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九十四 志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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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拔其尤者,數愈少而廩愈厚,待之如子弟,倚之如腹心,緩急可用。
蘇轍有言:『天子必有所私之將,將軍必有所私之士。
』又必申命主帥、制領,鼓動而精擇之,假之統禦之權,嚴其階級之法。
將樂與士親,士樂為將用,則可以運動如意,不必別移一軍,別招新軍矣。
」 鹹淳間,招兵無虛日,科降等下錢以萬計。
奈何任非其人,白捕平民為兵,召募無法,揀選雲乎哉! 廩祿之制 為農者出租稅以養兵,為兵者事征守以衞民,其勢然也。
唐以天下之兵分置藩鎮,天子府衞,中外校卒,不過十餘萬,而國用不見其有餘。
宋懲五代之弊,收天下甲兵數十萬,悉萃京師,而國用不見其不足者,經制之有道,出納之有節也。
國初,太倉所儲纔支三、二歲。
承平既久,歲漕江、淮粟六百萬石,而縑帛、貨貝、齒革百物之委不可勝用。
其後軍儲充溢,常有餘羨。
內外乂安,非偶然也。
凡上軍都校,自捧日、天武暨龍衞、神衞左右廂都指揮使遙領團練使者,月俸錢百千,粟五十斛;諸班直都虞候、諸軍都指揮使遙領刺史者半之。
自餘諸班直將校,自三十千至二千,凡十二等;諸軍將校,自三十千至三百,凡二十三等,上者有傔;廂軍將校,自十五千至三百五十,凡十七等,有食鹽;諸班直自五千至七百,諸軍自一千至三百,凡五等;廂兵閱教者,有月俸錢五百至三百,凡三等,下者給醬菜錢或食鹽而已。
自班直而下,將士月給糧,率稱是為差;春冬賜衣有絹綿,或加紬布、緡錢。
凡軍士邊外,率分口券,或折月糧,或從別給。
其支軍食,糧料院先進樣,三司定倉敖界分,而以年月次之。
國初,諸倉分給諸營,營在國城西,給糧於城東,南北亦然。
相距有四十裡者,蓋恐士卒習墮,使知負簷之勤。
久之,有司乃取受輸年月界分,以軍次高下給之。
凡三歲大祀,有賜賚,有優賜。
每歲寒食、端午、冬至,有特支,特支有大小差,亦有非時給者。
邊戍季加給銀、鞋,邠、寧、環、慶緣邊難於爨汲者,兩月一給薪水錢,苦寒或賜絮襦褲。
役兵勞苦,季給錢。
戍嶺南者,增月奉。
自川、廣戍還者,別與裝錢。
川、廣遞鋪卒或給時服、錢、履。
屯兵州軍,官賜錢宴犒將校,謂之旬設,舊止待屯泊禁軍,其後及於本城。
天聖七年,法寺裁定諸軍衣裝,騎兵春冬衣各七事,步兵春衣七事、冬衣六事,敢質賣者重寘之法。
景祐元年,三司使程琳上疏,論:「兵在精不在衆。
河北、陝西軍儲數匱,而召募不已,且住營一兵之費,可給屯駐三兵,昔養萬兵者今三萬兵矣。
河北歲費芻糧千二十萬,其賦入支十之三;陝西歲費千五百萬,其賦入支十之五。
自餘悉仰給京師。
自鹹平逮今,凡二邊所增馬步軍指揮百六十。
計騎兵一指揮所給,歲約費緡錢四萬三千,步兵所給,歲約費緡錢三萬二千,他給賜不預。
合新舊兵所費,不啻千萬緡。
天地生財有限,而用無紀極,此國用所以日屈也。
今同、華沿河州軍,積粟至於紅腐而不知用;沿邊入中粟,價常踴貴而未嘗足。
誠願罷河北、陝西募住營兵,勿復增置,遇闕即遷廂軍精銳者補之,仍漸徙營內郡,以便糧餉。
無事時番戍於邊,緩急即調發便近。
嚴戒封疆之臣,毋得侵軼生事以覬恩賞,違令者重寘之法。
如此,則疆場無事,而國用有餘矣。
」帝嘉納之。
康定元年,詔戰場士卒給奉終其身。
宰臣張士遜等言禁兵久戍邊。
其家在京師者,或不能自給。
帝召內侍即殿隅條軍校而下為數等,特出內藏庫緡錢十萬賜之。
慶曆五年,詔:「湖南路發卒征蠻,以給裝錢者,毋得更予帶甲錢。
」 七年,帝因閱軍糧,諭倉官曰:「自今後當足數給之。
