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九十六 志第一百四十九 兵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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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於副指揮使。

    凡遞遷滿三歲,五階闕二、三階闕一即補。

    」四年,詔:「自今一營及二百五十人已上置校十人,闕三人即補。

    二百五十人已下置校七人,闕二人即補。

    京師非轉員并諸道就糧並準此令。

    」 凡軍頭、十將、節級轉補,謂之「排連」,有司按籍閱試,如列校轉員法。

    弓射六鬥、弩擴一石七鬥、槍刀手稍練並取之。

    如舊不試武技者,即遞遷。

    其不教閱廂軍節級,則其半遞遷,其半取伉健未嘗犯徒刑、角力勝者充。

     治平四年,有司言:「軍士闕額多而將校衆,請以實領兵數制將校額,第其遷補,並通領五都之事。

    」乃詔:「二百五十人以上,補指揮使十人,以下七人,闕二人者以次補。

    補十將者,馬軍四十人,步軍如馬軍之數而加其一焉。

    百五十人以上者三十人,闕五人者以次補。

    不及百五十人者,如舊格,補單將二十人。

    」 熙寧二年,樞密院請:「自今捧日、龍衞、天武、神衞廂都指揮使闕,無當次遷者,並虛之。

    其諸軍都指揮使、都虞候當遷者,闕多則間一名補轉,兼以次職事。

    吐渾等軍都指揮使、都虞候闕者,虛其闕。

    」六月,詔:「河東、陝西就糧軍士將校,其間材效之人,孤遠無由自達,有司審度其有軍功驍勇者以名聞,當擢寘班行,以備本路任使。

    」 四年,詔:「諸班直嘗備宿衞,病告滿尚可療者,殿前指揮使補外牢城指揮使,餘以為捧日、天武第五軍押營,奉錢三千者予五百,二千以下者予三百。

    」 六年,詔:「軍校老而諳部轄者優假之;雖疾不至罷癃,或未七十猶堪任事者勿罷。

    即法雖當留而不能部轄者以聞,當議處之廂軍。

    」二月,詔:「軍士選為節級,取兩嘗有功者,功等以先後,又等以重輕,又等以傷多者為上。

    」 七年,詔:「十將以下當轉資而不欲者,凡一資,以功者賜帛十五匹,技優者十匹。

    」六月,詔:「在京轉員諸軍都虞候已上至軍都指揮使,以軍功當遷而願以授子孫者聽,視其秩有差。

    」 八年,轉員,帝親閱,凡三日。

    舊制,捧日都虞候四人,至是,補者五人,而馬軍都指揮使闕驍騎二人,以捧日一人補驍騎軍主,餘四人如故,則次軍皆不得遷,乃補四人者皆為馬步軍副都軍頭。

    舊龍衞、拱聖、驍騎、武騎、寧朔、神騎為一百三十一營,今省五十營,而馬軍指揮以下已補八十一營,補外尚有溢員,乃詔所省營未移并者凡四十三,每營權置下名指揮使、副指揮使各一,軍使三,以便遞遷。

     九年,將轉員,樞密院奏:「換官稍優,軍校由行伍有功,不久乃至團練使。

    」帝曰:「祖宗以來,軍制固有意。

    凡隸在京殿前、馬步軍司所統諸營,置軍都指揮使、都虞候分領之。

    凡軍事,止責分領節制之人。

    責之既嚴,則遇之不得不優。

    至若諸路,則軍校不過各領一營,不可比也。

    」吳充等以本大末小對,帝然之。

    因言:「周室雖盛,成、康之後,寖以衰微。

    本朝太平百有餘年,由祖宗法度具在,豈可輕改也?」 元豐元年,詔禁軍排連者三分其人,以其一取立功額外人,二分如令簡試。

    十二月,詔諸軍軍使、都頭以下並充兵額,正副指揮使以上置於額外,軍行則分押諸隊。

    又詔:「內殿直以下諸班直闕,按籍闕二分者虛其闕四之一,二分以上亦如之,不及二分補其半,餘並闕之。

    」 四年,詔:「五路袞轉土軍與諸路不袞轉禁軍法,十將、副都頭、副兵馬使、都頭、軍使並如令。

    自副都指揮使至都虞候嘗轉資者,間以賜帛,已賜帛乃遷。

    」 五年,詔以諸路教閱廂軍為下禁軍,排連如禁軍法。

     七年,樞密院言:「騎軍諸營、諸班直以年勞升至軍使者甚衆,無闕可補。

    」詔捧日、龍衞、拱聖、驍騎、雲騎、驍勝權置下名軍使,凡二百四十員,拱聖、驍騎、雲騎權置副兵馬使,凡九十員以處之。

     元祐元年,樞密院奏:「諸軍將年七十,若有疾,假滿百日不堪療者,諸廂都指揮使除諸衞大將軍緻仕;諸軍都指揮使、諸班直都虞候帶遙郡除諸衞將軍緻仕;諸班直、上四軍除屯衞,拱聖以下除領軍衞:仍並以有功勞者為左,無功勞者為右。

