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九十四 志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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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略軍十二營南戍,瘴沒者衆,其議優恤之。
軍校子孫降授職。
有疾及不願為兵若無子孫者,加賜緡錢;軍士子孫弟姪收為兵,並給賻,除籍後仍給糧兩月;即父母年七十已上無子孫者,給衣廩之半,終其身。
」 哲宗即位,悉依舊制。
徽宗崇寧四年,詔:「諸軍料錢不多,比聞支當十錢,恐難分用,自今可止給小平錢。
」初,蔡京謀逐王恩,計不行,欲陰結環衞及諸士卒,乃奏皇城輔兵月給食錢五百者,日給一百五十。
自是,每月頓增四貫五百。
欲因以市私恩也。
五年,樞密院言:「自熙寧以來,封樁隸樞密院,比因創招廣勇、崇捷、崇武十萬人,權撥封樁入尚書省。
緣禁軍見闕數多,若專責戶部及轉運司應副,恐緻誤事。
」詔:「尚書省候極足十萬人外,理合撥還。
自今應禁軍闕額封樁錢,仍隸樞密院。
」 宣和七年,詔:「國家養兵,衣食豐足。
近歲以來,官不守法,侵奪者多;若軍司乞取及因事率斂,刻剝分數,反緻不足。
又官吏冗占猥多,修造役使,違法差借。
雜役之兵,食浮於禁旅,假借之卒,役重於廂軍。
近因整緝軍政,深駭聽聞。
自今違戾如前者,重寘之法。
」 靖康元年,詔:「諸路州軍二稅課利,先行樁辦軍兵合支每月糧料、春衣、冬賜數足,方許別行支散官吏請給等。
禁軍月糧,並免坐倉。
」 自國初以來,內則三司,外則漕臺,率以軍儲為急務,故錢糧支賜,歲有定數。
至於征戍調發之特支,將士功勞之犒賞,與夫諸軍闕額而收其奉廩以為上供之封樁者,雖無定數,而未嘗無權衡於其間也。
封樁累朝皆有之,而熙寧為盛。
其後雖有「今後再不封樁」之詔,然軍司告乏,則暫從其請,稍或優足,則封樁如舊。
蓋宰執得人,則闕額用於朝遷;樞筦勢重,則闕額歸之密院。
此政和軍政所以益不逮於崇寧、大觀之間者,由兩府之勢互有輕重,而不能恪守祖宗之法也。
中興以後,多遵舊制。
紹興四年,禦前軍器所言:「萬全雜役額五百,戶部廩給有常法。
比申明裁減,盡皆遁逃。
若依部所定月米五鬥五升,日不及二升;麥四鬥八升,鬥折錢二百,日餐錢百,實不足贍。
」詔戶部裁定,月米一石七鬥,增作一石九鬥。
五年,詔:「效用入資舊法,內公據、甲頭名稱未正,其改公據為守闕進勇副尉,日餐錢二百五十、米二升;甲頭為進勇副尉,日餐錢二百、米二升。
非帶甲入隊人自依舊法。
」宣撫使韓世忠言:「本軍調發,老幼隨行,緣效用內有不調月糧,不增給日請,軍兵米二升半、錢百,效用米二升、錢二百,乞日增給贍米一升半,庶幾戰士無家累後顧憂,齊心用命。
」詔分屯日即陳請。
十三年,詔:「殿司諸統領將官別無供給職田,日贍不足,差兵營運,浸壞軍政。
可與月支供給:統制、副統制月一百五十千,統領官百千,正將、同正將五十千,副將四十千,準備將三十千,皆按月給。
既足其家,可責後效。
若仍前差兵負販,從私役禁軍法,所販物計贓坐之,必罰無赦。
州縣知而不舉,同罪。
」主管步軍司趙密言:「比定諸軍五等請給,招填闕額,要以屏革姦弊。
第數內招收白身效用,填馬步軍使臣闕。
其五等請給例內,馬軍效用依五人衙官例,步軍效用依三人衙官例。
緣舊效用曾經帶甲出入,日止餐錢二百、米二升;有少壯善射者,既見初收效用廩給稍優,因逃他軍以希厚請。
今擬五等招收白身效用與舊效用,不以馬步軍論,概增其給,人日支錢二百、米二升,填使臣闕。
」 隆興二年,殿前司言:「諸軍法,兵級年六十,將校年六十五,減充剩員給請,內有戰功亦止半給。
比來年及不與減落,乞每營置籍,鄉貫、年甲、招刺日月悉書之,一留本營,一留戶部,一留總領,以備開落。