」初,有司以糧漕自江、淮,積年而後支,惟上軍所給鬥升僅足,中、下軍率十得八九而已。
嘉祐八年,殿前諸班請糧,比進樣異,輒不受散去。
禦史中丞王疇以為言。
詔:「提點倉官自今往檢視,有不如樣,同坐之。
軍士不時請及有喧嘩,悉從軍法。
」 皇祐二年,詔:「在外禁軍,凡郊賚折色,並給以實估之直。
」 五年,詔:「廣南捕蠻諸軍歲滿歸營,人賜錢二千,月增奉錢二百。
度嶺陣亡及瘴癘物故者子孫或弟姪,不以等樣收一人隸本營者,支衣廩之半。
」 治平二年,詔:「涇原勇毅軍揀為三等,差給奉錢一千至五百為三等,勿復置營,以季集渭州按閱。
」 熙寧三年,帝手詔:「倉使給軍糧,例有虧減,出軍之家,侵牟益甚,豈朕所以愛養將士意哉!自今給糧毋損其數,三司具為令。
」於是嚴河倉乞取減刻之事。
四年,詔付趙離:「聞鄜延路諸軍數出,至鬻衣裝以自給,可密體量振恤之。
」先是,王安石言:「今士卒極窘,至有衣紙而擐甲者,此最為大憂,而自來將帥不敢言振恤士卒,恐成姑息,以緻兵驕。
臣愚以為親士卒如愛子,故可與之俱死;愛而不能令,譬如驕子不可用也。
前陛下言郭進事,臣案進傳,言進知人疾苦,所至人為立碑紀德;士卒小有違令,輒殺之。
惟其能犒賞存恤,然後能殺違令者而人無怨。
今宜稍寬牽拘將帥之法,使得用封樁錢物隨宜振恤,然後可以責將帥得士卒死力也。
」 四年,樞密院言:「不教閱廂軍撥併,各帶舊請外,今後招到者,並乞依本指揮新定請受。
河北崇勝、河東雄猛、陝西保寧、京東奉化、京西壯武、淮南寧淮各醬菜錢一百,月糧二石,春衣絹二匹、布半匹、錢一千,冬衣絹二匹、紬半匹、錢一千、綿十二兩。
兩浙崇節、江東西效勇、荊南北宣節、福建保節、廣東西清化除醬菜錢不支外,餘如六路。
川四路克寧已上各小鐵錢一千,糧二石,春衣絹一匹、小鐵錢十千,冬衣絹一匹、紬一匹、綿八兩、小鐵錢五千。
」並從之。
七年,增橋道、清塞、雄勝諸軍奉滿三百。
又詔:「今後募禁軍等賞給,並減舊兵之半。
」 十年,詔:「安南道死戰沒者,所假衣奉鹹蠲除之。
弓箭手、民兵、義勇等有貸於官者,展償限一年。
又中外禁軍有定額,而三司及諸路歲給諸軍亦有常數。
其闕額未補者,會其歲給並封樁,樞密承旨司簿其餘數,輒移用,論如法。
」 元豐二年,詔:「荊南
蘇轍有言:『天子必有所私之將,將軍必有所私之士。
』又必申命主帥、制領,鼓動而精擇之,假之統禦之權,嚴其階級之法。
將樂與士親,士樂為將用,則可以運動如意,不必別移一軍,別招新軍矣。
」 鹹淳間,招兵無虛日,科降等下錢以萬計。
奈何任非其人,白捕平民為兵,召募無法,揀選雲乎哉! 廩祿之制 為農者出租稅以養兵,為兵者事征守以衞民,其勢然也。
唐以天下之兵分置藩鎮,天子府衞,中外校卒,不過十餘萬,而國用不見其有餘。
宋懲五代之弊,收天下甲兵數十萬,悉萃京師,而國用不見其不足者,經制之有道,出納之有節也。
國初,太倉所儲纔支三、二歲。
承平既久,歲漕江、淮粟六百萬石,而縑帛、貨貝、齒革百物之委不可勝用。
其後軍儲充溢,常有餘羨。
內外乂安,非偶然也。
凡上軍都校,自捧日、天武暨龍衞、神衞左右廂都指揮使遙領團練使者,月俸錢百千,粟五十斛;諸班直都虞候、諸軍都指揮使遙領刺史者半之。
自餘諸班直將校,自三十千至二千,凡十二等;諸軍將校,自三十千至三百,凡二十三等,上者有傔;廂軍將校,自十五千至三百五十,凡十七等,有食鹽;諸班直自五千至七百,諸軍自一千至三百,凡五等;廂兵閱教者,有月俸錢五百至三百,凡三等,下者給醬菜錢或食鹽而已。
自班直而下,將士月給糧,率稱是為差;春冬賜衣有絹綿,或加紬布、緡錢。
凡軍士邊外,率分口券,或折月糧,或從別給。
其支軍食,糧料院先進樣,三司定倉敖界分,而以年月次之。
國初,諸倉分給諸營,營在國城西,給糧於城東,南北亦然。
相距有四十裡者,蓋恐士卒習墮,使知負簷之勤。
久之,有司乃取受輸年月界分,以軍次高下給之。
凡三歲大祀,有賜賚,有優賜。
