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九十六 志第一百四十九 兵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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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職,教押軍隊指使。

    」看詳諸司使、副已上差遣,見依格施行外,承製以下,欲依今來轉員所差遣例。

     又:「拱聖、神勇、驍騎、雲騎、宣武軍都指揮使換文思,仍除遙刺,已帶者依舊;禦龍直都虞候,文思使,帶遙刺者依舊;內殿直兩次都虞候換左藏庫使,一次文思使,帶遙刺者依舊。

    」看詳拱聖、神勇與驍騎以下軍分有異,兼禦龍直都虞候遇轉員合次神勇軍都指揮使轉行,及係環衞諸直人員最上名人,兼內殿直都虞候以次殿前班,及轉員無闕,合隨龍衞軍都指揮使轉行,理難於驍騎、雲騎、宣武軍都指揮使之下換官。

    欲禦龍直、內殿直都虞候依格合換官外,併除遙刺;驍騎、雲騎、宣武軍都指揮使止與換文思使,更不除遙郡刺史,內已帶遙刺者並依舊。

    內殿前班副都知並與換供備庫副使。

     今馬步軍諸指揮事藝高強十將引見,取揀充員僚,內弓箭手短一指箭人合降一軍安排;弩手括不發,事體頗同,并弩手墜箭與括不發亦同,欲並降一軍安排。

     從之。

     十一月,樞密院言:「轉員旁通冊內禦龍直都虞候至都頭副換官,惟指揮使上兩直與文思副使係降兩資,餘止降一資,散員至金槍都知、副都知皆換內殿承製,不惟職名有差,自副都知約六遷方轉都知;兼東西班、散直、鈞容直係近下班分,副都知亦降都知一等換內殿崇班。

    其東西班、散直押班與副都知職名不等,兩經轉遷,方入近下班分副都知,理難與都知一等換內殿崇班。

    又散指揮至鈞容直指揮使並換供備庫副使,緣東西班、散直、鈞容直遇轉員,止是遷入上班,亦難一等換官。

    」詔:「禦龍下兩直指揮使換左藏庫副使,散員、散指揮、散都頭、散祗候,金槍都知換供備庫副使,東西班、散直押班換東頭供奉官,東西班指揮使換官依舊外,散直、鈞容直指揮使換左藏庫副使。

