邊郡,北面部署言:「文安、大城二縣監軍段重誨等棄城遁,請論以軍法。
」帝遣中使就斬之。
既行,謂曰:「此得非所管州軍召之邪?往訊之乃決。
」使至,果訊得乾寧牒令部送民入居城,非擅離所部,遽釋之。
鹹平間,有三司軍將趙永昌者,素兇暴,督運江南,多為姦贓。
知饒州韓昌齡廉得其狀,乃移轉運使馮亮,坐決杖停職。
遂撾登聞鼓,訟昌齡與亮訕謗朝政,仍偽刻印,作亮等求解之狀。
真宗察其詐,於便殿自臨訊,永昌屈伏,遂斬之,釋亮不問,而昌齡以他事貶郢州團練副使。
曹州民蘇莊蓄兵器,匿亡命,豪奪民產,積贓計四十萬。
禦史臺請籍其家,帝曰:「暴橫之民,國有常法,籍之,斯過也。
」論如律。
其縱捨輕重,必當於義,多類此。
凡歲饑,強民相率持杖劫人倉廩,法應棄市,每具獄上聞,輒貸其死。
真宗時,蔡州民三百一十八人有罪,皆當死。
知州張榮、推官江嗣宗議取為首者杖脊,餘悉論杖罪。
帝下詔褒之。
遣使巡撫諸道,因諭之曰:「平民艱食,強取餱糧以圖活命爾,不可從盜法科之。
」天聖初,有司嘗奏盜劫米傷主,仁宗曰:「饑劫米可哀,盜傷主可疾。
雖然,無知迫於食不足耳。
」命貸之。
五年,陝西旱,因詔:「民劫倉廩,非傷主者減死,刺隸他州,非首謀又減一等。
」自是,諸路災傷即降敕,饑民為盜,多蒙矜減,賴以全活者甚衆。
司馬光時知諫院,言曰:「臣聞敕下京東、西災傷州軍,如貧戶以饑偷盜觔鬥因而盜財者,與減等斷放,臣竊以為非便。
周禮荒政十有二,散利、薄征、緩刑、弛力、舍禁、去幾,率皆推寬大之恩以利於民,獨於盜賊,愈更嚴急。
蓋以饑饉之歲,盜賊必多,殘害良民,不可不除。
頃年嘗見州縣官吏,有不知治體,務為小仁。
遇兇年,劫盜觔鬥,輒寬縱之,則盜賊公行,更相劫奪,鄉村大擾,不免廣有收捕,重加刑辟,或死或流,然後稍定。
今若朝廷明降敕文,豫言與減等斷放,是勸民為盜也。
百姓乏食,當輕徭薄賦、開倉振貸以救其死,不當使之自相劫奪。
今歲府界、京東、京西水災極多,嚴刑峻法以除盜賊,猶恐春冬之交饑民嘯聚,不可禁禦,又況降敕以勸之。
臣恐國家始於寬仁,而終於酷暴,意在活人而殺人更多也。
」事報聞。
帝嘗禦邇英閤經筵,講周禮「大荒大劄,薄徵緩刑」。
楊安國曰:「緩刑者,乃過誤之民耳,當歲歉則赦之,憫其窮也。
今衆持兵杖劫糧廩,一切寬之,恐不足以禁姦。
」帝曰:「不然,天下皆吾赤子也。
一遇饑饉,州縣不能振恤,饑莩所迫,遂至為盜,又捕而殺之,不亦甚乎?」 仁宗聽斷,尤以忠厚為主。
隴安縣民誣平民五人為劫盜,尉悉執之,一人掠死,四人遂引服。
其家辨於州,州不為理,悉論死。
未幾,秦州捕得真盜,隴州吏當坐法而會赦,帝怒,特貶知州孫濟為雷州參軍,餘皆除名流嶺南。
賜錢粟五家,復其役三年。
因下詔戒敕州縣。
廣州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