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九十九 志第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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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天有五氣以育萬物,木德以生,金德以殺,亦甚盭矣,而始終之序,相成之道也。

    先王有刑罰以糾其民,則必溫慈惠和以行之。

    蓋裁之以義,推之以仁,則震○殺戮之威,非求民之死,所以求其生也。

    書曰:「士制百姓於刑之中,以教祗德。

    」言刑以弼教,使之畏威遠罪,導以之善爾。

    唐、虞之治,固不能廢刑也。

    惟禮以防之,有弗及,則刑以輔之而已。

    王道陵遲,禮制隳廢,始專任法以罔其民。

    於是作為刑書,欲民無犯,而亂獄滋豐,由其本末無序,不足相成故也。

     宋興,承五季之亂,太祖、太宗頗用重典,以繩姦慝,歲時躬自折獄慮囚,務底明慎,而以忠厚為本。

    海同悉平,文教寖盛。

    士初試官,皆習律令。

    其君一以寬仁為治,故立法之制嚴,而用法之情恕。

    獄有小疑,覆奏輒得減宥。

    觀夫重熙累洽之際,天下之民鹹樂其生,重於犯法,而緻治之盛於乎三代之懿。

    元豐以來,刑書益繁,已而憸邪並進,刑政紊矣。

    國既南遷,威柄下逮,州郡之吏亦頗專行,而刑之寬猛繫乎其人。

    然累世猶知以愛民為心,雖其失慈弱,而祖宗之遺意蓋未泯焉。

    今摭其實,作刑法志。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隨時損益,則有編敕,一司、一路、一州、一縣又別有敕。

    建隆初,詔判大理寺竇儀等上編敕四卷,凡一百有六條,詔與新定刑統三十卷並頒天下,參酌輕重為詳,世稱平允。

    太平興國中,增敕至十五卷,淳化中倍之。

    鹹平中增至萬八千五百五十有五條,詔給事中柴成務等芟其繁亂,定可為敕者二百八十有六條,準律分十二門,總十一卷。

    又為儀制令一卷。

    當時便其簡易。

    大中祥符間,又增三十卷,千三百七十四條。

    又有農田敕五卷,與敕兼行。

     仁宗嘗問輔臣曰:「或謂先朝詔令不可輕改,信然乎?」王曾曰:「此憸人惑上之言也。

    鹹平之所刪,太宗詔令十存一二,去其繁密以便於民,何為不可?」於是詔中外言敕得失,命官修定,取鹹平儀制令及制度約束之在敕者五百餘條,悉附令後,號曰附令敕。

    天聖七年編敕成,合農田敕為一書,視祥符敕損百有餘條。

    其麗於法者,大辟之屬十有七,流之屬三十有四,徒之屬百有六,杖之屬二百五十有八,笞之屬七十有六。

    又配隸之屬六十有三,大辟而下奏聽旨者七十有一。

    凡此,皆在律令外者也。

     既頒行,因下詔曰:「敕令者,治世之經,而數動搖,則衆聽滋惑,何以訓迪天下哉?自今有司毋得輒請刪改。

    有未便者,中書、樞密院以聞。

    」然至慶曆,又復刪定,增五百條,別為總例一卷。

    後又修一司敕二千三百十有七條,一路敕千八百二十有七條,一州、一縣敕千四百五十有一條。

    其麗於法者,大辟之屬總三十有一,流之屬總二十有一,徒之屬總百有五,杖之屬總百六十有八,笞之屬總十有二。

    又配隸之屬總八十有一,大辟而下奏聽旨者總六十有四。

    凡此,又在編敕之外者也。

     嘉祐初,因樞密使韓琦言,內外吏兵奉祿無著令,乃命類次為祿令。

    三司以驛料名數,著為驛令。

    琦又言:「自慶曆四年,距嘉祐二年,敕增至四千餘條,前後牴牾。

    請詔中外,使言敕得失,如天聖故事。

    」七年,書成。

    總千八百三十四條,視慶曆敕,大辟增六十,流增五十,徒增六十有一,杖增七十有三,笞增三十有八。

    又配隸增三十,大辟而下奏聽旨者增四十有六。

    又別為續附令敕三卷。

     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載者一斷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外。

    熙寧初,置局修敕,詔中外言法不便者集議更定,擇其可恒采者賞之。

    元豐中,始成書二十有六卷,復下二府參訂,然後頒行。

    帝留意法令,每有司進擬,多所是正。

    嘗謂:「法出於道,人能體道,則立法足以盡事。

    」又曰:「禁於已然之謂敕,禁於未然之謂令,設於此以待彼之謂格,使彼效之之謂式。

    修書者要當識此。

    」於是凡入笞、杖、徒、流、死,自名例以下至斷獄,十有二門,麗刑名輕重者,皆為敕。

    自品官以下至斷獄三十五門,約束禁止者,皆為令。

    命官之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賞等七十有七,又有倍、全、分、釐之級凡五等,有等級高下者皆為格。

    表奏、帳籍、關牒、符檄之類凡五卷,有體制模楷者皆為式。

     元祐初,中丞劉摯言:「元豐編修敕令,舊載敕者多移之令,蓋違敕法重,違令罪輕,此足以見神宗仁厚之德。

    而有司不能推廣,增多條目,離析舊制,因一言一事,輒立一法,意苛文晦,不足以該事物之情。

    行之幾時,蓋已屢變。

    宜取慶曆、嘉祐以來新舊敕參照,去取刪正,以成一代之典。

    」右諫議孫覺亦言煩細難以檢用。

    乃詔摯等刊定。

    哲宗親政,不專用元祐近例,稍復熙寧、元豐之制。

    自是用法以後衝前,改更紛然,而刑制紊矣。

     崇寧元年,臣僚言:「有司所守者法,法所不載,然後用例。

    今引例破法,非理也。

    」乃令各曹取前後所用例,以類編修,與法妨者去之。

    尋下詔追復元豐法制,凡元祐條例悉毀之。

     徽宗每降禦筆手詔,變亂舊章。

    靖康初,群臣言:「祖宗有一定之法,因事改者,則隨條貼說,有司易於奉行。

    蔡京當國,欲快己私,請降禦筆,出於法令之外,前後牴牾,宜令具錄付編修敕令所,參用國初以來條法,刪修成書。

    」詔從其請,書不果成。

     高宗播遷,斷例散逸,建炎以前,凡所施行,類出人吏省記。

    三年四月,始命取嘉祐條法與政和敕令對修而用之。

    嘉祐法與見行不同者,自官制、役法外,賞格從重,條約從輕。

    紹興元年,書成,號紹興敕令格式,而吏胥省記者亦復引用。

    監察禦史劉一止言:「法令具在,吏猶得以為姦,今一切用其所省記,欺蔽何所不至?」十一月,乃詔左右司、敕令所刊定省記之文頒之。

    時在京通用敕內,有已嘗沖改不該引用之文,因大理正張柄言,亦詔刪削。

    十年,右僕射秦檜上之。

    然自檜專政,率用都堂批狀、指揮行事,雜入吏部續降條冊之中,修書者有所畏忌,不敢刪削,至與成法並立。

    吏部尚書周麟之言:「非天子不議禮,不制度,不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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