    」緣轉員旁通冊內未載雲、武騎軍都指揮使轉遷換官并恩例等,詔並依驍騎軍都指揮使格。

     四年二月,軍頭司引見捧日等兵試藝,帝於行間召邢斌、韓扆問曰:「開弓猶有餘力乎?」各對願增二石二鬥弓。

    遣內待監定鬥力授之。

    射皆應法,並特充殿前指揮使,賜緡錢。

     元符元年七月,樞密院言:「將校、軍頭、十將各轉補者,委本將體量,不掩眼試五次,二十步見,若一次不同,減五步,掩一眼再試。

    但兩眼共見二十步,或一眼全不見二十步,仍試上下馬。

    如無病切,弓射五鬥,弩踏一石五鬥,槍刀、標手各不至生疏,並與轉補。

    即有病切,或精神尪悴,或將校年六十九,或經轉補後犯姦盜贓罪情罪重以上雖該降,並隔下奏聽旨。

    如差出者勾赴本將體量,在別州者,報所在州體量。

    排連長行充承局、押官者,先取年五十五以下、有兩次以上戰功人填闕,六人更取一名;餘取年四十以下、武藝高彊、無病切人,試兩眼各五次,二十步見者選拍。

    內步軍以闕六分為率,先取弓手一分,次取弩手三分,次取槍牌刀手二分,更有零分者依六分為率,資次取揀,周而復始。

    長行犯徒經決及二年,或軍人因犯移配杖罪經三年、徒罪經四年,或已升揀軍分又經一年,各無過犯,並聽排連。

    不應充軍人,已投狀後,審會取放逐便,雖未給公憑,其請給差使並罷,有違犯,加凡人二等。

    不應充軍人,於法許逐便者,並追納元請投軍例物訖,報合屬去處,給公憑放逐便。

    如非品官之家,無例物回納,願依舊充軍者聽。

    」從之。

     三月,禮部言:「檢會故事,臣僚申請諸州軍府管押進奉衙校等,祖宗以來,並加散官。

    自更官制,階散並罷。

    既罷階散,若與轉資,似屬太優。

    欲每轉一資,支賜絹二十疋。

    如一名管押兩處,隻許就一處支給。

    或一州一軍差二人同押,亦共與上件支賜。

    若一員官兩處進奉,隻隨本官合推恩處從一支給。

    今押進奉皇帝登寶位禮物衙校等,欲依故例施行。

    」並從之。

     宣和七年十一月,南郊,制:「應軍員送軍頭司未得與差遣者,如後來別無過犯,卻與差遣。

    應廂軍人員補職及十五年未經遷補者,令所屬保明聞奏。

    應禁軍、廂軍因一犯濫情重不得補充人員及遞遷資給者,若經斷及五年不曾再犯,及不曾犯贓,委所在候排連日審實,特與不礙遷補。

    」 建炎、紹興之間,排連、轉員屢嘗損益,而大率因於舊制。

     乾道六年,主管侍衞馬軍司公事李顯忠言:「本司諸兵將官有闕,自來擇衆所推者,不以次序上聞陞遷。

    比年須自訓練官充準備將,準備將及二年升副將,副將及二年升正將,正將及三年升統領官,再及三年升統制官,竊恐無以激揚士氣。

    請今後兵將官有闕,不以年為限,許本司銓量人材膽勇服從上聞補用。

    」詔從其請。

    此誠砥礪兵將之良法也。

     嘉定中,樞密院言: 諸軍轉員遷補,務在均一。

    如內諸班直循舊格排連,積習既久,往往超躐升轉,後名反居前列,高下不倫,甚失公平之意。

     今參酌前後例格,均次資序:其一曰,內殿直左第一班副都知轉東西班西第二都知,內殿直左第二班副都知轉散直左班都知。

    其二曰,散員左第二班副都知升內殿直左第一班副都知,散員右第一班副都知升內殿直左第一班副都知。

    其三曰,散員右第一班副都知升內殿直右第一班副都知,散中左第二班副都知升內殿直右第二班副都知。

    其四曰,散指揮左第一班副都知升散員左第一班副都知,散指揮右第一班副都知升散員右第一班副都知。

    其五曰,散指揮左第二班副都知升散員左第二班副都知,散指揮右第三班副都知升右第二班副都知。

    其六曰,散都頭左班副都知升散指揮左第一班副都知,散都頭右班副都知升散指揮右第一班都知。

    其七曰,散祗候左班副都知升散指揮左第二班副都知,散祗候右班副都知升散指揮右第二班副都知。

    其八曰,內殿直左第一班押班遷轉東西班西第一班副都知,內殿直右第一班押班轉東西班西第三班副都知。

     以上各係升四名外,禦龍直禦龍左第一直十將轉禦龍弓箭直副都頭,禦龍直右第一直十將轉禦龍弩直副都頭,禦龍骨朵子直左第一直十將升禦龍左第一直十將,禦龍弩直左第一直十將升禦龍弓箭左第三直十將,係各升六名。

     於是超躐積習之弊盡革,而為定制焉。

     淳祐十一年,禦史臺條奏軍功賞格違法之弊:「在法,邊戍獲捷、奇功、暴露、撤戍者,制閫、軍帥舉奏授官,必其人身親行陣,有戰禦功。

    今自守闕進勇副尉至承信郎、承節郎者,其弊尤多,迺以奉權要,酬私恩,或轉售於人。

    方等第功賞之初,即竄名其中,朝廷審覈,動涉歲年,已無稽考。

    甚至承受、廳吏、厮卒之流,足跡未嘗出都門,而沾親冒矢石、往來軍旅之恩,授以名器。

    請申嚴帥閫,令立功人親授告身,庶革冒濫。

    」 寶祐五年,樞密院言:「應從軍職事,必立戰功,并隊伍中人曾經拍試武藝;若訓練官以遞而升者,或年限未及仍帶『權』字,俟年及方升正統制,此定法也。

    近年任子、雜流冒授者,纔無差遣,便請從軍,繇統領至總管,曾幾何時,超躐而進。

    甫得總管,卻恥軍職,輒稱私計不便,或託父母老疾,巧計離軍,又以筋力未衰,求差正任,甚非法意。

    」 至鹹淳中,大將若呂文德、夏貴、孫虎臣、範文虎輩,矜功怙寵,慢上殘下,行伍功賞,視為己物,私其族姻故舊,俾戰士身膏於草莽,而姦人坐竊其勳爵矣。

     屯戍之制 凡遣上軍,軍頭司引對,賜以裝錢。

    代還,亦入見,犒以飲食,簡拔精銳,退其癃老。

    至於諸州禁、廂軍亦皆戍更,隸州者曰駐泊。

    戍蜀將校,不遣都虞候,當行者易管他營。

    凡屯駐將校帶遙郡者,以客禮見長吏,餘如屯駐將校。

    凡駐泊軍,若捍禦邊寇,即總管、鈐轄共議,州長吏等毋預。

    事涉本城,并屯駐在城兵馬,即知州、都監、監押同領。

    若州與駐泊事相關者,公牒交報。

    凡戍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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