」 乾道八年,樞密院言:「二月為始,諸軍七人例以上,二分錢、三分銀、五分會子;五人例,三分錢、四分銀、三分會子。
軍兵折麥餐錢,全支錢。
使臣折麥、料錢,統制、軍佐供給分數仍舊。
」 淳熙三年,樞密院言:「兵部定請受格:效用一資守闕毅士,二資毅士,三資守闕效士,月各錢三千,折麥錢七百二十,米一石五升,春冬衣絹各二匹;四資效士,錢三千,折麥錢九百七十二,米一石一鬥三升有奇,衣絹各二匹;五資守闕聽候使喚,錢四千五百,折麥錢一千八十,米一石二鬥,絹三匹有半;六資聽候使喚,錢四千五百,折麥錢一千二百六十,米一石四鬥七升,絹五匹;七資守闕聽候差使,八資聽候差使,錢四千五百,折麥錢一千四百四十,米一石六鬥八升,絹各五匹;九資守闕準備使喚,十資準備差使,錢五千,折麥錢一千四百四十,米六石八升,絹各五匹。
」 紹熙元年,知常德府王銖言:「沿邊城砦之官,以備疆埸不虞,廩祿既薄,給不以時,孤寒小吏,何以養廉?緻使熟視姦猾洩漏禁物,公私庇蓋,恬不加問,從而徇私受賕者有矣。
弓手、士軍、戍卒傭直糧食,累月不支,迫於饑寒,侵漁蠻獠,小則緻訟爭,大則啟邊釁。
乞嚴敕州、軍按月廩給,如其未支,守倅即不得先請己奉。
庶俾城砦官兵有以存濟,緩急之際,得其宣力。
安邊弭盜,莫此為急。
」 厥後弊日以滋,迨至鹹淳,軍將往往虛立員以冒稍食。
以建康言之,有神策二軍,有遊擊五軍,有親兵二軍,有制效二軍,有靖安、唐灣水軍,有遊擊採石水軍,有精銳破敵軍,有效用、防江軍,原其初起,惟騎、戎兩司額耳。
後仍各創軍分,額多而員少。
一統制月請,以會子計之,則成一萬五百千,推之他軍,概可見矣。
九年,四川制司有言:「戍兵生券,人月給會子六千,蜀郡物賈翔貴,請增人月給九千。
」當是時財賦之出有限,廩稍之給無涯,浚民膏血,盡充邊費,金帛悉歸於二三大將之私帑,國用益竭,而宋亡矣。
臣僚嘗言:「古者兵與農一,官無供億之煩,國有備禦之責。
後世兵與農二,竭國力以養兵,奉之若驕子,用之若傭人。
今守邊急務,非兵農合一不可。
其說者有二:曰屯田,曰民兵。
川蜀屯田為先,民兵次之;淮、襄民兵為先,屯田次之。
此足食足兵之良策也。
」其言厄於權姦,竟不行。
軍校子孫降授職。
有疾及不願為兵若無子孫者,加賜緡錢;軍士子孫弟姪收為兵,並給賻,除籍後仍給糧兩月;即父母年七十已上無子孫者,給衣廩之半,終其身。
」 哲宗即位,悉依舊制。
徽宗崇寧四年,詔:「諸軍料錢不多,比聞支當十錢,恐難分用,自今可止給小平錢。
」初,蔡京謀逐王恩,計不行,欲陰結環衞及諸士卒,乃奏皇城輔兵月給食錢五百者,日給一百五十。
自是,每月頓增四貫五百。
欲因以市私恩也。
五年,樞密院言:「自熙寧以來,封樁隸樞密院,比因創招廣勇、崇捷、崇武十萬人,權撥封樁入尚書省。
緣禁軍見闕數多,若專責戶部及轉運司應副,恐緻誤事。
」詔:「尚書省候極足十萬人外,理合撥還。
自今應禁軍闕額封樁錢,仍隸樞密院。
」 宣和七年,詔:「國家養兵,衣食豐足。
近歲以來,官不守法,侵奪者多;若軍司乞取及因事率斂,刻剝分數,反緻不足。
又官吏冗占猥多,修造役使,違法差借。
雜役之兵,食浮於禁旅,假借之卒,役重於廂軍。
近因整緝軍政,深駭聽聞。
自今違戾如前者,重寘之法。
」 靖康元年,詔:「諸路州軍二稅課利,先行樁辦軍兵合支每月糧料、春衣、冬賜數足,方許別行支散官吏請給等。
禁軍月糧,並免坐倉。
」 自國初以來,內則三司,外則漕臺,率以軍儲為急務,故錢糧支賜,歲有定數。
至於征戍調發之特支,將士功勞之犒賞,與夫諸軍闕額而收其奉廩以為上供之封樁者,雖無定數,而未嘗無權衡於其間也。
封樁累朝皆有之,而熙寧為盛。
其後雖有「今後再不封樁」之詔,然軍司告乏,則暫從其請,稍或優足,則封樁如舊。
蓋宰執得人,則闕額用於朝遷;樞筦勢重,則闕額歸之密院。
此政和軍政所以益不逮於崇寧、大觀之間者,由兩府之勢互有輕重,而不能恪守祖宗之法也。
中興以後,多遵舊制。