    」從之。

     二年,樞密院言:「舊例,行門對禦呈試武藝,並臨時特旨推恩,前期未嘗按試,至日旋乞增加鬥力,或涉唐突,因以抵罪,請於轉員前一日按定鬥力。

    」從之。

    四月,樞密院言:「舊例,諸班直長行補諸軍員僚,並取入班及轉班二十年、年四十以上人。

    迨元豐四年,以闕額數多,乃特詔減五年,繫一時之命。

    今諸軍員僚溢額,儻不定制,即異時遷補不行;若便依限年舊法,又慮未有合該出職之人。

    請於三次漸次增及舊例年限。

    」從之。

     五年,樞密院言:「轉員馬軍指揮使以下至副兵馬使,人數溢額,轉遷不行。

    」詔權置下名軍使一百七十人,副兵馬使一百七十五人。

    又言:「禁軍大閱,請以匹帛、銀楪支賜,罷轉資。

    」從之。

    六年,又言:「應排連長行充承局、押官者,先取年五十五以下、有戰功公據者,仍以戰功多少、得功先後、傷中輕重為次,事等而俱無傷中,則以事藝營名為次。

    」從之。

     紹聖二年,詔:「將來轉員換前班人,並從元豐轉員令,仍不得過一百二十人。

    元祐所限人數比試家狀指揮勿用。

    」 三年,樞密院進呈轉員及行門試武藝、換前班、留住等條例。

    曾布言:「國初以來,皆面問其所欲,察相人才,或換官,或遷將校,或再任,此則威福在人主。

    以至唐突,或放罪,或行法,亦視其情狀而操縱之。

    元祐改法,乃令大閹與三司、軍頭司先指試定,但對禦引呈,依拍定等第推恩,殊失祖宗馭衆之法。

    不許唐突,例坐徒罪兼決責人員,皆非舊法。

    唐突人雖有理,亦不施行。

    緣情輕者放罪,重者取旨,自有舊格。

    先朝燕達、林廣嘗唐突當降配,先帝釋之,後皆為名將。

    至情重則杖脊配嶺表者,有王明者住留叫呼,雲:『若不得換前班,乞納命。

    』管軍賈逵乞重配,先帝亦貸之,但降一等,與換外官。

    如此,故人知恩威皆自人主出,豈可一切付之有司?」帝悅,詔令並依元豐以前條例施行。

     五年,馬步軍司言:「三路袞轉軍員,請依元豐七年詔,『應三月一日後續有得功嵌補升名并改轉名職自充下名者,並依先補名次,各理降宣月日以為高下,審會給據,候再經袞轉,即依嵌補升轉名次高下轉那。

    』自今三路軍員袞轉亦如之。

    」詔侍衞馬、步軍司,自今開具合轉補職名申樞密院降宣,餘並從之。

    七月,軍頭司引見殿前、馬步軍司揀到禦龍諸直人材事藝應格,並補逐直將虞候,賜杖子。

    一名開弓偃身不應法,黜之。

     八月,樞密院言: 轉員旁通格:「捧日、天武不帶遙刺軍都指揮使,換左藏庫使,仍除遙刺;殿前班不帶遙刺都虞候,換左藏庫使。

    」看詳殿前班帶遙郡都虞候,係與捧日帶遙郡軍都指揮使理先後相壓轉遷;其不帶遙郡殿前班都虞候、捧日軍都指揮使換官班,合一等推恩。

    欲殿前班不帶遙郡都虞候,依捧日不帶遙郡軍都指揮使換官。

     又拱聖、神勇與驍騎已下軍分有異,其逐軍都虞候、指揮使理難一等換官。

    欲拱聖、神勇都虞候依舊換供備庫使外,驍騎、雲騎、宣武都虞候換左藏庫副使,拱聖、神勇指揮使換內殿承製。

    捧日、天武、神、龍衞指揮使皆係上四軍,其捧日、天武換西京左藏庫副使,龍、神衞換內殿承製,比捧日、天武隔兩官,理有未均,欲神、龍衞指揮使換供備庫副使。

     又殿前班上名副都知換供備庫副使,下名副都知換內殿承制,自來以左右第一、第二班為資次,欲第一班換供備庫副使,第二班換內殿承制。

     又:「換前班差遣,州總管以下,並以五路緣邊為優,諸路為次。

    正團練使,州總管;正刺史,州鈐轄;諸司使副,都巡檢使、駐泊都監;內殿承制、崇班,巡檢、州都監;供奉官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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