每歲寒食、端午、冬至,有特支,特支有大小差,亦有非時給者。
邊戍季加給銀、鞋,邠、寧、環、慶緣邊難於爨汲者,兩月一給薪水錢,苦寒或賜絮襦褲。
役兵勞苦,季給錢。
戍嶺南者,增月奉。
自川、廣戍還者,別與裝錢。
川、廣遞鋪卒或給時服、錢、履。
屯兵州軍,官賜錢宴犒將校,謂之旬設,舊止待屯泊禁軍,其後及於本城。
天聖七年,法寺裁定諸軍衣裝,騎兵春冬衣各七事,步兵春衣七事、冬衣六事,敢質賣者重寘之法。
景祐元年,三司使程琳上疏,論:「兵在精不在衆。
河北、陝西軍儲數匱,而召募不已,且住營一兵之費,可給屯駐三兵,昔養萬兵者今三萬兵矣。
河北歲費芻糧千二十萬,其賦入支十之三;陝西歲費千五百萬,其賦入支十之五。
自餘悉仰給京師。
自鹹平逮今,凡二邊所增馬步軍指揮百六十。
計騎兵一指揮所給,歲約費緡錢四萬三千,步兵所給,歲約費緡錢三萬二千,他給賜不預。
合新舊兵所費,不啻千萬緡。
天地生財有限,而用無紀極,此國用所以日屈也。
今同、華沿河州軍,積粟至於紅腐而不知用;沿邊入中粟,價常踴貴而未嘗足。
誠願罷河北、陝西募住營兵,勿復增置,遇闕即遷廂軍精銳者補之,仍漸徙營內郡,以便糧餉。
無事時番戍於邊,緩急即調發便近。
嚴戒封疆之臣,毋得侵軼生事以覬恩賞,違令者重寘之法。
如此,則疆場無事,而國用有餘矣。
」帝嘉納之。
康定元年,詔戰場士卒給奉終其身。
宰臣張士遜等言禁兵久戍邊。
其家在京師者,或不能自給。
帝召內侍即殿隅條軍校而下為數等,特出內藏庫緡錢十萬賜之。
慶曆五年,詔:「湖南路發卒征蠻,以給裝錢者,毋得更予帶甲錢。
」 七年,帝因閱軍糧,諭倉官曰:「自今後當足數給之。
」初,有司以糧漕自江、淮,積年而後支,惟上軍所給鬥升僅足,中、下軍率十得八九而已。
嘉祐八年,殿前諸班請糧,比進樣異,輒不受散去。
禦史中丞王疇以為言。
詔:「提點倉官自今往檢視,有不如樣,同坐之。
軍士不時請及有喧嘩,悉從軍法。
」 皇祐二年,詔:「在外禁軍,凡郊賚折色,並給以實估之直。
」 五年,詔:「廣南捕蠻諸軍歲滿歸營,人賜錢二千,月增奉錢二百。
度嶺陣亡及瘴癘物故者子孫或弟姪,不以等樣收一人隸本營者,支衣廩之半。
」 治平二年,詔:「涇原勇毅軍揀為三等,差給奉錢一千至五百為三等,勿復置營,以季集渭州按閱。
」 熙寧三年,帝手詔:「倉使給軍糧,例有虧減,出軍之家,侵牟益甚,豈朕所以愛養將士意哉!自今給糧毋損其數,三司具為令。
」於是嚴河倉乞取減刻之事。
四年,詔付趙離:「聞鄜延路諸軍數出,至鬻衣裝以自給,可密體量振恤之。
」先是,王安石言:「今士卒極窘,至有衣紙而擐甲者,此最為大憂,而自來將帥不敢言振恤士卒,恐成姑息,以緻兵驕。
臣愚以為親士卒如愛子,故可與之俱死;愛而不能令,譬如驕子不可用也。
前陛下言郭進事,臣案進傳,言進知人疾苦,所至人為立碑紀德;士卒小有違令,輒殺之。
惟其能犒賞存恤,然後能殺違令者而人無怨。
今宜稍寬牽拘將帥之法,使得用封樁錢物隨宜振恤,然後可以責將帥得士卒死力也。
」 四年,樞密院言:「不教閱廂軍撥併,各帶舊請外,今後招到者,並乞依本指揮新定請受。
河北崇勝、河東雄猛、陝西保寧、京東奉化、京西壯武、淮南寧淮各醬菜錢一百,月糧二石,春衣絹二匹、布半匹、錢一千,冬衣絹二匹、紬半匹、錢一千、綿十二兩。
兩浙崇節、江東西效勇、荊南北宣節、福建保節、廣東西清化除醬菜錢不支外,餘如六路。
川四路克寧已上各小鐵錢一千,糧二石,春衣絹一匹、小鐵錢十千,冬衣絹一匹、紬一匹、綿八兩、小鐵錢五千。
」並從之。
七年,增橋道、清塞、雄勝諸軍奉滿三百。
又詔:「今後募禁軍等賞給,並減舊兵之半。
」 十年,詔:「安南道死戰沒者,所假衣奉鹹蠲除之。
弓箭手、民兵、義勇等有貸於官者,展償限一年。
又中外禁軍有定額,而三司及諸路歲給諸軍亦有常數。
其闕額未補者,會其歲給並封樁,樞密承旨司簿其餘數,輒移用,論如法。
」 元豐二年,詔:「荊南