紹興四年,禦前軍器所言:「萬全雜役額五百,戶部廩給有常法。
比申明裁減,盡皆遁逃。
若依部所定月米五鬥五升,日不及二升;麥四鬥八升,鬥折錢二百,日餐錢百,實不足贍。
」詔戶部裁定,月米一石七鬥,增作一石九鬥。
五年,詔:「效用入資舊法,內公據、甲頭名稱未正,其改公據為守闕進勇副尉,日餐錢二百五十、米二升;甲頭為進勇副尉,日餐錢二百、米二升。
非帶甲入隊人自依舊法。
」宣撫使韓世忠言:「本軍調發,老幼隨行,緣效用內有不調月糧,不增給日請,軍兵米二升半、錢百,效用米二升、錢二百,乞日增給贍米一升半,庶幾戰士無家累後顧憂,齊心用命。
」詔分屯日即陳請。
十三年,詔:「殿司諸統領將官別無供給職田,日贍不足,差兵營運,浸壞軍政。
可與月支供給:統制、副統制月一百五十千,統領官百千,正將、同正將五十千,副將四十千,準備將三十千,皆按月給。
既足其家,可責後效。
若仍前差兵負販,從私役禁軍法,所販物計贓坐之,必罰無赦。
州縣知而不舉,同罪。
」主管步軍司趙密言:「比定諸軍五等請給,招填闕額,要以屏革姦弊。
第數內招收白身效用,填馬步軍使臣闕。
其五等請給例內,馬軍效用依五人衙官例,步軍效用依三人衙官例。
緣舊效用曾經帶甲出入,日止餐錢二百、米二升;有少壯善射者,既見初收效用廩給稍優,因逃他軍以希厚請。
今擬五等招收白身效用與舊效用,不以馬步軍論,概增其給,人日支錢二百、米二升,填使臣闕。
」 隆興二年,殿前司言:「諸軍法,兵級年六十,將校年六十五,減充剩員給請,內有戰功亦止半給。
比來年及不與減落,乞每營置籍,鄉貫、年甲、招刺日月悉書之,一留本營,一留戶部,一留總領,以備開落。
」 乾道八年,樞密院言:「二月為始,諸軍七人例以上,二分錢、三分銀、五分會子;五人例,三分錢、四分銀、三分會子。
軍兵折麥餐錢,全支錢。
使臣折麥、料錢,統制、軍佐供給分數仍舊。
」 淳熙三年,樞密院言:「兵部定請受格:效用一資守闕毅士,二資毅士,三資守闕效士,月各錢三千,折麥錢七百二十,米一石五升,春冬衣絹各二匹;四資效士,錢三千,折麥錢九百七十二,米一石一鬥三升有奇,衣絹各二匹;五資守闕聽候使喚,錢四千五百,折麥錢一千八十,米一石二鬥,絹三匹有半;六資聽候使喚,錢四千五百,折麥錢一千二百六十,米一石四鬥七升,絹五匹;七資守闕聽候差使,八資聽候差使,錢四千五百,折麥錢一千四百四十,米一石六鬥八升,絹各五匹;九資守闕準備使喚,十資準備差使,錢五千,折麥錢一千四百四十,米六石八升,絹各五匹。
」 紹熙元年,知常德府王銖言:「沿邊城砦之官,以備疆埸不虞,廩祿既薄,給不以時,孤寒小吏,何以養廉?緻使熟視姦猾洩漏禁物,公私庇蓋,恬不加問,從而徇私受賕者有矣。
弓手、士軍、戍卒傭直糧食,累月不支,迫於饑寒,侵漁蠻獠,小則緻訟爭,大則啟邊釁。
乞嚴敕州、軍按月廩給,如其未支,守倅即不得先請己奉。
庶俾城砦官兵有以存濟,緩急之際,得其宣力。
安邊弭盜,莫此為急。
」 厥後弊日以滋,迨至鹹淳,軍將往往虛立員以冒稍食。
以建康言之,有神策二軍,有遊擊五軍,有親兵二軍,有制效二軍,有靖安、唐灣水軍,有遊擊採石水軍,有精銳破敵軍,有效用、防江軍,原其初起,惟騎、戎兩司額耳。
後仍各創軍分,額多而員少。
一統制月請,以會子計之,則成一萬五百千,推之他軍,概可見矣。
九年,四川制司有言:「戍兵生券,人月給會子六千,蜀郡物賈翔貴,請增人月給九千。
」當是時財賦之出有限,廩稍之給無涯,浚民膏血,盡充邊費,金帛悉歸於二三大將之私帑,國用益竭,而宋亡矣。
臣僚嘗言:「古者兵與農一,官無供億之煩,國有備禦之責。
後世兵與農二,竭國力以養兵,奉之若驕子,用之若傭人。
今守邊急務,非兵農合一不可。
其說者有二:曰屯田,曰民兵。
川蜀屯田為先,民兵次之;淮、襄民兵為先,屯田次之。
此足食足兵之良策也。
」其言厄於權姦,竟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